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30,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繼女少年4人控謀殺(三)


第三集

兩姐妹與兩少年控謀殺
店員指證被告買刀殺人

澳籍商人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被殺案的調查工作,終於結案!警方依據程序交由總檢察署採取檢控行動,將4名涉案年輕男女提控上法庭,面對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的謀殺罪控。

4名男女的10天延長扣留令,是於11月22日滿期,而在這一天他們被押上法庭面控,罪狀指他們於2003年11月12日凌晨約12點20分,在梳邦再也一間屋內聯手謀殺59歲的澳籍德國男子漢斯赫爾佐。

死者的兩名繼女(14歲小女兒及16歲大女兒)分別被列為第二及第三被告,而17歲的少年學生被列為第一被告,被視為主謀的18歲學院生劉欽文(譯音)則被列為第四被告。

此案在八打靈再也推事庭過堂時,控辯雙方針對“禁止媒體報導3名未成年被告身份”而展開一場激辯。

代表第一被告的律師阿南要求推事發出諭令,禁止報章報導及刊登18歲以下的被告的身份資料,包括名字、住址、學校等,以免影響被告和他們的家屬。

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律師卡巴星向推事提出同樣的要求時,也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要求法庭禁止報章不准刊登被告的照片,即使遮蓋睛睛也不可以。他也表示會為他的兩名當事人(兩姐妹)申請保釋。

針對辯方的要求,主控官提出反駁說:“這3名未成年的被告與成人一起被控謀殺罪,若一旦罪成將面對死刑的唯一刑罰,因此,不能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提控而應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條文,更可況推事是沒有權力諭令各媒體禁止報導未成年被告的身份。”

不過,主控官說,既然所有人都同意禁止報導未成年被告的身份,為了他們的利益,控方也同意法庭批准這項禁令。

推事在作出裁決時表示,法庭同情3名未足18歲的被告。為了公平起見,推事諭令各媒體不准報導和刊登3名未成年被告的身份,包括名字、住址、照片及學校等切身資料。此案過後也移交沙亞南高等法庭審訊。

2004年2月25日,此案在沙亞南高庭過堂,承審法官拿督士加拉除了訂下審訊日期之外,也諭令第四被告劉欽文被押往雙溪毛糯監獄,及其餘3名未成年被告被押往加影扣留所候審。

法官也特別召見採訪此案的記者,並援引兒童法令第15條文禁止媒體刊登未足18歲少年被告的身份和照片。

8月19日,此案正式在沙亞南高庭開審。在審訊過程中,多名證人( 大女兒及小女兒的朋友)在供證時,都證實這對姐妹與她們的繼父關係惡劣,主要原因是因為她們不滿繼父的過嚴管束。

其中一名16歲女證人供證詞時說,案中的大女兒曾向她訴苦,指繼父經常管制她的自由。案發當日,他與小女兒等數人曾乘坐朋友的轎車出外,當他們再度返回小女兒的住家附近時,看到屋外站著許多人。

當時她並不知道發生何事,直至在凌晨1點至2點(11月12日)她聯絡上大女兒後,方知道她們的繼父被人殺死。

另一名男證人陳文進(譯音,時年33歲),也證實小女兒曾向他訴苦指繼父不准她在放學後或晚上外出。案發當晚凌晨12點10分,小女兒約他到住家附近的餐廳喝茶。他們(共6人包括小女兒)談天至凌晨12點30分時,他突然聽到小女兒的住家傳來救命喊叫聲,但是小女兒卻匆忙的叫他駕車載眾人出外兜風。

這名證人說:“當時我問她發生甚麼事,但她沒有回答。在車上,她試撥了數通電話給她的姐姐,但一直都聯絡不上。過後,我載送眾人返回餐廳,而她也下車離開了……”

此外,審訊過程也揭露案中兩名男被告在策劃殺人之前,前往梳邦再也一間商店購買巴冷刀的情況。

控方特傳召在商店工作已有一年半的職員法茲朱(時年23歲)出庭作證。這位證人在證詞中透露,在2003年11月9日晚上約8點15分,案中的兩名男被告步入店內詢間是否有巴冷刀出售。

法茲朱隨著從收銀柜台後面的玻璃櫃,取出一把擺賣的巴冷刀讓其中一名少年選購,而他的同事童多納(譯音)則應另一名少年的要求,陪他到商店後部挑選其他的款式。

這名證人說:“當時戴眼鏡的少年(第一被告)選了一把一至二尺長木制把柄的鋼製巴冷刀,而頭髮及耳的另一少年(第四被告) 則選了一把一尺半長的黑色塑膠把柄的巴冷刀。

兩名男被告在店內逗留約10至15分鐘。他們付帳及拿了收據準備要離去之時,法茲朱一時多口的問他們:“兄弟,你是要殺人嗎?”令法茲朱意想不到的是,戴眼鏡的少年竟回答說:“是的,我要殺人……”



下週預告:經過多日審訊,法官裁決兩名姐妹謀殺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案中的兩名男被告則必須出庭自辯,因為法官認為他們確實存有殺害死者的計劃和意圖。


Tuesday, March 24,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少年策劃殺人(二)


第二集

叛逆女兒哭訴遭父性侵
兩少年逞英雄策劃殺人


澳籍商人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在梳邦再也住家被殺,而14歲小女兒卻在案發後“離奇失蹤”,令案情顯得撲朔迷離!

警方初時將此案列為“搶劫不逐而殺人”案處理,但過後卻聲稱不排除此案涉及家庭糾紛的可能性。所謂的“家庭糾紛”,極可能是因為死者對兩名繼女的過度嚴厲管束而引發殺機。

失蹤約20個小時的小女兒,終於在當晚11點多(2003年11月12日),在女性朋友陪同之下返回住家。

較早前的晚上約8點30分,一名17歲少年在律師陪同下已向警方自首。這名少年於凌晨案發後,逃離現場返回附近住家匿藏,惟後來難耐心中的恐慌而向家人道出事發經過。家人較後向政黨人物求助,勸告少年到警局自首。

警方經過一番抽絲剝繭調查,已掌握此案的動機,並相信涉案者是5名青少年男女。隨後,警方逮捕案中的14歲小女兒、16歲大女兒及自首的17歲少年,過後將他們押上法庭申請10天的延長扣留令。

警方在徹查此案及發動警力追緝在逃的2名少年期間,竟爆出驚人內幕。消息指被捕的這對姐妹,自母親改嫁給澳籍繼父後,她們多年來都不滿繼父的嚴厲管教手法,包括不准她們結交男朋友及出夜街,所以她們一直都積心處慮多次策劃報復行動。

案發的前數個月,她們被繼父發現抽煙而被責罵一番,過後她們心有不忿的離家出走,惟一週後返回家門。在接下來的日子裡,她們對繼父不睬不理,父女關係非常惡劣。

她們也認為母親對她們愛理不理,每當她們與繼父爭吵時,母親都置身事外不幫她們,令她們對親生的母親也懷恨在心。

消息指這對姐妹過去曾策劃下毒、縱火等狠毒手段,擬將繼父及親生母親置於死地,不過事後都放棄了。

不過,她們最終還是付諸行動。首先,她們向朋友哭訴聲稱被繼父性侵犯。向來與她們感情要好的2名少年聽後非常激怒,正處於血氣方剛年齡的他們便要逞英雄為她們出頭。他們出外買了一把巴冷刀,然後伺機在小女兒的房間埋伏,犯下了滔天之大罪。

警方掌握初步證據後,依據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調查此案,而被扣的這對姐妹及17歲少年也被警方押往現場搜索罪證。

警方最後鑑定共有5人涉及此案,惟真正揮刀動手的嫌兇只有一人。警方也證實替這對姐妹“出頭”的2名少年,乃是她們的好朋友。

事發當晚,這2名少年與另一名駕車的少年,一起乘坐一輛汽車抵達死者住家的後巷。2名少年爬窗潛入屋內,而駕車少年則將車停放在約兩公里的一間油站,準備接應他們離去。

2名少年行兇後步行到油站會合,過後在附近一處停車更換衣服,並將脫下的衣服放火燒掉,以毀滅證據。不過,他們卻在此處留下一個染有血跡及裝有“五仔”迷幻藥的包裝袋。

警方在盤查這對姐妹時,揭發出這對姐妹非常狹猾,特別是14歲的小女兒。案發當晚,小女兒刻意前往住家附近一間茶室喝茶,過後被一輛汽車載到雙溪鎮一家購物廣場的電影院看半夜場。

過後,小女兒又返回廣場附近一間茶室喝茶,至凌晨3點多才到朋友的住家借宿,並於次日清早才回家,過後再“離家失蹤”。小女兒的這些連串動作,目的是要製造“不在場”的證據。

與此同時,16歲大女兒也另有安排。當2名少年爬窗進入小女兒的房間時,大女兒已在房內等候。

不過,這名姐姐與2名少年在房內發出的異聲,不意驚動了在另一間睡房的母親,結果當這名母親與繼父出來查看時,繼父卻不幸遇害。

警方的調查也證實案發之時,這名姐姐是躲在妹妹的房間衣廚內,待一切平靜後她跑回自己的房間。直至母親到來敲門,她才假裝在睡夢中被吵醒,走出房門假意問媽媽發生何事。

案發後的第4天(11月15日),警方終於接到可靠情報,在中午12點30分許突擊梳邦再也USJ7一座組屋單位,逮捕被通緝多日的18歲學院學生。現今只剩下當晚負責駕車的少年,尚未落網。

這名18歲學院生事後被押上法庭申請7天延長扣留令,而警方深信這名學院生乃是揮動殺人的嫌兇!


下週預告:死者的兩名繼女、17歲的少年學生及被視為主謀的18歲學院生,被控上法庭面對謀殺澳籍商人指控,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Sunday, March 15,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嚴管繼女惹禍端(一)


第一集

澳籍繼父嚴管惹禍
屋內被殺幼女失蹤


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原籍德國,是一名工程師。他在澳洲居住多年後,取得澳洲永久居留權,惟他放眼世界不滿足於現狀,於1993年期間移居馬來西亞,並在巴生港口設廠經營過濾器生意。

在大馬居住約5年後,他與一名已離婚的砂拉越伊班籍女人莫娜邂逅。兩人情投意合結為夫婦,而莫娜與前夫所生的兩名女兒,也一起與母親及繼父搬進梳邦再也一間雙層排屋同住。

兩名女兒雖然並非親生,但是漢斯赫爾佐視她們如己出,非常疼愛她們。隨著她們的年齡增長,身為繼父的漢斯赫爾佐也對她們管教得更是嚴厲,尤其是當女兒將男子帶回家時,都受到他極力的反對。

在梳邦再也居住了約5年,女兒年齡已達14及16歲。她們的性格越來越叛逆,行為也越益頑劣,而漢斯赫爾佐對她們的管教,也更顯凌厲。

兩姐妹相比,年紀較小的妹妹的性格,比姐姐更為屈強及叛逆。她相當活躍及好動,喜歡往外跑及偏愛觀看恐怖電影。

但當她們在家時,電話卻響個不停,幾乎每五分鐘有就一通電話,有時一談就是一兩個小時。

為怕這對女兒誤交損友,漢斯赫爾佐規定她們晚上不得夜出,除非是參加學校的生活營或朋友的聚會等。即便參加這些活動,漢斯赫爾佐也規定必須由他與太太接送回家,一旦遲至晚上10點就不得再出外。

莫娜也知道丈夫的嚴管,確實是用心良苦,目的只是希望女兒不要學壞。其實,她與丈夫都深愛著這對女兒,對她們的要求很少拒絕,甚至不惜花錢讓她們打扮得漂漂亮亮的,數百元做一個美髮也毫不吝嗇。

過度嚴厲的管教,悲劇終於爆發!

2003年11月12日的午夜時分,時年59歲的漢斯赫爾佐與時年40歲的妻子莫娜入房準備就寢時,莫娜突然聽到樓下傳來一些聲音,於是她便下樓查看,但門戶都鎖好,沒有異樣。

心裡忐忑不安的莫娜,立時想起兩名分別睡在樓上兩間房間的女兒之安危。她打開小女兒的房門時,赫然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小女兒的床上,手上持著一把巴冷刀。

這名男子立刻從床上跳起來,意圖揮動手上的巴冷刀砍向莫娜,嚇得莫娜連忙將房門關上。此時,關心小女兒心切的莫娜,又再次想打開房門以確定小女兒是否在房內,但卻隱約覺得有人站在房門後面。

她再次把房間關上,然後跑回自己房間告訴正要入眠的丈夫。漢斯赫爾佐聽到妻子的一番敘述後,二話不說就起床要到樓下查看。

莫娜雖然力加勸阻,但漢斯赫爾佐執意不聽。莫娜驚慌之下留在房內,不敢隨同丈夫下樓。不久,她聽到丈夫發出一聲痛苦的喊叫聲,隨後看到丈夫跑回睡房,臉上有明顯的抓痕和血跡。

漢斯赫爾佐吩咐妻子立刻報警求助,隨著他又跑回樓下。此時的莫娜不顧安危再打開房門,卻發現另有一名身形較高的男子也正跑下樓。

一看到這名男子,莫娜嚇得不敢下樓。她急忙間再返回睡房將門關上,然後跑到窗口處高聲喊救命。約十分鐘,她的大女兒到來敲房門,她才敢開門。

過後不久,驚魂甫定的莫娜才發現不見丈夫的蹤影。她在大女兒陪同下,下樓查看,發現丈夫躺在血泊中,臉部及頸項被砍傷,手臂也流血,已不能說話。

警方接獲莫娜的投報趕抵現場時,發現漢斯赫爾佐已傷重斃命。身材魁梧的漢斯赫爾佐,當時身穿短褲,上身赤裸。警方相信他是被兇徒揮刀砍傷後,從樓梯直墜而下,當場斃命。

警方在場調查小女兒的房間時,發現這間位於樓上後部的房間的窗口有打開的痕跡,因此警方推算殺人嫌犯極可能是從窗口攀下逃走。 

警方也相信在案發之前,兇手是爬上屋後五呎高的圍牆,再跳下一塊凸出的平台,然後再爬入窗內進入房間。在案發之後,兇手也同樣依照這個方式逃走。地面與窗口的距離約有10呎高。

令警方深為驚訝的是,案發後死者的小女兒卻離奇失蹤了!不過,據鄰居說,案發後的當天上午,他們看到這名小女兒曾出現在家門外,但只是一會兒就失去了蹤影。繼父被殺,但她卻沒有進入家門探望,鄰居也感到不解,而警方也極力要追查她的行蹤。


下週預告:警方徹查此案期間,爆出驚人內幕。原來,這對姐妹自母親改嫁給澳籍繼父後,她們不滿繼父的嚴厲管教手法,並一直都積心處慮多次策劃報復行動。


Monday, March 9, 2015

老律師鎗殺遞送員案之自衛殺人無罪(三)


第三集(完結篇)

死者不斷挑釁如路霸
老律師自衛殺人無罪


時年81歲的老律師峇旺星終能以“自衛開鎗”為理由,洗脫被控謀殺遞送員哥巴拉的罪名,逃過死刑一劫。

當高庭法官奧古斯汀於2003年7月23日宣判峇旺星謀殺罪名不成立及當庭釋放時,峇旺星與家屬興奮的相擁在一起,有者甚至喜極而泣。

法官在宣讀厚達99頁的書面判詞時說:“老律師峇旺星在整個事件過程中,都在致力平息死者的怒氣,包括向死者解釋當時並非向他鳴笛,而是向另一輛轎車。”

法官認為當死者不斷挑釁被告時,被告還向死者展示身上的手鎗。當時被告也朝天開了一鎗,但都無法阻止死者的繼續攻擊。

法官說:“死者的行為舉止不單只具有挑釁性,同時更像是一個不守法律的路霸。從死者曾涉及私會黨活動而被限制居留,以及當天他使用的摩多是失竊賊贓看來,這點是可以理解的。

“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告根本沒有辦法向任何人尋求協助,而被告為自己當時的安危感到憂慮也是合理的。因此,我認為被告應擁有自衛的權利。

“雖然案發時,死者手上拿著的只是一根樹枝,而被告卻持有一把足以致命的手鎗,相比之下後者受到傷害會比較輕。但是,那根樹枝並非如一般的細幼,而是一根長度超過4呎的粗樹干。

“若以這條粗樹干攻擊他人,被攻擊者的顱骨或筋骨破裂的機會是很大的。在聆聽證人的證詞後,我將這條粗樹干形容為犯罪的武器。”

法官認為不管雙方手上所持的是哪一種武器,法庭必須考慮當時的情況,如果被告沒有被賦予自衛的權利,它可能引起怎樣的後果。

法官繼說:“被告並沒有義務必須在面對危險時逃離,他可以選擇面對及攻擊它,並以手鎗自衛。這項自衛的權利包括殺死一名挑釁者。”

成功逃脫謀殺罪的老律師峇旺星步出法庭時向記者發表感言時,真誠的向死者家屬致於歉意。

他說:“我要向死者的家屬說聲對不起,因為此事讓他們失去了一名至親的人……我對本身的舉動感到非常後悔,因為一條人命因而喪失了!我希望能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

“我真的無意殺死哥巴拉。在整個事件上,我是在沒有選擇之下才拔鎗自衛的。當時我不知為甚麼會這樣做,但下意識告訴我,我必須要保擁己……”

時任大馬律師公會副主席古都布查曼評論此案時認為,高庭宣判峇旺星無罪並不應該被當作是“殺人的理由”,反之將可對所有路霸起威懾的作用。

這名律師公會領導人說:“這項裁決清楚顯示個人享有自衛的權利。同時,當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危脅時,他可以作出反擊。”

他認為峇旺星一案具有特定的罪證,讓法官得以判被告無罪釋放。“我很肯定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已考慮所有的罪證及證人的證詞……”

不過,控方對高庭的判決不服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兩年後的2005年7月18日,上訴庭審理此案時,副檢察司阿都華合指老律師的自衛辯護,是站不住腳的。

副檢察司說:“此案證據顯示峇旺星在開第二鎗殺死死者時,他的生命並沒有受到任何威脅。高庭在此案是錯誤判決被告無罪釋放。”

他在控方提出的16個上訴理由中說:“被告峇旺星對於他為何向死者開鎗給以3種不同的說法。起初他指死者企圖搶劫他,過後在口供書中指他不小心拉到手鎗板機,最後在法庭上指他開鎗是為了阻嚇死者。”

“峇旺星對這3種不同的開鎗說法並沒有提出任何的解釋,明顯的已破壞峇旺星證詞的可靠性。峇旺星的證詞已不能被法庭相信。”

副檢察司也指責高庭對死者存有偏見。他說:“高庭錯誤考慮與案件沒有關連的死者社會背景,包括指死者曾涉及私會黨活動被扣留及當天所騎的摩多是報竊的。這些對死者是存有高度的偏見及不公平……”

以拿督阿都阿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裁決此案時,一致駁回控方的上訴,維持高庭判峇旺星無罪的判決。

三司皆認為上訴庭找不到任何理由干預高庭的判決。



下週預告:澳籍德國工程師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對兩名繼女管教異常嚴厲,孰料卻引起反彈。兩名時年14及16歲的繼女,竟與朋友聯手展開報復行動,結果漢斯赫爾佐在家裡慘遭殺害。


Sunday, March 1, 2015

老律師鎗殺遞送員案之謀殺檢控(二)


第二集

老律師被控謀殺
開鎗殺人為自衛


八十餘歲高齡老律師涉嫌鎗殺遞送員的案件,終於帶上法庭檢控。總檢察署決定以謀殺罪名提控這名老律師峇旺星,並於案發兩個多月後的2002年8月7日將他提控上庭。

這名老律師峇旺星面對的控狀,指他於2002年6月7日下午4點30分,在孟沙的馬洛夫路謀殺時年33歲的哥巴拉吉斯里南,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在此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案件開審時,法庭以特殊情況和健康不良為理由,批准被告峇旺星的申請,准許他
由兩人以50萬令吉擔保出外候審。依據慣例,被控謀殺罪的被告一概不得保外,而這次老律師能獲得法庭恩准,創下司法界的首宗案例。

2003年3月初,此案在吉隆坡高庭開審。被告律師沙菲宜的爭辯重點,著重在被告是在“生命受到危險下而出於自衛舉鎗殺害死者”。

查案警官湯馬斯溫助理警監供證時說,當他在班底警局向前來報案的老律師錄取口供時,發現老律師的左臂上方及胸口都有一點流血的現象。

過後,湯馬斯溫吩咐一名警長將老律師帶往醫院檢查及抽取血液樣本。當他們抵達醫院時,已是晚上10點45分。在11點45分警長將血液樣本交給湯馬斯溫,由後者將樣本存放在警局的冰箱內。

在案件晉入陳詞階段時,辯護律師沙菲宜的“自衛”論點受到法官奧古斯汀的置疑。法官認為律師無法提出有利的陳詞以證明其提出的“自衛”論點,反而他是在自圓其說的玩弄字眼。

法官認為被告可以說他要說的事情,但事情的真假並不是旁人能知。法官說:“根據被告呈給法庭的警方口供書,當時被告是因為死者用木棍捅他而導致他觸動鎗的板機開了一鎗。

“但是,被告過後卻在法庭說他是把鎗瞄準死者的右手,以阻止死者繼續傷害他。然後被告又說他在沒有瞄準目標的情況下,朝死者的肩膀開鎗……”

法官也要求辯護律師提出確鑿的證據證明他提出的論點,而不是一味玩弄字眼。法官說:“被告被警方錄取的口供書的一些字眼,例如“terlepas”及“tertekan”中的前綴詞“ter”,都不應加以玩弄,因為這並不是有利的證據。”

法官問道:“被告之前提出的證據說他是因為受到死者以木棍捅他而意外開鎗,另外一項證據說他是瞄準目標而開鎗。這兩項證據不是有出入嗎?”

主控官查雅副檢察司也告訴法庭說:“被告之前在警方錄取的口供書與庭上供證並不一致。這意味著被告的證詞是不可靠的。”

3月19日,法官作出裁決時說:“控方已提出有利證據,證明老律師的表名罪名成立。因此,被告必須出庭自辯,以講述事發當日鎗殺哥巴拉的經過。

在法官裁決後,被告從犯人欄裡站立,選擇在證人欄裡宣誓為自己辯護。

老律師在另一代表律師古瑪蘭登引導下自辯說:“我完全無意要殺死他。當時我是為了自保才開鎗,這也是當時我唯一的選擇。”

他說:“死者用粗樹枝多次捅向我的胸膛,還在我臉前不斷的揮動著樹枝。我嘗試以左手閃避,結果樹枝打到我的左臂。當死者一直以樹枝捅我的時候,我不斷的向後退,並感覺到他將嚴重傷害我,而且可能會殺死我……”

“當時我有告訴他,我身上是有鎗的,可是,他卻不以為意的說‘你想怎樣做隨便你’。對方一直對著我吼叫,我非常擔心他會用樹枝攻擊我的頭部,因為如果頭部被打,我必死無疑。”

當死者第二次以樹枝攻擊他及傷及他的左臂後,老律師終於從腰間拔出手鎗,並朝天開了一鎗,但是死者並沒有退縮,反而再次以樹枝捅刺他的胸膛。

在感受到性命受到威脅的當兒,老律師把鎗朝向死者握著樹枝的右手開了一鎗。老律師說:“我只是要他放下樹枝及停止向我攻擊。我真的無意要殺死他。鎗殺過後,我感到擔憂及心煩……”

當主控官盤問他為何當時不施予救援行動時,老律師辯稱:“當時事發現場有不少印度人,我害怕會受到圍攻,所以立刻離開現場並到警局報案。”

“我並不曉得該人已被我殺死。直至查案警官告訴我時,我才知道殺了人。我震驚了十餘分鐘才能平伏心情……”



下週預告:高庭宣判老律師是因“自衛開鎗而殺人”,故此判他無罪釋放。法官認為死者當時的行為舉止,不單只具有挑釁性,同時更像是一個不守法律的路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