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28, 2013

煙花廠爆炸之檢控落空(五)


第五集(完結篇)
官僚作風導致爆炸慘劇
律師要求檢控廠方官員


皇家調查委員會對光明煙花廠爆炸案的審訊總結,一致認為廠方應對這次的爆炸慘案負起全責。而廠方能夠非法操作多年,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門沒有執行他們的任務。

皇委會發表的報告書指出,廠方管理層明知工廠的一切操作都是極具危險性,但是廠方卻違反了許多的法律條文,所以這些管理人員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較早前,在皇委會審訊中代表工廠工人及罹難者的律師G.S.尼嘉在陳詞時,左右開弓抨擊廠方董事及執法當局。

這位律師在陳詞中指出,光明煙花廠在知法犯法之下非法操作,已是公開的秘密,但是涉及的有關政府部門卻沒有追究,所以這些公務員在爆炸事件中是難辭其咎的。

他向皇委會建議對犯下大錯的光明煙花廠及其董事採取檢控行動,同時也應嚴懲那些間接造成大錯發生的公務員。

代表百餘名工人的尼嘉強調,縱使有許多的法律條文存在,但是如果各有關部門沒有有效的執行法律,這些法律的存在也相等於零,而間接造成爆炸案發生的公務員應該受到嚴厲訓斥,因為他們已失信於公眾。

律師指出,經過數十天研審後,種種證據已揭露光明煙花廠的董事們,是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開設煙花廠。由於他們缺乏各種的安全措施,才會導致慘案的發生。故此,律師建議檢控當局援引刑事法典304A條文提控這些董事。

在整個皇委會調查過程中,這位律師也發現一些有關部門,因為官僚作風以及無法及時採取必要行動而間接造成這宗慘劇。

律師一針見血,指光明煙花廠從1977年設廠開始已經在多方面觸犯法律,這包括將工廠設在未經轉割的農業地段上。此外,工廠在各方面如貯存易燃物、生產煙花與爆炸及入口原料等,都沒有申請有關的准證,特別是極具危險的硝酸鋇。

他置疑有關政府部門是否知道光明煙花廠違法建廠的情況,並表示從審訊過程中已證實至少有四個政府部門是知道該廠的非法性,可是卻沒有一個部門採取行動將它關閉。

一些部門雖然在開始時有進行調查行動,但是過後卻不了了之。例如,該廠前後發生過6次火患,但消防局每次調查過後,便沒有採取任何的行動。

律師更指出,雪州警方也知道該廠是在違法情況下生產煙花,可是在1982年至1988年期間,卻沒有採取行動提控該廠。

不過,代表光明煙花廠的女律師瑪拉蒂在陳詞中聲稱,皇委會設立的主要原因,是要找出爆炸及火患的導因,而非找出所謂的禍首。

她告訴皇委員說,整個事件的發生,廠方的董事或員工都不應該負上責任。如果真正的要追究的話,只有工廠經理龍達興一人須負責。

這位律師認為龍達興是制造煙花的專家,也只有他最清楚整個制造過程,更可況是由他負責煙花的試驗工作。爆炸事件是因龍達興試驗煙花引起,所以這場意外是龍達興一手造成,與廠方董事毫無關連。

她也聲稱廠方曾經一而再的向各政府部門申請所需要的執照,但是當局卻不能給予答覆,而煙花廠絕不可以為了等待那一張執照而停止操作。實際上,有關的政府部門亦知道光明煙花廠的存在,但卻默許廠方繼續操作及存在。

皇委會的調查,終告一段落了。過後,時任雪州大臣泰益聲稱,若有證據顯示八打靈縣議會執法鬆弛,雪州政府將會採取行動對付這個縣議會。而時任全國總警長韓聶夫也保證會對付那些被證實因疏忽導致爆炸慘案的警官。

最終的結果是,縣議會沒有被對付,而警官也沒有被提控,反而是43名居民及廠工於1993年3月通過律師入稟法庭,起訴光明煙花廠、董事及其他三方,要求賠償損失。隨後也另有一批居民採取同樣行動,起訴政府。

案件拖拖拉拉,直至案發15年後的2006年才達致終結。政府終於支付95萬4685令吉賠償金,而118名起訴政府的居民及廠工,也獲得光明煙花廠董事陳光興給予的3萬令吉賠償費。

22年後的今日,案發現場已被一間新的食品加工廠取代,往昔的爆炸情景似乎從未發生過。附近一帶也陸續冒出許多工廠及住宅,一些雙層排屋也建於舊屋之間。

現今的雙溪毛糯,已銳變成為雪州最大的工業新村,週圍建立的工廠約有1300間,其中70巴仙是家私廠。除麻坡之外,雙溪毛糯已崛起成為全國第二大家私城了……。

下週預告:六十年代末,雄霸一方的雙鎗大盜賴世僑,犯下一連串的搶劫及綁架案後,被警方列為馬新十大大盜的第一號危險人物……。




Sunday, September 22, 2013

煙花廠爆炸之疏於執法(四)


第四集
煙花廠神通廣大
不可能卻變可能

皇家調查委員會在64天的聆審期間,逐一傳召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出庭供證,而雪州消防服務局的疏於執法,備受皇委會的非議。

皇委會的結論認為,光明煙花廠雖然知道從事的業務極具高度危險性,但是卻沒有足夠的防火措施,在設備及防火訓練上也做得不足,防火演習從來都沒有舉行過,工人也沒有被教導如何使用滅火器。

當消防法令在1989年生效並賦予消防局更大權力後,雪州消防服務局理應檢舉光明煙花廠,以確保該廠符合所有的防火條例,但是,雪州消防服務局卻沒有這樣做!

尤有進者,當消防局官員於1991年4月巡訪光明煙花廠時,有關官員理應發現這間工廠隨時都可引發火災的危機。他們應向廠方發出不符合防火措施的警告信(有關信件可導致光明煙花廠關閉),但是他們顯然沒有這麼做。

針對消防局的檢查,光明煙花廠前董事曾欽泉在供證時,垣承多個部門包括消防局、八打靈縣議會、貿工部及警方等,每年都有到來工廠檢查。但據他所知,這些部門並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或指示。

曾欽泉表明由於各有關部門都沒有反對該廠的操作,故此他認為廠方的一切活動都屬於正常操作。他也表明若當局有發出任何指示,廠方肯定會照做的。

光明煙花廠的所有產品都是外銷出國,而原料及化學品亦是從外國入口,故此牽涉的部門包括國際貿易及工業部、巴生港口關稅局及衛生部等。

當政府於1982年4月29日宣佈完全禁止鞭炮入口及進口煙花必須申請執照之後,貿工部曾發函警告光明煙花廠不可生產有爆炸及有危險性的煙花,信中也特別提到要煙花廠將所有生產的煙花樣本交給八打靈再也的化驗部檢驗。

不過,約九日之後,貿工部再發函給光明煙花廠,通知廠方應將生產的煙花樣本交到貿工部,而不是較早前指明的化驗部。

信中更詳細說明政府已全面禁止燃放爆竹及煙花,持有執照的公司不准生產可爆炸的煙花,而這些公司推出各種產品之前,必須獲得貿工部的書面同意。

公函雖然發出,但執法行動卻沒有跟進。貿工部屬下工業展局主任三蘇汀在皇委會審訊中,承認貿工部在發出執照後,一直都沒有監督或採取行動確保光明煙花廠有遵守執照條例,或聽從貿工部的指示。

這位高官證實貿工部曾多次向光明煙花廠發出指示,包括禁止生產具危險性的爆竹及把工廠搬離雙溪毛糯,不過,貿工部並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進確保光明煙花廠有遵守這些指示。

他也告訴皇委會貿工部擁有撒消光明煙花廠生產執照的權力,但是貿工部從來都沒有採取這項行動。

在1988年,光明煙花廠要入口一批硝酸鋇,需要衛生部的批准。衛生部接獲申請後,通知廠方先向警區主任申請准令,因為入口的硝酸鋇受到炸藥法令的管制,必須先獲得警方的批准。

廠方對此起先並沒有任何反應,惟後來卻寫了一封措詞強硬及極具挑釁意味的覆函給衛生部。信件的內容如此寫道:“我們從事煙花生產已有14年,並出口到英國、德國及其他歐洲國家……”

“我們認為貴部門要求索取警方批准生產煙花信件副本的做法,是錯誤的……貴部門的信件,似乎是指本公司罔顧或故意違反指示,而事實上,有關指示是根本不存在的……。”

皇委會也得知,雖然光明煙花廠只被批准生產“火星”的煙花,但是廠方卻同時生產“沖天炮”及“噴泉”。這兩種產品在威力上,要比“火星”強猛很多倍。

皇委會的結論指案發當日(1991年5月7日)是因為工廠經理龍達興試驗一顆“沖天炮”時,因火花蔓延到一間存有“沖天炮”的貯存室而造成這宗大慘劇!

皇委會綜合眾人供詞,從而揭發一些政府部門沒有妥善執行任務。雖然光明煙花廠對爆炸慘案必須付起全責,但是卻令人產生另一個更大的疑問:到底光明煙花廠有甚麼“神通”,導致這些“不可能”的事情發生呢?


下週預告:代表工廠工人及罹難者的律師,向皇委會建議採取檢控行動對付光明煙花廠及其董事,同時也應嚴懲那些間接造成大錯發生的公務員。



Sunday, September 15, 2013

煙花廠爆炸之黑幕重重(三)


第三集
皇委會64天研審揭秘
痛責政府部門無執法

光明煙花廠爆炸慘案造成的嚴重傷亡,震撼全國。在朝高官眾說紛紜將矛頭指向這間煙花廠管理層之時,也有意無意之間曝露了當局的鬆弛執法弊病!

案發當晚(1991年5月7日),時任能源電訊及郵政部部長三美威魯夜巡災場時首先發難,質問煙花既然已被禁,為何煙花廠卻能繼續操作?他也質問為何這間煙花廠可以建在人口稠密的地區?

隔日,時任雪蘭莪州務大臣莫哈末泰益更揭內情,直指這間煙花廠非法經營已有16年,而根據州政府的記錄,這間煙花廠從來未曾向當局申請在有關地點製造煙花。即使州政府屢次警告,但是這間煙花廠卻能繼續非法營業。

時任八打靈縣議會主席莫哈末耶辛在承認這是一間非法工廠之時,也聲稱縣議會原本有考慮關閉此廠,並曾發出多次搬遷令,只不過是執法不易,因它牽涉到工人的生計及福利。

為求找出事件的真相,中央政府決定成立一個皇家調查委會員徹查此案,並由最高元首委任拿督旺阿南擔任主席,另兩名成員是拿督查達星及田全才工程師。

在歷時64天及傳召129人的審訊過程中,光明煙花廠的資方及罹難員工家屬都各有律師代表出庭,全程跟進審訊的結果。

綜合各人的供詞,牽涉的層面儼如洋蔥的表皮。當一層又層的表皮剝開後,曝露在國人眼前的,竟是各政府單位的弊病。這些原本是環環相扣的部門,例如八打靈縣議會、土地局、消防服務局、雪州安全理事會、工廠及機械局等,宛如火車脫軌般的脫了節!

皇委會的調查結果,對各有關政府部門加以痛責,並認為如果上述的政府部門沒有“網開一面”的話,光明煙花廠早就關門大吉了,而煙花廠爆炸慘案也就不會發生。

最先受到質問的部門,是八打靈縣議會的土地局。光明煙花廠建立的地段是屬於農業地,只能供作農業用途,但是煙花廠卻能不斷的擴建,至爆炸慘案發生之前已建了43座建築物。

原本一切都相安無事,直至距離煙花廠約兩公里外的國防部後備軍軍營,於1982年6月25日正式致函向雪州安全理事會、雪州總警長及縣長投訴安全受到威脅後,才見雪州安全理事會採取行動。

在雪州安全理事會的指示下,土地局根據國家土地法典條文採取行動禁止光明煙花廠繼續生產,理由是這間煙花廠是建立在農業地上。

1982年9月,雪州安全理事會再度討論煙花廠之事,並決定交由警方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採取行動。同年10月警方在突擊行動中取走廠內的一批化學藥樣本,但過後卻沒有任何結果,煙花廠仍然在沒有受到干扰之下繼續操作。

皇委會對警方處理光明煙花廠事件及其興建炸藥庫的申請工作的手法,表示極之不滿,因有關申請早在1977年就提出,但是至爆炸案發生時,這項申請竟然仍在處理之中。

由於煙花廠沒有停產,土地局再傳召有關的地主接受調查,並要地主解釋為何他的土地不應該被州政府充公。

土地局的調查工作,是於1983年5月展開,可是負責調查的官員過後卻沒有作出任何決定,同時也沒有訂下另一個繼續調查的新日期。

事實上,光明煙花廠是在土地局展開調查後,才於1983年8月申請要求將農業地轉換成工業地。在此情況下,土地局應該知道有關的申請是不可以被批准的,但是卻沒有將有關申請呈給當局作出拒絕的決定。

皇委會的調查達致的結論認為,光明煙花廠是在違法之下設立的,不過,由於八打靈縣議會成立初期(1977年1月1日)尚有許多條文與法令仍未嚴格執行,從這個論點來言,原本是不應該責怪縣議會的。

“可是,當縣議會在1980年發現煙花廠的危險性,並曾正確地決定拒絕更新它的商業執照後,卻又沒有採取任何對付行動時,已證明了縣議會是難辭其咎的。縣議會當時的職責,原本就是要確保光明煙花廠停止操作及生產活動……”。

皇委會的調查也認為,雪州政府接到國防部投訴後,已通過雪州安全理事會採取迅速行動。如果雪州安全理事會的決定完全被遵守,光明煙花廠應早在1982年停止生產,之後也就沒有爆炸的慘案了!


下週預告:皇委會的結論認為光明煙花廠須對爆炸慘案付起全責,但是引起的另一個更大的疑問是:到底光明煙花廠有甚麼“神通”,導致許多“不可能”的事情變成“可能”呢?



Tuesday, September 10, 2013

煙花廠爆炸之鬼哭神號(二)


第二集
試驗沖天炮引發大爆炸
碎石狂飛震毀住宅工廠

在光明煙花廠擔任工廠經理的龍達興,原是來自香港的煙花技術專才,故此工廠上下員工都直呼他為“香港先生”。

龍達興是廠內唯一懂得配製及進行煙花試驗的人。不過,在他上任期間的不斷培訓之下,已裁培多名助手,其中兩名得力助手是被員工稱為“阿伯”的鄭金炎及時年15歲的最年輕女工莊秀琴。

鄭金炎是於1989年加入光明煙花廠,當時職位是督工。過後不久他獲得龍達興賞識,調升為工廠經理的助理,協助煙花的試驗工作。而莊秀琴於1988年加入光明煙花廠時,乃是責責黏煙花紙的工作,惟在三個月後接受龍達興的訓練成為一名檢驗及試驗煙花的能手。

除了鄭金炎及莊秀琴之外,廠內另有兩人“有資格”可以進行煙花的試驗工作。總的來言,光明煙花廠共有5人包括工廠經理龍達興,是“有資格”可以試驗煙花的員工。

在任兩年內,鄭金炎曾多次試驗沖天炮及火箭炮的效能,而一切都相安無事。他多數是在廠外廁所旁的一個地方進行有關的試驗,所以即使不好的火箭炮無法直沖天空而斜飛的話,也不會跌落在建築物上面。就算是跌落在建築物上面,火箭炮也會很快熄滅,不會構成危險。

1991年5月7日,煙花廠出產了一批新產品,龍達興為此進行了兩次的試驗,第一次是在上午10點半,第二次是在下午1點半。

這兩次的試驗無法取得預期效果,龍達興決定進行第三次試驗。當日下午約3點半,“阿伯”鄭金炎在廠外試驗一批爆竹之際,突然接到通知要他到食堂會見“香港先生”。

鄭金炎快步踏入食堂,只見龍達興正在檢查一些紙制的圓型管子內的黏土份量。當時的龍達興正發著脾氣,他一邊檢查圓管並一邊責罵身旁的一名印裔女工,為何在管內放入太厚的黏土。

龍達興嘮叨不休的埋怨女工的粗心大意時,氣怒之下將一扎沖天炮丟在地上,然後吩咐女工再取出十多枝沖天炮,交給鄭金炎拿到廠外試驗。

鄭金炎聽從指示跑到食堂外一個靠近廁所的地方試驗,完畢後他跑回食堂向龍達興報告試驗的結果。正當龍達興表示已看到試驗的效果及轉過身子之際,鄭金炎赫然看到龍達興身後的一推化學物正冒著煙。

在驚慌之下,鄭金炎大聲叫喊“有火……有火……”。他四處張望尋找滅火器,看到桌子下面存放著一些用塑膠紙包的化學粉及一些放在紙箱內的紙製圓型管子。說時遲那時快,滅火器尚未找到就傳出巨聲爆炸,而強猛的震力將鄭金炎彈到幾十尺之外,隨後他在連串爆炸聲中爬著逃離。

在食堂內的其他員工驚惶逃命時,其中一名工人看到龍達興跌倒在地,揮動雙手示意他與其他員工趕快逃走。

而在桌子另一角落,正在忙著將檢查好的沖天炮放入80個紙箱內的女工莊秀琴和另一名印裔女工,聽到阿伯的高聲叫喊後,立刻跑向工廠後方的一個出口。在驚慌之餘,在濃煙滾滾之中逃命的莊秀琴,瞥見龍達興也奔往她逃走的方向。

連串的爆炸引發的沖天火焰與濃煙,十哩外也可看到,局勢更是一發不可收拾。毗鄰的工廠全數倒塌,連距離煙花廠數公里的民宅,也因為嚴重震動而坍塌,現場形如戰場,慘不忍睹。

在震耳欲聾的爆炸聲中,震飛的大小碎石從天而降,如飛彈般射向四方,鄰近的麻瘋院也受襲擊。當時在雙溪毛糯新村大街閑聊的一群青年,英勇奔往現場準備搶救時,有者被飛來的碎石當場擊斃,有者則被炸死。

另有一名青年在一哩外住家聽到爆炸聲後,騎坐摩多逃出家門,但卻被飛石擊中頭部,當場不治。死傷的村民不計其數,同時煙花廠內的一百餘名工人也有一部份無法逃出火海。

其中一名逃過死劫的煙花廠女工從廠後出口逃走時,被震飛到四十餘呎遠的溝渠裡。她半昏迷了兩個多小時,幸最終被趕扺災場的消防員救起。

救援工作在爆炸發生一小時后正式展開,救護車、警車和消防車持續進入災場搶救,務求在黃金時段內救出生還者。

現場持續發出爆炸聲,不停傳出有煙花廠員工被炸死和受困的消息,加上陸續挖出的多具屍體與家屬的哭嚎聲,現場一片鬼哭神號。

經過多月調查,警方接獲三家醫院的30宗驗屍報告,其中只有22宗能夠辨認,另8宗無法查證,包括失蹤的工廠經理龍達興。最後,官方的死亡數字是22人,傷者則103人。

下週預告:中央政府決定成立一個皇家調查委會員徹查此案時,揭發各政府部門執法不力,並認為如果這些政府部門沒有“網開一面”的話,光明煙花廠早就關門大吉了,而爆炸慘案也就不會發生。



Monday, September 2, 2013

煙花廠爆炸之創辦過程(一)


第一集
敦達因投資煙花廠
繳足資本僅 3令吉

二三十年前,雪蘭莪州至少有3間煙花製造廠分別建立在煤炭山雙溪巴高、根登及雙溪毛糯新村,而這些地區的居住人口也相當稠密。

製造煙花的化學原料,都是極之易燃之物,稍有不慎隨時都會發生爆炸及引致大火。1991年1月12日雙溪巴高的煙花廠發生爆炸時,兩座包裝部門被夷為平地,幸只有兩名工人受傷,另六十餘名工人逃過劫數。

當時這宗爆炸事件並沒有引起極大的迴響及關注,原因可能是人命傷亡不大。惟在約四個月後的5月7日,雙溪毛糯新村的光明煙花廠發生的爆炸慘案,頓時震驚全國,因為涉及的死亡人數高達22人,而傷者則有103人。

除了死傷人數極為震撼之外,處在光明煙花廠附近的七八間工廠及幾十家住戶,也在這場爆炸慘案中被震毀或被引發的大火燒毀,現場一遍鬼哭神號,有者甚至屍首被炸成碎片,宛如歷經一場戰爭浩劫。

令國人瞠目咋舌的,是皇家調查委員會對這宗爆炸慘案的調查結果。調查證實光明煙花廠不但非法經營16年,而且神通廣大,很多“不可能”的事,光明煙花廠都可以做到。

更令國人難以置信的是,協助光明煙花廠把“不可能變為可能”的政府機構,竟然包括警方、消防服務局、雪州安全理事會、八打靈縣議會、土地局、工廠及機械局等等。

提及光明煙花廠的創辦歷史,其來頭可不小,它的創辦人之一乃是曾擔任財政部長的敦達因。他與另兩名股東(歐陽英山及曾欽泉)合股設立此公司後,於1973年11月22日通過一家秘書服務公司的職員(宋建良)申請公司註冊,並於4天後(26日)獲得批准成為一間有限公司,過程相當神速。

光明煙花廠初成立時,其繳足資本只有3令吉,而公司則只有3名董事(則上述三人)。公司註冊局發給光明煙花廠的公函,註明公司可以製造各類煙花與爆竹,同時也可以進行化學原料、爆竹及煙花的進出口貿易。

光明煙花廠成立之後,其註冊資本是100萬令吉,隨後這間公司於1980年9月4日通過一項議案,將其註冊資本提高至300萬令吉。

公司註冊局列明的條規,原本規定公司的董事人數最高可達7人,但是在公司成立後的第二年,董事人數卻提高至9人。

據公司記錄,截止1989年12月31日,光明煙花廠共有21名股東。其中3名股東包括當年的3名創辦董事,不過,敦達因已於1979年8月21日辭去董事之職,只保留股東身份,而且只持有2股。

光明煙花廠的廠地,是由4個地段合成,面積共4公頃。這些地段的地契是由八打靈縣土地局發出,並註明有關地段只能供作農業用途。光明煙花廠將之建為工廠,顯然已違反地契的規定。

作為其中一名創辦人的曾欽泉,擔任董事主席多年,直至1988年辭去這個職位,改任為市場經理。

光明煙花廠的投資者,也包括香港人。來自香港的龍達興個人擁有9萬2000多股,而香港公司(南興利有限公司)則擁有約8萬6000股。

有“香港先生”之稱的龍達興,本身是一名煙花製造技術人員,他除了擔任公司董事之外,也受委為工廠經理,負責訓練本地員工及監管生產過程。1974年光明煙花廠開始生產煙花之前,公司特在蕉賴租用一間工廠,並交由龍達興負責訓練廿至卅名員工。

不過,據移民局記錄,龍達興是於1975年以旅遊身份進入大馬,同時公司的會議記錄也證實他有出席會議。直至1977年,移民局接獲公司負責人的公函,申請要求准許龍達興在大馬居留,而有關申請也獲得批准。

下週預告:香港先生試驗沖天炮的新品種時,他身後的一推化學物突然冒煙,隨即迅速蔓延引起大爆炸,煙花廠工人在連串爆炸聲中,紛紛逃命。



Sunday, August 25, 2013

箱屍案之輕判監三年(六)


第六集(完結篇)
陪審團裁決誤殺
法官輕判監3年


全國矚目的箱屍案在高等法庭聆審多日,在1976年3月間終於到了審結時刻!被提控殺妻罪名的雪州經濟顧問京斯里,命運如何將由七人陪審團作出裁決。

高庭法官哈侖花了整一個多小時綜合此案的案情時,向陪審團提出三個可能的判決,即(一)被告沒有犯罪,(二)被告誤殺罪名成立及(三)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他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時強調,如果陪審團認為控方的證據有疑點,則應裁決被告無罪釋放,反之若他們認為控方已證明此案而毫無疑點,則陪審團應考慮被告的答辯證詞。

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辯方的責任沒有這麼重,因為辯方只要在供詞中挑出疑點,被告則可被視為無罪的。

法官提點謀殺的定義時表明,要證明謀殺,首先要證明的一點是,一個人是否有意圖要殺人,若要鑑定一個人的“意圖”就一定要根據法律論點推論,考慮到各種環境及一個人當時的舉止。

提及死者瑪麗亞身上的刀傷,法官提點陪審團說,死者頭部一塊三吋半乘二吋半的地方共有十八處刀傷,其中一個或數個都是足以致命的。此外,死者的手也受傷,而右指姆也被斬斷。在進行分屍時,也造成許多傷口。死者也曾經墮胎。

法官進一步引述醫生的供詞分析,殺人兇刀雖然很大把,但是要造成這些傷口,行兇者必須要用到很大的力度,而行兇的肉刀之刀鋒顯示出成齒狀,證明這把刀曾經斬過很硬的東西。

從這點推論,法官要陪審團考慮如果一個人用這麼一把刀去斬傷他人,他的意圖是什麼?從傷口的情況及數目來論,陪審團有必要考慮這個人這麼做,是否是有意圖要殺人?

提及被告京斯里承認殺妻的供詞,法官提出三個重點,即(一)受激怒之下而殺人,(二)為了自衛而殺人及(三)突然發生打斗而殺人。

法官解釋說,受激怒是指死者當時的行為使到一個人暫時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殺人,這種情形不是謀殺,而是誤殺。另外,一個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自衛權利,在這種情形下殺人是無罪的。

法官再提點陪審團說,此案被告有權利保護自己及兒子的人身安全,不過,陪審團必須考慮當時這個孩子是否處在險境之中?被告若不阻止,這個孩子是否就會死去?被告的做法是否已超出保護孩子性命的範圍?

當時被告已奪過肉刀,陪審團應考慮被告是否仍然處在險境之中?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是為了自衛而殺人,則他不必負起法律的責任而應獲得釋放。如果被告的自衛已超出自衛的範圍,則他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陪審團可表決他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強調:“在法律上,沒有預謀而在憤怒下殺人,是屬於誤殺。陪審團應考慮的是,究竟一場突發性的打斗,是否被視為預謀?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在突發打斗中致死死者存有疑點,則陪審團應表決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分析完畢,陪審團退庭密議。經過四個多小時密議,七人陪審團以六比一裁決被告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依據陪審團的表決,宣判被告坐牢3年,刑期從被捕日(1975年4月3日)算起。京斯里聞判,面無表情,但是庭內的公眾席掀起陣陣歡呼聲,尤其是一些聽審的女學生更為激動。

法官下判前說了一番話:“我確信你對你所做的事,將畢生不忘。你奪去了一個孩子母親的性命。可是,在本案的情況中,你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法庭不能忽視一個事實,就是一條人命已被消滅了。沒有人有權把法律操在自己手上。你是聰明人,你應了解你既已違反了社會律法,就必須付出代價……。”

京斯里作出簡短回應說:“我對此案引起法庭的麻煩,深感抱歉。我感激大馬法庭給予此案公平的審訊……。”

時光荏苒,這宗箱屍案逐漸被人們淡忘了!留下的記憶可能是這間洋樓過後發生的一些靈異事件,變成一間傳言中的鬧鬼凶宅。

最初住在英國的瑪利亞,向來相夫教子,賢良淑德,但是搬入這間洋樓後卻性情大變,而且變得放蕩不羈。難道這都與靈異有關,精靈作祟?過後雖有多戶人家陸續租住此洋樓,但卻無法住久,迄今多年它已被廢置成為一間空屋!


下週預告:1991年5月7日,雪州雙溪毛糯新村的光明煙花廠發生大爆炸,震驚全國。官方發表的死亡人數高達22人,而傷者則有103人。



Sunday, August 18, 2013

箱屍案之護兒殺妻(五)


第五集
阻妻闖入睡房傷兒
搶奪肉刀當場殺妻

箱屍案殺妻被告雪州政府經濟顧問京斯里在高等法庭自辯道出他的遭遇時,句句皆淚,在庭聽審的公眾與親人莫不動容。他的聲音不時抽搐,淚盈雙眼,庭內氛圍充滿哀戚。當他述說與妻子糾纏而致死妻子的過程時,眾人更感唏噓。

1975年4月2日(案發前一天),兒子利納傷風感冒,瑪麗亞卻不願看顧,聲稱有事要出外,京斯里只好自己於大清早帶著兒子出外看醫生,然後才離家上班。

下午5點半他下班返抵家門時,瑪麗亞與兒子都在家裡。他詢問瑪麗亞曾去了甚麼地方,但瑪麗亞不願回答。剛墮胎不久的瑪麗亞,脾氣更是暴燥,京斯里發現很難與她溝通。

不過,京斯里心裡相信瑪麗亞之所以變得如此暴燥,有兩個原因。其一是她妒忌他與兒子利納的親密接觸,其二是她對兒子感到內疚。

下午6點多,京斯里回家約半小時後,瑪麗亞就駕車出外,至晚上8點半才回來。她自己煮了一些食物當晚餐,隨後觀看電視節目,之後步往樓上房間睡覺。京斯里也於晚上近11點上床。

午夜時分,京斯里在睡夢中被隔壁睡房傳來的兒子啼哭聲驚醒,他推醒瑪麗亞要她去安撫兒子睡好,因為兒子的病尚未痊瘉。瑪麗亞不甘心起床,賭氣的說:“利納已是一個大孩子了……要照顧,你就自己去做好了……。”

京斯里只好起床安撫兒子。當兒子睡好後,他回到房間時發現瑪麗亞已醒了。為了孩子的問題,夫妻倆又爭吵起來。為平息怒氣,京斯里下樓到廚房泡了一杯茶,在喝著時,身上裹著床單當睡衣的瑪麗亞也步下樓,兩人又繼續爭吵。

兩人爭吵得很激烈,瑪麗亞責罵他千方百計設局欺騙她,京斯里反駁沒有此事並高喊以後不准她再使用他的轎車時,瑪麗亞激動的跑出屋外,拿起花盆企圖擲破轎車的檔風鏡,京斯里沖前及時阻止。

怒氣沖沖的瑪麗亞再返回屋內,在持續的爭吵中京斯里向她責罵,聲稱其他事他可以不理,但是身為母親的她就應該照顧好兒子。這番惡言如火上加油,瑪麗亞盛怒之下拿起一把切肉刀,沖上樓上揚言要殺死兒子。

京斯里跟著跑上樓奮力拉著瑪麗亞,卻將她身上裹著的床單拉脫,變成一絲不掛的赤裸著。京斯里將她推入主人房,阻止她闖入兒子的睡房。

兩人在糾纏之時,京斯里搶過瑪麗亞手中的肉刀,而瑪麗亞也力圖要搶回來。就在你搶我奪之際,京斯里情緒失控,手起刀落砍向瑪麗亞。

在高庭述說案情到此處時,京斯里已淚流滿腮,悲傷不已。他抽搐著的繼續供證說:“在這一刻,我已失去了理智。我用刀砍了她幾下後,她就倒在床上。當時我只想阻止她奪回那把刀,不然她就會拿刀沖入兒子的睡房裡……。”

“我驚愕的在床上坐了一會兒,問她情況怎樣,她卻沒有反應。房間很暗,我把電燈亮起,看到她身上流了很多血。最後,血停止流動了。我聽聽她的心臟,心臟的跳動聲也停止了……。”

“我不相信這是個事實。當我恢復理智後,看著瑪麗亞赤裸裸的屍體時我感到很害怕。”京斯里隨後跑下樓,心裡非常的懊悔,並發現沒有驚動鄰居。過了好一陣子,京斯里決定將屍體搬下樓。

“屍體很重,我只好將她斬開。我拿起肉刀,閉著雙眼朝屍體的頭部、頸部、背部及喉嚨部位斬了好幾下……最後我無法再斬下去,我放棄了!我也不知道應怎樣做,最後惟有將屍體藏在一個旅行箱裡,放人貯藏室。”

近傍晚時分,京斯里拿起鋤頭在洋樓的後花園挖掘一個洞穴,準備將瑪麗亞的屍體埋起來,以保住這個秘密。

洞穴尚未挖成,警察最終找上門來。當警察發現旅行箱藏有屍體及進行一番查問後,京斯里在毫無抗拒之下由警察帶返警局調查。


下週預告:七人陪審團退庭密議四個多小時後,以六比一裁決被告誤殺罪名成立。法官依據陪審團的表決,宣判被告坐牢3年,刑期從被捕日(1975年4月3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