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17,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三被告無罪(六)
第六集
證據不足疑點無答案
官判 3被告無罪釋放
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第36天審訊(2005年9月20日),是高庭法官對此案3名被告的第一階段裁決,即這些被告的謀殺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法官拿督阿都卡迪在他的49頁判詞裡,宣判3名被告謀殺罪證據不足,表面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當庭無罪釋放。
法官在宣讀判詞時說:“此案存有太多無法解決及回答的疑點,而控方證人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及證明命案是如何發生的……。因此,我認為若傳召被告出庭自辯,對他們來說是一件有欠公平及錯誤的事。”
法官繼說:“控方在長達36天的審訊當中傳召了39名證人,但是這些供詞仍然無法證明第二被告(許金德)指使第一被告(萊斯迪)及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虐待死者,並將死者丟進泳池裡。”
法官也當庭責罵查案警官諾奧瑪無法採取適當的行動,確保一些重要證人出庭作證,包括此案兩名證人莫哈末拉賓斯(許金德的司機)和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
法官說:“ 打從案件開始,證人莫哈末拉賓斯便提供假地址給警方。而這名證人甚至撥電告訴妻子,說他只有在案件結束後才會回家。基於這些疑點,我才因此排除將此名證人的口供書列為呈堂證物。”
提及另一些證人,法官也指責控方沒有傳召偷竊案的查案官莫因及許金德的印尼籍女佣等人出庭,以從中得到一些可靠的證據來指控3名被告。
法官也說;“許劍煌手腳被捆綁的7張影像雖然已被列為呈堂證物,但是辯方律師認為有關影像或可能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知情及不知情的情況下,存進他手機的多媒體卡內。就算是第一被告親手拍攝有關影像,但是控方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這是第二被告許金德的命令。辯方律師的這番論點,我是接受的……。”
“此外,我也不能認同控方指控第一被告因曾將死者送入醫院急救而與命案有關連的說法。”法官也說:“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指控。”
(控方早前的供詞,指第一被告曾連同兩名不明人士,駕者許金德的馬賽地轎車將劍煌送去安邦的鷹閣醫院搶救。控方也指這兩名不明人士之中,其中一人就是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
提及查案警官向法庭提呈的劍煌偷錢“招供書”時,法官認為死者當時或可能是在被迫的情況下,寫下這份“招供書”承認自己偷錢。
法官說:“在所有呈上法庭的照片當中,並無死者在招供書上所謂的‘泥土’。我認為泥土並不能用來模制鎖匙,除非那是黏土。此外,也沒有人曾提及所有的50令吉面額的1萬5000令吉鈔票,是如何包扎起來及藏在數個不同的地方。
“劍煌在招供書內曾提及將偷來的錢藏進茶壼並置放在泳池內,但是調查報告卻指有關現款是在其他地方尋獲的。我也認為劍煌被指將偷來的錢藏在冰箱內,是一件 很奇怪的事……。”
法官也說:“兩張寫滿中文字的招供書雖然說明第一被告是見證人,證明是劍煌偷了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但是,在沒有經過筆跡專家的確認下,這並不能夠證明第一被告確實是見證人。控方應該傳召筆跡專家作證,但卻沒有這樣做。
基於上述種種疑點及理由,法官排除控方指控第二被告許金德是因劍煌偷錢事宜覺得惱怒而指使第一及第三被告虐打死者,並蓄意致死劍煌的說法。
法官的這項判決,引起社會各階層的譁然。大馬人權委員會更抨擊控方是為了快速結案,才會導致漏洞百出,而此案在調查及審訊過程中,都出現許多遭人質疑之處。
警方高層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極表關注。時任全國副總警長慕沙哈山揚言警方將會全面研究許劍煌命案,一旦發現警方在調查工作上出現蓄意疏漏等問題,將會嚴懲有關警官,避免類似情況重演。
時任隆市刑事調查主任阿都阿茲聲稱警方在調查許劍煌命案上,已盡了最大的責任。他表明警方只是負責調查工作,此案被法庭宣判無罪而將矛頭指向警方,是有欠公平的。
時任總檢察長阿都干尼坦承在審訊過程中,出了一些控方不能控制的狀況。不過,他表明控方會在研究判詞後,提出上訴要求重審。
這名檢控單位一哥說:“最為關鍵的事,是要向警方了解何以他們無法將出庭傳票送達到相關的證人手上。我必須查明警方是否有足夠時間找到證人,尤其是證據顯示其中一人向妻子透露一旦案件審結即可回家的說法……。”
下週預告:《光明日報》特派記者直擊中國福建省的莆田厚峰村,在三千多名村民協助之下,終於找到大馬警方聲稱無法追尋其下落的重要證人方淑菁。
Sunday, June 8,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兩證人失蹤(五)
第五集
虐待情景被攝入手機
兩重要證人下落不明
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審訊過程,進一步揭露劍煌在遇害前夕(即2004年9月26日)的上午10點02分至03分之間,曾被人捆綁著雙手和雙腳,而這個情景都被攝錄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手機內。
在劍煌被發現遇害的當天上午,蕉賴警局的首席警長祖卡納在許金德住家調查時,發現許金德的保鏢(萊斯迪)的手機內有7張許劍煌在樓梯口被捆綁的影像,於是他立刻逮捕萊斯迪及扣押他的手機。
隨後,這名首席警長也在許金德住家隔壁的后園晒衣處,取得一條繩子、鐵縺和腰帶作為證物。
有關手機等證物,事後交給警察部隊鑑證組的電腦分析部處理。這個部門的分析員阿都阿茲是在案發後的第3天(9月30日)接獲查案警官諾奧瑪的指示,從蕉賴警局取得一個裝有諾基亞3650手機、一張手機晶片及多媒體卡的信封,然後他再將多媒體卡內的所有影像打印出來。
阿都阿茲在法庭供證時說,經過他使用電腦、Encase VER 4.16軟件和解讀器分析後,他發現多媒體卡內有超過50張影像,其中7張是一名男孩(相信是許劍煌)的手腳被捆綁的影像。另有一張顯示一個女人的國際護照尺寸影像,其餘則為一般家庭照片及廟宇背景影像。
從軟件的解讀功能中,阿都阿茲也列出有關影像的攝錄日期。第一張影像日期和時間是2004年9月26日早上10點02分42秒,第二張是2004年8月13日下午6點31分52秒,而第3至第8張都是2004年9月26日上午10點03分,惟時間是介於6至54秒之間。
不過,在法庭審訊此案時的其中一天(2005年7月6日),卻爆出驚人內情。這些原本密封在信封內的手機、手機晶片和多媒體卡,當呈上法庭時竟然被發現信封曾有被打開和重新釘回的跡象。
負責保管這些證物的阿都瑪那伍長告訴法庭,有關證物一直都受到很好的保管,但當他將證物親自交給法庭時,才發現有被人動過的痕跡。
這名伍長也說,他一共呈上28份信封(證物)給法庭,但是就只有這個信封上面寫有記錄,其餘者則沒有記錄所裝的證物詳情。
另一個引起控辯雙方爭議的事件,是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捉了又放,放了又捉”的狀況。
第三被告的律師在法庭上盤詰證人時,直指查案警官諾奧瑪曾串通蕉賴警局的首席警長祖卡納,以釋放第三被告及將他轉為污點證人為條件,向第二被告許金德勒索500萬令吉“掩口費”。
諾奧瑪否認律師這項推論及解釋事件始未時說,祖卡納是扣留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的警官,因為警方懷疑這名司機可能有心陷害所有的被告。故此,祖卡納曾對這名司機先後盤查了四次。
諾奧瑪聲稱他是根據祖卡納的調查而接納莫哈末拉斯賓的口供,隨後他接到上司的指示,要他釋放莫哈末拉斯賓及第三被告。
然而,翌日(9月28日)凌晨,他又接到上司的指示,重新逮捕第三被告及將他押上法庭。
不過,被告律師堅持認為警方“放了又捉回”的舉止,令案件充滿種種疑點。律師也聲稱他在庭上就此事盤詰諾奧瑪時,對方卻在一連串的盤問下,最終無能力回答問題。
兩名重要證人無法出庭供證,是此案的另一個爭議點。其中一位證人就是早前獲得警方釋放的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諾奧瑪告訴法庭,當他知悉莫哈末拉斯賓不知所終後,他曾下令吉蘭丹州的反黑及掃黃組首席警長前往莫哈末拉斯賓的吉蘭丹州住家調查。
諾奧瑪說:調查結果顯示莫哈末拉斯賓提供的地址,乃是一座華人廟堂,而有關住持表明不認識莫哈末拉斯賓此人。當地村長也證實村內沒有莫哈末拉斯賓這個人。
這名查案警官也聲稱曾通過曼谷的國際刑警追查莫哈末拉斯賓,但一直都沒有下落。他也曾先後八次向法庭申請莫哈末拉斯賓的出庭令。
至於另一位重要證人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失蹤問題,諾奧瑪聲稱並不是他的疏忽所造成的。
他告訴法庭,方淑菁是在2004年9月被判坐牢10個月。若以正常計算方式推算,她應該在2005年7月服刑完畢。這名證人說:“我在2005年6月就此事通知有關當局,應該還來得及的……”。
下週預告:法官宣讀判詞時,指此案存有太多無法解決及回答的疑點,而控方證人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及證明命案是如何發生的。因此,法官宣判3名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Tuesday, June 3,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法庭揭虐情(四)
第四集
劍煌遭綁身留23傷痕
兩重要證人從未出庭
備受馬中兩國矚目的中國少年許劍煌(時年14歲)泳池遇殺案,經過一般的地庭過堂及移交高庭的司法程序後,終在2005年7月初在吉隆坡高庭開審。
在冗長的36天審訊裡,控方傳召了39名證人上庭供證,但是被列為重要目擊證人的方淑菁(第二被告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及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在案件開審以來就一直行蹤不明,無法被傳召上庭。
審訊的過程揭露驚人內情,包括劍煌曾遭人虐待留下23道傷痕,死前也曾遭人捆綁雙手雙腳。另一個被揭內情指劍煌遭害前兩天曾寫下“招供書”,承認偷竊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現款。
許劍煌被指偷錢的指責,是引發命案的關鍵動機,而許金德的園丁蘇峇馬廉(時年34歲),乃是其中一名重要目擊證人。
這名證人供詞時,聲稱在劍煌遇害前夕的9月25日,他於早上8點許前往許金德住家,看到劍煌被人用狗鏈綁著雙手和雙腳,並跪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面前。
當他詢問第一被告為何要綁著這名小男孩時,卻被告知是因為這名小男孩偷了老板(許金德)的錢。這名證人說:“我好奇的問他為何要偷錢,他用英語回答說是媽媽打電話來吩咐他偷錢的……。”
這名園丁繼說:“當時我要他講真話,並表示可以代他向老板求情讓他返回中國。之後他說已把偷來的錢扔到花叢裡。但我去花叢找時卻沒有發現有錢。這時他又說可能被鄰居拿走了……。”
負責偵查此案的查案警官諾奧瑪在庭上供證時,聲稱他是憑著從許金德家裡尋獲的兩張寫滿中文字紙張,斷定偷錢者就是死者劍煌。
這名查案警官說,案發後的10月2日,他在許金德的主人房抽屜找到兩張相信是劍煌親筆書寫的紙張,於是他將紙張交給管世龍一巡伍長翻譯成馬來文。
這兩張被視為“招供書”的內容大概,是指死者劍煌在案發前兩天(即9月25日),在第一被告見證之下親手寫下的。
“招供書”提及劍煌是在接到母親電話詢問近況後,按照母親的指示使計將許金德的房間鎖匙拿去配制,以方便潛入許金德的房間。
“有一天,劍煌趁著許金德出國及家中所有人都入睡後,利用仿制鎖匙上樓潛入許金德的房間。他打開房間所有的抽屜,偷了3萬令吉。較後,他使用螺絲刀弄平撬開的地方。
“初時,劍煌將錢藏在屋後的廢區,然後使用石頭敲斷鎖匙扔進垃圾桶。之後,他又將一部份錢藏在茶壼或花園裡等。過後他想將藏在花園裡的部份錢取出時,由於看到園丁在旁而怯步。當園丁離開後,劍煌發現藏在花園裡的錢不見了!
“之後,劍煌趁著許金德外出時,將藏在屋後廢區、冰箱、泳池燈泡及空熱水壼內的錢拿出來。”
此外,“招供書”也寫述劍煌曾與之前寄居在許金德住家的哥哥劍飛,偷取許金德及姐姐的錢。
2004年9月27日(即劍煌被發現遇害的同一天),警察部隊鑑證組的高級查案警官蘇美忠助理警監,接到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投報,指其老板(許金德)的住家遭人破門行竊。
這名警官供證說,他隨後帶領5名隊員趕往許金德位於安邦路的雙層洋房住家調查。他與隊員在現場進行兩次的偵查,發現三個疑點,包括事主住家後面的花草曾被人刻意踩踏、有人故意在後窗擺上一支鐵錘及主人房已上鎖但卻沒有破門的痕跡。
基於這三個疑點,蘇警官斷定是有人刻意設計這宗“破門行竊案”。
數天後的10月1日,蘇警官第二次帶隊前往許金德住家。這次,他是接到查案警官諾奧瑪的要求前往現場檢查。
他與隊員在檢查洋房內的樓梯時,發現樓梯的扶梯有被刮花和脫漆的痕跡,同時樓梯的第一和第三級留有髮絲。由此可證實,劍煌被殺前曾被人捆綁在樓梯處。
法醫莫哈末史華希的供詞,認為劍煌的溺斃乃是人為的。從解剖結果顯示,劍煌的腳裸及雙手腕都有被捆綁過的傷痕,證明他死前曾遭人虐待。法醫認為劍煌身上的23道傷痕,絕不是意外造成或由他自己造成的。
法醫從解剖中也得知,劍煌遭溺斃的情況,並不是自然溺斃,相反的可能是意外自殺或他殺的情況下造成。再加上劍煌身上的傷痕及被綁過的痕跡,法醫很肯定劍煌是在人為的情況下溺斃的。
下週預告:劍煌遇害前夕的上午10點02分至03分之間,他曾被人捆綁著雙手和雙腳,而這個情景都被攝錄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手機內。
Monday, May 26,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寫狀紙為弟伸冤(三)
第三集
劍飛來馬為弟伸冤
狀紙哭訴受虐經過
愛兒劍煌被殺,嫌兇竟是“遠房哥哥”許金德與其兩名保鏢。許金來與妻子方瓊英接獲警方通知後,於2004年10初在長子劍飛陪同之下,極之悲痛趕抵吉隆坡,辦理劍煌的身後事。
幸得及時抽身脫離魔爪的劍飛(時年16歲),返回中國後曾一字一淚的將他與弟弟劍煌的遭遇寫在“狀紙”上,道盡兩兄弟飽受的凌辱,藉此告發“居心不良者”的可恥行為。
這次他返馬為弟伸冤,特將部份“狀紙”公諸於世。他說:“狀紙的內容,盡訴我與弟弟在大馬渡過的艱難日子。我深信法律會為我們討回清白……。”
他的“狀紙”部份內容摘錄如下:
“我是許劍飛。以下是我和弟弟親身經歷過的事:在中國時,我母親和我們兩個本來是再過一星期就可以去新加坡,但在這時,那個XX來了。他說他沒有兒子,讓我們到馬來西亞去留學,本來以為這是一片好心,就轉去馬來西亞了。
“剛到那裡時,他還沒有對我們實行虐待,也許是因為母親在的緣故。但好景不在,我們漸漸看透這個變態狂的真面目。
“母親回中國去了,他就把我們當作奴隸使喚。我負責很多事:打蚊子是一天到晚,監視工人的行為等。而我弟弟每天都得給他按摩。我們兩個為他做事不算甚麼,因為我們吃住都是靠他的,所以我們也不怎樣埋怨他。但想不到只過了幾個星期,他那虐待狂的本性就發作了。
“打蚊子是我負責的,我在那裡,手總是離不開電蚊拍,生怕有那變態看見一隻蚊子或被咬,如果他看到了或被咬,我就要挨打最少10下。
“有一次他在雲頂輸了很多錢,有氣無處發。這時他說:‘有蚊子,你是怎樣打的。XX bit him。
“然後,XX拿出一條每天打我們的棒條,開始打我。為了不讓在校的老師發現,他讓XX打我的屁股,打了差不多一個小時。XX累了,我的屁股也腫起來,而且血把一條褲子都染紅了。但那個變態不罷休,他讓我弟弟劍煌打我,但我弟弟下不了手。
“他就說:‘你不打他,我就打你’,而且那變態拿起一條木鞭,打了我幾下,那時他也不讓我出聲,說:‘叫一下,我再打你一千下’。我弟弟迫不得已,拿起木鞭打我,從9點多一直打到深夜兩點多。那變態想睡覺,就叫我弟弟和XX去給他按摩。
“但那變態還是不放過我,叫我到佛壇邊跪,還不准我睡覺。就這樣第二天早上我們去上學,長期睡眠不足和皮肉之苦,但我的體質不斷下降,我得了鼻竇炎,但我告訴自己不能倒下來。當他罰我跪時,我保持得十分警覺,因為我學會了跪著睡覺,一旦聽到一點動靜,就會馬上醒來。
“有一次那變態罰我跪的時間最長是一個星期多,每天只吃一頓飯,有蚊子時才叫我進去打蚊子,一打完就又去跪。有時對面一個別墅的保安人員,看見我總是跪就問,但我聽不懂馬來語,也只能對他搖頭。還有一個按摩師來按摩的時侯就有看到我在跪,他們都是證人。
“有一次,我父母打電話說,給我們找一個補習老師,讓我們的英語有所提高,他答應了。後來,跟我們說這次請補習老師的錢自己給。我們也拿出了自己的錢,那些錢是過年時的壓歲錢和父母留下的。
“而他只出了一小點,而且還說:‘我為你們出錢,你們都讀不好,不是浪費我的錢嗎?還說你們已經盡力了,這不是在騙我嗎?’就叫XX打我們或自相殘殺,而那個XX又每天在搬弄是非。
“有一天我忍不住了,向那個補習老師訴說了一切還把我屁股上的傷口讓他看,想不到補習老師竟然去報警。那變態害怕了,就用我父母威脅我說:‘你敢說實話,我就找人過去殺死你父母’。
“由於那時不懂法律我害怕了,就向警察說謊:‘是那個補習老師沒事找事,大人打小孩,只是小事也是家務事,很正常的不要緊。’那些警察也就沒有辦法只好回去了。
“後來那天晚上,他就叫我去外面跪。第二天他就一直讓XX和我弟弟一直打我打了一天,但由於我的屁股已經習慣挨打,所以能夠撐下去。聽說那變態有去告那補習老師。
“在此我向那位補習老師說sorry,還請他出來作證。我相信法律一定會為我和我被虐待而死的弟弟報仇的。對那XXX和XX還有XXX施以法律的制裁……。”
下週預告:高庭審訊過程揭露驚人內情,包括劍煌曾遭人虐待留下23道傷痕,死前也曾遭人捆綁雙手雙腳。劍煌遭害前兩天曾寫下“招供書”,承認偷竊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現款。
Monday, May 19,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堂伯保鏢控謀殺(二)
第二集
劍煌溺斃豪宅泳池
堂伯與兩保鏢被控
中國少年許劍煌(時年14歲)被發現浮屍在豪宅游泳池的命案,引起諸多揣測。其中一則傳言,是指劍煌因偷錢而被打死,而另一則傳言卻指此案與同性戀有關。對於後者的說法,警方已極力否認。
劍煌是於2004年9月27日凌晨約3時,被許金德的保鏢發現浮屍在豪宅前部的游泳池內。過後劍煌被送入鷹閣醫院,惟醫生證實他已身亡。
警方隨後將劍煌屍首送往蕉賴國大醫院解剖,發現他身上有一些很明顯的毆打傷痕,由此證實兇徒是殺人後將屍體拋落泳池,以製造溺斃的假象。不過,這種“高明滅跡”的手法,逃不過法醫的檢驗!
在法醫證實此乃謀殺案後,重案組及鑑證組人員立刻趕抵案發現場,經過近約7小時的地毯式搜查,掌握了破案線索。
案發第二天,警方採取行動逮捕5名年齡介於25至50歲的嫌犯。被捕者包括拿督斯里許金德、他的中國籍女友方淑菁、保鏢、保安人員及印尼女佣。他們較後被警方帶上法庭,援引刑事法典117條文延長扣留11天至10月8日,過後再延長至10月11日。
警方的初步調查,是將焦點集中在“拿督斯里失竊3萬令吉”的下落。警方也相信劍煌是因為這筆失款而遭到一些人嚴刑逼供,最終錯手將他殺死而拋屍泳池。
警方調查此案時翻查檔案,赫然發現死者劍煌的老師峇旺星曾於2003年3月19日向安邦警方報案,指劍煌及其哥哥劍飛遭人虐待。但是,令警方高層震驚的是,接手調查此案的蕉賴警局,卻沒有針對這項投報採取適當的行動。
時任全國刑事調查總監慕沙哈山獲悉此事後,大為震怒,立即下令追究因由。這個時候,終於有數名警官在2004年10月4日展開調查行動,向一年前投報的老師峇旺星錄取口供。
據知,當年峇旺星向警方報案後,尚接到律師信,而劍飛隨後也被父母帶返中國。隨著此案重提,有報導指若警方當年有注重及跟進此宗虐待投報案,劍煌可能就不會遇害。
時任吉隆坡市警總警長慕斯達化過後也證實,負責調查劍飛兄弟遭虐待案的查案警官,並沒有根據查案指南調查,同時對調查工作草草了事。
這名查案警官在“很短”的時間內結束查案工作,然後將不完整的調查報告提呈給副檢察司。他甚至沒有向一些應該被錄取口供的人士錄取口供。
當時這位隆市警一哥尚揚言如果調查證實是因查案警官疏忽而造成的話,警方必定會採取紀律行動對付。不過,事隔多年,這項“紀律行動”有否實行,則不得而知了!
許金德等人的延長扣留到期,警方於10日11月將眾嫌犯押上法庭。不過,被控殺死許劍煌的被告只有兩名,他們是第一被告萊斯迪(保鏢,菲律賓人,時年32歲)及第二被告許金德(時年50歲)。
他們面對的控狀指他們於2004年9月26日晚上11點至27日凌晨3點30分之間,在吉隆坡安邦路謀殺及蓄意致死許劍煌,觸犯刑事法典302條文,並與34條文同讀。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約十天後的10月21日,許金德的另一名保鏢莫哈末納吉(時年25歲)也被帶上法庭面對謀殺指控。在此案中他被列為第三被告,同時案件也移交高庭審訊。
與許金德一起被捕的中國籍女友方淑菁(時年24歲)及印尼女佣達華蒂(時年22歲)的命運各異。方淑菁因為在大馬逾期逗留,被法庭判決坐牢10個月。達華蒂則轉為控方證人而沒有被控。
方淑菁面對的控狀指她於2004年9月30日傍晚6點許,在安邦路住宅被發現逾期逗留,抵觸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控方在法庭上陳述案情時,指方淑菁的學生簽證有效期是2002年4月26日至2002年9月24日。警方在許劍煌被發現殺害的翌日(9月28日)進行調查時,許金德的保鏢萊斯迪從保險箱取出方淑菁的護照交給警方,最終才揭發她的學生簽證已無效,於是將她逮捕。
在許劍煌案中被列為重要證人之一的方淑菁,在服刑期滿後就被移民局驅逐出境返回中國。此時,許劍煌被殺案尚在候審階段中。
下週預告:許劍飛隨同父母到來大馬為弟弟劍煌辦理後事時,特將他親手書寫的“
狀紙”公諸於世,痛訴他與弟弟被虐待的經過。
Sunday, May 11,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赴馬求學(一)
第一集
堂伯安排赴馬求學
許氏兄弟慘遭虐待
“要賺更多的錢,就必須讀更多的書,接受最好的教育”!這句“至理名言”在中國鄉區一帶非常普遍,而家居福建莆田的許金來與妻子方瓊英也不例外,同樣是“望子成龍一族”。
許氏夫婦育有兩名兒子,長子名劍飛,幼子叫劍煌。這對兄弟雖然年紀只是十餘歲,但自小就立下宏願。劍飛曾說:“我們沒有偉大的理想,但是我們要做個有錢人,回報父母養育之恩……。”
許金來從事建築行業,九十年代他離鄉別井前往以色列打工,直至2002年才返回中國。雖然他與妻子的教育水平不高,惟夫妻倆擁有同樣心願,希望兩名兒子都能獲得良好的教育。
故此,打從2000年年底開始,略有儲蓄的許氏夫婦就籌劃一切,聯絡上新加坡的親戚。他們交了幾千新幣,準備讓劍飛和劍煌到新加坡讀書。
兄弟倆在准備留學新加坡之際,2001年的春節卻迎來許金來的一名“遠房哥哥”許金德。當時回鄉探親的許金德得知劍飛兩兄弟的心願時,當即拍胸膛表示可以協助他們完成心願。
在這名“遠房哥哥”許金德安排之下,劍飛與劍煌終於在2002年到來馬來西亞就讀,他們也視這位“遠房堂伯”許金德為義父。
為了讓孩子出國,許金來前後都花了約3萬3000令吉,而且他也支付1萬5000令吉給“遠房哥哥”,算是“麻煩他照顧我孩子的費用”。
這名“遠房哥哥”許金德,是一名企業界人士,在吉隆坡經營一間規模龐大的證卷行。獲得彭亨蘇丹封賜拿督斯里頭銜的許金德,住在安邦路緬甸大使館附近一間內設游泳池的豪華洋房,平日身邊都有兩名保鏢兼助手。
劍飛與劍煌在母親方瓊英陪同下來到大馬,並被安排住入這間豪宅,過後也被安排在淡江路一間著名國際學校就讀。方瓊英眼見孩子居住環境良好,又能在一間國際學校就讀,便放心回國了……。
一切看來都是那麼的美好,而劍飛與劍煌能在只有富裕子弟才能踏入的國際學校就讀,更是前途似錦。國際學校的老師及同學都很友善對待這對兄弟,尤其是他們的英文補習錫克籍老師峇旺星,更視他們如親生兒子一般。
數個月後的2003年3月,每週一至週五都為劍飛與劍煌補習英文課的峇旺星,在交談之間得知劍飛兩兄弟竟然被人虐待至傷時,高齡66歲的峇旺星立刻仗義出頭,陪同兄弟倆前往安邦警局報案。
由於此案發生在蕉賴,因此案件轉交由蕉賴警局全權處理,但是事隔多日,這宗投報卻毫無下文,警方沒有採取行動,而劍飛兩兄弟仍然飽受虐待。
2003年9月,時年16歲的劍飛終於帶著失望心情,在父母陪同下返回中國。不過,他的弟弟劍煌(時年14歲),仍然留在許金德的住家,繼續他的學業。
2004年4月,許金來特地從中國飛來大馬,准備要將劍煌帶返中國。這時已辭去以色列工作的許金來於凌晨時分抵達許金德的豪宅後,“遠房哥哥”准許他住宿一晚。這一夜,父子倆同睡在一張床上。
翌日,許金來表明來意要帶劍煌返回中國。此時“遠房哥哥”變色,開口要許金來
歸還劍飛兩兄弟的吃住、教育等費用後才肯放人,數額高達十餘萬令吉。隨後,“遠房哥哥”也下逐客令將許金來趕出門外。
被趕出豪宅的許金來當晚無處棲身,幸得附近一群印尼建築工人收留他,將他帶到建築工地的宿舍過夜。
帶著失望心情的許金來返國後立刻籌錢,希望能盡早將劍飛帶返中國。但是,十餘萬令吉的巨款,並非一時半刻就能籌足。
時間匆匆又過了數個月。這一天凌晨(2004年9月24日),許金來接獲一通從大馬撥來的電話,告知劍飛偷了親戚的3萬令吉。不過,劍飛事後在電話裡向父親述說他並沒有偷錢。
正當偷錢事件的真相尚有待厘清之際,身在中國的許金來接獲國際刑警的通知,指劍煌於9月27日凌晨約3時,被發現浮屍在豪宅的泳池內。醫院的剖驗發現劍煌身上有明顯的毆打傷痕,相信是被人殺害後拋落泳池企圖製造溺斃的假象。
在這一天上午,劍煌的母親方瓊英曾多次撥電話到豪宅,但一直都沒有人接聽。孰料不久就接到通知指劍煌遇害的睛天霹靂消息!
下週預告:法醫證實許劍煌是被謀殺後,重案組展開7小時的地毯式搜查。警方過後逮捕許金德及其兩名保鏢萊斯迪及莫哈末納吉,並將3人帶上法庭面對謀殺罪的指控。
Tuesday, May 6,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阿豪正法(八)
第八集(完結篇)
特赦遭拒阿豪正法
臨死堅稱沒殺黃娜
新加坡總統終於作出決定了!阿豪的代表律師蘇峇士於2006年10月23日捎來消息,證實總統不批准特赦阿豪。這即意味著,阿豪的活路已絕,並會在兩個星期內送上絞刑台正法!
阿豪的父親卓龍來在檳城接獲這項消息時,傷心難過的說:“雖然我們家人成功為阿豪取得3萬4000個請願簽名,但是總統還是不批准特赦。既然總統不給阿豪機會,我們還能做些什麼?只好接受事實了……。”
卓父也聲聲的自責是“自己害死了兒子”。他哽咽著說:“我的兒子沒得救了!我真後悔叫他返回新加坡自首及叫他不要在庭上供證……是我害死自己的兒子的!”
“很多人一直都埋怨阿豪為何要放棄在庭上答辯的機會。但律師說阿豪沒有人證物證來證明清白,又怕他在庭上愛亂講話,對他不利。我聽後驚慌得很,便勸他在庭上保持沉默。沒想到,這反而害了他。
卓父淚流滿腮的說:“我始終都相信我的兒子是冤枉的。他沒有殺人,他自首是為了討回公道,結果還是難逃死刑的命運。早知這樣的話,當初我就應該叫他有多遠就跑多遠了!雖然阿豪難逃一死,但我還是感謝律師的相助和簽署請願書的兩萬多名新加坡人……。”
另一方面,在獄中的阿豪知道難逃一死後,趁著親人到來探監時,清楚的交代遺言和身後事。
他囑咐親人在他死後,把遺體停柩在新加坡3天,並在遺體火化後將骨灰撒在新加坡大海。他也要求家人讓他死後把所有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希望自己死後也能夠救人!
阿豪也托親人傳話給妻子尤莉,希望她帶著兒子返回印尼棉蘭外家,找個好男人改嫁,從此以後將他忘記!
阿豪的行刑日期,巳訂在2006年11月3日。行刑的數天前,他的妻兒及父母陸續從檳城趕抵新加坡見他最後一面。
妻子尤莉於10月26日抱著3歲兒子,於早上10點半進入樟宜監獄與阿豪相聚,在下午4點半才離開,相見了6個多小時。據她事後對記者說:她在前往監獄之前,曾向當局提出3個要求,其中一個要求是讓她與阿豪能有肢體上的接觸及讓阿豪抱抱兒子。結果,她是獲准了!
翌日(10月27日)輪到阿豪的父母探訪。這一天,顯得疲勞憔悴的卓龍來夫婦帶著好幾套新買的襯衫西裝皮鞋,讓兒子親自挑選入殮的衣服。豪母這幾天來因為傷心不停痛哭,把嗓子也哭啞了,無法說話。
卓父說:“阿豪很愛美,也很愛整潔。他最喜歡的顏色是黑色,所以我們特地選了黑色的西裝給他。今天,我是最後一次見阿豪了!我的心臟不好,擔心自己承受不了。我也怕再見到阿豪,接受不了兒子就要離開我的事實……。”當晚,卓父與妻子連夜乘搭巴士返回檳城,而尤莉與孩子則留在新加坡。
行刑前夕(11月2日),卓家再度進入監獄探望阿豪。由於監獄當局規定外人一概不准帶食物給囚犯,因此尤莉特別拜托監獄官代勞,替阿豪買了他最喜歡吃的食物。在監獄裡阿豪享用了他最後的晚餐,菜餚是一支燒雞腿、一支白切雞和大蝦。
這一天,阿豪告訴家人說:“死就死吧……反正我已經看開了,也做好了准備,沒什麼好怕的。但我真的沒有殺人!”
阿豪與姨婆的關係特別好,他特地向姨婆交代3個遺言:托父養大兒子及照顧妻子、愧疚沒有好好照顧父母並希望父母保重、叮囑姨婆保重,並聲稱他雖然“人不在,但心永遠與家人同在……。”
11月3日清晨5點30分,阿豪在樟宜監獄被正法了!他的母親及妻子於上午10點到監獄收屍,辦妥領屍手續後將遺體移往新民通道停柩。阿豪是穿上黑色大衣和淺青色襯衫入殮,陪葬品是他生前最愛穿的衣服以及一套紅色的紙衣褲。
阿豪的骨灰並沒有如願的撒在新加坡大海,反而過後被家人帶返檳城安置。他要求捐出器官的遺言也沒有實現,因為卓父及卓母都希望兒子可以全屍入殮。
黃娜的母親黃淑英得知阿豪正法後,顯得欣慰。她說:“我一定會到女兒的墳前告訴她這個消息。害死她的人,已經得到懲罰了……。”
隨著阿豪被正法,這宗轟動中、新、馬三地的謀殺案,也終於劃上句號了!
下週預告:來自福建莆田的許劍飛及劍煌兩兄弟,在“遠房堂伯”許金德安排之下到來大馬求學。數月後這對兄弟投訴遭人虐待,劍飛被父母帶返中國,留下的劍煌過後竟被發現溺斃在豪宅泳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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