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6,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上訴改判死刑(七)



第七集(完結篇)

控方上訴推翻高庭判決
被告改判死刑尋獲寬赦

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名門子弟李福民,被高庭判決誤殺罪成須坐牢8年後,不服所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控方也同樣向上訴庭提出反上訴。

2005年3月26日,上訴庭三司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對雙造的上訴作出裁決,在一致駁回李福民的上訴的同時,也批准控方的上訴。

上訴庭三司進而宣判推翻高庭的判決,改判李福民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隨即宣判他唯一的刑罰,即死刑!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迪蘇萊曼、拿督加沙里及拿督東姑巴哈魯丁沙組成的三司作出口頭宣判時說,這項裁決是三司的一致決定。

三司表示:“李福民原本在高庭被控謀殺死者李月友,抵觸刑事法典302條文。高庭法官當時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答辯。

“在辯護中,高庭法官宣判此案沒有謀殺成份,故此謀殺罪名不成立。不過,高庭法官卻援引刑事法典第302(b)條文(誤殺)將被告定罪,並宣判被告坐牢8年。”

三司強調:“我們發現高庭已犯下錯誤,被告是應該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的,因此我們批准控方的上訴。我們也裁決被告應該在302謀殺條文下被定罪,並駁回302(b)條文的判刑,同時我們也駁回被告的上訴……。”

出庭聆聽審判的李福民家屬包括父母及妻子等,對下訴庭的改判深為震驚。被告妻子諾莎拉莎華蒂更難過的忍不住流淚,而其他家屬也一臉沉重。

李福民的代表律師團立刻表示會向聯邦法院提呈上訴。三個多月後,聯邦法院開審,控辯雙方在陳詞中再針鋒相對。

辯方力辯控方無法證明李福民是有意圖殺死女死者,因此法庭不應以謀殺罪將他定罪。同時,辯方也指有充夠證據證明李福民當時完全不知悉他在做甚麼,對殺人的行為完全沒有任何意識。

控方反駁時則聲稱,李福民完全知悉當時所發生的事。雖然有證據指李國民在事發前喝酒,但是有關的醉酒程度並非導致他在無意識下開鎗。

2005年6月9日,聯邦法院三司對此案作出裁決,一致判決駁回李福民的上訴,維持上訴庭的死刑判刑。

聯邦法院三司在46頁的書面判詞中表示:“我們同意上訴庭裁決控方已成功證明刑事法典第300(d)條文下的謀殺指控,即被告知悉其行為如此危險並可致死人或這樣的行動可造成死亡,並且是在沒有任何理由下犯下這種罪行。”

代表三司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察馬拉尊說:“高庭指李福民在鎗殺李月友時,是酒精中毒。這只是屬於推斷。以酒精中毒作為謀殺指控的辯護,等於是用這個理由來做為犯下謀殺罪的准證。

他說:“高庭及上訴庭對被告在案發時是否酒精中毒,都作出相反的裁決,而都是根據證據作出推斷,但法院則趨向接受上訴庭的判決,並認為這更加站得住腳。

“上訴庭裁決是根據證據的份量,明顯證明李福民雖然在案發時有喝酒,但能控制本身的行為,而高庭在傳召李福民出庭答辯時,也接納這種看法。

“高庭若沒有撤回這種看法,也將導致上訴庭這樣的結論,因此,上訴庭作出的裁決和所給予的理由,是正確的。”

法官更強調:“如果一名被告以酒精中毒作為辯護,而他又可以安全逃過謀殺指控的話,這只能允許任何人以酒精中毒來作為犯下謀殺的准證。高庭不應該以李福民酒精中毒而令他逃脫謀殺的指控……。”

李福民的最後上訴希望破滅了!他的父親拿督李劍橋與母親及妻子等人,紛紛湧上前與他擁抱痛哭。現今最後一線生機,是向國家元首尋求寬赦。

在等候國家元首寬赦結果期間,女死者丈夫陳國興民事起訴李福民的索賠案,於2007年3月21日開審。

這起已等了4年的民事訴訟案,終達致庭外和解。起訴人及答辯人在和解協議中,同意由答辯人賠償55萬令吉給起訴人,其中5萬令吉是屬於堂費。

李福民的辯護律師也於當日將一張誌期3月19日的渣打銀行支票交給起訴人的代表律師,了結了這宗官司。

2008年1月26日,當時已59歲的李福民,終於獲得國家元首的寬赦,由死刑改為終身監禁,逃過死門關。

隨著這項寬赦令後,李福民已在雙溪毛糯監獄的死囚名單中除名。如果他行為良行,他有望在少過10年的時間重獲自由。

Monday, December 15,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誤殺監8年(六)



第六集

高庭判決誤殺監8年
死者丈夫民事索賠償


名門子弟李福民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之案,自2001年10月初在高庭開審以來,辯方的辯護焦點就縈繞在低血糖的課題上,期望以此論點為被指患有低血糖的被告開脫謀殺罪。

2003年4月17日當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後,法官奧古斯汀保羅在結案前向辯方提出一個重要問題。他問道:“為何辯方沒有在案發後,立刻為被告進行低血糖檢驗,以鑑定當時被告是否處於低血糖狀況?”

法官再問:“為甚麼沒有對被告進行有關的測試,以鑑定事發的原因?如果辯方當時這麼做,問題不是更容易解決嗎?”

對法官的提問,辯方律師拿督莎菲宜答稱:“根據我們和監獄當局多年的打交道經驗,要在監獄裡進行正確的測試是非常困難的。瑪哈迪溫醫生當時想把聽診器帶進監牢,也不獲當局的批准。”

對此,法官再問:“為何當時你們不向法庭申請庭令?”

辯方律師沒有直接回答法官的這審提問,他只說:“辯方在此案中,沒有刻意讓被告避開接受低血糖的測試。”

兩個多月後(2003年6月30日),法官奧古斯汀保羅最終作出裁決,宣判被告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開鎗誤殺李月友的罪名成立,判他監禁8年,刑期從被捕日(2000年8月22日)算起。

被告原本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下被控,罪成的唯一刑罰是死刑。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的謀殺罪名不成立,因而援引觸犯刑事法典第304(b)條文(誤殺罪名)作出判決。在誤殺罪名之下,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法官在厚達219頁的書面判詞中說:“根據多名醫藥專家的證詞,低血糖和醉酒的徵狀相似,但被告在案發時的舉止,明顯是因醉酒引起的。”

法官說:“種種跡象皆足以證明被告並沒有殺人或致傷人的意圖,而我也不認同控方指被告犯下謀殺罪的說法。

“被告在案發時並不是胡亂開鎗,因為根據一名遭被告攔截的德士司機的證詞,被告當時舉鎗指示他下車,然後命令他直立原處,但被告並沒有向他開鎗。被告過後又走到德士旁的將相轎車,命令在車上的李月友下車,當遭到違抗後激怒下向後者開鎗。

“這一連串的案發經過顯示,被告在開出致命一鎗時並非毫無意識,而且仍有能力作出判斷。”

法官繼說:“雖然被告當時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沒有受到低血糖的影響。根據辯方證人對低血糖患者的意識恢復時間,我認為以被告緩慢的恢復意識程度看來,他並沒有患上低血糖。”

不過,控辯雙方對高庭的判決都表示不服。控方認為被告應在謀殺罪名下被判刑而不是誤殺罪名,而被告則認為不應該被定罪和對有關的刑罰提出上訴。結果,雙造先後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

高庭下判後,女死者李月友的丈夫陳國興在庭外受記者訪問時,顯得“心裡有百般滋味無從表達”。

陳國興無奈地說:“不管法官的判決孰輕孰重,也無法讓離我而去的太太重新活過來,重拾天倫之樂,更無法使兩個女兒重新有媽媽的關愛。老婆只有一個,失去就沒有了!法官判他甚麼罪,都無法彌補一個太太給我,兩個女兒也從此失去了媽媽……。”

約一個半月後(2003年8月13日),陳國興和妻舅李月志採取民事訴訟,入稟高庭起訴李福民。身為死者李月友的遺產管理人的陳國興和李月志,起訴李福民犯下暴力及殘忍的錯誤行為或刑事行為,以及行事疏忽開鎗擊斃李月友,要求賠償損失。

起訴人要求李福民賠償特別損失54萬令吉、沒有列明數額的普通損失、加重損失、及懲戒性的損失賠償、利息及堂費。

兩名起訴人在訴狀中指出,在2000年8月22日晚上7點55分的皇宮路上,52歲的李月友當時坐在車內,李福民以自己的手鎗在短距離,錯誤開鎗殺死李月友。

陳國興在訴狀中說:“由於李福民的錯誤或刑事行為,使我與兩名當時分別19歲及16歲的女兒蒙受損失、悲痛、身體及精神上的痛苦。”

起訴人也說:“在死者的葬禮開銷上一共花費1萬2000令吉、申請遺產驗證開銷是7000令吉、警方報告及化驗報告等開銷是350令吉。從2000年9月至2003年8每月聘請女佣的開銷是3萬5000令吉。死者當會計師的每月收人是1萬3077令吉,因此從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損45萬7718令吉,以及在刑事案聘請律師旁聽的開銷是3萬2274令吉。”



下週預告:上訴庭及聯邦法院都先後宣判推翻高庭的判決,改判李福民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判死刑。李福民最後獲得國家元首寬赦,改為終身監禁。

Tuesday, December 9,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低血糖爭辯(五)


第五集

辯稱被告患有低血糖
控方傳專家分析反駁


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名門子弟李福民,是否因受到低血糖影響以致失去理性而殺人的爭議,引起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論不休。而低血糖的案件,在我國司法界是首次挑起,之前都沒有類似的案例!

隨著辯方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企圖佐證被告是受到低血糖之影響後,控方也傳召一名內分泌專家及一名精神病專家,加以反駁與分析辯方的論點。

作為控方證人的內分泌專家諾西娜告訴法庭,被告李福民在被捕的過程中,並沒有顯示出低血糖的狀態,例如被告可以清醒地與醫生交談,並可在暈倒後約一個小時自然醒來。

這名女專家說:“如果一個人處於低血糖狀態,他將失去意識,無法清醒地與人交談。他也不能感覺到身邊人的存在,他會顯得不安,且頻頻咬手指頭、在暈倒後需要旁人協助才會醒來。”

她說:“被告在事發時的7至8個小時並沒有顯示他是處於低血糖狀態的證據。根據被告的醫學報告,他的血糖指數是3.9,而根據我的經驗,只有3.5或3.5指數以下的低血糖患者,才會處於低血糖的狀態。

“吃過食物後的7、8個小時裡會提供能量給我們的血糖,並協調血糖的指數,處於平衡的狀態。而吃了食物的2、3個小時中,更是會讓身體的血糖提高。”

諾西娜的證詞,受到辯方律師拿督莎菲宜的強烈反駁。這名律師在盤詰證人時,抨擊諾西娜所參考的主要專科書,不是最新的版本,資料也不夠新。

律師出示的低血糖研究報告及專科書中,指低血糖的標準指數皆不一樣,因此,律師質疑諾西娜所提供的低血糖指數,是否合符標準。

這名律師較後在陳詞中也強調,被告在開鎗殺死李月友的當兒,出現低血糖的情況是有跡可尋的。

律師說:第一個“有跡可尋”的現象是,當天被告吃完午餐後,並沒有出現任何徵兆會發生突發性的低血糖。他喝了五至六杯酒但並沒有醉倒。

第二個現象出現在馬路中央。當時被告誤以為自己是交警而在指揮交通。事實上被告並不曉得該允許哪輛車子先行或後行。被告的此種行徑讓人覺得他正處於一種混亂的情況。

接下來的第三個現象,是被告在鎗殺女死者後,漫無目的地在路旁行走,並在一間建築物的停車處徘徊。他當時也朝其他車輛胡亂開鎗,就算較後被人扔石頭,他也沒有反應。這時的他,對週圍環境完全失了去知覺。

第四個現象是,被告之前根本不認識女死者,因此他開鎗並沒有致死女死者的意圖,加上被告在開鎗後沒有試圖要逃離現場。

第五個現象是,當被告被帶回警局時出現失禁及排便的現象,而且被告不知覺的睡著及發出鼻鼾聲長達20分鐘。而他太太也證實,被告通常睡覺都沒有鼻鼾聲的。被告對事後經過,一無所知,對警方的逮捕也顯得一頭霧水。

律師說:“從上述的多種情況看出,被告當時顯然是處在低血糖的狀況,才會發生這一系列的行為……。”

控方副檢察司阿末法魯斯在陳詞中反駁辯方的說詞時,聲稱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被告的行為都清楚顯示當時他是處在清醒的狀態,並非辯方所指的低血糖狀態。

副檢察司說:“被告在餐館享用午餐後付了賬及和店員告別,並從餐館處駕車至12公里遠的事發地點,而且塞車途中也沒有發生任何不愉快之事。他順利通過兩個收費站,更在途中撥電給妻子表示會遲點回家。

“被告較後還在事發地點指揮交通及攔截數輛車子。當他試圖截停一名摩多騎士而後者沒有服從停下時,他便朝騎士開鎗。”

副檢察司繼說:“被告這一切的舉動,只有在一個人清醒的情況下才能做到的。當他敲擊女死者的車窗叫她下車時,女死者沒有遵從,結果被告是在激怒之下開鎗殺死她。這是一名清醒人所擁有的舉動。”

提到被告是否在事發當兒處於低血糖的課題,副檢察司說:“多位出庭證人對低血糖的議題各持己見,但各造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案發時,是處於低血糖的狀態。

“在多位證人當中,我認為英國低血糖專家文森馬克的證詞最為中肯,並和控方的立場不謀而合。這位專家也不敢肯定被告當時是處於低血糖狀態,而他准備的報告並非結論而是建議。”

此外,副檢察司也認為辯方證人的內分泌學家伊莉莎白的證詞是不可信的,因為這位女專家並沒有對被告進行測試,而且她的證詞在控辯雙方的盤詰下,出現互相沖突的說詞。


下週預告:法官奧古斯汀保羅於兩個多月作出裁決,宣判被告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開鎗誤殺李月友,故此判他監禁8年,刑期從被捕日(2000年8月22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