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December 24, 2011

華資合作社風暴(五)

第五集
國行白皮書擬方案
1對1退款4年後落實

24家合作社於1986年8月8日被國家銀行援引1986年必需(保護存款人)條例凍結後,存款人最為關注的切身問題,是如何拿回原有的存款,而政府最必切的行動,是如何解決這些存款人的退款問題!

數十萬名存款人之血汗錢,不能白白泡湯。一批合作社活躍份子在凍結令發出的第12天,宣佈成立一個“捍衛存款合作社行動委員會”,以在這個非常時期捍衛社員及存款人的權益。

這個行動委員會所扮演的角色,是要協調國行的行動,並作為政府與合作社之間的橋樑。行動委員會更希望能藉此恢復人民對金融系統的信心,避免合作社重新營業時再度發生嚴重的擠提現象。

華基政黨如馬華及民主行動黨也為民請命,介入調解這場合作社風暴。時任馬華署理總會長林良實在安撫民心之時,重申國行的舉止,乃是要保護存款人的利益,而不是要弄垮合作社。

時任民主行動黨秘書長林吉祥也多番提出建議,促政府提供5億令吉“救生基金”,以便合作社一旦解凍後應付公眾的擠提。他也提醒政府不要接受拍賣合作社資產作為償還存款人的建議,因為此舉只會令到存款人只能取回10%的存款。

時任副首相嘉化峇峇在聲明中,抨擊某些人利用合作社追逐私利之餘,也宣佈內閣經已成立一個拯救合作社計劃,包括設立一個“拯救網”基金。他重申那些涉及舞弊者,必定會被提控上法庭。

1986年11月10日,合作社白皮書終於公佈。這份白皮書除了逐一詳列24家被凍結的合作社之調查狀況之外,也初步提出一個25:25:50方案。

所謂的25:25:50方案,是存款人可在合作社解凍之後,提出25%存款,另25%押後兩年領取,而餘下的50%存款則轉為股票。

不過,民間的反應是,各地的存款人都反對這個初步方案,特別是50%存款轉為股票的建議。他們均認為存款人將錢存入合作社並沒有投資參股的意圖,而他們只是當為儲蓄以領取利息而已。

捍衛存款合作社行動委員會也特此召開大集會,千餘名出席者都堅決反對25:25:50方案。國家銀行隨後也再提出修正的新方案,即(一)合作社重開之後,馬上付存款之5%,最高額不超過25%,(二)存款之25%換成定期存款,為期3年,年利6%,(三)存款餘額換成合作社股票,數額不超過存款之70%。

這些方案在無法落實的情況下,國家銀行於12月23日向高庭申請庭令,接管24家被凍結的合作社。國行將委任接管人處理及解決這些合作社的債務,同時表明這些合作社清盤的問題並不存在。

退款的方案,引發國陣兩大成員黨之間的一些爭執。在霹州務邊補選的提名當日,馬華放出風聲,聲稱“若爭取不到1對1退款方案,馬華不惜退出國陣”。

此番言論,引起巫統強烈反彈。時任巫統副主席兼教育部長安華視此為威脅,而時任巫青總團長納吉更表明“倘馬華要退出,悉聽尊便”!

退款事端吵吵鬧鬧多時,內閣也為了退款問題曾在17次的會議裡加以討論,存款人終於陸續的取回他們1對1退還的存款。

1990年3月29日,國家銀行公佈的常年報告書顯示,在這4年多以來,有關的合作社已經逐步償還存款給47萬6000名存款人,最後的一批4萬6000名也會在1991年取回存款。

一場震驚華社的合作社風暴,終於成為一段慘痛的歷史,同時也見證了許多華社的“奇才”,逐一排隊被送入監獄!


下週預告:總檢察署援引失信罪的刑事法典第409條文及唆使失信罪的刑事法典第109與409條文提控眾董事,罪成者的最高刑罰是坐牢20年及另加罰款,而時任青團運合作社董事經理鄭安泉是被提控的第一人。

Sunday, December 18, 2011

華資合作社風暴(四)

第四集
新法令凍結24家合作社
國行措施受置疑


青團運合作社被凍結,引爆了合作社風暴。時任財政部長敦達因於1986年8月8日突然宣佈國家銀行的決策,即日起凍結國內另23家接受公眾存款的合作社的一切商業活動及資產,直至調查工作完成為止。

達因也宣佈這23家合作社的主要董事及負責人的個人財產、銀行戶頭包括聯名戶頭,也被國家銀行凍結。此外,他們的護照也被扣押。

國家銀行是援引緊急條款的1986年必需(保護存款人)條例採取凍結措施,目的乃是要保護存款人的利益。

被凍結的合作社包括:福利合作社、金山多元化合作社、馬來西亞實業金融合作社、美華合作社、參合合作社、人民合作社、馬聯合作社、婦團運合作社、金馬合作社、統壹合作社、大眾多元化合作社、馬信貸合作社、惠聯合作社、裕隆合作社、青年經濟發展合作社、鵬聯合作社、福聯合作社、馬達工商合作社、馬化合作社、人人合作社、自立合作社、萬合作社及萬人合作社。

較為“著名”的合作社,當時是由一些聲名顯赫的華社政商界紅人主導,包括時任馬華總會長陳群川、時任馬青總團長兼副部長紀永輝、黃俊傑、溫成利、黃木良、朱正華、葉炳、丘思東、祝清坤等等。

達因道明凍結因由時,聲稱國行是在接獲公眾投訴,指許多合作社無能力支付現款,以及國行也接到合作社發展局提供的情報,顯示許多合作社面對財務問題後,才決定採取行動。

與此同時,國家銀行總裁查化胡申也促請存款人保持冷靜,並表明國行有義務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為這些存款人都是低入息的小市民,他們的存款都是血汗錢,有者甚至是一生的積蓄。

國行總裁分析當時形勢時說,國內接受存款的合作社共有34家,收取的存款多達40多億令吉。被令凍結的23家合作社所佔總額是16億令吉,而較早前被凍結的青團運合作社則佔1億6000萬令吉。

當時,國內銀行及金融公司收取的總存款是740億令吉,因此在對比之下,24家合作社的存款還不算很高。

儘管如此,國行總裁認為國行有必要行使政府最近賦予的權力,採取補救措施調查這些合作社,以免存款人的利益繼續受到損害。

不過,一些合作社領導人,並不認同財長及國行總裁的言論。他們置疑國行是否除了採取凍結行動之外,就沒有其他挽救的步驟?

他們深表不滿的是,當他們申請合作社註冊時,章程列明可以接受存款,既然獲得當局批准,為何現在又指責合作社非法收取存款?例如青團運合作社於1977年獲准註冊時,其章程規定可收存款,為何當局要到現在才發現該社乃“非法進行金融業務”?

他們也質疑合作社發展局的處理及監督手法。他們在問:這麼多年來,合作社發展局究竟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合作社危機的產生,合作社發展局是否應該負起一定的責任?

另一個令他們深感不解的是,正當合作社信貸管制機構(Koperasi Kawalan Kredit Bhd. 簡稱KKK)致力挽救青團運合作社時,為何國行卻妄顧此舉,援引甫於一週前頒佈的1986年必需(保護存款人)條例,凍結青團運合作社的業務?

KKK的成立,原本就是為了加強管理及監督合作社的行政。成為會員的合作社一旦需要財政支援時,KKK就可以採取接管行動。當青團運合作社出現問題時,28家華資合作社本著唇亡齒寒的大前提,准備擬定計劃加以援救,但就在此刻,國行突然凍結青團運合作社,造成挽救計劃告吹。

當時亦有專家分析,國行其實是可以通過一筆資金(約5億令吉),緩和這些合作社在凍結前的擠提。他們也在問:為何國行不採取這個措施而選擇在這些合作社凍結之後,才準備擬定“輔助計劃”來協助這23家合作社解凍後,可能面對的擠提?

有專才更認為,合作社初露危機時,青團運合作社的總收款是1億令吉,若當時國行投入5000萬令吉就可以挽救她,也就不會連累到其他合作社而造成今時今日的局面了。


下週預告:國行發表白皮書提出25:25:50退款方案。退款事端吵吵鬧鬧多時,內閣也為了退款問題曾在17次的會議裡加以討論,存款人終於陸續的取回他們1對1退還的存款。

Wednesday, December 14, 2011

華資合作社風暴(三)

第三集
青團運合作社鬧擠提
引爆另23合作社被凍結


外表看似美好一片的華資合作社,雖然有一小部份的內部開始出現營私舞弊,但是於八十年代初當國內經濟大好之時,危機尚未顯露,仍然得到社員的普遍支持。

存款人對合作社領導人的過度信任及在高利率引誘之下,都被利慾沖昏了理智,潛在的危機無人理會,也無人有與趣去了解合作社是受到那些法令管治?一旦合作社倒閉,存款是否有保障?

其實,我國的合作社法令,是在獨立前的1948年制定。數十年來,政府都沒有以新法令來取代,即使這條法令曾在1983年作出一些修訂,但是法令的全貌依舊,依然具有爭論性。這項法令對存款並無擬定明確的條文,也沒有任何條文限制合作社的投資活動以及存款的若干巴仙為儲備金。

法令的漏洞,讓一些董事有機可乘,舞弊者更是通行無阻。政府和國家銀行未能有效直接干預合作社的行政,更有許多合作社在未獲得准證之下,擅自收取公眾存款,進行非法的金融活動。

1985年,國家經濟出現不景氣,薀釀著的危機也逐漸成形了。首當其衝者,是由曾松森掌管的東誠信貸公司。

到了年底,這家公司在財務上出現了問題,觸發一場存款人擠提風波。國家銀行基於這家公司非法收取公眾存款,而將她凍結以便調查。不過,此時存款人的信心危機,經已浮現。

東誠信貸公司的風波鬧了大半年,在尚未告一段落之際,更大的風波也在連鎖反應之下直擊合作社,而第一家出事的合作社,是由青團運總會長鄭安泉掌管的青團運合作社。

1986年7月,一批前往青團運合作社提取存款的存款人,竟然拿不到錢,即使有者拿到支票,但卻不能兌現。消息一傳十,十傳百,不出數日,全國上下百餘間青團運合作社分行出現擠提現象,所有的存款人都心急如焚。

緊隨著於7月23日,國家銀行援引1986年必需(保護存款人)條例,宣佈禁止青團運合作社的營業活動。這項緊急措施引起更瘋狂的恐懼,也觸發了倒牌效應,漫延到其他的合作社。

青團運合作社的“靈魂人物”鄭安泉,是來自森美蘭州。從七十年代開始,鄭安泉活躍於政界、商界、華團,甚至是新聞界,並於1974年12月至1975年1月之間,在全國各地成立了34個青年會。

他在前馬華總會長梁維泮(時任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的支援之下,將青團運擴大成為第一個全國華人青年組織,而他本人則長期擔任總團長。

八十年代初期,鄭安泉以青團運為基礎,成立了青團運合作社,並親自擔任主席。在他領導下,青團運合作社在全國各地成立100多個分行,並委任各地的分團團長為分行經理。

通過青團運合作社,他作出多線投資,其中包括快餐連鎖店、印刷與報章、園丘業以及土地等。他當時也接手《建國日報》擔任主席一職,也曾兼任總編輯。

青團運合作社出現擠提時,100多名合作社經理因為無法面對親朋好友而躲藏在合作社總部,不敢回家。最為悲痛的是,擔任雪州巴生港口班達馬蘭青團運合作社經理的退休校長陳春田,不堪被存款人指是老千而選擇了自殺之途,以死謝罪(詳文見KP 話當年第137篇)。

正當所有合作社存款人被一片愁雲籠罩著之時,第七屆全國大選於8月2日及3日舉行。當時正面對梁陳兩派黨爭後遺症及合作社擠提風波的馬華,成為華社的“出氣筒”,結果在競選的32個國會議席中,只贏得17席,慘敗收場。

大選後第5天的8月8日,暴風雨引爆了!

這一天,國家銀行援引1986年必需(保護存款人)條例,凍結另外23家合作社的資產和營業活動,掀起了一場合作社大風暴。受影響的存款人高達58萬人,款項高達14億令吉。

前後至少7人為了合作社問題而自殺。許多存款人包括合作社經理,都面臨家破人亡的悲劇,更有一些為了避開財務的壓力而流落他鄉。

合作社的執事人,也紛紛被存款人怒罵為“合作蛇”!


下週預告:國行聲稱凍結目的,是要保護存款人利益,不過,一些合作社領導人並不認同此番言論。他們質疑國行是否除了採取凍結行動之外,就沒有其他挽救的步驟?

Sunday, December 4, 2011

華資合作社風暴(二)

第二集
濫用“民族企業”口號
合作社浮現營私舞弊


七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初期四處響起的“大搞民族企業,振興民族經濟”及“發展華族經濟”口號,促使國內的華基政黨、社團、鄉會及聯誼性組織,掀起了一片參加經濟活動的狂熱浪潮,紛紛匯集游資創辦控股公司或合作社。

這股狂潮在鄉團組織更見顯著,只要總會領導人帶頭,各地屬會往往一呼百應,聲勢浩大。各地鄉親的聯誼,由於黏性特強,所以更易發揮他們的團結及互助精神,負起這個重大的使命。

短短數年期間,在風暴爆發之前,國內的合作社已多達3200家,社員遍佈鄉城小鎮,人數逾250萬名,總資產也高達42億令吉。

當時,這些華資合作社提供的利率,有者高達13%或甚至20%,比起金融公司及銀行的9至10%更為誘人。許多存款人就是看準這個優勢,毫不猶疑的存入他們的血汗錢。

除了提供奇高的存款利率之外,許多合作社特別是那些較有規模者,都將業務伸向房屋及地產業,並借用“成為社員就容易拿到房屋”作為賣點,吸引更多的存款人投資加入。

那個年代的中下階層華人,若要買屋子簡直是難如登天,特別是廉價屋。他們不是買不起,而是根本沒有機會買得到。每當有房屋發展計劃推出時,漏夜排隊拿表格
乃是常見之事。

拿到表格,並不表示已經拿到屋子。即便如此,排長龍拿表格,乃是當時的購屋者寫照。有時人群太多,一旦出現爭先恐後情況而秩序大亂時,往往就會發生流血事件。

當時買屋子也要靠“門路”,尤其是售價不超過2萬令吉的廉價屋及3萬餘令吉的中價屋。有人“跑後門”,也有人支付十千八千的“檯底費”,只求一屋在手。所以“若是合作社社員就能拿到屋子”的口號,是何等的誘人!

七十年代末,我也有一段購屋經歷。當時只當了數年記者的我,原本就沒有打算購買屋子,但在友人“慫恿”之下姑且一試,硬起頭皮拿到一張表格,申請雪州區一個新的房屋計劃,當時的屋價是3萬餘令吉。

這個房屋計劃的“話事人”是政黨一名著名領袖,他當時也擔任雪州行政議員。凡是申請者都必須通過“面試”一關,而接見申請者就是這名政黨領袖。他對我沒印象,因為當年我的採訪路線主要是意外新聞,而且還是一名新丁,尚無機會接觸政黨顯要,所以只能說“我認識他,他不認識我”。

當日我依時前往面試,回答了數項問題。我不是合作社社員,也不懂得“跑後門”,結果一切如料,我的申請石沉大海。反觀,我的一些同業懂得門路,親身拜訪這名領袖,結果他們都拿到了屋子。

正所謂樹大有枯枝,當合作社欣欣向榮之際,暗地裡卻有一些合作社的“頭家”或董事濫用“大搞民族企業”的大口號,借用合作社之名而營私舞弊。

例如:其中一家合作社的董事主席,以一批幾乎等同廢鐵的挖泥機申請貸款,董事部沒查明就批准了申請。當時許多的合作社的貸款,都是由董事部批准,而往往都是批准給自己。反之,由分行經理提呈的申請,卻難以獲得批准。

另有案例是,一家合作社的董事設立了一間自己的公司,買了一塊市價100萬令吉的地皮。過後他通過估計師重估這塊地皮變成1000萬令吉,接著就唆使合作社以1000萬令吉購下這間公司,成為合作社的附屬公司。

在這場交易中,這名董事輕易取得900萬令吉的利潤,但合作社卻要負擔其只值實價十份之一的產業。

再有案例是有些董事把合作社的基金轉移到其名下或控制的公司裡。這些也是屋業發展商的董事,通過安排使家屬成為合作社社員,然後再以公司的產業作為抵押向合作社貸款,這樣就可以把合作社的資金轉移到其公司裡。

諸如此類的營私濫權,逐步蠶食著存款人的血汗錢,同時把合作社及華族事業,推往了死角。


下週預告:1986年7月,一批前往青團運合作社提取存款的存款人,竟然拿不到錢。消息傳開後,全國上下百餘間青團運合作社分行立刻出現擠提,所有的存款人都心急如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