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26, 2014

諾麗達案之被告無罪釋放(六)


第六集

控方舉證出現疑點
官判被告無罪釋放


全國矚目的諾麗達案終於有結果了!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阿都哈密在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於2004年7月1日作出裁決,宣判被控謀殺諾麗達的被告哈聶夫表面罪名不成立,無須出庭自辯,並諭令當庭釋放!

法官作出這項裁決時說,他是謹慎評估所有證人的證詞、案情及推論之後,認為控方無法提出被告的謀殺表面罪證。當他一字一句向站在犯人欄的被告讀出判詞說“哈聶夫,你無罪釋放”時,被告頓時雙手掩臉,當場哭泣。

法官認為此案的一大疑點,乃是案情出現兩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其中一名是曾與諾麗達發生性交及肛交的“不知名1號男子”,另一名則是死者室友阿茱拉當日凌晨回家時所看到的男子。

法官繼說:“從科學鑑證顯示,第一名男子曾與諾麗達發生過性關係,不過無法就此推論他就是殺人兇手。反而我認為,第二名男子更有可能是造案者。”

在分析控方提出的證據時,法官指控方是根據兩項重要的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來指證被告是兇手,不過,這兩項證據均被法庭否決。

第一項間接證據是以兩名保安員(蘇查基和達南巴蘭)的供詞為論據。這兩名保安員表示案發當日(2003年12月5日)凌晨1點許看到被告與死者在一起,而控方依據這個供詞推論被告就是最後一個與死者在一起的人。

第二項間接證據是有關死者死前發生的性行為。控方推論被告曾與死者發生性關係,並以科學鑑證來進一步加強哈聶夫就是最後一個與死者在一起的人。

法官說:“除了這兩項間接證據以證明被告有機會謀殺諾麗達之外,控方也提出謀殺動機,即被告是因妒生恨而犯下此罪行……。”

法官針對控方這三個證據,逐一加以分析。

(一)有關2名保安員的供詞,法官分析說,這2名證人異口同聲表示在12月5日凌晨1點看到被告,而他們對死者及被告的動作及服裝都描繪得差不多一樣。不過,他們在案發日至12月7日之間被警方逮捕前,卻未曾表示在案發前見過被告。

法官說:“蘇查基自稱在案發後情緒混淆,直至17日晚被關進扣留室後,才重新想起案發時之事。而達南巴蘭自稱在案發前兩個月,曾看過被告20至30次,但當警方出示被告照片時,他竟說不認識,直至警方提醒五六次之後,他才改口說認得被告。”

基於這兩名證人供證的方式及口供出現的疑點,因此法官認為法庭無法接受他們的證詞。法官甚至認為,既使這兩名保安員所言屬實,但也無法推論指被告就是兇手,因為沒有其他證據指被告造案。

(二)有關DNA的化驗,法官分析說,雖然化驗報告揭露有一不知名男子的DNA出現在抱枕、捆綁死者雙腳的電線及死者的指甲,同時也發現這名男子的頭髮,但是,被告的頭髮卻沒有被發現。

“從這個發現推論,與死者最後在一起的人,應該是該名不知名男子。這名男子在諾麗達死前的72小時內,彼此曾發生性交及肛交,而這也加強控方認為是熟人所做的推論。”

有關塞著死者嘴巴的小布塊發現含有被告的DNA,法官認為這不足為奇,因為被告經常都與死者在公寓內。布塊含有另一名不知名女人的DNA,則表示曾有他人使用過這塊面巾。

至於8張紙巾上發現沾有被告的精液,法官認為化驗師的試驗無法證明精液干涸的時間,因此控方憑紙巾上的濕精液,指證被告是最後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推論,是無法成立的。

在分析此案重要證人阿茱拉(死者室友)與葉德發的口供時,法官說,這兩名證人在屋內嗅到的強烈人體異味,及之後阿茱拉看到的一個身影,過後又看到一個一邊穿衣一邊走向保安室的男子,都指這名男子的皮膚黝黑像印度人。

“但是當阿茱拉供證認清被告時,證實被告皮膚並不太黑,而且也沒有體臭。另一要點是,阿茱拉可以認出被告的身影。所以,根據這個推論,我認為不知名男子並不是被告。”

(三)有關謀殺動機是“因妒生恨”之推論,法官認為控方的證詞,無法證明這一點。

法官說:“證人林欣建承認與諾麗達的感情非常要好,但這只屬於‘柏拉圖式’。而從其他證人的口供顯示,被告與死者非常親密,感情要好,所以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是為了死者有另一名男子而因妒生恨。”

在綜合這些論據後,法官認為控方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的表面罪名,因此他裁決當庭釋放被告,無須自辯。


下週預告:上訴庭三司及聯邦法院五司先後對此案作出判決時,均認為高庭的裁決無誤而駁回控方的上訴。被告自此脫離官司,回復真正的自由身。


Sunday, August 17, 2014

諾麗達案之精液辨真兇(五)


第五集

不知名男子成案中焦點
曾與死者肛交留下精液


諾麗達案在高庭陸續審訊一個多月後,終於晉入控辯雙方陳詞的司法環節。被告哈聶夫的謀殺表面罪名是否成立,將會在陳詞完畢後揭曉。

代表被告哈聶夫的辯護律師士旦巴南在陳詞中,聲言他一百巴仙肯定案中的“不知名1號男子”,是最後一個與諾麗達發生性行為的人,而這名男子也就是殺死諾麗達的兇手!

律師說:“我敢這麼肯定的說,是因為捆綁諾麗達的電線和黑色乳罩都沾有這名男子的精液。此外,諾麗達房內的抱枕及被單,也有這名男子的精液。

“化驗師在法庭上的供詞,也確認這名‘不知名1號男子’曾與諾麗達發生肛交。與此同時,警方也在諾麗達的被單上發現這名男子和諾麗達的頭髮。”

律師在陳詞中也強調:“這名不知名男子確確實實存在,並不是憑空想像製造出來的人。他目前尚消遙法外,警方也在追查他的行蹤。但我不明白的是,為何警方迄今都無法將他逮捕歸案……。”

提到死者諾麗達的陰部有被告哈聶夫的精液時,律師辯稱“這是因為被告曾在死者死之前一晚與她發生性行為。被告平日也與死者在家裡發生性行為,所以死者房內留下被告精液毫不出奇”。

律師繼說:“根據DNA報告,死者的陰部和肛門都沾有‘不知名1號男子’的精液,可是控方卻排除這名男子是兇手,反而指我的當事人(被告)是兇手,更可況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案發當晚,曾與死者發生性行為。”

律師也指責警方為了迅速偵破這宗高檔案件,草率地將被告提控上庭。他問道:”警方在還沒有完整地調查此案之前,就把被告控上法庭,這對被告來言是有欠公允的。我非常質疑警方的辦案專業能力!”

律師在質疑警方的能力時,再提出另一個論點,即警方在尚未接到被告的DNA報告之前,便以謀殺罪名提控他。這種做法是不可理喻的。

另一個論據是證人阿茱拉的供詞。律師說:死者室友阿茱拉當晚見到一名男子從死者房間跑出來時,那人皮膚黝黑像印度人,可是被告的皮膚並不黑。

提及公寓2名保安員的供詞時,律師懷疑他們曾被警方逼供。他提出疑點說:“在2003年12月5日(案發當天)他們被警方錄取口供時,聲稱在案發當晚沒有看到被告,可是,當他們在5月17日被警方扣留後,卻更改口供說在案發當天凌晨1點15分,看到被告和死者在一起。”

“這兩名保安員的口供前後矛盾,並出現不同版本。他們的口供並不可靠,因此案發現場的證據也不能成立。他們被警方扣留長達7天,因此我極度懷疑警方曾向他們逼供……。”

主控官史丹里代表控方陳詞時,提出被告是因“妒嫉而殺人”的動機。他回覆辯方陳詞說:“諾麗達腳踏兩船的大玩三角戀關係。案情是說一名女子(諾麗達)在同時間愛上兩個男人,其中一男(哈聶夫)得知愛人大玩三角戀後,心生妒嫉之下大為憤怒,最終謀殺了她。”

主控官說:死者室友阿茱拉的供詞證實諾麗達生前同時擁有兩個男朋友,即哈聶夫及林欣建。前者常到死者的住家過夜,而後者曾會見死者家人並一起前往新加坡遊玩。

主控官問道:“根據證人供詞,林欣建很關心諾麗達,而且兩人關係非常親密。這種情況若被另一男友(哈聶夫)識破,他會有甚麼反應?法庭可由此推論,被告是出於妒嫉心而殺害諾麗達的。”

提及證人阿茱拉及葉德發指在案發現場嗅到一股很強烈的人體異味時,主控官認為這極可能是被告在幹案之後,身體大量出汗而發出的體味。

主控官的論點認為:“兇手殺死諾麗達後還做了很多事,例如切斷燙斗、電燈及風扇的電線;撕裂枕頭套、割破死者睡衣、短褲及乳罩,還必須使力致死諾麗達,然後將她捆綁。當時他一定很慌張,因為時間有限導致身體大量冒汗而發出異味……。”

他繼說:“兩名證人表示之前不曾嗅過這種異味,這是因為他們平時踫面時,被告都是穿著整齊,所以沒有冒汗或身體發出異味。法庭不能憑此點而推斷被告不是兇手。”

提及此案出現的“不知名1號男子”,主控官認為這名“男子”並沒有涉及此案,也非此案的關健人物。他說:“就算這名男子涉及此案,也無法讓被告逃脫罪名,因為證據顯示被告是幹案的兇手。”

主控官承認捆綁死者的電線有該名男子的DNA,但有關的電線並不是致死諾麗達的兇物,任何人包括該名男子早前都可能有觸模過有關的電線。

他說:“如果法庭考慮到此疑點,控方認為若該男子真的涉及此案,他也是被告的同謀。根據辯方律師所指,兩者都應該被控。”


下週預告:法官認為此案的一大疑點,乃是案情出現兩名身份不明的男子。第一名男子曾與死者發生過性關係,不過無法就此推論他就是殺人兇手,反而第二名男子更有可能是造案者,故此法官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Tuesday, August 12, 2014

諾麗達案之第三者精液(四)


第四集

法醫指死者性生活頻密
化驗證實有第三者精液


“諾麗達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她是因窒息而死,死前曾發生性行為,陰部也堆積著大量的分泌物……”!控方證人之一的法醫阿都哈林,在諾麗達命案講述解剖報告時,作出此番推論。

任職國家鑑定醫學院主任的阿都哈林告訴高庭,他為死者進行解剖後,證實死者口中塞著的布塊,是導致她窒息而死的原因。他也相信死者被發現臥斃在床時,遇害經已超過6個小時。

從解剖中也顯示,死者的私處有舊傷痕及撕裂的現象,私處左內側也有瘀血。這些瘀血極可能是男人的性器官、或手指或其他東西造成。

法醫從解剖中得知死者的肛門也有撕裂現象及新傷痕,而肛門處的瘀青現象是死者死前所造成的新痕跡,時間應該是死前32個小時內造成的。

法醫認為死者私處的瘀傷是在被逼或粗暴的性行為下所致,如果是自願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是不會留下瘀青的痕跡。另一個原因是死者同時跟多人進行性行為以致。

阿都哈林繼供證說,他在解剖死者頭部及腦部後,發現死者並沒有被殺害的跡象。死者舌頭左下尾端有瘀青、甲狀腺腫大,而這些現象是因被人強逼以東西塞進嘴巴而造成。

法醫也切除死者的舌頭分析,發現舌頭嚴重受傷。他相信是有人將一些東西如塞入布塊進口裡硬住喉嚨而導致身亡。

死者的頭部、頸部、下巴、嘴巴下方及雙耳後面皆出現瘀傷現象,這是因窒息所致的。至於死者是否可能因口交而致傷嘴唇,法醫認為很少人會在達到性高潮時咬自己的嘴唇,口交更不會傷及舌頭。

提及死者雙手雙腳被捆綁之情形,法醫的推論認為死者是在死後才被人以電線綁著手腳,目的可能是要毀屍滅跡。

雖然法醫斷定死者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不過,他排除死者是因玩窒息性的性行為而死。法醫進一步解釋,很少人在玩窒息性的性行為時會要求對方替她綁手或腳,或用塑袋套牢頭部,除非是她自己動手。

法醫不認同被告律師的說法,指死者是利用小布塊、枕頭套及抱枕套套牢頭部來達到性高潮。

法醫也不排除案發之時,現場可能有超過兩個人在場。

案情審訊進入第15天,控方的另一名證人林光文(八打靈再也化驗局的化驗師)在法庭作出驚人揭露時說,他從死者內陰外攝取的精液樣本,經過脫氧核糖核酸(DNA)分析後,發現裡頭含有至少3人的DNA圖譜,分別屬於死者諾麗達、被告哈聶夫及一名“不知名1號男子”。

這名擁有25年化驗工作經驗的證人說:“根據DNA分析結果,在混合的精液污跡上,哈聶夫佔60至70%,諾麗達佔20至25%,而‘不知名1號男子’佔10至15%。”

證人繼說:“依據死者內陰處佔有最多被告的精液,足可證明被告是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其中一人。”

此外,林光文在DNA分析檢驗中,共測出其中11個證物沾有精液。這些證物包括諾麗達的內陰及外陰處、抱枕套、紙巾(8張)、床單、白色抱枕、3片局部床褥及一件黑色乳罩。

在眾多證物之中,林光文也發現“不知名1號男子”的DNA出現在白色抱枕、黑色乳罩、死者左手的指甲樣本、現場搜獲的17根頭髮、用以捆綁死者雙手的黑白電線、死者直腸內攝取的黑色及紅色液體、死者內陰及外陰處。

林光文較早前供證時,曾表示他接獲警方交來的16個樣本以供化驗。但在他化驗的所有樣本中,顯示“不知名1號男子”並不在被警方攝取DNA樣本的16名嫌犯名單內。這個驚人發現,也引起此案兇手是否另有他人的揣測。

這名證人也說,死者口裡掉出的布塊經過DNA化驗後,從布塊上的污跡證實它曾被3人觸摸過。在這些污跡之中,死者佔了70至75%,被告佔20至25%,另5%則屬一名不知名的女性。

林光文的另一個驚人揭露,是指死者曾與一名不知名的男人進行肛交。他是從死者直腸抽取的黑色液體鑑定死者曾有肛交行為,不過,他無法確定有關的肛交是死者生前或死後進行的。

當被告律師盤問證人是否能100%證實被告是最後一位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人時,證人回答說:“我只是從化驗得到有關的結果,所以我不能肯定是100%的準確。”


下週預告:被告哈聶夫的辯護律師在陳詞中,聲言他一百巴仙肯定案中的“不知名1號男子”,是最後一個與諾麗達發生性行為的人,而這名男子也就是殺死諾麗達的兇手!


Tuesday, August 5, 2014

諾麗達案之遇害前做愛兩次(三)


第三集

被告與死者關係親密
命案發生前做愛兩次


案發五個多月後的2004年5月中旬,諾麗達命案在高庭開審了!昔日被警方扣留調查的多名男女嫌犯及兩名公寓保安員,都被傳召為控方證人,以指證工程師哈聶夫的謀殺罪狀。

在金地花園Punchak Prima Galleria高級公寓保安室值勤的其中一名保安員蘇查基,在庭上供證時揭露被告哈聶夫一個星期有五至六次頻密進出該公寓。

在這名證人的印象中,哈聶夫與諾麗達經常在凌晨2點左右回到公寓,兩人的舉止親密,猶如一對情侶,而這種情形也持續了一至兩個月。

案發當日(2003年12月5日),蘇查基表示看到哈聶夫與諾麗達一前一後的進入公寓內,當時男者身穿白色有領T恤及牛仔褲,女者則穿著寬鬆T恤及膝短褲。

自命案發生後,蘇查基曾先後於12月5日、8日及16日,3次前往警局錄取口供。第一次錄取口供時,蘇查基聲稱他只是講述12月4日發生的事,過後他靜下來回想,發現口供還有需要補充,因此才再次前往警局。

在補充之前的口供後,蘇查基於12月18日被警方扣留,至20日晚獲釋。他所作的“補充”口供指他曾目睹哈聶夫於事發凌晨出現在諾麗達的公寓。

蘇查基的口供,備受被告律師的揶揄。律師諷刺他“被警方扣留前他忘了一些事,但在被警方扣留後卻突然間想起這些事……。”

被告律師也在庭上多次盤詰蘇查基有關案發當日警方扺達現場查問他的情況,包括到場的警員人數、首輛抵達的警車有多少人、負責查問他的警員是誰、查問內容及時間等等問題時,他皆以“不確定”、“不記得”回答。被告律師怒責這名證人捏造證詞,並直指這名證人是為了脫嫌而將罪名推給哈聶夫。

另一名供證的保安員達南巴蘭,於案發當日凌晨4點15分在保安室聽到一名女子在公寓七樓露台,高喊“有人逃跑,有人逃跑……”,而他過後也陪同到來求助的房客(諾麗達女房東的男友葉德發),前往諾麗達的房間查看。

過後,達南巴蘭通知另一名保安員有關發生命案之事,然後他坐在保安室等候警方的到來。

達南巴蘭也被警方錄取3份口供。第一份及第二份口供書沒提到哈聶夫和諾麗達在事發凌晨出現在公寓之事,但是直至他於12月17日被警方扣留後,在第三份口供書裡才提及見到哈聶夫之事。

針對這3份口供書,被告律師質疑這名證人的證詞,而這名證人在庭上解釋此事時,聲稱當時他是因為害怕,所以不敢當場指認警方出示的被告照片,只是推說不認識被告。

死者諾麗達與被告哈聶夫的親密關係,在法庭上獲得死者女房東兼好友阿茱拉的證實。阿茱拉說,諾麗達生前有兩位男朋友,他們是哈聶夫和林欣建。除此之外,她也有一名前男友凱魯。

阿茱拉告訴法庭,諾麗達的其中一名男朋友哈聶夫,在她遇害前的兩個月,經常到來公寓過夜,但她不清楚過夜的次數有幾多。不過,她曾親眼看過哈聶夫有兩次在諾麗達的房間,當時是晚上7點30分至8點之間。

諾麗達的性生活,在辯控雙方的證詞中,逐一曝光。較早前,她的男友林欣建供證時,極力否認他曾與諾麗達發生過性關係。當律師質疑他的口供時,林欣建激動的說:“沒有!我們從來不曾有過性行為……。”

林欣建聲稱他與諾麗達的關係,只是非常密切的要好朋友,而他多次載送諾麗達前往玻璃市、亞羅士打及新加坡,都是因為工作關係。諾麗達當時只是乘搭順風車而已。

查案警官沙魯助理警監在陳述案情時,指被告被警方錄取口供時,承認在命案發生的前一天,曾與諾麗達做愛兩次。

查案警官說:“被告被錄取口供時,告訴警方他是在12月3日晚上10點15分,前往諾麗達的住所接她到Hard Rock Cafe尋歡,當時他的朋友也在場。”

他繼說:“被告是在凌晨約1點30分,從Hard Rock Cafe載諾麗達回家,之後在她家裡與她發生兩次的性行為。他是在她的體內射精。約凌晨3點30分,他離開公寓返回沙亞南住家。”

被告在口供書中也說,當日(12月4日)他照常上班,至下午4點30分下班後就直接回家睡覺。6點30分睡來後載孩子去補習,過後又到火車站接妻子。晚上他的妹夫及姐夫到來作客。客人離開後他觀看電視,不久就上床睡覺了。

他告訴警方,他是於12月5日早上10點多,從一名朋友口中得知諾麗達遇害的消息。


下週預告:法醫供詞指諾麗達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死前曾發生性行為。而化驗師揭露死者陰部內除了含有被告的精液之外,也另有一名“不知名1號男子”的精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