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6,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上訴改判死刑(七)



第七集(完結篇)

控方上訴推翻高庭判決
被告改判死刑尋獲寬赦

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名門子弟李福民,被高庭判決誤殺罪成須坐牢8年後,不服所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控方也同樣向上訴庭提出反上訴。

2005年3月26日,上訴庭三司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對雙造的上訴作出裁決,在一致駁回李福民的上訴的同時,也批准控方的上訴。

上訴庭三司進而宣判推翻高庭的判決,改判李福民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隨即宣判他唯一的刑罰,即死刑!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迪蘇萊曼、拿督加沙里及拿督東姑巴哈魯丁沙組成的三司作出口頭宣判時說,這項裁決是三司的一致決定。

三司表示:“李福民原本在高庭被控謀殺死者李月友,抵觸刑事法典302條文。高庭法官當時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答辯。

“在辯護中,高庭法官宣判此案沒有謀殺成份,故此謀殺罪名不成立。不過,高庭法官卻援引刑事法典第302(b)條文(誤殺)將被告定罪,並宣判被告坐牢8年。”

三司強調:“我們發現高庭已犯下錯誤,被告是應該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的,因此我們批准控方的上訴。我們也裁決被告應該在302謀殺條文下被定罪,並駁回302(b)條文的判刑,同時我們也駁回被告的上訴……。”

出庭聆聽審判的李福民家屬包括父母及妻子等,對下訴庭的改判深為震驚。被告妻子諾莎拉莎華蒂更難過的忍不住流淚,而其他家屬也一臉沉重。

李福民的代表律師團立刻表示會向聯邦法院提呈上訴。三個多月後,聯邦法院開審,控辯雙方在陳詞中再針鋒相對。

辯方力辯控方無法證明李福民是有意圖殺死女死者,因此法庭不應以謀殺罪將他定罪。同時,辯方也指有充夠證據證明李福民當時完全不知悉他在做甚麼,對殺人的行為完全沒有任何意識。

控方反駁時則聲稱,李福民完全知悉當時所發生的事。雖然有證據指李國民在事發前喝酒,但是有關的醉酒程度並非導致他在無意識下開鎗。

2005年6月9日,聯邦法院三司對此案作出裁決,一致判決駁回李福民的上訴,維持上訴庭的死刑判刑。

聯邦法院三司在46頁的書面判詞中表示:“我們同意上訴庭裁決控方已成功證明刑事法典第300(d)條文下的謀殺指控,即被告知悉其行為如此危險並可致死人或這樣的行動可造成死亡,並且是在沒有任何理由下犯下這種罪行。”

代表三司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察馬拉尊說:“高庭指李福民在鎗殺李月友時,是酒精中毒。這只是屬於推斷。以酒精中毒作為謀殺指控的辯護,等於是用這個理由來做為犯下謀殺罪的准證。

他說:“高庭及上訴庭對被告在案發時是否酒精中毒,都作出相反的裁決,而都是根據證據作出推斷,但法院則趨向接受上訴庭的判決,並認為這更加站得住腳。

“上訴庭裁決是根據證據的份量,明顯證明李福民雖然在案發時有喝酒,但能控制本身的行為,而高庭在傳召李福民出庭答辯時,也接納這種看法。

“高庭若沒有撤回這種看法,也將導致上訴庭這樣的結論,因此,上訴庭作出的裁決和所給予的理由,是正確的。”

法官更強調:“如果一名被告以酒精中毒作為辯護,而他又可以安全逃過謀殺指控的話,這只能允許任何人以酒精中毒來作為犯下謀殺的准證。高庭不應該以李福民酒精中毒而令他逃脫謀殺的指控……。”

李福民的最後上訴希望破滅了!他的父親拿督李劍橋與母親及妻子等人,紛紛湧上前與他擁抱痛哭。現今最後一線生機,是向國家元首尋求寬赦。

在等候國家元首寬赦結果期間,女死者丈夫陳國興民事起訴李福民的索賠案,於2007年3月21日開審。

這起已等了4年的民事訴訟案,終達致庭外和解。起訴人及答辯人在和解協議中,同意由答辯人賠償55萬令吉給起訴人,其中5萬令吉是屬於堂費。

李福民的辯護律師也於當日將一張誌期3月19日的渣打銀行支票交給起訴人的代表律師,了結了這宗官司。

2008年1月26日,當時已59歲的李福民,終於獲得國家元首的寬赦,由死刑改為終身監禁,逃過死門關。

隨著這項寬赦令後,李福民已在雙溪毛糯監獄的死囚名單中除名。如果他行為良行,他有望在少過10年的時間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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