Wednesday, July 28, 2010

甲首長緋聞案之冠英坐牢

林冠英紧咬不放
傳單惹禍被提控

1994年8月传出马六甲首席部长阿都拉欣涉嫌与一名15岁末成年少女有染后,震撼全国之余更引起政敌的追击。时任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林冠英,乃是紧咬此案不放的其中一名民主行动党领袖。

在重重压力之下,阿都拉欣当时不得不辞去首席部长及巫青总团长等官职及党职,而被指涉案的15岁少女,也因此被警方扣留调查。

少女被扣初期,家人严禁探访。她的外婆班迪阿末(时年62岁)终于找上了林冠英,并在林冠英协助之下向警方报案及安排召开记者会,痛诉警方的不是。

班迪的第一次现身,顿时成为注目人物。她促请警方让她与家人能够探望孙女,但却不能如愿。

在寻求探望孙女及过后孙女被送入少女改造所的过程中,班迪一直都获得林冠英的协助。林冠英也通过时任行动党署理主席卡巴星,向法庭代班迪为孙女申请人身保护令。

事发两个多月后,时任总检察长莫达于1994年10月21日宣布调查结果,表明由于没有足够证据,所以不能将被指与未成年少女有染的阿都拉欣提控上法庭。

总检察长的宣布,还了阿都拉欣一个清白,不过,这个宣布也引起全国哗然,林冠英对此事更是加以痛斥。

1995年1月19日的晚上,林冠英在马六甲帝王酒店举行的政治座谈会上左右开弓,一方面指责大马的法律持有“双重标准”,没有将阿都拉欣提控上法庭,另一方面不满法庭谕令扣留少女3年而不是阿都拉欣。

16天后的2月4日,林冠英又在另一场座谈会上,印发传单指“受害者被囚禁”。林冠英的言论及举止,惹上了官非。执法当局于1995年3月1日采取行动,派出警员到民主行动党总部逮捕了林冠英,并于当天下午2时将林冠英带上法庭,面对触犯煽动法令与印刷及出版法令的指控。

1996年1月29日,备受瞩目的林冠英案,在马六甲高庭开审。法官批准控方的申请,将林冠英面对的两项指控同时聆审。

林冠英面对的两大罪状是:

罪状一:1995年1月19日在马六甲帝王酒店举行的“真实故事”座谈会上发表以下言论:

◆表示不满意马来西亚有“双重法律标准”,指前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涉及强奸案却未被控上法庭,虽然总检察长已表明阿都拉欣没有涉及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表示不满法庭判决,投诉阿都拉欣在15岁少女绯闻事件中未被提控,而少女反遭扣留3年。认为事实上阿都拉欣应该坐牢而不是相反的将违法者释放。

上述言论具煽动性,意图引起人们产生煽动情绪,或对马来西亚司法公正有所不满,因而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第15条文第4(1)(B)项,并可在同法令第4(1)项下被判。此条文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罪状二:在“真实故事”座谈会上分发传单恶意发表虚假资料,触犯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传单上关键性字眼是指该少女“被囚禁”(DIPENJARAKAN)。此罪名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宗案件引起特别关注,乃因在联邦宪法之下,倘若一名国会议员被判坐牢超过一年或者罚款超过2000令吉,就会失去担任国会议员的资格。

当年的林冠英年方36,被视为民主行动党的新一代领袖。他自1986年开始连续三届担任马六甲国会议员,也担任行动党社青团团长及副秘书长之职。

如果他面对的指控罪名成立,对他的政途必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当他的案件开审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扣留非囚禁
冠英被控兩罪

1996年1月29日,时任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被控触犯煽动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两大罪状的案件,开始在甲州高庭开审。

控方在开审3天内已传完证人供证,而这些控方证人都是警员。他们的供词都是集中于警方如何取得当晚座谈会的详情及如何向林冠英录取口供等。

其中一名控方证人是政治部警探。这名警探是于1995年1月19日晚,在上司指示之下与4名同僚出席林冠英的政治座谈会。他负责将林冠英当晚的讲词全部笔录,过后再将笔录的资料用打字机写成报告交给警察总部。

这名警探的供词直指林冠英在45分钟的演讲中,分别谈了性丑闻、贪污、金钱政治及征用土地等问题。

“在谈及性丑闻时,林冠英对前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没有因丑闻而被控上法庭,显示大马的法律出现双重标准。”

警探的供词也指林冠英对法庭将15岁少女扣留3年的判决表示不甘心,而且还说应该入狱者是阿都拉欣,但是反而受害的15岁少女未经审讯就被关起来,触犯法律者却获得自由。

“林冠英也对阿都拉欣没有被控上法庭的事表示不甘心,因为总检察长说阿都拉欣没有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另一名负责录取供的助理警监,供证时也表示林冠英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接受录取口供。林冠英当时表明对“真实故事”座谈会分发的传单,负起全责。

审讯的其中一段“高潮”,是当时任甲州刑事调查主任莫少雄助理总监在庭上供证之时。

莫少雄在供词中,承认绯闻案中的15岁少女在警方的口供书中,透露她与阿都拉欣有性关系。

莫少雄是在辩方律师卡巴星的盘问下告诉法庭这段警方口供书内容。他初时只答称“她与阿都拉欣有不可告人之关系”,不过,当法官询问所指的“不可告人之关系”的含义时,莫少雄直接是“有过性关系”。

也是阿都拉欣绯闻案的报案人兼查案警官的莫少雄,在供词中表示警方曾录取40名证人的口供,同时也寻求两名法医及医药专家的协助。

警方从各角度调查此宗绯闻案时,也援引刑事程序法令112条文传召阿都拉欣录取口供,而阿都拉欣在口供书中否认与有关少女有不可告人之关系。

莫少雄告诉法庭警方没有获得其他直接证据,以支持该少女口供书中所指的她与阿都拉欣有性关系,而少女也没有对阿都拉欣报案,却有对其他14人报案。

这名高级警官表明,该名少女只是被警方录取口供,不是正式报案。报案的人,是他本人。他是于1994年8月29日,就媒体指阿都拉欣涉嫌与未成年少女有染的报导向警方备案。

阿都拉欣的调查报告书过后通过武吉阿曼警察总部交给总检察长,事后总检察长因基于证据不足而没有提控阿都拉欣。

承审法官对莫少雄的这番供词,提出他的疑问。法官问:总检察长不提控阿都拉欣,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是没有证据?莫少雄答:是因证据不足!

莫少雄也声称警方没有囚禁该名少女,警方只是在监护之下将少女收容在武吉阿曼一间舒适的房内,没有囚禁在扣留室和锁上房门。

少女也没有报案指遭监禁,同时也没有举报被不合法扣留。警方有获得少女父亲的书面批准书,以便在调查期间让警方收容她。

他在供证中也解释“扣留及囚禁”之别。如果一个人被扣留在警局,不一定就需要关入扣留室。在政治座谈会上分发的传单所提及的“受害者被囚禁”,应是指一个人已被法庭定罪及裁决,送入牢狱中。至于辩方所指的“非法扣留”,是不依照法律或由不受法律承认的人士所进行的扣留行为。

少女承認識首長
不為人知的關係

前马六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绯闻案中的15岁未成年少女,终于在甲州高等法庭现身!

她是于1997年2月27日,在时任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被控触犯煽动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的审讯中,以其中一名辩方证人身份出庭供证。

出庭时已婚及时年18岁的她,在法庭上承认她是于1994年开始认识当时担任首席部长的阿都拉欣,并和他曾有过一段“不为人知的关系”(perhubungan sulit)。

她的供词与较早前控方证人莫少雄助理总监的供词吻合。莫少雄在被辩方律师卡巴星盘诘指何谓“不为人知的关系”时,他曾声称是指“有发生性关系”。

这名少女在法庭现身时,是以成年人身份供证,不过,承审法官取得卡巴星律师意见后,认为少女的身份仍然应该受到保护,故此当时采访这项新闻的记者,都被谕令不得在报导中提及少女的名字。

少女的供词重点,集中于她是否有被囚禁的指责。她接受控方反盘诘时表示知道父亲曾授权警方看管她。她被安置在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期间,获得警方的礼待,拥有一切的便利,也被准许回家拿衣服。

她也声称她没有被安置在监牢或是被上锁的房间,反之她是住在一个舒适的房间内。

当时正等候应考初中检定考试的她,也获得武吉阿曼一名警官刻意安排让他的一名儿子到来教导她,最终她在考试中成功过关。

不过,她在接受辩方律师卡巴星的盘诘时,承认在武吉阿曼期间受到警方的限制,不能走出有关居住的范围。她也承认曾被送往森州林茂的改造所,并在该处住了两年,完全不能外出。

她告诉法庭曾有一次逃出改造所,不过在约十分钟后她又被捉回去。在逃出前,她已在改造所住了四至五个月。

再度接受控方反盘诘时,少女声称本身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要到改造所接受庇护的。至于她为何要逃走,是因为她要好的朋友两次探访她后,才有逃走的念头,并没有其他的意图。

辩方的另一名证人,是该少女的外婆班迪阿末。她告诉法庭她是在1990年9月认识林冠英。当她的孙女被武吉阿曼警方扣留后,她于1994年9月7日找上了林冠英,要求帮忙。在此之前,她曾向亚罗牙也警方报案找寻孙女。

报案的第二天,她在林冠英陪同之下,于9月8日前往武吉阿曼探望孙女。她是一个人进入警局内,林冠英则在外等候。她说孙女告诉她,说她(孙女)已经被强奸,同时也诉说她被警方囚禁。

控方副检察司进行反盘结时,指责这名证人说谎,因为在去年12月10日的审讯中,班迪本身曾表示孙女不曾这样告诉她。

这时法官也插口表示,如果情况如其孙女所说受到警方良好礼待,她不可能会向外婆说她被监禁的。

不过,班迪坚持表明孙女确实如此告诉她。当副检察司欲进一步继续发问时,班迪突然晕倒,由在场者扶出庭外。她在法庭供证只数分钟,事后法官询问副检察司欲发问的是何问题时,在确定之后才表示班迪作为证人的角色已正式完成了。

控辩双方完成传召证人后,进入陈词阶段。林冠英的指控是否有罪,法官会在陈词后作出定夺。

冠英兩罪成立
上訴被判坐牢

经过约四个月的陆续审讯,马六甲高等法庭于1997年4月28日,针对时任甲市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被控触犯煽动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的案件,作出宣判。

承审法官判决林冠英的两项罪状的罪名成立,首项罪状罚款1万令吉,次项罪状罚款5000令吉。倘若没有缴付罚款,则分别以6个月及3个月坐牢代替。

林冠英过后付还有关罚款,无需坐牢。不过,他面对的另一个局面是,一旦他上诉失败的话,他将会面对丧失国会议员资格的后果。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条,任何议员被法庭判决坐牢超过一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有关议员将丧失议员的资格。

较早之前,承审法官曾针对林冠英的两大罪状,作出一番铨释,随着宣判林冠英表罪成立及必须出庭答辩。

林冠英在“真实故事”座谈话上指责“大马有双重法律标准”的话法,法官认为林冠英指“总检察长没有提控阿都拉欣而同时扣留当时15岁女害人”的“双重法律标准”,已使到一些民众不相信我国有公正,进而对我国司法机构失去信心。

法官也认为林冠英的谈话已超过了应有的限度,而总检察长“没有提控阿都拉欣”也只不过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决定。

针对林冠英在传单上指责“少女被囚禁(dipenjarakan)”的字眼,法官认为“受害者被囚禁”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受害人(15岁少女)只不过是被扣留在改造所内,而不是囚禁。

“从被告(林冠英)在整个句子应用的dipenjarakan的意思,明显是指被送入监牢囚禁,因为另一段的说话是‘罪犯被放过’,这两句话的意义明显成对比。”

林冠英不服高庭判决,上诉到上诉庭,要求减轻罚款至2000令吉以下。与此同时,控方也提出反上诉,要求加重林冠英的判决,并以公众利益、林冠英的社会背景及地位要求上诉庭撤消罚款,改判坐牢。

1998年4月1日,以斯里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宣判驳回林冠英的上诉,并裁决撤消林冠英的罚款,改判两项罪状坐牢18个月,惟准许刑罚同时执行。

上诉庭表明是经过衡量后,同意控方的要求,认为罚款判决过轻,并也认为林冠英在此事件中负有刑事责任。三司也表明法庭有必要阻止任何攻击司法的行为,故此撤消高庭裁决改判坐牢。

林冠英的坐牢判决,上诉庭原本裁定即日执行,不过,较后在代表律师卡巴星申请之下,上诉庭准许暂缓执行,并同意让林冠英以2万令吉保外,等候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四个多月后,联邦法院于1998年8月25日作出宣判,裁决驳回林冠英的上诉,同时谕令林冠英从即日起,送往加影监狱服刑18个月。

随着这项判决,林冠英已失去国会议员的资格,同时他的会计师执照也被褫夺。

林冠英被押往监狱前说了一番话:“我虽然被扣上手铐,但不会感到羞耻,反而是一种难得的荣誉,因为我是为正义而斗争……。我只是为了协助一个马来少女,但是却要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也无话可说了……。”

时光飞逝!1999年8月25日,林冠英出狱了!这一天当他步出加影监狱时,获得众多行动党党要的迎接。重获自由的林冠英,看来消瘦许多。

在5年内不得参加选举的林冠英出狱的第一句话是:“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要和家人好好的相聚及好好的休息一番。我虽然无法在这届大选中上阵,但我会为行动党的其他侯选人助选,继续为民主斗争……。”

少女反口指被逼
冠英垃欣被愚弄

1994年掀起的“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绯闻”风云,随着阿都拉欣讨回清白重返政坛拼搏及林冠英被判坐牢18个月后,已告一段落。

不过,在1999年11月2日这一天,被指涉及“阿都拉欣绯闻的15岁未成年少女”突然通过邻居召开记者会,声称她是“因为受到多方面的强迫而撤谎承认与前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有染”。

这名少女诺哈雅蒂已是20岁的少妇,她是在时年28岁的丈夫苏莱曼陪同之下,在马六甲一家酒店亮相,讲述5年前她所面对的处境。

她这次现身,主要是因为约一周前(10月29日)当前副首相安华的鸡奸案审讯进行之际,她的绯闻事件在法庭上被重提。

“我以为过去的性绯闻事件己经平息,但是却在安华案件审讯中被人提起。我认为我有负任及有必要加以澄清及讲出实情,以保护我的家人。我不愿我的家庭被牵涉在内。”

她在记者会上宣读一份于1998年9月2日向宣誓官作出的宣誓书时声称:“当年我是被马六甲一间中学的一名教师、一名医生及武吉阿曼警察总部一名警官强迫,承认与前甲州首席部长有密切关系。我在此澄清,我并未与阿都拉欣有染。”

“我在法庭承认与阿都拉欣有关系,是被该名中学教师所强迫的。我知道这次的声明,可能涉嫌给假口供及有藐视法庭之嫌,但是,我愿意面对一切的后果。”

“我承认有见过阿都拉欣,不过我见他的目的,只是要求他为我的教育费提供金钱上的援助而已。”

诺哈雅蒂是在1996年被送入森州林茂少女收容所,随后于1998年与丈夫结婚,育有一名6个月大的儿子。在1995年,她曾生下一名女婴。

她的宣誓书是当她在收容所内,在姐姐的协助下完成,内容讲述她被扣留在武吉阿曼的情况。她也讲述曾被带往会见时任首相马哈迪医生及接受警官问话的经过。她在武吉阿曼扣留50天后,才被送往少女收容所。

在收容所期间,她的外婆到来探访她。“我有告诉外婆我与阿都拉欣的关系是被人捏造的,我是被迫承认与阿都拉欣有染。我与外婆的关系,向来都很好……。”

诺哈雅蒂亮相的翌日,她的外婆班迪及舅父沙比里在林冠英陪同之下,在记者会上对孙女所说的话,深感震怒。

这名时年67岁的外婆痛斥这名孙女时说,“我们不相信她说的话。她背叛了我们给她的爱,我对她的所作所为,感到又羞耻又愤恨。”

她声称不明白孙女为何会作出这份宣誓书,并表明会巡回全国讲解此事。她更指责孙女忘恩负义,忘记了林冠英当年给予她的协助。

班迪回忆当年情景时说,孙女在15岁那年告诉家人有关她的遭遇,而因为此事她于1994年8月间被警方扣留。“当时警方不准我探望她。在无法可施之下,我只好向林冠英求助。”

陪同班迪会见记者的林冠英,显得无可奈何的说:“我为了此事,展开了5年的斗争,现在她却否认了一切。当我说我对此事感到非常厌恶之时,你们可以理解我的感受。对于此事,我再也不要发表任何声明了!”

这段峰回路转的局面,当时有评论员指这名少女的否认,对于阿都拉欣及林冠英来说,就好像命运和他们开了一场玩笑。

假如当年这名少女不作出这一切的指责,阿都拉欣应当不会下台,并在政治上应有更大的作为,而林冠英或许也不会因此而入狱。

当然在政治意义来言,阿都拉欣和林冠英的损失是最惨重的。而少女也付出了代价,在改造所内度过了数年的青春。

Saturday, July 24, 2010

数字讲真话

贸消部长果然智慧过人,以数字说服餐饮业者与小贩业者,不会因为白糖每公斤涨价25仙而提高饮食价格。

据他宣布的价格表显示,一杯原本售价1.00令吉的咖啡乌、薏米水、椰水、豆桨水等,在白糖起价后成本只是提高1仙,即售价应是1.01令吉。同样的,一碟5.00令吉的鸡饭成本也只提高了2仙。

这一系列的物价数字,说明一个事实,就是即使津贴取消以致每公斤白糖价格须调升25仙,惟其所造成的影响乃是微不足道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取消津贴有理,但倘若餐饮业者与小贩业者趁势提高售价,就是无理了!

不过,我从部长宣布的价格表中,倒很想知道在八打灵再也及吉隆坡那一间华人餐馆或咖啡店可以买到一杯1.00令吉的咖啡乌,或也是1.00令吉的薏米水、椰水和豆桨水。

我怀疑部长的价格表,若不是来自甘榜就是来自嘛嘛档。据我本身的经历,在一般的华人咖啡店,已找不到1.00令吉的薏米水或豆桨水了。即使我order的薏米水是panas兼 kosong(热及免糖),也要收我1.40令吉。

在处理另一个因取消津贴而每公升售价提高5仙的Ron 95汽油的课题上,也显露了贸消部长的另一半智慧。

为确保只有本国人才能享受到Ron 95汽油提供的津贴,外国汽车一律只能加添价格较高的Ron 97汽油,致于如何确保外国车辆不会鱼目混珠的加添Ron 95,部长却把球踢给汽油站业者,讓不是執法者負起執法的責任。

正如部长所说,国内有三千多家汽油站,而贸消部只有千余名执法官员,不可能每家汽油站都派有官员在旁监视,所以,责任就落在汽油站业者身上了。

汽油站业者无奈,是你阁下之事。若然被发现售卖Ron 95汽油给外国车,除可被罚款25万令吉之外,营业执照也随时会被吊销呢!

Friday, July 16, 2010

重典降罪案症候群

我们的立法者最近似乎患上了“重典降罪案症候群”,举凡遇到一些罪案高居而又无法将之降低时,往往只懂得修改法令,以期加重刑罚,达到减低或阻吓罪案的发生。

这样的案例,俯拾皆是,而最新的一宗,乃是修改放贷法令,加重阿窿和跑腿的刑罚,从原本的2万至10万令吉罚款提高到25万至100万令吉。

阿窿恶行,罄竹难书。立法者这次将罚款提高10倍,显得情况已达到“乱世”地步,所以只有动用“重典”,看你阿窿还敢不敢胡来。

据《维基百科》诠译,“治乱世用重典”是一种刑事政策的观点,在犯罪率提高的情况下,认为降低犯罪的最直接作法就是提高犯罪成本,亦即提高刑度,而这也正好反映了我们立法者的心态,更彰显了他们对重典效应的迷信。

其实,我们的一些法令确实够严峻。以翻版法令为例,凡收藏或贩卖3片或以上翻版光碟者,每一片罚款从至少2000令吉至最高两万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曾有贩卖翻版光碟者被罚款超过百万令吉,但是,贩卖翻版光碟活动并无因此而消失无踪!

再看看我国最严厉的毒品法令。凡贩卖超过15克海洛英者,刑罚是死刑。但是,贩毒活动仍然猖獗,还是有人不怕死。

车祸高居不下,立法者要将300令吉交通违例罚款提高至1000令吉。虽然此举事后被撤消,但已将立法者的心态揭露无余。

无可否认的是,阿窿的胡作非为,已达到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但提高刑罚是否就能令阿窿收山不干,这只是立法者一厢情意的想法。

向阿窿借钱的人,都是走投无路的人,正如俗言所云:“有头发谁想做癞痢”。问题的关键在于阿窿收取的利息惊人,若能从此点切入,严管合法借贷公司的利息,让有经济困难者在解决燃眉之急之余,又能依据合理的利息摊还的话,这才是杜绝阿窿之法。

Saturday, July 10, 2010

嗡嗡之音盖世杯

四年一次看世界杯电视直播,刺激精彩之余应该是令人赏心悦目的, 但是今年的情况与往年不同,加多了一个刺耳的“嗡嗡”之音,在90分钟不停地刺激之下,令人变得心烦意燥。

这些“嗡嗡”不绝之音,原来是发自主办国南非的一种乐器,称之为Vuvuzela。不要小觑这个细细长长的乐器,它发出的“嗡嗡”之音,足可把球场的欢呼声全都掩盖了(有可能是众球迷因为忙着用嘴巴吹,所以发不出欢呼之声)。

有记者把Vuvuzela的中文名翻译为“嗡嗡祖拉”,显然是取其嗡嗡之意,贴切得很。

我绝对没有岐视这种乐器的意图,但是在“嗡嗡”之音刺激之下,又不得不讲出我心中的感受。

打从球赛第一天开始,我就开玩笑的告诉一起看球赛的儿子:“这种烦人之音,应该是南非球迷扰敌之计。”也许是巧合,最先出场迎战的南非,果然旗开得胜。

据知,Vuvuzela传统上来说,是取自大羚羊的角,它的用途是用来传呼村民出席集会,有如战场上的号角一样。

若是单独吹奏,其声如大象呼叫,但若是集体吹奏,则有如成千上万的群蜂疯狂般的嗡叫,人的耳膜也差点被刺穿。

据专家说,Vuvuzela发出的噪音高达130分贝,相等于飞机的噪音。它在体育场内甚至可以变成“隐形武器”,只须15分钟就可令人迅速失去听觉。

也幸得这次世杯在南非举行,正好让世人了解Vuvuzela的威力。

电视直播虽然将嗡嗡噪音过滤了,但是电视机前的你和我,同样受到噪音的折磨。我倒很佩服现场的球迷,似乎对这些噪音无动于衷,可能这就是世杯疯狂,球迷也疯狂的写照吧!

Wednesday, July 7, 2010

首席部長之緋聞案

報導揭緋聞
拉欣辭官職

16年前,《马来西亚前锋报》的1994年8月23日封面头条报导:马六甲首席部长阿都拉欣将会因私人问题而辞去巫青总团长之职!

这则新闻即刻震撼全国,因为以阿都拉欣当时的地位及身份,众人难以理解为何他会因“私人问题”而辞职?

当年的阿都拉欣,年轻有为,自七十年代参政后政途直摇而上。他于1982年担任马六甲首席部长时,年龄才32岁,被喻为是我国有史以来最年轻的首席部长。

他在1993年11月举行的巫青团大会上,击败森美兰州州务大臣依沙中选为巫青总团长,更上一层楼,并进一步巩固了他在巫统的地位。

所以,不论在官途或在党内,他的前景如日中天。若他以“私人问题”引退,众人都好奇倒底是怎样的“私人问题”逼使他不得不退?

这连串的疑问很快就有了答案。其中一个“私人问题”是他被传与一名15岁未成年少女有染,另一个“私人问题”是他被指“拥有不寻常的财富”。

阿都拉欣对这些传闻极力否认之时,也坚决表示不会因为谣言而辞职。尽管如此,情况的转变令他难以招架。

一方面,15岁少女的身份呼之欲出。最初表示没有接到投报的警方,最终在8月29月接获投报(报案人身份保密,不过,在法庭审讯中证实报案人是时任甲州刑事调查主任莫少雄助理总监),于是采取行动扣押少女调查。

而另一方面,巫青团也施加压力,要阿都拉欣暂时交出巫青总团长的职权。时任首相马哈迪医生也表示非常关注这些传言,表明将会详加调查。

警方扣押15岁少女调查期间,她的家人一概不得探望。少女的外婆月余不见孙女,不免牵肠挂肚。

最终,这名时年62岁的外婆班迪阿末,在求助无门之下找上了时任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兼民主行动党社青团长林冠英。

班迪在两名儿子陪同下,于9月7日由林冠英安协助,先到马六甲警局报案,然后被安排在八打灵再也行动党总部会见时任行动党秘书长林吉祥,在记者会上哭诉警方不准她与儿子探望孙女的经过。

班迪和该名15岁孙女,关系不只是外婆孙女般简单。少女的母亲(即班迪的女儿)生下她三个月后就逝世,接下来的日子就由班迪“外婆兼母亲”抚养她长大,直至她12岁才交回给她父亲。

班迪和孙女感情深厚,而这名外孙女一向来都称呼她为Mak(妈)而非婆婆。班迪在记者会上流泪说:“她母亲逝世后,我就一手把她养大,她要去吉隆坡时我还交代她一切要小心……。我不知道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我感到很羞耻……。”

与此同时,巫青团施予的压力,令到阿都拉欣陷入“四面楚歌”的局面。以署理总团长纳兹里为首的巫青团,于9月6日终于开声,要他暂时交出巫青总团长的职权,直至调查工作完成为止。

最终阿都拉欣不得不低头,他会见时任副首相兼巫统署理主席安华后,同意交出职权,暂由纳兹里代任,成为在巫青历史上担任最短时间的总团长,为期只约10个月。

两日后(9月8日),巫统最高理事会开会同意阿都拉欣暂时卸下所有的党职与官职,包括甲州首席部长、巫统甲州联委会主席、甲州国阵主席等,直至他与未成年少女有染的调查完成为止。

这项决定是由时任首相兼巫统主席马哈迪宣布。他表明,如果阿都拉欣被证实有罪的话,巫统将会采取行动对付他,倘若证实他是清白的话,巫统准许他恢复官职及党职。

马哈迪当时的口吻异常强硬。他声称:“如果调查证明阿都拉欣有错,政府必须对他采取行动,即使他是巫统的巨人亦在所不惜……。”


嫌涉与15歲少女有染
總檢察長無證據提控

阿都拉欣在面对重重压力之下,终于辞去官职及党职包括马六甲首席部长、巫青总团长、巫统甲州联委会主席及国阵甲州主席等。

当时有报导分析,指阿都拉欣的下台,是有人刻意揭发他的丑闻传言,以达到政治目的。

辞职后的阿都拉欣,等候两大指控的调查结果。两者的“与15岁未成年少女有染”及“拥有不寻常的财富”指控,尤以前者最令人关注,因为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少女同意与否,在法律上都被可被治予强奸罪。

调查终于有结果了!1994年10月21日,时任总检察长莫达宣布:“我没有足够证据把涉嫌与未成年少女有染的前马六甲首席部长兼巫青总团长丹斯里阿都拉欣控上法庭。”

莫达声称他是在详研究这宗案件,并且确定警方已经进行了全面调查之后,才作出这项决定。

他承认警方在调查此案时,阿都拉欣的嫌疑很大,但是,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之下,怀疑并不能构成有力的提控理由。

在调查过程中,警方录取了42人的口供,包括该名少女、她的教师与朋友及阿都拉欣。化验部的鉴证组专家及两名医药专家也协助调查此案。

“警方在调查中获得的间接证据不足以在刑事法典376条文下提控阿都拉欣强奸罪,也不足以1973年妇女及少女保护法令第16条(一)(一)下提控他。在此情况下,我决定运用联邦宪法赋予的裁决权,决定不对阿都拉欣作出刑事提控,同时指示警方终止调查此案。”

阿都拉欣终于讨回清白了,不过,这名15岁少女被指遭强奸的案件,并没有落幕。据事后惊人揭露,她曾被15人强奸,而且还怀孕两个月。

从1994年12月8日开始至1995年11月11日,共有15名青少年陆续在马六甲及麻坡法庭被提控,罪名都是被指强奸这名15岁少女。

这些被提控强奸罪名的青少年,被指在1994年期间在不同的日期、时间及不同地点犯案,触犯刑事法典第376条文。在此法典下被定罪者,可判监禁最低5年及最高20年,同时法官也可对被告施加最高24下的鞭笞。

这些被告在面对控状时,都承认有错。他们也都获得轻判,有者守行2年,有者守行3年。

阿都拉欣面对贪污案的指控,于1994年11月28日被带上马六甲高等法庭。约一个月后的12月2日,他又在吉隆坡地庭被控没有呈报财产的罪名。阿都拉欣对这些指控,都否认有罪。

他面对的第一项控状,指他身为行政官员(即甲州土地分割委员会主席)犯下贪污罪行,参与拟定一项与他本身利益有关的决策,批准达雅密公司的申请,将柏灵玉区902号土地分割为两段,并将其用途由农业改为商业,触犯1970紧急(必须权力)法令第2项(1)条文。

第二项控状指他身为甲州首席部长,以上述同样手法将武吉卡迪区1727号土地从租赁转为马六甲传统地。

一年后的1995年11月28日,案情峰回路转,总检察长莫达告诉高庭,声称主控官发现新的证据,所以他决定撤消此案的控诉。而在吉隆坡地庭的案件,也于1996年1月17日被总检察署撤消。
遭两案缠身的阿都拉欣,终于获得全面的清白。

1996年1月16日,巫统最高理事会一致议决准许阿都拉欣恢复巫青总团长之职。巫统主席马哈迪当时说:“法庭已作出最后判决,阿都拉欣已获得清白。巫统最高理事会唯有作出决定,把职位归还给他,因为这是他所应享有的权力……。”

讨回清白的阿都拉欣离开巫青团14个月后,于1996年1月22日宣布重掌巫青团,继续展开他的另一轮政治抱负。


拉欣讨回清白
政途坎坷難行

阿都拉欣终于讨回清白了!

总检察长莫达宣布没有足够证据提控他与15岁未成年少女有染,及撤消对他的贪污指控后,阿都拉欣也获得巫统同意,重返巫青团恢复总团长职。

自认含冤莫白14个月的阿都拉欣,重掌巫青之后,首要任务是要重振他的个人地位及声望。复职后的他,立刻巡回各州巫青团,准备为1996年10月举行的巫青团选举铺路,再度冲刺!

1996年2月3日他在槟城巫青团的集会上,讲述他如何渡过14个月的黑暗日子时,形容在这段日子里他饱受世态炎凉的煎熬,精神更是受尽折磨。“如果当时我定力不够,随时都会被逼疯了!”

他痛心以前最好的朋友及战友,纷纷远离他而去,家里的子女不论在学校上课或在食堂吃东西也受到异样眼光,行动极之不便之余更是处处受到监视。

他也形容这段日子过的是“国际罪犯”般的生活,事后,时任副首相安华还向他请教如何冷静应付艰难局面。他的回答是:忍耐!

“当我身居高位时,身边受到一班朋友的包围,赞美之声不绝于耳,话未说完就得到喝彩。但是,当我遇到困难时,这些好朋友及战友却消失无踪,受尽奚落……。”

阿都拉欣对朋友的落井下石,深表痛恨。在一次的专访中,他如此形容:“政坛是最现实的。当你有名誉权势时,所到之处,无人不尊。几乎每一个围挠在你身边的人,都会把你捧上天高。这种所谓的友谊,实际上是物质维系着彼此之间的交往。

“当你卷入麻烦的漩涡时,平日所谓的朋友突然间鸡飞狗走。你所做的一切,在这些人眼中已经不再伟大。平时吃吃喝喝的朋友,还会落井下石,暗中策划更多打击你的行动,非得把你打得万劫不复,永无翻身之日不可……。”

阿都拉欣结束全国巫青巡回访问后,又将火力集中在巫青团代表的身上。很明显的是,阿都拉欣并没有放弃捍卫总团长的努力。

实际上,阿都拉欣复职以来,由始至终都没有轻言放弃寻求蝉联总团长。他反驳其他异议者说:“我不是过渡时期的巫青总团长。”

当距离巫青大会(1996年10月9日)举行的日子越来越近之时,阿都拉欣的动向也越益明朗。他在四月间接受访问时毫不讳言的说:“我看不出有什么理由或任何阻碍因素,可以限止我寻求蝉联的权利。”

巫青大会终于到来了!在这一次的总团长竞选之中,出现有史以来最激烈的五角混战,阿都拉欣寻求蝉联已是意料中事。

五角战的候选人除了阿都拉欣之外,其余四人是森州州务大臣依沙、乡村发展部长安努亚、巫青团宣传主任阿末查希及名不见经传的阿都拉曼末沙烈。

投票结果,阿都拉欣只得103票,比起当选总团长阿末查希所得的199票,相差甚距。

阿都拉欣蝉联失败了!他当年在巫青的影响力,已越益式微。反而竞选副总团长的希山慕汀(时任国际贸易及工业部政务次长)的势力强大,以热门姿态胜出。

落败后的阿都拉欣,政途变得坎坷。政治分析员认为,他的末落与他惹上丑闻与官司脱离不了关系,而他蝉联失败,正是这些案件引发的作用。

政坛是很现实的。失势后的阿都拉欣曾一度要从巫统阿罗牙也区部转移到甲市区部时,却受到党员的反对,甚至议决不准阿都拉欣加入任何的支部。

尽管如此,阿都拉欣还是展现了他的坚韧,雄心勃勃再战政坛。他选择在甲市区部重振雄风,三次挑战甲市区部主席,但是三次都告失败。

2004年9月,阿都拉在巫统改选中终于“翻身”,在极不看好的情势下中选为最高理事,为未来的日子铺路。

2008年6月他接受专访时,扬言要竞选巫统副主席职。沉浸政坛廿多年的阿都拉欣能否如愿,无人可答。毕竟在政坛上,任何事都可能发生!

下期预告:前甲州首长阿都拉欣面对的两宗案件被撤消后,恢复了清白。不过,曾紧咬首长绯闻案不放的时任甲市区国会议员林冠英,因为在座谈会上发表的谈话及分发的传单而惹上官非,在煽动法令与印刷及出版法令下被提控。

Sunday, July 4, 2010

有牌杀价

一杯白开水卖60仙,是许多咖啡店“不约而同”的售价,有些业者尚幸稍有良知,只售40仙。不过,不论前者或后者,若以成本估计,这样的售价被称之为“天价”亦毫不过份。

气人的是,明知这样的售价是很不合理,但是,监控国内货品价格的贸消部却无能为力,正如副部长陈莲花在国会说:贸消部不可能在开放的市场中,对每种物品的价格监控得宜……。

政府无法管,监控责任就落在消费人身上。针对这点,副部长又说:我们也不认同一杯白开水卖60仙,但是商家已列出价格表让消费人选择,我们不可能阻止消费人喝水……。

一句“商家已列出价格表”,就把责任推给消费人,原来当官者,可以如此的轻松。不过,以“官”点而论,她说得并没错,因为在1993年价格控制法令之下,只要商家有列出价格表让消费人选择,就不属于违法。

消费人能做些什么?权益在哪?就以白开水为例,消费人能做到的,就是不要在咖啡店喝白开水。至于咖啡店业主,还不是一样挂着“愿者上钓”的价格表。

在这样的法令之下,消费人务必张开双眼,别怕“货比三家”的麻烦,因为稍为不慎,你卖到的货品分分钟都可能是标价特高者。

多年前,我与同行到日本参加NSK课程,临行前日本大使馆为我们饯行时特别再三提醒,千万不可到后巷的“黑店”酒吧寻乐,因为曾有一对大马夫妇到日本游行,在一家酒吧喝了两杯啤酒,结账时竟要马币千多令吉。

这对夫妇心有不甘,向日本当局投诉,调查结果竟是:酒吧有张贴价格表,并无欺骗成份。虽然夫妇力辩看不懂日文,但法令条文既然如此,夫妇俩也只好“含冤莫白“。

可见价格表“威力”无穷,美其名是保护消费人,实际上是容许商家业者走其漏洞,让他们挂着“有牌杀价”牟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