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6,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上訴改判死刑(七)



第七集(完結篇)

控方上訴推翻高庭判決
被告改判死刑尋獲寬赦

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名門子弟李福民,被高庭判決誤殺罪成須坐牢8年後,不服所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控方也同樣向上訴庭提出反上訴。

2005年3月26日,上訴庭三司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對雙造的上訴作出裁決,在一致駁回李福民的上訴的同時,也批准控方的上訴。

上訴庭三司進而宣判推翻高庭的判決,改判李福民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隨即宣判他唯一的刑罰,即死刑!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迪蘇萊曼、拿督加沙里及拿督東姑巴哈魯丁沙組成的三司作出口頭宣判時說,這項裁決是三司的一致決定。

三司表示:“李福民原本在高庭被控謀殺死者李月友,抵觸刑事法典302條文。高庭法官當時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答辯。

“在辯護中,高庭法官宣判此案沒有謀殺成份,故此謀殺罪名不成立。不過,高庭法官卻援引刑事法典第302(b)條文(誤殺)將被告定罪,並宣判被告坐牢8年。”

三司強調:“我們發現高庭已犯下錯誤,被告是應該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的,因此我們批准控方的上訴。我們也裁決被告應該在302謀殺條文下被定罪,並駁回302(b)條文的判刑,同時我們也駁回被告的上訴……。”

出庭聆聽審判的李福民家屬包括父母及妻子等,對下訴庭的改判深為震驚。被告妻子諾莎拉莎華蒂更難過的忍不住流淚,而其他家屬也一臉沉重。

李福民的代表律師團立刻表示會向聯邦法院提呈上訴。三個多月後,聯邦法院開審,控辯雙方在陳詞中再針鋒相對。

辯方力辯控方無法證明李福民是有意圖殺死女死者,因此法庭不應以謀殺罪將他定罪。同時,辯方也指有充夠證據證明李福民當時完全不知悉他在做甚麼,對殺人的行為完全沒有任何意識。

控方反駁時則聲稱,李福民完全知悉當時所發生的事。雖然有證據指李國民在事發前喝酒,但是有關的醉酒程度並非導致他在無意識下開鎗。

2005年6月9日,聯邦法院三司對此案作出裁決,一致判決駁回李福民的上訴,維持上訴庭的死刑判刑。

聯邦法院三司在46頁的書面判詞中表示:“我們同意上訴庭裁決控方已成功證明刑事法典第300(d)條文下的謀殺指控,即被告知悉其行為如此危險並可致死人或這樣的行動可造成死亡,並且是在沒有任何理由下犯下這種罪行。”

代表三司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察馬拉尊說:“高庭指李福民在鎗殺李月友時,是酒精中毒。這只是屬於推斷。以酒精中毒作為謀殺指控的辯護,等於是用這個理由來做為犯下謀殺罪的准證。

他說:“高庭及上訴庭對被告在案發時是否酒精中毒,都作出相反的裁決,而都是根據證據作出推斷,但法院則趨向接受上訴庭的判決,並認為這更加站得住腳。

“上訴庭裁決是根據證據的份量,明顯證明李福民雖然在案發時有喝酒,但能控制本身的行為,而高庭在傳召李福民出庭答辯時,也接納這種看法。

“高庭若沒有撤回這種看法,也將導致上訴庭這樣的結論,因此,上訴庭作出的裁決和所給予的理由,是正確的。”

法官更強調:“如果一名被告以酒精中毒作為辯護,而他又可以安全逃過謀殺指控的話,這只能允許任何人以酒精中毒來作為犯下謀殺的准證。高庭不應該以李福民酒精中毒而令他逃脫謀殺的指控……。”

李福民的最後上訴希望破滅了!他的父親拿督李劍橋與母親及妻子等人,紛紛湧上前與他擁抱痛哭。現今最後一線生機,是向國家元首尋求寬赦。

在等候國家元首寬赦結果期間,女死者丈夫陳國興民事起訴李福民的索賠案,於2007年3月21日開審。

這起已等了4年的民事訴訟案,終達致庭外和解。起訴人及答辯人在和解協議中,同意由答辯人賠償55萬令吉給起訴人,其中5萬令吉是屬於堂費。

李福民的辯護律師也於當日將一張誌期3月19日的渣打銀行支票交給起訴人的代表律師,了結了這宗官司。

2008年1月26日,當時已59歲的李福民,終於獲得國家元首的寬赦,由死刑改為終身監禁,逃過死門關。

隨著這項寬赦令後,李福民已在雙溪毛糯監獄的死囚名單中除名。如果他行為良行,他有望在少過10年的時間重獲自由。

Monday, December 15,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誤殺監8年(六)



第六集

高庭判決誤殺監8年
死者丈夫民事索賠償


名門子弟李福民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之案,自2001年10月初在高庭開審以來,辯方的辯護焦點就縈繞在低血糖的課題上,期望以此論點為被指患有低血糖的被告開脫謀殺罪。

2003年4月17日當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後,法官奧古斯汀保羅在結案前向辯方提出一個重要問題。他問道:“為何辯方沒有在案發後,立刻為被告進行低血糖檢驗,以鑑定當時被告是否處於低血糖狀況?”

法官再問:“為甚麼沒有對被告進行有關的測試,以鑑定事發的原因?如果辯方當時這麼做,問題不是更容易解決嗎?”

對法官的提問,辯方律師拿督莎菲宜答稱:“根據我們和監獄當局多年的打交道經驗,要在監獄裡進行正確的測試是非常困難的。瑪哈迪溫醫生當時想把聽診器帶進監牢,也不獲當局的批准。”

對此,法官再問:“為何當時你們不向法庭申請庭令?”

辯方律師沒有直接回答法官的這審提問,他只說:“辯方在此案中,沒有刻意讓被告避開接受低血糖的測試。”

兩個多月後(2003年6月30日),法官奧古斯汀保羅最終作出裁決,宣判被告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開鎗誤殺李月友的罪名成立,判他監禁8年,刑期從被捕日(2000年8月22日)算起。

被告原本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下被控,罪成的唯一刑罰是死刑。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的謀殺罪名不成立,因而援引觸犯刑事法典第304(b)條文(誤殺罪名)作出判決。在誤殺罪名之下,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法官在厚達219頁的書面判詞中說:“根據多名醫藥專家的證詞,低血糖和醉酒的徵狀相似,但被告在案發時的舉止,明顯是因醉酒引起的。”

法官說:“種種跡象皆足以證明被告並沒有殺人或致傷人的意圖,而我也不認同控方指被告犯下謀殺罪的說法。

“被告在案發時並不是胡亂開鎗,因為根據一名遭被告攔截的德士司機的證詞,被告當時舉鎗指示他下車,然後命令他直立原處,但被告並沒有向他開鎗。被告過後又走到德士旁的將相轎車,命令在車上的李月友下車,當遭到違抗後激怒下向後者開鎗。

“這一連串的案發經過顯示,被告在開出致命一鎗時並非毫無意識,而且仍有能力作出判斷。”

法官繼說:“雖然被告當時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沒有受到低血糖的影響。根據辯方證人對低血糖患者的意識恢復時間,我認為以被告緩慢的恢復意識程度看來,他並沒有患上低血糖。”

不過,控辯雙方對高庭的判決都表示不服。控方認為被告應在謀殺罪名下被判刑而不是誤殺罪名,而被告則認為不應該被定罪和對有關的刑罰提出上訴。結果,雙造先後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

高庭下判後,女死者李月友的丈夫陳國興在庭外受記者訪問時,顯得“心裡有百般滋味無從表達”。

陳國興無奈地說:“不管法官的判決孰輕孰重,也無法讓離我而去的太太重新活過來,重拾天倫之樂,更無法使兩個女兒重新有媽媽的關愛。老婆只有一個,失去就沒有了!法官判他甚麼罪,都無法彌補一個太太給我,兩個女兒也從此失去了媽媽……。”

約一個半月後(2003年8月13日),陳國興和妻舅李月志採取民事訴訟,入稟高庭起訴李福民。身為死者李月友的遺產管理人的陳國興和李月志,起訴李福民犯下暴力及殘忍的錯誤行為或刑事行為,以及行事疏忽開鎗擊斃李月友,要求賠償損失。

起訴人要求李福民賠償特別損失54萬令吉、沒有列明數額的普通損失、加重損失、及懲戒性的損失賠償、利息及堂費。

兩名起訴人在訴狀中指出,在2000年8月22日晚上7點55分的皇宮路上,52歲的李月友當時坐在車內,李福民以自己的手鎗在短距離,錯誤開鎗殺死李月友。

陳國興在訴狀中說:“由於李福民的錯誤或刑事行為,使我與兩名當時分別19歲及16歲的女兒蒙受損失、悲痛、身體及精神上的痛苦。”

起訴人也說:“在死者的葬禮開銷上一共花費1萬2000令吉、申請遺產驗證開銷是7000令吉、警方報告及化驗報告等開銷是350令吉。從2000年9月至2003年8每月聘請女佣的開銷是3萬5000令吉。死者當會計師的每月收人是1萬3077令吉,因此從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損45萬7718令吉,以及在刑事案聘請律師旁聽的開銷是3萬2274令吉。”



下週預告:上訴庭及聯邦法院都先後宣判推翻高庭的判決,改判李福民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判死刑。李福民最後獲得國家元首寬赦,改為終身監禁。

Tuesday, December 9,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低血糖爭辯(五)


第五集

辯稱被告患有低血糖
控方傳專家分析反駁


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名門子弟李福民,是否因受到低血糖影響以致失去理性而殺人的爭議,引起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論不休。而低血糖的案件,在我國司法界是首次挑起,之前都沒有類似的案例!

隨著辯方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企圖佐證被告是受到低血糖之影響後,控方也傳召一名內分泌專家及一名精神病專家,加以反駁與分析辯方的論點。

作為控方證人的內分泌專家諾西娜告訴法庭,被告李福民在被捕的過程中,並沒有顯示出低血糖的狀態,例如被告可以清醒地與醫生交談,並可在暈倒後約一個小時自然醒來。

這名女專家說:“如果一個人處於低血糖狀態,他將失去意識,無法清醒地與人交談。他也不能感覺到身邊人的存在,他會顯得不安,且頻頻咬手指頭、在暈倒後需要旁人協助才會醒來。”

她說:“被告在事發時的7至8個小時並沒有顯示他是處於低血糖狀態的證據。根據被告的醫學報告,他的血糖指數是3.9,而根據我的經驗,只有3.5或3.5指數以下的低血糖患者,才會處於低血糖的狀態。

“吃過食物後的7、8個小時裡會提供能量給我們的血糖,並協調血糖的指數,處於平衡的狀態。而吃了食物的2、3個小時中,更是會讓身體的血糖提高。”

諾西娜的證詞,受到辯方律師拿督莎菲宜的強烈反駁。這名律師在盤詰證人時,抨擊諾西娜所參考的主要專科書,不是最新的版本,資料也不夠新。

律師出示的低血糖研究報告及專科書中,指低血糖的標準指數皆不一樣,因此,律師質疑諾西娜所提供的低血糖指數,是否合符標準。

這名律師較後在陳詞中也強調,被告在開鎗殺死李月友的當兒,出現低血糖的情況是有跡可尋的。

律師說:第一個“有跡可尋”的現象是,當天被告吃完午餐後,並沒有出現任何徵兆會發生突發性的低血糖。他喝了五至六杯酒但並沒有醉倒。

第二個現象出現在馬路中央。當時被告誤以為自己是交警而在指揮交通。事實上被告並不曉得該允許哪輛車子先行或後行。被告的此種行徑讓人覺得他正處於一種混亂的情況。

接下來的第三個現象,是被告在鎗殺女死者後,漫無目的地在路旁行走,並在一間建築物的停車處徘徊。他當時也朝其他車輛胡亂開鎗,就算較後被人扔石頭,他也沒有反應。這時的他,對週圍環境完全失了去知覺。

第四個現象是,被告之前根本不認識女死者,因此他開鎗並沒有致死女死者的意圖,加上被告在開鎗後沒有試圖要逃離現場。

第五個現象是,當被告被帶回警局時出現失禁及排便的現象,而且被告不知覺的睡著及發出鼻鼾聲長達20分鐘。而他太太也證實,被告通常睡覺都沒有鼻鼾聲的。被告對事後經過,一無所知,對警方的逮捕也顯得一頭霧水。

律師說:“從上述的多種情況看出,被告當時顯然是處在低血糖的狀況,才會發生這一系列的行為……。”

控方副檢察司阿末法魯斯在陳詞中反駁辯方的說詞時,聲稱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被告的行為都清楚顯示當時他是處在清醒的狀態,並非辯方所指的低血糖狀態。

副檢察司說:“被告在餐館享用午餐後付了賬及和店員告別,並從餐館處駕車至12公里遠的事發地點,而且塞車途中也沒有發生任何不愉快之事。他順利通過兩個收費站,更在途中撥電給妻子表示會遲點回家。

“被告較後還在事發地點指揮交通及攔截數輛車子。當他試圖截停一名摩多騎士而後者沒有服從停下時,他便朝騎士開鎗。”

副檢察司繼說:“被告這一切的舉動,只有在一個人清醒的情況下才能做到的。當他敲擊女死者的車窗叫她下車時,女死者沒有遵從,結果被告是在激怒之下開鎗殺死她。這是一名清醒人所擁有的舉動。”

提到被告是否在事發當兒處於低血糖的課題,副檢察司說:“多位出庭證人對低血糖的議題各持己見,但各造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案發時,是處於低血糖的狀態。

“在多位證人當中,我認為英國低血糖專家文森馬克的證詞最為中肯,並和控方的立場不謀而合。這位專家也不敢肯定被告當時是處於低血糖狀態,而他准備的報告並非結論而是建議。”

此外,副檢察司也認為辯方證人的內分泌學家伊莉莎白的證詞是不可信的,因為這位女專家並沒有對被告進行測試,而且她的證詞在控辯雙方的盤詰下,出現互相沖突的說詞。


下週預告:法官奧古斯汀保羅於兩個多月作出裁決,宣判被告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開鎗誤殺李月友,故此判他監禁8年,刑期從被捕日(2000年8月22日)算起。


Sunday, November 30,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低血糖症(四)


第四集

患低血糖成辯護焦點
四專家敘說病者行為



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被告李福民在高庭自辯之後,他的四人辯護律師團特別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出庭供證,除了佐證被告是一名低血糖患者之外,也講述低血糖患者的行為與狀況。

這四大醫學界專家是:(一)班底醫藥中心心臟科醫生拿督里都安阿布峇卡,(二)英國低血糖專家文森特馬克,(三)在檳城一家私人醫院擔任內分泌學顧問的艾爾蘭籍醫師伊莉莎白安拉占,(四)精神病學顧問醫師丹斯里瑪哈迪溫。

首先出庭的里都安阿布峇卡醫生(時年50歲)告訴法庭,1991年10月23日他與被告李福民第一次見面時,被告曾向他投訴指心跳加速、身體冒汗。第二次(10月30日)見面時,被告則申訴胸口疼痛、流汗過量及心跳加速。

這名專家說:“因此我曾為被告李福民進行兩次驗血、心電圖測驗及普通血壓檢驗,得出的結論認為他是患上‘短暫性低血糖’,並給予適當的治療。”

他說:“我也發現每當被告出現上述症狀而只要汲取葡萄糖就能很快復恢時,我就勸告他必須定時用餐及隨身攜帶糖果,以確保身體的血糖充夠。我也勸告他戒掉每日吸10至15支香煙及喝5杯威士忌的習慣。如果他要堅持喝酒,我也勸告他不要在空腹時喝。”

“在2000年2月9日及10日,我也曾為被告進行血壓測驗,顯示他並沒有患上心臟病。

英國低血糖專家文森特馬克出庭供證時表示,他在研究所有呈堂口供及警方的報告後,得出的結論是認為被告在開鎗打死李月友時,不排除被告在事發時腦部缺乏葡萄糖(低血糖),同時也不排除被告當時是受到酒精的影響。

這名英籍專家說:“被告於2000年8月22日在公司與董事開會後,進入缺乏血糖狀況的觀點是一致的。被告曾在警局失禁,足以證明被告曾經抽搐。

“由於沒有及時進行血糖檢驗,導致缺乏有力證據證明被告曾受到低血糖的影響。這也可能導致被告失常,尤其是他不記得在傍晚7點30分之後發生的事。他的記憶是在扣留室才恢復起來。”

他也說:“我是根據辯方律師提供的資料及報告做出可能發生在被告身上的種種預 測。我對此案的報告,只是一項建議而不是結論。


艾爾蘭籍的內分泌學顧問伊莉莎白(時年39歲)供證的結論,認為事發當晚的8點,她不否定被告李福民極有可能發生血糖過低(hypoglycaemia)的情形。

她告訴法庭,經過審閱其他證人的證詞後可看出,被告當時在馬路上以正常的姿勢走動,還能指示其中一名證人拉欣哈倫(德士司機)站好,而被告在拉欣哈倫的眼中也沒有異樣。

這名擁有15年分泌學研究經驗的專家也說:“只有在當時取得被告身上的血糖成份後,才能證實被告是否發生血糖過低的情形。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來言,這是不能的。

“要重現當時引發被告的舉止的情況,是很艱難的。再說,低血糖是偶然發生的,每個個案都不相同。”


第四名專家精神病學顧問丹斯里瑪哈迪溫告訴法庭,經過他的分析及推理,他認為被告李福民在事發之時,是受到低血糖的干擾,而被告在事發後對時間、地點及人物皆是混淆不已。

這名顧問認為被告在案發時患上短暫失憶並不是偽裝的。他說:“從我個人與被告在事發後在監獄進行的26次面談、綜觀各證人的證詞,及審訊時對被告進行的觀察及對被告的調查報告(包括被告的醫藥歷史),我發現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惱及深感罪惡感。他也對自己無法憶起事發的時間、地點及人物感到很沮喪。

他繼說:“被告在發射子彈後並沒有逃跑或企圖逃跑,經證明他當時已經失去了理智。儘管被告的低血糖症狀尚未被確定,無可否認的是,被告在事發時的確面臨低血糖的症狀。”

針對控方副檢察司指被告沒有受到低血糖的影響,而是受到酒精的影響時,這名精神病學顧問極力加以否認。他說:“此案被告是受到突發性的低血糖的影響下,才會做出一些失去理性的行為。”

較早前這名證人也說:“事發當天,被告從用午餐的餐館駕車駛至事發地點長達12公里,途經彎曲窄小的馬路,他也順利經過兩個收費站付費,更在途中撥電話給他的太太表示會遲點會家。”

“這一系列的舉動需要良好的調適性,如果被告真的是醉酒,那他一定不能順利地,並在沒有發生任何狀況的情下,完成這些舉動的……。”



下週預告:李福民是否因受到低血糖影響以致失去理性而殺人,引起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議。而低血糖的案件,在我國司法界是首次挑起,之前都沒有類似的案例!

Sunday, November 23,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酒後失憶(三)


第三集

開鎗殺人表罪成立
被告辯稱酒後失憶


名門子弟兼房屋發展商李國民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一案,在高庭陸續審訊月餘後,終於來到另一個司法程序,即他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成為案件的另一重要焦點。

2001年11月9日,高庭法官奧古斯汀保羅依據被告醉酒的程度及控方出示的證據,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在刑事法典第300項條文的(d)節下出庭答辯。

法官裁決時表示,他在考慮控方提呈的證據及證詞後,認為被告在此案發生之前,曾消耗一定份量的酒精,因此辯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用“醉酒”的課題為被告展開辯護。

法官說:“辯方應該極力在各種可能性當中,為被告脫罪。針對這宗不幸事件的發生,特別是對其方式及情形兩方面作出慎重的斟酌後,我對被告沒有意圖謀殺的說法,感到滿意……。”

較後,被告李國民選擇在證人欄宣誓為自己的罪名進行答辯。他在辯護律師引導下答辯說:“我在當天吃過午餐後,就無法記得發生任何事情。直至翌日在警局扣留室醒過來後,我也不知道發生甚麼事。”

“當我在警局扣留室醒過來時,我的思緒一片混亂。我的手被手銬鎖著,而人們對我吆喝,說我是殺人犯。我不明白他們為何這樣叫我。當我從警局被帶往醫院,再去推事申請扣留令時,警員才告訴我說有一名女人被射死,而我必須為此事負上責任……。”

被告敘述事發當日的情況時說,當日(2000年8月22日)他雖然遲起床,但他仍然在上午11點多到達公司出席董事會議,並因投資的問題與其中一名董事發生爭執。下午1點45分會議結束後,他與眾人前往一間餐館吃午餐。

被告繼說:“當天我的食量如往常一般。我有喝啤酒,大約喝了6杯。我在午餐及打完高爾夫球後都會喝啤酒,在傍晚則喝威士忌,吃西餐則喝香檳。

“我不記得是怎樣離開餐館,也不記得離開時是白天或是夜晚。我之後的記憶,就是當我在一間警局醒過來之時……。”

提到帶在身邊的佩鎗時,被告自辯說:“基於安全理由,我每次外出時都佩帶著這把手鎗。自從1987年我取得手鎗執照後,警方就勸告我手鎗必須時時刻刻佩帶在身上,而不是留在家裡。

“我的家曾被人入侵行竊,也為了妻子的安全著想……再說,我的家族曾經從事銀行行業,而我所涉及的生意也是其中一個讓我需要佩帶手鎗的原因。

“我通常將這把9毫米口徑的Walter P5手鎗裝入鎗套內,同時綁在我的左膝蓋,以方便我在必要時取出手鎗。這把手鎗平日可裝8枚子彈。不過,如果將彈匣置入鎗管後,其中一枚子彈可以進入鎗膛,此時則可另增一枚子彈。”

被告在自辯時也揭露,他自1991年開始就發現自己患上低血糖,其中的徵狀包括胸肌緊繃、不規律的心跳、呼吸困難、指頭震顫及雙臂淋痺。醫生也勸告他在進食時多加糖份,在飲料方面也多加糖。

他也聲稱曾面對過五次同樣的症狀,而最近一次是最為嚴重的。“這些症狀都讓我聯想起心臟病及低血糖,因為我的朋友是在新加坡心臟病發而逝世。我被關在監獄候審期間,每個月都飲用12罐葡萄糖,以控制體內的血糖含量。”

被告自稱他不是一個暴行者,也從不以暴力來解決問題。在此案開審的前一天下午,監獄高級醫療行政人員帶他到醫療室會見拿督阿都阿茲醫生及其助手。

“我曾多次詢問阿都阿茲是否可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交談時,卻被告知我的辯護律師和副檢察司正在行政室開會。阿都阿茲曾問我,當開鎗射向該名女人時我有何感受,我回答是完全沒有感覺,因為我根本就不知道當天發生了甚麼事。”

被告繼說:“我承認我平日都有喝酒的習慣,每次喝五六杯啤酒或七八小杯的威士忌都不會醉。若在節慶時,我可以花上六七個小時喝完一支75毫升的威士忌。如果時光能夠倒流,我還是會重復當天的活動,因為開會、吃飯和喝酒已是我十多年來的習慣。”

他也聲稱自己醉酒後特別感到亢奮,通常第二天醒來都會頭痛、嘔吐。總而言之,身體會感到不適。但在案發的第二天,他卻沒有類似的症狀,只是思緒上感到非常的混淆。

“雖然有人叫我做殺人犯,可是我仍然不相信。直至我被帶往吉隆坡警察總部時,我向家人證實後才接受這個事實……。我向我的父親道歉,因為我已為我的家庭帶來了恥辱……。”


下週預告:被告李福民的四人辯護律師團,特別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出庭供證,除了佐證被告是一名低血糖患者之外,也講述低血糖患者的行為與狀況。


Monday, November 17,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被控謀殺(二)


第二集

女會計師遭一鎗奪命
名門子弟被控謀殺罪


在皇宮路胡亂開鎗的李福民被警探制伏後,一場驚心動魄的混亂場面終告結束。在場的其中一名警察伍長拉查利,看到李月友躺在將相轎車內,顯然已不省人事。他立刻打碎後邊右車門的小鏡,然後在公眾協助之下將李月友移出送往醫院。

過後法醫證實,女會計師李月友(時年52歲)的致命一鎗是被子彈射入胸腔,致傷身體重要器官而當場坐斃在司機座上。

法醫的解剖發現死者的前右胸有一道撕痕,約有3.7厘米乘2厘米大。這道撕痕通過第6節的肋空間延伸到胸腔的部位,之後穿至右心室、左肺門,再到腰部左邊。她身上的第11節斷折的胸椎骨也發現有一枚子彈。

在案發現場被捕的李福民,被押返警局接受調查時,頻頻以粗口責罵查案警官萬國財助理警監為何要逮捕他。由於他滿身酒氣,查案警官唯有等至翌日(2000年8月23日)才向他錄取告誡口供書。

這宗名門子弟醉酒鎗殺女會計師案轟動全國,最感傷心悲痛的,莫過於他的母親王清金。向來熱心社會公益的王清金,難以置信她的長子竟然會鬧出開鎗殺人的罪行。

李福民的涉案,也令親屬深感震驚。在親屬眼中,他一向來都是一名開心、樂觀及溫和的人,更不是一名有暴力傾向的人。為何這回闖下滔天大罪,他們也難以理解。

此案的另一個傷心人,乃是李月友的丈夫陳國興(時年五十餘歲)。案發當日,擔任汽車零件公司主管的陳國興,正在沙巴山打根公幹。當他接獲妻子遇害的噩訊後,立刻飛返吉隆坡了解實情及辦理後事。

陳國興與家人悲慟抱頭痛哭,他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我不認識殺妻的嫌兇。我不在乎嫌兇會受到怎樣的對付,我所關心的是妻子能夠安息及兩名女兒的情況……。”

8月30日,李福民被押上推事庭面控,控狀指他於2000年8月22日晚上7點55分左右在隆市皇宮路做出一項足於致死他人的行為,導致李月友死亡,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李國民在法庭面控時,他的家人也應他的要求,沒有到場。過後,此案獲准移交高等法庭審理,而被告李國民全程由兩名律師陪同出庭。

約一年後,此案於2001年10月初在吉隆坡高庭開審。當晚目擊李福民開鎗的女死者同事林珍倩(時年32歲,稅務主管)、德士司機拉欣哈倫(時年49歲)及《星報》攝影記者阿都拉曼(時年38歲),都成為重要證人。

李福民事發後被押往醫院檢驗的醫藥報告,成為案中的重要證物。當日為李福民測量酒精的急救部醫生巴萬威魯,在法庭供詞時證實李福民的酒精報告呈陽性。

這名醫生敘述當日情況時說:“8月23日凌晨1點15分,萬國財助理警監帶著一名年約五十歲的男子到來醫院,要求為這名男子測量酒精。當時這名男子是雙手交叉被扣著。”

巴萬威魯醫生說:“這名男子一直都要求我把手銬解開,並嚷著要聯絡他的妻子。我指示他坐下後,他清楚的說出他的全名叫李福民。我問他為何會被警方逮捕,他答稱是下午(8月22日)喝了一些酒,但卻不知道警方逮捕他的原因。”

“過後,這名男子很合作的進行了血尿檢驗。李福民的醫藥報告酒精成份呈陽性,是因為他自己曾承認在事件發生前他確實有喝酒,而且他的行為顯示他曾喝酒,徵兆是他的呼吸有酒味、臉色通紅、走路不穩定、手發抖、口齒不清及煩躁不安……。”

當巴萬威魯醫生被被告律師盤詰,指患有低血糖的人士說話時也會含糊不清、情緒受到困擾、煩躁、焦慮不安、走路不穩定、思緒混亂及心跳不正常等等之時,她不排除這種可能性。

巴萬威魯醫生也不否認低血糖也可能發生與醉酒後類似的徵兆,但若低血糖患者不施於治療,他可能昏迷不醒、中風甚至死亡。她也承認沒有為被告進行血糖水平的檢查。

另一方面,化驗師的報告也證實李福民的血液及尿液含有酒精,其成份對人體會有一定的影響。

來自八打靈再也化學局的化驗師潘賢告訴法庭:“被告的血液樣本經過化驗後,證實每100毫升的血液中合有198毫克的乙醇(Ethyl alcohol),而每100毫升的尿液中,也含有275毫克的乙醇。這些酒精的成份,足以對人體作著一定的影響。”

這名化驗師也為案中的20多個證物樣本進行化驗,包括女死者的胸圍、8枚口徑9毫米的子彈殼及一把口徑9毫米的華爾特自動手鎗(Walter P5)。在這件胸圍靠近中央部分的右罩杯有一個子彈孔,而化驗師證實這個彈孔是射發該把自華爾特手鎗。


下週預告:高庭法官奧古斯汀保羅依據被告醉酒的程度及控方出示的證據,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在刑事法典第300項條文的(d)節下出庭答辯。


Wednesday, November 12,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醉酒開鎗(一)



第一集

名門子弟醉酒開鎗
子彈射斃女會計師



李福民出身名門望族,他的祖父敦李孝式是我國第一任財政部長兼馬華創黨人之一,父親拿督李劍橋是著名銀行家兼雪隆廣東會館會長,母親王清金熱心公益,擔任大馬紅新月會全國總秘書卅餘年。

洋名kenneth的李福民,是一名屋業發展商。早年他迎娶前模特兒諾莎拉莎華蒂時,皈依了伊斯蘭教,並取名為奧瑪依斯干達李阿都拉。

2000年8月22日這一天,時年50歲的李福民較遲起床,當他到達公司準備出席董事會議時,已是上午11點多。這次的董事會議鬧得很不愉快,起因是當李福民在會議上提出一些不利公司投資中國的問題時,竟與其中一名董事就利益的沖突而發生劇烈爭執。

董事會議於下午1點45分結束後,李福民與其中3名董事前往經常光顧的蕉賴餐館吃午餐,而這回的餐局充斥著失落的氛圍。

平日午餐或打完高爾夫球後,李福民都有喝啤酒的習慣,傍晚吃晚餐時,他喜歡喝威士忌,吃西餐則喝香檳。他的酒量不差,一個人可在六七個小時內喝完一瓶威士忌。

這次的午餐他也不例外。他們四人邊聊天邊喝酒,直到傍晚7點多才帶著醉意分手,而李福民則駕著他的列號WS9富豪轎車離開餐館……。

晚上近約8點,吉隆坡的皇宮路交通如常般的繁忙。這時,在隆市燕美路一間公司擔任會計師的李月友(洋名Linda,時年52歲),駕著她的銀色國產將相轎車,取道皇宮路準備返回八打靈再也美嘉花園的住家。

曾在內陸稅收局服務並提早退休加入私人會計公司的李月友,平日下班返家都會先送一名同事前往舊巴生路,而這一天剛好該名同事請病假,故此她就取道皇宮路回家。

就在經過皇宮路之際,李月友的將相轎車突被從後而來的一輛轎車撞上,她立刻停車準備與對方理論。事情就是如此的巧,撞上她轎車的人,就是駕著富豪轎車的李福民。

這場小車禍頓時打亂了當時的交通秩序,許多車輛都被逼紛紛停下。李月友的同事林珍倩(時年32歲,稅務主管)當時正駕車途經國家語文出版局路/皇宮路的交匯路口返家。

當她停車的那一刻,立時聽到車外傳來一聲鎗響。這時,她看到一輛富豪轎車橫擺在路中央,而這輛轎車的左側停著一輛德士。德士司機和李福民則站在德士旁。

接著,她看到背著她的李福民站在富豪轎車的右邊,向前胡亂的再開了一鎗。她見到對方有鎗時,前頭的車後退,她也急忙把車後退。當時她的車子是處在兩輛並排車子的後中間,前左是將相(李月友的車),前右是另一輛花蝴蝶轎車。

林珍倩看到李福友開了第2鎗後,又看見他跑到將相的車旁,多次喝令車內的李月友出來。他還用手鎗敲擊將相的司機門,更試圖打開車門。坐在車內的李月友,一直都沒有下車。

此時的李福民臉色通紅,怒氣沖沖的走到將相的右前端。他站了一會兒後,單手舉起鎗向將相的司機座開了第3鎗。

較早前,德士司機拉欣哈倫(時年49歲)被橫陳在路中央的富豪轎車檔著去路無法前進。此時,持著手鎗的李福民兇神惡煞跑上前,喝令他下車。他聽從指示下車時,對方將鎗指著他的頭部和腹部。拉欣哈倫不敢輕舉妄動,依照對方吩咐立直身體,對方豎起左拇指,並聽到他以英語說:Good!

拉欣哈倫站在德士旁與李福民對峙約10分鐘後,李福民突然轉頭望向右邊,留意到有一輛將相轎車緩緩的駛過。李福民跑前用手鎗敲擊將相的車門,拉欣哈倫趁機跑開。

李福民朝將相轎車開鎗射擊的一幕,也落在受困在該處的《星報》攝影記者阿都拉曼(時年38歲)的眼中。

李福民開鎗後,阿都拉曼看到他步下天橋,途中尚坐在路旁約有30秒。阿都拉曼還大膽的對著李福民拋擲小石,對方卻沒有反應。

隨後,阿都拉曼看到李福民倚靠在德士旁,似乎想要截停德士。這時,他又看到李福民舉起手鎗,不過沒有子彈射出。此時,他聽到有人群在喊:子彈用完了……。

當時的人群,都躲在路旁的樹後及草叢,同時也有一些人來回越過馬路。當李福民用鎗指著人群時,人群就後退,當一看到李福民沒有拿鎗對著他們時,人群又從樹後及草叢跑出來。

在緊張的氣氛中,身穿便衣的市警重案組警長西華古瑪及伍長依祖汀趕抵現場。他們趁李福民不留意之際,沖前緊緊的抱著他不放,在掙扎中將他制伏,並從他手上起獲一把華爾特P5型9毫米自動手鎗。


下週預告:開鎗混亂場面結束後,警探與公眾將中鎗的李月友移出車外送院。法醫證實李月友的致命一鎗是被子彈射入胸腔,致傷身體重要器官而當場斃命在司機座。


Thursday, November 6, 2014

諾蘇惹麗案之巴士司機獄中絞刑(三)


第三集(完結篇)

11間接證據8大推斷
法官判司機絞刑至死


被控在巴士上姦殺女工程師諾蘇惹麗的巴士司機韓納菲之下場,終在2002年4月26日敲定。沙亞南高庭經過62天的審訊後,在這一天作出裁決,宣判韓納菲的謀殺及強姦兩罪成立。

在謀殺罪名下,韓納菲被判絞刑至死,而在強姦罪名下則被判最高刑罰坐牢20年和鞭笞12下。法官拿督希山慕丁也宣判刑期從被捕日算起,至於死刑及鞭刑,則以死刑優先執行。

法官下判時,形容被告在整個審訊過程中,都無法對控方的指控提出任何疑點。反之,控方在兩項指控中提出的證據都令到法庭滿意,證明被告是謀殺女工程師諾蘇惹麗的兇手。

法官在此案成功取得11項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並從中作出8項推斷,在在的佐證被告確實幹下姦殺諾蘇惹麗的罪行。

法官提出的第一項間接證據是,從法醫的化驗顯示,被告的精液被發現殘留在死者的陰道裡,而另一名病理學家的證詞,也證明死者的處女膜剛剛破裂,顯然是被強姦所致。

第二項間接證據顯示,3名證人菲德里、馬沙和瑪西里(武吉丁宜建築工地的印尼勞工)發現被告曾於2000年10月7日早上9點許,把巴士停在武吉丁宜工地達30分鐘。其中兩名證人(菲德里和馬沙)還看到有人把衣物從被告的巴士內拋出,這些衣物包括死者的裙子、T恤、內衣和底褲。

法官斷定被告當天是沒有理由把巴士停在該處的,因為該工地並不是被告的駕駛路線。

另一項間接證據是學生證人迪文的證詞。法官引述這名學生證人的證詞表示,迪文曾於當天早上8點45分看到被告駕駛的巴士WDE4256停在池龍花園的柏卡格巷。迪文也看到一名赤裸上身及披頭散髮的女子,驚慌的敲打巴士車窗求救。

法官繼說:“當時騎坐腳踏車追蹤該輛巴士的迪文,也從車窗看到巴士司機正把褲子穿上。當迪文和另3名男子追上時,巴士司機便把巴士開往他處。”

另一項間接證據是來自巴士公司多名職員的證詞。這些職員的證詞顯示,事發當日的早上7點,被告確實奉命駕駛巴生港口往返吉隆坡的路線,而池龍花園及武吉丁宜並不在路線的範圍內。

除此之外,巴士公司的主任也證實死者持有的巴士票,是由被告所駕駛的巴士WDE4256的售票機發出的。

從上述的幾項間接證據,法官因而作出8項推斷,其中包括:(一)該輛巴士確實是由被告駕駛,(二)在巴士上求救的受害人確實是諾蘇惹麗,(三)被告的確在上述地點時間姦殺諾蘇惹麗,並以衣物勒死諾蘇惹麗及以硬物敲擊她的頭部,(四)被告將諾蘇惹麗的屍體抱出巴士及拋在武吉丁宜的工地上,(五)姦殺諾蘇惹麗後,被告尚取走死者的手機及項鏈。

韓納菲的強姦罪被重判坐牢20年及鞭笞12下,在當年來言是前所未有的。在此之前,未有強姦犯曾被施予最高的刑罰。法庭的這項判決,也反映了總檢察署要求法庭對強姦犯施以最高刑罰的決心。

約四年後,韓納菲向聯邦法庭上訴的案件開審。聯邦法院五司於2006年12月12日作出一致裁決,駁回這項上訴,維持高庭的判決。

兩年後,韓納菲向最高元首尋求寬赦的機會也被駁回。2008年12月19日的清晨,韓納菲在雪蘭莪州加影監獄絞刑正法,為他的罪惡付出一生的代價!

而諾蘇惹麗之遇害,也敲起了巴士安全的警鐘!引起朝野爭議的兩大重點,其一是巴士張貼的墨鏡及廣告,其二是巴士沒有剪票員隨行。

時任首相馬哈迪在表達對此宗“高檔案件”(high profile case)極為關注之餘,聲稱政府會考慮將巴士墨鏡換回透明鏡及不准在巴士張貼廣告。他認為這些墨鏡及五顏六色的廣告,往往檔著人們的視線,無法看到巴士內的情形。

時任交通部長林良實也聲稱政府會徹查巴士公司沒有聘請剪票員隨行之措施。過往,由於人力來源短缺,交通部准許巴士公司在屬下巴士擁有安全自動門設施及自動收費設備下,可豁免聘用剪票員。

另一個令公眾譁然的揭露是,陸路交通局從來都沒有對那些申請駕駛公共車輛的人士,翻查他們是否有犯罪記錄。一般的程序,只是規定申請者必需提呈醫藥檢查報告就可過關。

亡羊補牢,為時末晚!但若然要用一條人命來喚醒執政當局的安全醒悟,這個代價畢竟來得太大了!




下週預告:李福民出身名門望族,祖父是我國首任財政部長敦李孝式,父親是銀行家拿督李劍橋。2000年8月22日晚近8點,他醉酒駕車經過皇宮路時,開鎗擊斃尚在司機座的女會計師李月友。


Monday, November 3, 2014

諾蘇惹麗案之殺人拋屍分道堤(二)


第二集

學生工友追蹤死亡巴士
司機殺人後拋屍分道堤



在巴士上涉嫌姦殺電腦工程師諾蘇惹麗(Noor Suzaily)的巴士司機哈納菲,被控上法庭時面對兩大罪狀指控。

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00年10月7日早上8點50分至9點15分之間,在武吉丁宜路住宅區致死電腦工程師諾蘇惹麗,觸犯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第二項控狀指他在上述時間及地點強姦諾蘇惹麗,觸犯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並可另加罰款及鞭笞。

此案經過過堂一般的司法程序後,於2001年3月12日在沙亞南高庭開審。在62天的陸續審訊期間,控方傳召55名證人供證,而其中數名目擊者更是指證哈納菲殺人的重要證人,案發過程也逐一公諸於世。

案發當日上午約7點30分,諾蘇惹麗提著手提袋,身穿黑色長袖襯衫及黑底花式長裙離開甘榜峇魯住家,約半小時後她在吉隆坡巴生車站登上一輛Kiara快速巴士,前往巴生港口 。

當時整輛巴士就只有兩名搭客,即諾蘇惹麗和一名孟加拉青年。當巴士抵達巴生市區時,該名孟加拉青年下車,而巴士再啟程駛往巴生港口。此時的巴士內,只剩下諾蘇惹麗一人。

巴士繼續行駛,但卻沒有依據正常的路線。當巴士經過巴生池龍花園的柏卡格路時,諾蘇惹麗立時感到不對勁。過後不久,巴士在武吉丁宜(良木園斜對面一帶)停下,她急急想跑下車,但發現自動門已經鎖上。

此時,司機露出猙獰面目撲上前。在此緊急時刻,諾蘇惹麗拿起手上的雨傘極力抵抗,但卻無法阻止對方的侵襲。在叫天不應,叫地不聞的情景下,諾蘇惹麗慘被司機姦污。過後,司機尚將她綁起,再將她雞姦。

司機獸性大發之時,披頭散髮及赤著上身的諾蘇惹麗奮力掙扎之餘,猛力拍打車窗求救,而此幕正巧被一名路過該處的中學生看到。

這名印裔中五學生迪文,當時是騎著腳車前往池龍花園補習中心上課。他途經柏卡格巷時,看到一輛巴士停放在反方向,它沒有開動,也沒有搭客上下。

當天的天氣晴朗,陽光猛烈。巴士的車窗雖然貼上墨鏡紙,但在陽光照射之下,迪文看到一名半裸女子在拍打著車窗。

他好奇的趨前想看個清楚,不料卻被司機發現。這名司機兇神惡煞,對著迪文揚手作出一個“走開”的手勢,隨著立刻開動巴士逃離該處。

迪文覺得事有蹊蹺,此時正遇上一名華裔男子騎坐摩多路經該處。迪文立即截停這名騎士,並將剛才所見告訴了他。這名騎士也覺得巴士內的女子可能出事,於是連同迪文一起朝巴士行駛的方向追去。

兩人追至轉入森包路的交通圈時,發現巴士突然在路旁停下。從巴士車窗望去,迪文看到司機在車內走廊邊走邊拉起褲子穿上。

迪文不敢走前,連忙跑到附近住家求助。他向一名五十餘歲的華裔男子借用電話報警,而摩多騎士則繼續追蹤該輛巴士。

之後,迪文與該名華裔屋主一起追出,途中遇到一名教車官。三人聯同摩多騎士追至森包路時,巴士司機顯然發現被人追蹤。他停下巴士,舉起手指向他們破口大罵,但他們無法聽到他在罵些甚麼。

在喝罵一輪後,司機穿上衣服準備駕巴士逃走。由於森巴路狹窄得很,巴士倒退數次才能開動逃離。當巴士飛速轉入池龍花園後,從後追來的四人發現巴士已不知所蹤。

在上午約9點15分,這輛巴士在武吉丁宜的一個工地出現。就在這裡,司機痛下毒手,拿起諾蘇惹麗穿戴的頭巾將她勒斃。過後司機把諾蘇惹麗的衣物拋出巴士,之後又抱起已斃命的諾蘇惹麗扔在分界堤處。

司機將死者衣物拋下巴士的一幕,正好被武吉丁宜建築工地的三名印尼勞工看到。這些準備開工的勞工早前看到巴士駛入工地,停留約30分鐘。過後,他們看到有人打開車門將衣物拋出,之後又駛離工地。

其中一名印尼勞工菲德里(時年22歲)與同事馬沙跑前查看,發現拋下的衣物都是女人的衣服。此時,巴士正U轉進入旁邊的小路,並在化糞池附近停下來。

菲德里與馬沙急步跑前接近該輛巴士時,看到司機好像是在拉開褲鏈要小解,隨著他們看到司機坐回司機座位。菲德里好奇,於是靠近司機座位透過較下的車窗與司機聊談,並問司機“你來這裡做甚麼?”

司機聲稱他是到來散散心,過後叫菲德里和馬沙走開。當菲德里回稱“你干嘛叫我走?”之時,司機頓時臉色變得蒼白,隨著立刻開動巴士離開。當司機駛往約200公尺時尚停下來回頭張望,確定無人跟上來後立刻揚長而去!


下週預告:法官從此案取得的11項間接證據作出8項推斷,佐證被告確實幹下姦殺電腦女工程師諾蘇惹麗的罪行。法官依案判決被告死刑及坐牢20年和鞭笞12下。


Thursday, October 23, 2014

諾蘇惹麗案之巴士司機車上姦殺女乘客(一)


第一集

赴約會男友踏上死亡旅程
女工程師遭巴士司機姦殺



2000年10月8日的中文報有一則簡短的新聞報導:

“一名印尼籍女郎疑被姦殺後,遭人棄屍在班達馬蘭峇杜運卓路的分界堤。巴生警局高級調查官拉末阿里芬透露,屍體在10月7日下午3點30分被發現時,全身一絲不掛,臉部烏青,頸項綁著一條絲巾,雙腳則穿著一雙鞋子。

“死者身上並沒有任何傷痕,警方相信死者是在附近遭人姦殺後,被兇手移到該處。死者年齡介於20至30歲之間,該屍體是被一名園藝承包商在該處種樹時發現的……。”

警方當日接獲投報後,曾派出警隊趕抵現場調查,惟在現場經過多番搜索,但卻一無所獲。過後,警方在發現屍體約半公里外的較偏僻地點,才發現死者的衣物,但卻找不到死者的身份證件。

較後警方再深入調查,終於查出女死者的身份。原來她是在吉隆坡一間私人醫院擔任電腦工程師的馬來姑娘諾蘇惹麗(Noor Suzaily),家鄉來自玻璃市加央。初時警方誤當她是印尼女郎,乃因屍體過度曝曬,以致膚色轉黑看似印尼人。

時年24歲的諾蘇惹麗是家中的獨生女,上有一個哥哥,下有兩個弟弟,父母與家人視她為掌上明珠,人人都昵稱她的乳名“蘇茜”。年輕貌美的她,性格屈強,自小的心願就是要出國留學,希望憑著所學得以在吉隆坡發展。

1997年,她的父親莫達依布拉欣(市場執行員)為了不要讓她失望,只好向銀行貸款3萬令吉,讓她得償所願前往英國深造,主攻電腦工程學位。

1999年,她考獲電腦工程師學士文憑後,返回吉隆坡尋找工作。在未找到工作的前三個月,她與家人住在加央老家,但一有面試機會她就跑回去吉隆坡。

這樣的兩頭奔波的日子,終告結束。她最後在吉隆坡一間私人醫院尋得一份與電腦有關的工作,並和朋友在甘榜峇魯租房安頓下來。

案發當日(10月7日),她與男朋友約定在巴生港口會面,而在這一天的一大早,她在吉隆坡的巴生車站搭上一輛前往巴生的巴士,孰料卻步上了“死亡旅程”,慘遭巴士司機姦殺棄屍!

警方依據一些目擊者提供的情報,很快就掌握兇徒的身份。10月10日,警方在巴生車站逮捕時年32歲巴士司機哈納菲麥哈山(Hanafi Mat Hassan),並在他身上找回原屬於諾蘇惹麗的一台手機。

警方展開緊密追查,在這名司機引領之下,在巴生市議會一座建築物附近的溝渠,找到諾蘇惹麗的手提袋、鎖匙、身份證和銀行存摺等。警方在突擊檢查巴生中路一間住家時,也起獲諾蘇惹麗的一件金飾。

涉案的哈納菲,原來是一名有案底的通緝犯。警方翻查檔案,證實他曾於1988年在彭亨州的文德甲,因強姦他的前妻而被警方通緝。之後在1994年,他在梳邦再也涉及一宗失信案被捕,過後於1996年更因在登嘉樓涉及一宗搶劫案而被判坐牢30個月。

雖然他有案底,但當他申請巴士司機之職時,並沒有填寫其確實背景。他通過公司的考試後進行面試,之後成功被錄取,但他卻沒有上班。後來他前往公司進行第二次面試後才上班。

由於他擁有三四年的駕駛經驗,之前也曾在巴生一帶服務過,所以巴士公司委派他負責吉隆坡至巴生港口的路線,每天清晨6點從巴生新鎮的公司出發。

哈納菲上班甫10天就鬧出殺人惡行。案發後的當日上午9點45分,他駕巴士回到公司,並向公司負責人投訴指巴士曾在半途拋錨,同時以妻子臨產為理由申請了兩天假期。休假過後他於10月10日照常上班,舉止沒有異樣。

不知是天意,還是偶然!哈納菲當日在巴士上幹下姦殺罪行之際,他的太太艾達(時年25歲)則在巴生中央醫院為他誕下第二個孩子。不料,這名在母胎只有六個月的
嬰孩,因不足月早產而只生存了四天。他在其父被警方逮捕延扣10天時,在嬰兒加護箱內不治。

艾達是哈納菲的第四任太太,之前他的三段婚姻,都是離婚收場。這些前妻為他生下3名兒女。

警方特網過一面,準許艾達抱著用白巾包裹的死嬰,來到巴生警局扣留所外面,讓哈納菲見親生孩子最後一面。雙手被銬的哈納菲與太太會面只約五分鐘,過後讓太太抱著逝世孩子返回吉蘭丹家鄉安葬。


下週預告:巴士司機哈納菲被押上法庭面對兩大罪狀指控,指他致死及強姦電腦女工程師諾蘇惹麗。謀殺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而強姦罪成則可判坐牢最高20年及鞭笞。

Sunday, October 12, 2014

王麗涓案之被告死刑等正法(六)


第六集(完結篇)

強姦謀殺被判死刑
兩次上訴均遭駁回


轟動全國的王麗涓姦殺案,經過高庭52天審訊後終告結案,高庭也擇訂在2005年2月23日作出宣判。

這些天來的審訊所揭發的案情,實令人神共憤。在44名證人的供證中,也逐一揭開當日麗涓如何被擄綁、姦污、殺死及較後屍首被丟棄在陰溝並被潑汽油焚燒的驚人過程。

高庭法官莫哈末依德利斯在長達60頁的判詞中提出多個要點,並認為控方已證明被告阿末那吉的謀殺意圖及強姦罪行,因此他宣判被告兩項罪狀的罪名成立。在謀殺罪名下,他判被告死刑,而在強姦罪名下,他判被告最高刑罰坐牢20年及鞭笞10下。

法官化了一個小時又40分鐘的時間宣讀這份判詞。首先,他針對謀殺控狀作出的裁決說,雖然被告連捅死者兩刀不足以導致死者當場斃命,但是,他以布條緊勒死者的頸部就足可令死者窒息而死,更可況被告較後再以汽油淋屍焚燒。

法官說:“如果死者是死於被告的捅刺,被告就無須再將死者雙手捆綁及勒斃死者,而他也可直接燒屍。另一方面,法醫的證詞及解剖報告也與死者死於勒斃的說法吻合。基於死者雙手被綁的理由,我認為死者是被勒斃的……。”

提及強姦的罪狀時,法官認為王麗涓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時,並非如被告在口供書中所說,指死者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關係。法官強調:“反之,我認為死者是在非自願之下,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法官說:“在被告的口供書中,被告聲稱當他向死者提出性行為的要求時,死者保持沉默,被告接著從座位上取出刀子後,死者才就範。

“在三更半夜的寂靜情況下,被告亮刀即使沒有說話,也已是一種恐嚇行為。死者的驗屍報告,顯示她身上及私處發現的精液,與被告的DNA化驗結果吻合。有鑑於呈堂證物也發現被告的精液,因此我斷定被告確實犯下強姦的罪行。

法官繼說:“本庭(去年)在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之時,被告寧願選擇保持沉默而不願自辯。他的選擇導致法庭喪失獲取他進一步的辯詞機會,因此法庭在控方證據沒有受到挑戰的情況下,必須宣判他罪成。”

法官也引述聯邦法院的判例,指一旦法庭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法庭必須滿意控方的證據沒有受到任何挑戰,而如果辯方在行使保持沉默的權力時沒有提出反駁證據,法庭必須宣判被告罪成。

被告阿末那吉在高庭下判後,被庭警押離法庭之際受到記者追問時撂下這麼的一句話:“我接受法庭的裁決。雖然我被判死刑,但我一點也不感到害怕,因為我早已預料到會有這樣的結果……。

他還對記者說:“法官所說的,是他(法官)的決定。如果有時間,我們(與記者)會再見的……。”

儘管如此,被告的律師在高庭下判時,就向高庭表示會向上訴庭提呈上訴。這也意味著被告的刑罰將會展緩執行。


2006年1月23日,布城司法宮上訴庭開庭研審阿末那吉的上訴案,經過4天的審訊後,上訴庭三司審結此案並保留判決。

直至一年餘後的2007年3月5日,上訴庭三司宣讀判詞,一致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維持沙亞南高庭在2005年所作出的原判。

以拿督阿都阿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宣讀長達89頁的判詞時說,當時死者是為了幫母親到車上拿泊車票而被一個完全陌生和懷著意圖不軌的人擄走,所以死者不可能是在自願下與他發生關係,因此強姦的定罪是正確的。

至於謀殺的定罪,阿都阿茲說,上訴人代表律師的爭論點是指死者的死因不明確,上訴人導致死者死亡的犯罪意圖不確定,因為它必須視死因而定。

法官則認為,不管死因是勒斃、還是受傷使到死者內部出血,還是兩者造成,又或者是被燒死,從證据上來看都是由上訴人施加在死者身上的,再加上上訴人曾強姦死者,因此指上訴人沒有致死死者的意圖是缺乏根據的。

2008年10月12日,被告再向聯邦法院上訴。法院五司以兩天時間聆聽陳詞後,於2009年3月27日宣判,一致駁回阿末那吉的最後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聯邦法院五司在判詞中說,根據化驗報告、環境證據及整體證據,法院達致的結論是,只有被告阿末那吉須為當晚發生在王麗涓身上的事負起責任。

判詞指出,由控方所提呈的環境證據顯示被告有利用有機會強姦及謀殺王麗涓,同時,3名證人在數個地點目睹被告與死者一起。

此外,警方在被告住家起獲的牛仔褲,經檢驗證實染有王麗涓的血跡,而王麗涓的下體發現的男性精液,經過脫氧核糖核酸檢驗(DNA)屬於被告。

隨著兩次的上訴失敗,阿末那吉的唯一生機,是向國家元首要求寬赦。翻查近5年來的記錄,阿末那吉是否已被正法或已獲得寬赦,均毫無消息!


下週預告:在英國畢業的電腦女工程師諾蘇惹麗(Noor Suzaily,時年24歲),於清早乘搭巴士前往巴生港口準備與男友會面,不料在途中竟慘遭巴士司機姦殺棄屍!

Tuesday, October 7, 2014

王麗涓案之被告表罪成立(五)


第五集

被告姦殺表罪成立
放棄自辯保持沉默

警方在追查王麗涓遭姦殺案的過程中,曾逮捕3名擁有王麗涓手機及電腦晶片的可疑男子,同時也證實被告阿末那吉在失去身份證後,於案發的下午3點曾前往警局報失!

原來,案發的凌晨時分(2003年6月14日),小偷阿茲占經過案發現場時,因內急前往小解。當他看到停放該處的國產皇冠轎車時,竟然趁機從車內偷走多樣物件包括手機、電腦晶片及刻有馬來亞銀行字眼的腰包。

過後,阿茲占在雙溪毛糯的一間油站,將電腦晶片賣給他人,而他則多次使用偷來的手機聯絡他的妻子。

警方抽絲剝茧追查王麗涓的手機記錄時,終查出這兩人的行蹤,並將他們連同一名當時在場者逮捕。阿茲占尚被帶往警局,從認人行列中認出事發當晚所見到的阿末那吉。

班底警局一名值勤警員雅沙也證實,當阿末那吉到來警局報失身份證時,他尚勸請對方可以直接前往國民登記局報失。而這名警員也成為指證阿末那吉的重要證人之一。

查案警官慕納迪助理警監在供證時,提出11項人證及物證以證實被告阿末那吉涉案,而這些人證之中則包括阿茲占、雅沙及曾替被告換輪胎等人,從而指證被告是最後單獨接觸王麗涓的人。

在控方傳召44名證人作證後,此案晉入控辯雙方陳詞的司法程序。辯方律師韓聶夫在其厚達420頁的書面陳詞中,力指被告殺人證據不足和口供書缺乏法律價值而要求高庭裁決被告無罪,無須上庭自辯。

辯方律師的其中一個重要論點,是放在被告的口供書,並指這份口供書的供詞疑點重重。

這名律師說:“有關口供書內容提到被告與死者在一起時,曾拿出死者的護照來對照,並發現自己擄錯人,之後更與死者討論如何釋放她等問題。由此可見,若被告有殺人意圖,他絕對不會與死者討論釋放她的問題,所以被告肯定沒有殺人及強姦死者的動機。

“加上當被告以開玩笑口吻表示要與死者發生性關係時,死者在聽完後也只是保持沉默,並依照被告指示自動到車後座。當兩人發生性關係後,死者也沒有哭泣或生氣等反應。”

律師繼說:“從以上種種現象也可看出被告並沒有強迫或威脅死者性交,而是死者自願這樣做的……。”

另外,律師也說:“被告失手刺傷死者後,也向死者表示他並非有意,而是因慌張
所致。期間被告更急著設法送死者到醫院治療,這也證明被告沒有殺人的動機。”

律師也指死者和被告在一起時,曾被數名證人目睹,由此也證明死者有許多次逃生的機會,但是她卻表現淡定,顯示死者並非身處在險境之中。

控方陳詞時,逐點反駁辯方的論點。副檢察司沙列胡丁告訴法庭,從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結果顯示,由死者私處採集的精液屬於被告所有,而且死者由於處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顯然是被迫和被告發生性關係的。

副檢察司說:“證據證明死者是由被告擄走,律師指兩人之間有約的說法並不存在。從死者遭被告擄走至屍體被發現的期間,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她是自願和被告發生性關係。

他問道:“試想一名女性在凌晨被擄走並被帶到數個地方,身處‘恐怖之旅’長達6個小時的她,難道會自願承受任何施加在她身上的事故嗎?如果所謂的死者自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說法可以接受的話,為何被告要殺死她呢?”

副檢察司強調:“被告殺死死者足可證明他要毀滅所有關於他曾和死者接觸的證據,以免露出馬腳使他無法消遙法外。

“其實當被告由推事錄取口供時,他已承認強姦了死者。被告也招認當時他是將刀子放在車內的儲物格,並要死者跟隨他的指示配合。身為一名弱質女流的死者,在被一名陌生人深夜擄走,她又能夠保護自己呢!”

控方在175頁的陳詞書中,也列出41個論點來證明被告涉及強姦及謀殺王麗涓。控方甚至放話,即使沒有被告的口供書,控方依然有足夠的證據指證被告涉案。這些證據包括被告的指紋、精液等等。

高庭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被告有三項選擇為自己辯護,一是在證人欄內自辯、二是在犯人欄內自辯,三是保持沉默。

法庭通譯員為被告解釋這三項選擇時說:如果選擇第一項,控辯雙方都可盤問被告,同時被告也須宣誓作證;第二項是控辯雙方不可以盤問被告;第三項是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最終結果是,被告選擇第三項:保持沉默!

下週預告:被告向上訴庭及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兩次上訴均被駁回,維持高庭的死刑判決。


Tuesday, September 30, 2014

王麗涓案之自稱屈打成招(四)


第四集

被告指遭毒打逼供
聲稱麗涓自願性交


被控強姦及謀殺王麗涓的飛機清潔工人阿末那吉,在高庭審訊時向法官申訴,聲稱他是飽受警方恐嚇及毒打後,才在八打靈再也推事替他錄取的告誡口供書裡,承認這兩項罪行。

他聲稱在他被警方逮捕的當日清晨約5點(2003年6月20日),警方就恐嚇他,指倘若他不招認及合作的話,他懷孕的妻子、孩子及父母都會被關進監獄裡。

“我被警方盤問之時,一名警官腳踢我的下體,痛得我跪倒在地,隨後這名警官又踢我的臉頰,令我的頭撞向一個櫥物柜。在場另一名警員點燃一根香煙,作狀要用煙頭灼我的乳頭。

“這名警員把煙頭移到我的右眼處,並恫言說若我不招認,他將會弄瞎我的眼睛。當時我感到很害怕和恐懼,才選擇向警方妥協……。

“當天下午,我被帶到八打靈再也推事庭之前,查案警官還再三叮嚀要我在女推事面對承認有罪。當女推事問我有什麼話想說之時,我乘機告訴她說我要認罪。不過,她卻告訴我這一天只是延長扣留而已,我日後可在法官面前認罪。

“返回八打靈再也警局後,查案警官對我說姦殺案未經求情的判決,是坐牢30年,而他也答應我代向法庭求情。他還告訴我,若求情獲得接受,姦殺案的處罰可減至10到15年監禁。

“他也告訴我在第二天見到馬來男推事時,記得招認。他還假設數個推事可能會發問的問題,例如‘有沒有被打、被恐嚇、被威脅、被強逼等等’。一旦遇到這些問題,查案警官要我一概否認就對了……。”

針對被告阿末那吉的這番指責,法官決定展開“案中案”審訊,以鑑定它是否可成為控方的呈堂證物。“案中案”的裁決是:高庭同意將這份口供書列為呈堂證據,而這份口供書也隨著首次曝光!

負責錄取被告口供書的八打靈再也推事莫哈末羅斯蘭,在法庭宣讀這份口供書。內容節錄如下:“在2003年6月13日晚上11點至11點15分,我到孟沙購物中心尋找一名曾與我結怨已久的人,不過,我要找的對象並不是王麗涓。大約在11點30分,我在二樓停車場看見一名華裔女子,於是我跟著她走向她的國產皇冠轎車。

“當她打開車門要拿東西時,我馬上從後把她推入車內。我隨即也進入車內,威脅她不要聲張及聽從我的指示。

“我隨後駕車載她離開停車場,朝向梳邦機場方向駛去。我們停在光亮的地方,我問她是否認識我,她說不認識我。

“為了確定她的身份,我要她出示她的身份證。她拿出護照,上面註明她的名字及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當時有一輛摩多停在車旁並敲擊車門,那名印裔男子出示警員證,並要我和那女子交出身份證。之後,我再要求對方出示警員證,但是對方拒絕。由於擔心遇上假警,我就馬上駕車離開。當時對方尚朝著車輪開鎗。

“然後,我們駕著車兜兜轉轉,最後停在大道建築工程的一處曠地。我們因為失去身份證而吵了起來。我覺得我和她的關係好像是好朋友,因為我們互相討論事情。

“我過後開玩笑說,要跟她發生關係,她沉默不言。我當時把刀子放在司機位上。然後她表示同意,我們就在車後座發生關係。我相信她是自願的,因為她沒有哭,也沒有對我生氣。

“完事後,我突然感到害怕,於是把刀放在腳上。她突然掙扎,我因為驚訝而因此連刺她兩刀。

“當時有個男子拿著木材走過來,我馬上開車離開,前往一個安全的地方。到達那個地方時,我把車停下來。

“當那女子穿上衣服和褲子後,我要求她不要動,以免流更多的血。我過後把她放在路墩上,我們就坐在那裡休息。我建議送她到醫院。

“後來我把她的手腳和口綁起來。這時候,有兩輛車突然停在我們車子的後面。我看到不遠處有一個被木板蓋著的溝渠洞,我馬上鑽進去。不久後,我又鑽出來,這次看到兩個男人動車內的東西。

“他們離開後,我走上前看,發現那些人把我和那女子的東西全部拿走。我很失望和懊悔,因為我本想用那女子的錢送她到醫院。我不知道能為那女子做些什麼,只是要求她原諒及願她能上天堂。

“過後,我把奄奄一息的她放在溝渠洞內。當時她嘴巴的繩子鬆了,能講話。她對我說她是自願被我遺棄,並叫我離開,因為她說她將會上天堂。她沒有掙扎,也沒有哭泣。

“我過後把木板蓋著那個洞口,然後駕車離開那個地方,把車藏起來。

“隨後我走到一間汽油站,丟掉刀子,然後坐德士回到班底達蘭。到了第二天,我買了兩瓶汽油,在晚上11點30分至12點之間折返現場,把屍體燒毀了……。”


下週預告:高庭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被告選擇保持沉默不自辯!

Sunday, September 21, 2014

王麗涓案之錯失逃生機會(三)


第三集

麗涓被擄遇警截查
錯失兩次逃生機會


王麗涓遭姦殺案於2003年9月15日在沙亞南高庭開審,在眾多證人的供詞裡,其中兩名巡警及陪同家人到機場接姐姐的女書記,皆表示曾與被告阿末那吉和王麗涓相遇,但是卻錯失了救人的機會,同時也不解麗涓為何沒有開聲求救!

在格拉那再也警局任職的拉威德見習伍長(時年35歲),於案發當日(6月13日)晚上約11點15分,聯同另一警員羅斯蘭騎坐摩多在再也工業花園區一帶巡邏時,發現一輛轎車停放在路邊的僻靜處。

當時他與同僚並不為意,繼續他們的巡邏任務。約半小時後他們再經過該處時,發現該輛轎車仍然停留在該處,於是心生懷疑之下前往查看。

拉威德停下摩多步往轎車旁,發現車內有一對男女。當他敲打車窗示意這對男女下車搜查時,坐在司機座的馬來青年(阿末那吉)只較下車窗,拒絕下車。在拉威德三番四次摧促下,他與坐在副座的華裔女子(王麗涓)才交出身份證。

正當女子要開門下車時,男司機立刻對她說:“他們不是警察,可能是劫匪,別開門下車……”!該女子聽後也靜靜不出聲。

當時手拿著警員證的拉威德聽到男司機這段談話時,不禁氣得回應著說:“如果我是劫匪,我早就打搶你們了!你為甚麼害怕警察……。我警告你們,如果再不下車受查,我只好帶你們回去警察局了。”

拉威德此番警告,想不到竟引起該女子的反彈。原本一直都沒有任何異樣的女子,此時向著拉威德做了一連串的膜拜手勢,並將雙手指向男司機。

從女子的手勢看來,她是趁著男司機不注意時作出。拉威德看不明白這些手勢,於是問男司機那是什麼意思。此時,男司機卻突然鎖上車門及較上車窗,然後高速的逃離現場。

一時措手不及的拉威德回過神後,立刻拔鎗朝著逃跑的轎車車輪連開兩鎗,但卻告落空。他和站在另一旁的同僚羅斯蘭立刻跳上摩多追趕,當追到格拉那商業中心時,已失去轎車的跡影。

約大半小時後的凌晨12點,在城中城國家石油公司任職女書記的阿美娜(時年34歲),陪同姐夫、妹妹和妹夫及孩子,分乘兩輛車前往吉隆坡國際機場,準備接載從沙巴回來的姐姐。

當時,阿美娜與一名小外甥坐在姐夫駕駛的靈鹿轎車,而妹夫則駕著一輛客貨車載著妹妹和他們的一名孩子。

在前往機場途中,妹妹突然想起沒有帶奶瓶出門,於是在雙溪威再也的峇利大廈前停下,從後而來的阿美娜與姐夫也停下靈鹿轎車。這時他們才發現,客貨車是停在一輛國產皇冠轎車的前面,而靈鹿則停在國產皇冠轎車的後面。

這家人商討一番後,由妹夫駕著客貨車返回附近的木屋區住家拿奶瓶,而阿美娜與姐夫則留在靈鹿轎車內等候他們。

就在客貨車離開一二分鐘後,有一名男子(阿末那吉)從皇冠轎車跑出來敲擊靈鹿的車窗,原來這名男子是要借起重器,因為皇冠轎車爆了胎。

阿美娜和小外甥依然留在車內。她的姐夫因要趕時間,最初不大想把起重器借給這名男子,但當聽到這名男子聲稱也是要趕時間載送太太去機場後,姐夫不但把起重器借給他,還下車幫他換輪胎。

當兩名大男人在外忙著換輪胎時,阿美娜望向皇冠轎車內,看到一名女子(王麗涓)仍然坐在車內沒有下來。阿美娜感到好奇並心中有氣,心想:“這個女子驕傲得很呢!車子都壞了還坐在車裡不要下來,她老坐在車內幹嘛?”

於是,阿美娜特地跑下車來前去皇冠轎車看個研究,只是那女子一言不發的坐在副座上。當那女子發現阿美娜望著她時,便一直用嘴巴、眼睛和臉部指向正在換輪胎的男子,同時身子也稍微轉向該男子。

阿美娜頓時隱隱約約感到不大對勁,因為從這名女子的臉部表情看來似乎有點害怕之意,而且樣子看起來似乎與該男子是不認識的。

稍後不久,阿美娜的妹妹和妹夫拿了奶瓶回來,她就將心中的疑團告訴妹妹。她的妹妹也覺察到事情古怪,於是告知丈夫。她的丈夫下車查看,並敲擊皇冠轎車的車窗叫該名女子下車,但是該名女子始終都不要下來。

在換著輪胎的男子發現這個情景時,顯得有點緊張。當他望向該女子時,該女子不敢再有異樣,即刻恢復正常。由於換輪胎的工具不符,輪胎無法換成,但是該男子過後還是急急的駕著皇冠轎車離開。

阿美娜和妹妹越想越覺得事情不妙,於是暗中抄下皇冠轎車的車牌號碼……。

兩次的逃生機會,王麗涓都錯失了!為何當時她不打開車門求救?為何她不高聲喊救命?警察在場她還怕甚麼?這些疑問無人能解,除了她本人之外!


下週預告:被告申訴被警毒打招認,並在告誡口供書中自稱麗涓是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同時也述說朝麗涓連刺兩刀的經過。


Friday, September 19, 2014

王麗涓案之清潔工人控姦殺罪 (二)


第二集

失車沾有血跡精液
清潔工人控姦殺罪


王麗涓遇害幾乎已成事實,不過,她的家人漏夜前往馬大醫院辨認焦屍時,卻無法確定這具已面目全非的焦屍,是否就是麗涓。為鑑證焦屍身份,警方特要求麗涓家人抽取血液,以進行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

在王麗涓連人帶車失蹤之後,警方先是尋獲她失蹤時駕用的國產皇冠轎車,過後則在舊巴生路一個建築土地的陰溝內,發現一具女焦屍。

這兩宗失車案及焦屍案,顯然是互有關連。警方後知後覺的感到懷疑之後,最終由雪隆兩地警方,聯合成立一個專案小組追查。隆警是負責調查王麗涓在孟沙購物中心被人擄走的經過,而雪警則負責追查焦屍案的始末。

其實,早在案發的第二天(2003年6月14日),警方已尋獲王麗涓的失車,但警方初時毫無懷疑的將這輛失車,一直停放在警局範圍內,而據警方事後的說法是因電腦連線系統出現故障,以致無法在第一時間查出車主的身份。

直至一具女焦屍於案發第4天(6月17日)被發現後,警方才對這輛失車產生懷疑,過後再展開細密搜索而發現車內留有血跡及精液,同時從陸路交通局取得失車的車主身份。

警方在調查過程中,根據王麗涓失蹤的手機最新記錄,終尋獲麗涓的手機電話卡下落,並逮捕兩名嫌犯。這兩名嫌犯的其中一人,是因擁有麗涓手機電話卡而被捕,另一人則是因售賣這張電話卡而落網。

隨後,警方再掌握更有力的證據,取獲另一名嫌犯的身份證。原來,王麗涓被擄走的當晚,曾有巡警在八打靈再也新都地區的一個偏僻處,發現車內有一對可疑男女,於是上前查問。駕車男子在巡警指示下交出身份證,過後他卻慌張猛踏油門逃離,而這張身份證就此落在巡警手上。

綜合這幾天來的突發事件,警方在案發第7天(6月20日)清晨約5點30分,突擊十五碑地區的班底達南一住家,逮捕將身份證交給巡警而逃離的第三名嫌犯。

這名落網嫌犯是任職機場清潔工人的阿末那吉(時年27歲)。他已婚,妻子任職銀行,育有一名9個月大的孩子。他被捕時妻子尚身懷六甲,準備迎接第二個孩子。

在阿末那吉被警方延長扣留10天的期間,他被警方押返現場調查。在他引領之下,專案小組前往8個地點偵查,包括梳邦機場路一油站曠地、首邦百利後面一條道路、舊巴生路美丹花園和舊巴生路成功花園工業區前的班底大道工地,收集各有關的罪證。

警方在進行這一系列的調查行動之際,接到化驗局的DNA報告,確實了焦屍的身份。與此同時,從美國趕抵大馬的王麗涓丈夫王奕天向當局呈交的妻子牙醫報告,更進一步證實焦屍就是被擄走的王麗涓。

王麗涓在停車場被擄走及被殺,勾劃出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朝野政黨人物關注此案之餘,時任首相署部長萊士雅丁更揚言會將此案的報告提呈給內閣,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罪案,已達到不容忽視的嚴重地步。

麗涓遺體被領出後,她的丈夫王奕天與家人在八打靈再也的聖芳濟天主教堂設靈及舉行追恩祈禱會。當日出席的三百餘人當中,包括多名政治人物。時任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黃家定在追恩會上發言時,聲稱內閣非常關注這類罪案,並會採取防範措施以避免此類案件重演。

麗涓遺體被火化後,骨灰被送回家鄉怡保安放,而王奕天也於7月2日懷著傷感心情返回美國。

7月3日,兩度被延長扣留至14天的阿末那吉,在延扣令到期的這一天,被警方押上地庭,面對兩項罪狀指控。

第一控狀指他於2003年6月14日凌晨1點至5點之間,在八打靈再也縣舊巴生路7英里處強姦王麗涓,抵觸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但不超過20年,並可另加鞭笞。

第二控狀指他在上述日期、地點及時間謀殺王麗涓,抵觸刑事法典第302條。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地庭較後諭令此案交由沙亞南高庭審訊,而高庭也訂於2003年9月15日開審。被告聘有6名律師為他辯護,在法庭列席旁聽的律師,包括代表死者家屬的卡巴星律師及孟沙購物中心停車場管理層聘請的律師。

此案在候審期間,王麗涓的父親王美鍾(時年64歲)於2003年7月29日入稟高庭,起訴孟沙購物中心及停車場的業主及經營者(BR產業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疏忽和失職。

王美鍾在訴訟中指答辯人因疏忽沒有提供麗涓一個安全停車場,導致她被擄走,因此要求答辯人作出賠償。


下週預告:王麗涓連人帶車被擄走時,曾遇上巡警截查及與到機場接姐姐的一家人相遇,但她沒有開聲求救,錯失兩次逃生機會!

Monday, September 8, 2014

王麗涓案之連人帶車遭擄走(一)



第一集

麗涓回國探望病父
返美前夕遭人擄殺




王麗涓出身於一個書香之家,父親王美鍾曾擔任怡保育才國中校長及霹靂州教育局科學組主任,退休後他在股票行任職,退而不休。而她的印裔母親巴麗,是一名專職補習老師。

她自幼聰慧過人,中學時期在初級文憑考試中考獲8A的驕人成績,並是跆拳道黑帶級高手,高中時更是壁球校隊代表。

在美國大學畢業後,洋名Canny Ong的王麗涓在當地一家公司擔任資訊工藝市場分析員之職。在25歲年華,她嫁給了源自新加坡的美籍華僑王奕天(也是擔任資訊工藝市場分析員)。自此之後,夫婦倆定居在美國加州的聖地牙哥。

2003年5月杪,身在美國的麗涓得知父親患病及在馬大醫學中心動手術切除左腎後,她立刻撥電話給母親,表示要回國探望父親。當時她的母親勸阻她不必回國,因為家裡的人尚可照顧老父。

但是,生性孝順的麗涓執意要回來陪伴和照顧父親。在6月1日,時年28歲的麗涓與丈夫暫別,獨自返扺大馬。

回國後的十幾天以來,麗涓一直都留在父親身旁盡孝道。這些天來,她都是駕駛母親使用的國產皇冠轎車(Tiara)。其實,在這四年來,她的母親巴麗單獨租住在吉隆坡美嘉花園的組屋單位,而父親則仍然住在怡保,夫婦兩地相隔。

這部國產皇冠轎車是以王美鍾名字註冊,不過一直以來都是交由巴麗使用,以方便她出外教補習。

6月13日傍晚,麗涓駕著這輛轎車駕載著母親及妹妹,前往孟沙購物中心一間餐廳出席朋友為她而設的餞行聚餐會,因為她已訂了機票準備於翌日(6月14日)飛返美國。

在餞行聚餐會上,麗涓與眾人談笑風生,感慨不知何時才能再相聚。而此刻的麗涓歸心似箭,她不經意的幽幽說道:“我很高興明天就能夠回家囉!我覺得在馬來西亞很不安全……。”當時朋友們也不在意,因為麗涓在這十幾天以來,都常常向朋友們申訴回國後沒有安全感。

在晚上約9點30分,聚餐會即將結束,巴麗表示要自己駕車先回家。愛母心切的麗涓即刻陪同母親到繳費處欲繳付泊車費時,才發覺泊車票根留在車內。

麗涓知道母親腳痛,不便跑到底層的停車場,於是要母親及妹妹在門口等她,讓她自己去付泊車費後,再把車駕上來接送。巴麗等人目送麗涓步往停車場後,耐心的在門口等著。

孰料等了許久,卻不見麗涓駕車出來。此時眾人都感到心急,也擔心會發生事故,於是分頭前往停車場找她。令他們震驚的是,停放在停車場的國產皇冠轎車不見了,同時也沒有麗涓的蹤跡。

巴麗等人一直撥打麗涓的手機,但卻無法接通。他們也向購物中心保安員求助,尋遍了整個停車場,仍然無法找到麗涓。

最終,巴麗等人懷著焦急萬分的心情,於晚上約10點30分前往十五碑警局報案。負責調查此宗投報的再拉尼警長,較後前往事發現場調查,並向與王麗涓共進晚餐的好友了解當時的情況。

王麗涓連人帶車在停車場失蹤後,頓時引起公眾譁然,停車場的安全問題更成為熱議的課題。《新海峽時報》翌日的報導,指麗涓是在停車場內被人擄走,而有關過程都被閉路電視拍了下來。

從閉路電視的錄影像得知,當麗涓走到她的國產皇冠轎車旁時,突然被一名男子挾持推進車內,隨著,該男子駕車載著麗涓離開停車場,並使用麗涓較早前已付款的泊車卡輕易逃走。

錄影像也看到停車場內當時另有兩名男子,當時是晚上9點45分。不過,時任吉隆坡總警長迪爾阿峇較後證實這兩名男子只是路過而已,擄走麗涓者只有一人。由於麗涓家屬沒有接到任何電話,故此警方尚摸不透擄人的動機。

正當眾人都在祈禱麗涓安全歸來之際,警方在案發第二天(6月14日)接獲投報,在巴生路的成功花園工業區,發現一輛可疑國產皇冠轎車,於是將車拖返警局調查。

經過3天的時間,警方終在陸路交通局協助之下,才證實這輛轎車的註冊車主,乃是家居怡保的王美鍾,而當晚被擄走的麗涓就是駕駛這輛轎車的人。

案發第四天(6月17日),麗涓的父母親向馬華公共服務及投訴局主任張天賜求助,並向美國駐大馬大使館投報及賞懸1萬令吉尋找麗涓的下落。

而在這一天的下午3點25分,警方接獲投報指舊巴生路7英里的建築工地,發現一具燒焦的女屍,這個地點與發現失車的地點,僅相隔不到1公里。

當時工地的工人是循著聞到的臭味尋找,竟在一個約3尺深的陰溝內發現一具燒焦的屍體。死者雙手交叉綁著胸前,頸部纏布,腰身以下高度燒焦,小腿斷成數截,屍身也被兩個輪胎壓著,還有兩個木板蓋著藏屍的洞口。


下週預告:案發第四天,警方才驚覺擄人搶車案與焦屍案同屬一案。警方速設專案小組偵查逮捕一名飛機清潔工人,並於事後將他控上法庭面對強姦及謀殺兩罪。


Tuesday, September 2, 2014

諾麗達案之脫離官非(七)


第七集(完結篇)

聯邦法院五司最後裁決
被告全面脫離官司纏身


被控謀殺諾麗達的被告哈聶夫被高庭宣佈無罪釋放時,激動得無法自控的站在犯人欄內落淚痛哭。他的妻子和家人朋友也紛紛衝上前,與他擁抱祝賀。他與妻子相擁的一刻,更是哭成淚人!

哈聶夫在事先已備好的簡短文告中說:“我很感謝妻子和家人給予我的精神支持,我希望能與家人重聚。我也感謝上蒼讓我能在監獄內挨過如惡夢般的6個多月的日子……。”

隨著高庭的宣判,哈聶夫暫時是自由了。沙亞南市政廳也給予7天限期,讓哈聶夫報到回復他的工程師職位。

不過,哈聶夫尚有兩關要闖,即上訴庭及聯邦法院。總檢察署在宣判翌日(2004年7月2日),即刻向吉隆坡高庭主簿署提呈上訴,而時任全國刑事調查部總監慕沙哈山也表示若有新的證據出現,警方將會繼續調查。

約半年後,上訴庭於2005年1月29日作出宣判。由拿督莫達西汀、拿督維拉嘉沙里及拿督峇哈魯汀組成的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駁回控方的上訴,維持高庭無罪釋放的原判。

莫達西汀說:“這宗案件並非控方的錯,而是警方的調查不透切及不完整。在強姦及謀殺案中,法庭都希望能將涉案者送交審判及將之繩之以法,但是此案由於警方的調查不完整,以致控方缺乏證據。”

三司之一的嘉沙里則說:“由於證據清楚顯示案發時有第三者存在,使到我們懷疑死者的死亡,並非答辯人(哈聶夫)所造成。

“由於控方無法提出表面罪證,高庭在沒有傳召哈聶夫出庭答辯而宣判他無罪釋放,乃是正確的判決。”

控方對上訴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兩日後(1月31日),控方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這也是控方的最後上訴途徑。

又等了兩年!聯邦法院終於在2007年11月6日審結此案,法院五司聆聽答辯雙方陳詞後,保留判決及另日裁決。

四個多月後的2008年3月28日,以法官拿督查基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在長達21頁的書面判詞宣判說:“經過詳細研究高庭及上訴庭的判詞後,我們一致認為高庭及上訴庭已正確審察所有的證據,同時也正確使用評估此案間接證據的原則,特別是發現此案很可能是另外一個人謀殺諾麗達……。

“雖然死者體內的精液發現有被告的成份,但這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是致死諾麗達的人,因為被告可以對其DNA的出現作出解釋……。

“而此案出現另一個不知名男子的DNA,對控方的案件已造成障礙,因此,高庭在控方結案時裁決被告無需出庭自辯及宣判被告釋放,乃是正確的。”

隨著聯邦法院駁回控方的最後上訴後,無罪釋放的哈聶夫終於獲得完全的自由了!他在法院聆聽宣判後受訪時說:“五年了!這些年來我備受命案的困懮,至今終於獲得真正的自由。我需要一些時間調整生活的步聚,重新計劃未來的路向……。”

諾麗達案結束了,但尚有一些餘波末了結,那就是6年前(2004年)從事經紀行業的沙弗阿斯林和通訊公司產品市場經理芬蘭籍男子米高查哇,起訴5家報章誹謗及要求賠償2200萬令吉的案件。

這兩名起訴人當年被警方逮捕調查諾麗達案時,因不滿報章的報導影射他們是案中兇手而入稟法庭。

六年後的2010年11月12日,這宗起訴5家報章誹謗的一案,終於審結。承審此案的法官拿督劉美蘭在考量各造代表律師的陳詞後,宣判米高查哇敗訴,同時諭令米高查哇必須賠償9名答辯人共15萬令吉。

法官說:“警方在調查諾麗達命案的期間,曾把起訴人列為嫌犯是一項事實,答辯人(報章)在報導中只是據實報導,即寫明起訴人是命案的嫌犯而非兇手,所以報導的內容不足以構成誹謗。

“警方當時在調查有關案件時,那是一項公開的調查,資料不屬機密,況且被列為嫌犯並不代表是兇手。

“任何人一旦被帶上法庭,就自動喪失隱私權,因為法庭不存在任何機密資料。即使起訴人只是以嫌犯身份被帶上法庭延扣,他的照片也不屬私人資料,不受任何法律的保障。”

10年後的今日,這宗當年轟動一時的美女命案,已逐漸遭人淡忘。現今留下的一大疑問是,誰是兇手?諾麗達的冤情何時得雪?這些年來,此案毫無進展,當年警方聲稱“若有新證據將會繼續調查”的承諾,顯然只是“官方詞令”。不爭的事實是,這宗兇殺案又為國內再添一宗無頭公案矣!


下週預告:在美國求學,過後嫁人定居在加州聖地牙哥的王麗涓,知悉父親病重入院後,立即返國探望老父。在她出席親友為她而設的餞行聚餐會後,她卻在停車場遭人擄走,並慘被姦殺。

Tuesday, August 26, 2014

諾麗達案之被告無罪釋放(六)


第六集

控方舉證出現疑點
官判被告無罪釋放


全國矚目的諾麗達案終於有結果了!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阿都哈密在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於2004年7月1日作出裁決,宣判被控謀殺諾麗達的被告哈聶夫表面罪名不成立,無須出庭自辯,並諭令當庭釋放!

法官作出這項裁決時說,他是謹慎評估所有證人的證詞、案情及推論之後,認為控方無法提出被告的謀殺表面罪證。當他一字一句向站在犯人欄的被告讀出判詞說“哈聶夫,你無罪釋放”時,被告頓時雙手掩臉,當場哭泣。

法官認為此案的一大疑點,乃是案情出現兩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其中一名是曾與諾麗達發生性交及肛交的“不知名1號男子”,另一名則是死者室友阿茱拉當日凌晨回家時所看到的男子。

法官繼說:“從科學鑑證顯示,第一名男子曾與諾麗達發生過性關係,不過無法就此推論他就是殺人兇手。反而我認為,第二名男子更有可能是造案者。”

在分析控方提出的證據時,法官指控方是根據兩項重要的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來指證被告是兇手,不過,這兩項證據均被法庭否決。

第一項間接證據是以兩名保安員(蘇查基和達南巴蘭)的供詞為論據。這兩名保安員表示案發當日(2003年12月5日)凌晨1點許看到被告與死者在一起,而控方依據這個供詞推論被告就是最後一個與死者在一起的人。

第二項間接證據是有關死者死前發生的性行為。控方推論被告曾與死者發生性關係,並以科學鑑證來進一步加強哈聶夫就是最後一個與死者在一起的人。

法官說:“除了這兩項間接證據以證明被告有機會謀殺諾麗達之外,控方也提出謀殺動機,即被告是因妒生恨而犯下此罪行……。”

法官針對控方這三個證據,逐一加以分析。

(一)有關2名保安員的供詞,法官分析說,這2名證人異口同聲表示在12月5日凌晨1點看到被告,而他們對死者及被告的動作及服裝都描繪得差不多一樣。不過,他們在案發日至12月7日之間被警方逮捕前,卻未曾表示在案發前見過被告。

法官說:“蘇查基自稱在案發後情緒混淆,直至17日晚被關進扣留室後,才重新想起案發時之事。而達南巴蘭自稱在案發前兩個月,曾看過被告20至30次,但當警方出示被告照片時,他竟說不認識,直至警方提醒五六次之後,他才改口說認得被告。”

基於這兩名證人供證的方式及口供出現的疑點,因此法官認為法庭無法接受他們的證詞。法官甚至認為,既使這兩名保安員所言屬實,但也無法推論指被告就是兇手,因為沒有其他證據指被告造案。

(二)有關DNA的化驗,法官分析說,雖然化驗報告揭露有一不知名男子的DNA出現在抱枕、捆綁死者雙腳的電線及死者的指甲,同時也發現這名男子的頭髮,但是,被告的頭髮卻沒有被發現。

“從這個發現推論,與死者最後在一起的人,應該是該名不知名男子。這名男子在諾麗達死前的72小時內,彼此曾發生性交及肛交,而這也加強控方認為是熟人所做的推論。”

有關塞著死者嘴巴的小布塊發現含有被告的DNA,法官認為這不足為奇,因為被告經常都與死者在公寓內。布塊含有另一名不知名女人的DNA,則表示曾有他人使用過這塊面巾。

至於8張紙巾上發現沾有被告的精液,法官認為化驗師的試驗無法證明精液干涸的時間,因此控方憑紙巾上的濕精液,指證被告是最後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推論,是無法成立的。

在分析此案重要證人阿茱拉(死者室友)與葉德發的口供時,法官說,這兩名證人在屋內嗅到的強烈人體異味,及之後阿茱拉看到的一個身影,過後又看到一個一邊穿衣一邊走向保安室的男子,都指這名男子的皮膚黝黑像印度人。

“但是當阿茱拉供證認清被告時,證實被告皮膚並不太黑,而且也沒有體臭。另一要點是,阿茱拉可以認出被告的身影。所以,根據這個推論,我認為不知名男子並不是被告。”

(三)有關謀殺動機是“因妒生恨”之推論,法官認為控方的證詞,無法證明這一點。

法官說:“證人林欣建承認與諾麗達的感情非常要好,但這只屬於‘柏拉圖式’。而從其他證人的口供顯示,被告與死者非常親密,感情要好,所以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是為了死者有另一名男子而因妒生恨。”

在綜合這些論據後,法官認為控方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的表面罪名,因此他裁決當庭釋放被告,無須自辯。


下週預告:上訴庭三司及聯邦法院五司先後對此案作出判決時,均認為高庭的裁決無誤而駁回控方的上訴。被告自此脫離官司,回復真正的自由身。


Sunday, August 17, 2014

諾麗達案之精液辨真兇(五)


第五集

不知名男子成案中焦點
曾與死者肛交留下精液


諾麗達案在高庭陸續審訊一個多月後,終於晉入控辯雙方陳詞的司法環節。被告哈聶夫的謀殺表面罪名是否成立,將會在陳詞完畢後揭曉。

代表被告哈聶夫的辯護律師士旦巴南在陳詞中,聲言他一百巴仙肯定案中的“不知名1號男子”,是最後一個與諾麗達發生性行為的人,而這名男子也就是殺死諾麗達的兇手!

律師說:“我敢這麼肯定的說,是因為捆綁諾麗達的電線和黑色乳罩都沾有這名男子的精液。此外,諾麗達房內的抱枕及被單,也有這名男子的精液。

“化驗師在法庭上的供詞,也確認這名‘不知名1號男子’曾與諾麗達發生肛交。與此同時,警方也在諾麗達的被單上發現這名男子和諾麗達的頭髮。”

律師在陳詞中也強調:“這名不知名男子確確實實存在,並不是憑空想像製造出來的人。他目前尚消遙法外,警方也在追查他的行蹤。但我不明白的是,為何警方迄今都無法將他逮捕歸案……。”

提到死者諾麗達的陰部有被告哈聶夫的精液時,律師辯稱“這是因為被告曾在死者死之前一晚與她發生性行為。被告平日也與死者在家裡發生性行為,所以死者房內留下被告精液毫不出奇”。

律師繼說:“根據DNA報告,死者的陰部和肛門都沾有‘不知名1號男子’的精液,可是控方卻排除這名男子是兇手,反而指我的當事人(被告)是兇手,更可況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案發當晚,曾與死者發生性行為。”

律師也指責警方為了迅速偵破這宗高檔案件,草率地將被告提控上庭。他問道:”警方在還沒有完整地調查此案之前,就把被告控上法庭,這對被告來言是有欠公允的。我非常質疑警方的辦案專業能力!”

律師在質疑警方的能力時,再提出另一個論點,即警方在尚未接到被告的DNA報告之前,便以謀殺罪名提控他。這種做法是不可理喻的。

另一個論據是證人阿茱拉的供詞。律師說:死者室友阿茱拉當晚見到一名男子從死者房間跑出來時,那人皮膚黝黑像印度人,可是被告的皮膚並不黑。

提及公寓2名保安員的供詞時,律師懷疑他們曾被警方逼供。他提出疑點說:“在2003年12月5日(案發當天)他們被警方錄取口供時,聲稱在案發當晚沒有看到被告,可是,當他們在5月17日被警方扣留後,卻更改口供說在案發當天凌晨1點15分,看到被告和死者在一起。”

“這兩名保安員的口供前後矛盾,並出現不同版本。他們的口供並不可靠,因此案發現場的證據也不能成立。他們被警方扣留長達7天,因此我極度懷疑警方曾向他們逼供……。”

主控官史丹里代表控方陳詞時,提出被告是因“妒嫉而殺人”的動機。他回覆辯方陳詞說:“諾麗達腳踏兩船的大玩三角戀關係。案情是說一名女子(諾麗達)在同時間愛上兩個男人,其中一男(哈聶夫)得知愛人大玩三角戀後,心生妒嫉之下大為憤怒,最終謀殺了她。”

主控官說:死者室友阿茱拉的供詞證實諾麗達生前同時擁有兩個男朋友,即哈聶夫及林欣建。前者常到死者的住家過夜,而後者曾會見死者家人並一起前往新加坡遊玩。

主控官問道:“根據證人供詞,林欣建很關心諾麗達,而且兩人關係非常親密。這種情況若被另一男友(哈聶夫)識破,他會有甚麼反應?法庭可由此推論,被告是出於妒嫉心而殺害諾麗達的。”

提及證人阿茱拉及葉德發指在案發現場嗅到一股很強烈的人體異味時,主控官認為這極可能是被告在幹案之後,身體大量出汗而發出的體味。

主控官的論點認為:“兇手殺死諾麗達後還做了很多事,例如切斷燙斗、電燈及風扇的電線;撕裂枕頭套、割破死者睡衣、短褲及乳罩,還必須使力致死諾麗達,然後將她捆綁。當時他一定很慌張,因為時間有限導致身體大量冒汗而發出異味……。”

他繼說:“兩名證人表示之前不曾嗅過這種異味,這是因為他們平時踫面時,被告都是穿著整齊,所以沒有冒汗或身體發出異味。法庭不能憑此點而推斷被告不是兇手。”

提及此案出現的“不知名1號男子”,主控官認為這名“男子”並沒有涉及此案,也非此案的關健人物。他說:“就算這名男子涉及此案,也無法讓被告逃脫罪名,因為證據顯示被告是幹案的兇手。”

主控官承認捆綁死者的電線有該名男子的DNA,但有關的電線並不是致死諾麗達的兇物,任何人包括該名男子早前都可能有觸模過有關的電線。

他說:“如果法庭考慮到此疑點,控方認為若該男子真的涉及此案,他也是被告的同謀。根據辯方律師所指,兩者都應該被控。”


下週預告:法官認為此案的一大疑點,乃是案情出現兩名身份不明的男子。第一名男子曾與死者發生過性關係,不過無法就此推論他就是殺人兇手,反而第二名男子更有可能是造案者,故此法官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Tuesday, August 12, 2014

諾麗達案之第三者精液(四)


第四集

法醫指死者性生活頻密
化驗證實有第三者精液


“諾麗達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她是因窒息而死,死前曾發生性行為,陰部也堆積著大量的分泌物……”!控方證人之一的法醫阿都哈林,在諾麗達命案講述解剖報告時,作出此番推論。

任職國家鑑定醫學院主任的阿都哈林告訴高庭,他為死者進行解剖後,證實死者口中塞著的布塊,是導致她窒息而死的原因。他也相信死者被發現臥斃在床時,遇害經已超過6個小時。

從解剖中也顯示,死者的私處有舊傷痕及撕裂的現象,私處左內側也有瘀血。這些瘀血極可能是男人的性器官、或手指或其他東西造成。

法醫從解剖中得知死者的肛門也有撕裂現象及新傷痕,而肛門處的瘀青現象是死者死前所造成的新痕跡,時間應該是死前32個小時內造成的。

法醫認為死者私處的瘀傷是在被逼或粗暴的性行為下所致,如果是自願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是不會留下瘀青的痕跡。另一個原因是死者同時跟多人進行性行為以致。

阿都哈林繼供證說,他在解剖死者頭部及腦部後,發現死者並沒有被殺害的跡象。死者舌頭左下尾端有瘀青、甲狀腺腫大,而這些現象是因被人強逼以東西塞進嘴巴而造成。

法醫也切除死者的舌頭分析,發現舌頭嚴重受傷。他相信是有人將一些東西如塞入布塊進口裡硬住喉嚨而導致身亡。

死者的頭部、頸部、下巴、嘴巴下方及雙耳後面皆出現瘀傷現象,這是因窒息所致的。至於死者是否可能因口交而致傷嘴唇,法醫認為很少人會在達到性高潮時咬自己的嘴唇,口交更不會傷及舌頭。

提及死者雙手雙腳被捆綁之情形,法醫的推論認為死者是在死後才被人以電線綁著手腳,目的可能是要毀屍滅跡。

雖然法醫斷定死者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不過,他排除死者是因玩窒息性的性行為而死。法醫進一步解釋,很少人在玩窒息性的性行為時會要求對方替她綁手或腳,或用塑袋套牢頭部,除非是她自己動手。

法醫不認同被告律師的說法,指死者是利用小布塊、枕頭套及抱枕套套牢頭部來達到性高潮。

法醫也不排除案發之時,現場可能有超過兩個人在場。

案情審訊進入第15天,控方的另一名證人林光文(八打靈再也化驗局的化驗師)在法庭作出驚人揭露時說,他從死者內陰外攝取的精液樣本,經過脫氧核糖核酸(DNA)分析後,發現裡頭含有至少3人的DNA圖譜,分別屬於死者諾麗達、被告哈聶夫及一名“不知名1號男子”。

這名擁有25年化驗工作經驗的證人說:“根據DNA分析結果,在混合的精液污跡上,哈聶夫佔60至70%,諾麗達佔20至25%,而‘不知名1號男子’佔10至15%。”

證人繼說:“依據死者內陰處佔有最多被告的精液,足可證明被告是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其中一人。”

此外,林光文在DNA分析檢驗中,共測出其中11個證物沾有精液。這些證物包括諾麗達的內陰及外陰處、抱枕套、紙巾(8張)、床單、白色抱枕、3片局部床褥及一件黑色乳罩。

在眾多證物之中,林光文也發現“不知名1號男子”的DNA出現在白色抱枕、黑色乳罩、死者左手的指甲樣本、現場搜獲的17根頭髮、用以捆綁死者雙手的黑白電線、死者直腸內攝取的黑色及紅色液體、死者內陰及外陰處。

林光文較早前供證時,曾表示他接獲警方交來的16個樣本以供化驗。但在他化驗的所有樣本中,顯示“不知名1號男子”並不在被警方攝取DNA樣本的16名嫌犯名單內。這個驚人發現,也引起此案兇手是否另有他人的揣測。

這名證人也說,死者口裡掉出的布塊經過DNA化驗後,從布塊上的污跡證實它曾被3人觸摸過。在這些污跡之中,死者佔了70至75%,被告佔20至25%,另5%則屬一名不知名的女性。

林光文的另一個驚人揭露,是指死者曾與一名不知名的男人進行肛交。他是從死者直腸抽取的黑色液體鑑定死者曾有肛交行為,不過,他無法確定有關的肛交是死者生前或死後進行的。

當被告律師盤問證人是否能100%證實被告是最後一位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人時,證人回答說:“我只是從化驗得到有關的結果,所以我不能肯定是100%的準確。”


下週預告:被告哈聶夫的辯護律師在陳詞中,聲言他一百巴仙肯定案中的“不知名1號男子”,是最後一個與諾麗達發生性行為的人,而這名男子也就是殺死諾麗達的兇手!


Tuesday, August 5, 2014

諾麗達案之遇害前做愛兩次(三)


第三集

被告與死者關係親密
命案發生前做愛兩次


案發五個多月後的2004年5月中旬,諾麗達命案在高庭開審了!昔日被警方扣留調查的多名男女嫌犯及兩名公寓保安員,都被傳召為控方證人,以指證工程師哈聶夫的謀殺罪狀。

在金地花園Punchak Prima Galleria高級公寓保安室值勤的其中一名保安員蘇查基,在庭上供證時揭露被告哈聶夫一個星期有五至六次頻密進出該公寓。

在這名證人的印象中,哈聶夫與諾麗達經常在凌晨2點左右回到公寓,兩人的舉止親密,猶如一對情侶,而這種情形也持續了一至兩個月。

案發當日(2003年12月5日),蘇查基表示看到哈聶夫與諾麗達一前一後的進入公寓內,當時男者身穿白色有領T恤及牛仔褲,女者則穿著寬鬆T恤及膝短褲。

自命案發生後,蘇查基曾先後於12月5日、8日及16日,3次前往警局錄取口供。第一次錄取口供時,蘇查基聲稱他只是講述12月4日發生的事,過後他靜下來回想,發現口供還有需要補充,因此才再次前往警局。

在補充之前的口供後,蘇查基於12月18日被警方扣留,至20日晚獲釋。他所作的“補充”口供指他曾目睹哈聶夫於事發凌晨出現在諾麗達的公寓。

蘇查基的口供,備受被告律師的揶揄。律師諷刺他“被警方扣留前他忘了一些事,但在被警方扣留後卻突然間想起這些事……。”

被告律師也在庭上多次盤詰蘇查基有關案發當日警方扺達現場查問他的情況,包括到場的警員人數、首輛抵達的警車有多少人、負責查問他的警員是誰、查問內容及時間等等問題時,他皆以“不確定”、“不記得”回答。被告律師怒責這名證人捏造證詞,並直指這名證人是為了脫嫌而將罪名推給哈聶夫。

另一名供證的保安員達南巴蘭,於案發當日凌晨4點15分在保安室聽到一名女子在公寓七樓露台,高喊“有人逃跑,有人逃跑……”,而他過後也陪同到來求助的房客(諾麗達女房東的男友葉德發),前往諾麗達的房間查看。

過後,達南巴蘭通知另一名保安員有關發生命案之事,然後他坐在保安室等候警方的到來。

達南巴蘭也被警方錄取3份口供。第一份及第二份口供書沒提到哈聶夫和諾麗達在事發凌晨出現在公寓之事,但是直至他於12月17日被警方扣留後,在第三份口供書裡才提及見到哈聶夫之事。

針對這3份口供書,被告律師質疑這名證人的證詞,而這名證人在庭上解釋此事時,聲稱當時他是因為害怕,所以不敢當場指認警方出示的被告照片,只是推說不認識被告。

死者諾麗達與被告哈聶夫的親密關係,在法庭上獲得死者女房東兼好友阿茱拉的證實。阿茱拉說,諾麗達生前有兩位男朋友,他們是哈聶夫和林欣建。除此之外,她也有一名前男友凱魯。

阿茱拉告訴法庭,諾麗達的其中一名男朋友哈聶夫,在她遇害前的兩個月,經常到來公寓過夜,但她不清楚過夜的次數有幾多。不過,她曾親眼看過哈聶夫有兩次在諾麗達的房間,當時是晚上7點30分至8點之間。

諾麗達的性生活,在辯控雙方的證詞中,逐一曝光。較早前,她的男友林欣建供證時,極力否認他曾與諾麗達發生過性關係。當律師質疑他的口供時,林欣建激動的說:“沒有!我們從來不曾有過性行為……。”

林欣建聲稱他與諾麗達的關係,只是非常密切的要好朋友,而他多次載送諾麗達前往玻璃市、亞羅士打及新加坡,都是因為工作關係。諾麗達當時只是乘搭順風車而已。

查案警官沙魯助理警監在陳述案情時,指被告被警方錄取口供時,承認在命案發生的前一天,曾與諾麗達做愛兩次。

查案警官說:“被告被錄取口供時,告訴警方他是在12月3日晚上10點15分,前往諾麗達的住所接她到Hard Rock Cafe尋歡,當時他的朋友也在場。”

他繼說:“被告是在凌晨約1點30分,從Hard Rock Cafe載諾麗達回家,之後在她家裡與她發生兩次的性行為。他是在她的體內射精。約凌晨3點30分,他離開公寓返回沙亞南住家。”

被告在口供書中也說,當日(12月4日)他照常上班,至下午4點30分下班後就直接回家睡覺。6點30分睡來後載孩子去補習,過後又到火車站接妻子。晚上他的妹夫及姐夫到來作客。客人離開後他觀看電視,不久就上床睡覺了。

他告訴警方,他是於12月5日早上10點多,從一名朋友口中得知諾麗達遇害的消息。


下週預告:法醫供詞指諾麗達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死前曾發生性行為。而化驗師揭露死者陰部內除了含有被告的精液之外,也另有一名“不知名1號男子”的精液。


Wednesday, July 30, 2014

諾麗達案之親密男友控謀殺(二)


第二集

警捕10男女調查
親密男友控謀殺


2003年12月5日凌晨5點20分,十五碑警方接獲投報指金地花園Punchak Prima Galleria高級公寓發生命案後,立即派員趕往現場,而查案警官沙魯助理警監也於清晨約6點扺步進入公寓調查。

沙魯踏入諾麗達的房間,首先視察週圍環境,發現房內並無凌亂狀況,惟卻看到一盞燈掉落在地,房門前靠近床褥尾端有斷落的電線,冷氣沒開。

隨後他掀起覆蓋著諾麗達身上的被單,發現諾麗達一絲不掛的伏臥在床,雙腳尚被電線綑綁著。綁著雙腳的電線一圈一圈的纏繞後打了結,同時也綁上一件乳罩及打上結。

沙魯略為檢查諾麗達的屍體,發現她身上沒有明顯傷痕。當時諾麗達尚戴著耳環、項鏈及銀色戒指。他繼續檢查證物時,在床上發現兩個枕頭(其中一個枕頭上有一團小毛巾)及兩條乳罩肩帶,而諾麗達的膝蓋下也發現有熨斗的電線。

沙魯再從諾麗達房間內的一個垃圾桶內,搜獲一件睡衣、一件黑色短褲、一件米色乳罩、一團紙巾及一個連接著黑色電線的插頭。

從垃圾桶取出的紙巾尚是潮濕的,沙魯相信裡頭沾有精液。他從諾麗達躺著的床單上發現有明顯的水跡,並且嗅到一股尿味。他斷定這是諾麗達小解後所留下的痕跡。

過後,沙魯將案發現場搜獲的站立式風扇(電線已被割斷)、熨斗及拉圾桶內的物件,送往化驗局進行指紋檢驗。不過,其他證物如床褥上的電線、房裡的電燈及拉圾桶都沒有送往作指紋檢驗,因為他認為這是不需要的。

從現場調查,沙魯深信諾麗達所住的單位並沒有被爆竊的現象,但是令警方難解的是,諾麗達的手機卻不見了。為了追查這部手機的蹤跡,沙魯過後也聯絡明訊公司,但卻得知該部手機並沒有人使用。

警方偵騎四出調查這宗謀殺案,凡曾與諾麗達有所接觸的人士都受到盤查,包括諾麗達身邊的男女朋友及公寓的3名保安員。

經過連日的偵查,警方共逮捕了10名男女,其中9名嫌犯在延長扣留令分別到期後,都獲得釋放。

案發後第17天(12月22日),時任吉隆坡總警長迪爾阿峇宣佈警方已偵破此案,而嫌兇就是諾麗達的親密男友哈聶夫(時年36歲,印裔穆斯林)。

這一天上午約10點,哈聶夫被警方押上吉隆坡推事庭面控,罪狀指他於2003年12月5日凌晨1點30分至4點之間,在金地花園的Punchak Prima Galleria公寓一單位,殺死22歲女市場執行員諾麗達,觸犯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罪名若成立,唯一刑罰是死刑。

哈聶夫住在沙亞南,在沙亞南市議會擔任總工程師之職。他是一名前排球國手,而且也是大馬排球總會的其中一名副會長。

控方申請將此案移交高庭審訊,獲得推事批准,並訂於2004年5月在高庭開審。這項司法程序在短短五分鐘內完成,隨後被告哈聶夫則被押往雙溪毛糯監獄候審。

正當此案尚在等候高庭開審之際,曾被警方逮捕調查此案的兩名人士分別於2004年3月26日及4月9日入稟高庭,起訴國內5家報章圖文報導直接或間接的影射他們是此案的兇手,各要求賠償名譽損失。

首名起訴人是從事經紀行業的沙弗阿斯林(時年33歲)。他在3月26日的入稟書中,起訴新海峽時報集團下的4家報章《新海峽時報》、《馬來郵報》、《每日新聞》及《每日大都會》以及《馬來西亞前鋒報》等11造誹謗,並向每位答辯人要求賠償200萬令吉名譽損失,總共是2200萬令吉。

沙弗阿斯林在訴狀中說,他於2003年12月8日被警方逮捕及扣留在十五碑警局時,他在任何時候都堅持本身是無辜的。但是,11名答辯人在沒有理會他是無辜之下,刊登他的照片及在諾麗達謀殺案的報導中提及他。

他認為有關報導“已直接或間接地影射他是主要嫌犯,以及他是謀殺罪行的犯罪者、奸夫、壞丈夫及壞父親等負面形象”。

約兩個星期後,在通訊公司擔任產品市場經理的芬蘭籍男子米高查哇(時年29歲),在他4月9日的入稟書中,提出同樣的訴訟,要求5家報章等11名答辯人賠償2200萬令吉名譽損失。

米高在訴狀中說,他於2003年12月11日被警方扣留在十五碑警局接受調查時,他自始至終堅持本身是無辜的。他指答辯人的報導直接或間接將他描繪成主要嫌犯、殺人兇手、不負責任的兒子、損壞國家名譽的芬蘭公民、缺乏道德觀及不可信賴的負面形象。


下週預告:被告口供承認在案發的前一天,曾與死者做愛兩次。不過他聲稱他是在案發當日早上,才從朋友口中得知諾麗達被殺的消息。


Sunday, July 20, 2014

諾麗達案之裸斃公寓(一)


第一集

兼職卡拉OK女公關
白領麗人裸斃公寓



在親友眼中,諾麗達(Noritta Samsudin)是一名亮麗靚女,也是一名具有特強進取心的鄉區馬來姑娘。她響往城市生活,中學畢業後就離開玻璃市的加央甘榜家鄉,踏入吉隆坡的花花世界。

她在八打靈再也一間私人公司出任市場執行員,隨後在白沙羅英丹一間俱樂部的卡拉OK兼職女公關。日間她是白領麗人,夜間則過著燈紅酒綠的生活。

2003年7月間,時年22歲的諾麗達與同樣在卡拉OK任職的同事兼好友阿茱拉,搬入金地花園Punchak Prima Galleria高級公寓。同住在這座公寓單位者,包括阿茱拉的華裔男朋友葉德發,一名曾在迪斯歌任職唱片騎士的38歲青年。

可能基於職業關係,交遊廣闊的諾麗達結識了不少男女朋友,其中兩名男人更是拜倒在她的石榴裙下,其中一人是擔任沙亞南市議會總工程師的印裔穆斯林哈聶夫(時年36歲),另一人是旅居澳洲的華裔商人林欣健(時年39歲)。

兩者之中,林欣健與諾麗達的關係最為密切,女方家人更視他為未來女婚。諾麗達曾告訴家鄉的大姐,希望能在2003年開齋節過後與這位華裔男友接受伊斯蘭教義課程,並等他皈依伊斯蘭教後,於翌年舉行傳統馬來婚禮。

諾麗達的大姐對這位被稱為“阿健”的妹妹男友,留有良好印象。她很賞識阿健對這宗婚姻的認真,因為他在齋戒月期間也遵守伊斯蘭教習俗,禁食一個月。同時,阿健也很認真向諾麗達學習爪夷文。

每當阿健前往檳城辦理商務時,他會順道前往諾麗達的家鄉住家探訪,而諾麗達家人對他印象良好,並對這宗異族通婚毫無異議。

諾麗達在卡拉OK的上班時間,是從晚上10點至凌晨約3點。她是於2003年7月末,在工作的俱樂部認識了阿健,之後兩人成為好朋友,兩人每隔一天都會互相傳送手機簡訊訴說心事,而見面時間多數是在晚上9點。

2003年12月4日的早上,阿健傳了一則簡訊給諾麗達,問她有沒有上班。結果,諾麗達回覆簡訊時,告知她身體不舒服,請了一天病假。較後在深夜12點半(12月5日),阿健再傳了一則簡訊給她,問候她的病情及說聲晚安,但是這次她並沒有回覆。

數小時後的凌晨約4點半(12月5日),諾麗達的好友兼房東阿茱拉和男友葉德發,在俱樂部參加派對後返回公寓。

當他們開門入屋時,屋內沒有開燈,但卻傳來一股難聞刺鼻的人體氣味。葉德發好奇之下,立刻查看鞋架,惟並無發現其他人的鞋子。

當時兩人滿腹疑團,但由於實在太累也只能在大門和飯桌周圍略略查看一遍,沒有發現甚麼後,就逕自走回自己的房間。

就當他們各自步往房門時,阿茱拉突然看到一個黑影迅速從另一個房間跑出來,那位置就靠近飯桌,可是屋內太漆黑,根本看不清楚。她趕忙告訴葉德發這回事,葉德發轉頭望去,卻不見有人。兩人也就不當一回事,直接回房。

回到房後,阿茱拉愈想就愈奇怪,在葉德發進去廁所時,她又大膽走出房,到客廳探個究竟,可是已看不到甚麼。當葉德發走出來後,他們一起喊諾麗達的名字,可是沒人應。

他們去敲諾麗達的房門,還是沒人應,雖然房內沒有開燈,可是冷氣卻開著。他們從旁推開房門探頭望一望,沒有看到諾麗達在房內。

就在此時,阿茱拉發現屋子大門已被打開,她趕忙叫葉德發下樓到保安室查看是否有訪客曾經到來找諾麗達。

隨後,阿茱拉走入諾麗達的房間,開燈查看,只見床褥右邊有點凌亂。當她拉開被單時,她被嚇到了,只見諾麗達手腳被反綁,面朝下的伏在床上。

她驚慌的跑到房里的窗外,大聲叫喊正在樓下保安室的葉德發“快上來啊!”葉德發急忙要求保安陪他上樓,當他返扺7樓時,看到阿茱拉匆匆跑進另一座電梯,他立刻衝前問她發生甚麼事。

朱萊拉驚慌的說:“我看到有個人往保安室的方向跑去。這個人好像是進入我們屋子的那個人……。”葉德發聽後也立即從窗口喊叫,高聲通知保安員捉住“那個人”。據朱萊拉事後形容,這人皮膚黝黑,有點像印度人。

過後,葉德發和阿茱拉回到諾麗達的房間,只見諾麗達赤裸的被被單蓋著,雙手被綁,頭部被枕頭套牢牢套著,嘴巴也被抱枕套包扎。

葉德發立刻找來小刀把反綁著諾麗達雙手的電線切開,在重複叫著她的名字時也搖動她的身軀和手,但是諾麗達卻沒有反應。

過後不久,他的一名芬蘭籍朋友米高接獲通知趕來。米高發現諾麗達的嘴唇已發紫,於是要葉德發幫她做人工呼吸。當葉德發表示不懂得做人工呼吸時,米高只好翻開諾麗達的身軀,他一邊向諾麗達吹氣,葉德發則一邊按她的胸口。


下週預告:經過連日的偵查,警方共逮捕10名男女。其中9名嫌犯較後獲得釋放,唯獨死者的親密男友哈聶夫被控謀殺罪。



Sunday, July 13,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上訴遭撤消(十)


第十集(完結篇)

案件拖延太久
三司撤消上訴

中國少年許劍煌遇殺案的上訴案數次展延,皆因答辯人之一的許金德缺庭。當許金德第三次以“偽造病假單”作為無法出庭的理由時,更顯得他的缺庭是“令人置疑”的。

這宗上訴案原本訂在2007年3月14日開審,當此案展至第四次開庭時,已是兩年餘後的2009年8月24日。這一天,許金德依然沒有出庭,而控方的副檢察司在庭上提呈一份國際刑警調查報告,證實中國深圳蓮塘醫院並沒有一名叫“許金德”的大馬籍病人。

許金德的代表律師則聲稱有關的病假單是負責診治許金德的醫生發出,而不是由蓮塘醫院發給。他還表示許金德已身在國外,惟曾聯絡過他。

上訴庭三司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述後,決定批准控方的申請發出逮捕令,讓警方緝拿許金德歸案。

時日匆匆又過了九個多月,這一天(2010年5月17日)上訴庭再度開庭時,控方證實至今還是無法執行上訴庭發出的逮捕令,許金德的下落仍然不明。

控方要求再度展期,惟另兩名答辯人(萊斯迪及莫哈末納吉)的代表律師力加反對。這名律師提出的理由是,自此案於2007年3月14日起上庭大約已有10次,但每次都因為許金德缺庭而無法進行。這種情況對他的兩名當事人已造成嚴重的損害。律師也質疑控方是否有採取步聚尋找許金德。

最終,上訴庭再度展延。約四個月後的2010年9月2日,上訴庭再度開庭。此時,控方告訴法庭指曾超過三次傳遞有關的逮捕令,但是仍然無法進行。

以拿督蘇里雅迪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認為“此案已拖得太久太長,並質疑控方是否沒有做甚麼或不能做甚麼”,最後也裁決撤消第二答辯人許金德的逮捕令及上訴。這也意味著獲判無罪釋放的許金德,現今已是自由身了!

上訴庭的此番裁決,資深律師王乃志認為對控方來言是“較為不幸的”。他受詢時表示,民事案與刑事案的情況各異,即前者是設有時限,而後者則沒有。在此情形下,處理刑事案的法庭可以在沒有足夠證據或證人無法出庭的情況下押後審理,且不管是10年或20年後,都還是可以開庭審訊的。

這名資深律師的評言是:“針對今日的結果,我只能說對於中國少年許劍煌的家人來言,是很不幸的……。”

身在中國家鄉的劍煌父親許金來,接獲《光明日報》越洋電訪得知許金德恢复自由身後,他的情緒顯得平靜,只能痛心的大嘆無奈。

為了替愛兒劍煌伸冤,過去6年來許金來前後飛來大馬7次,花費逾5萬元人民幣(約2萬3000令吉)。加上劍煌及劍飛兩兄弟過去寄宿許金德家里時,他也花了至少4萬令吉。

現今他所有盤纏及積蓄已近乎花光,而經濟也陷入拮据。沒有穩定收入的他,不得不放棄來馬為兒子伸冤的最后一絲希望。他萬分無奈的說:“我知道要堅持,我也會堅持為我兒子翻案,可是我一個人的能力確實有限。”

許金來說,來大馬的次數越多,儲蓄就越來越少,最令他遺憾的是,每次來馬案件都展延,對他而言就是白走一趟。錢花光,卻幫不了劍煌。

“自從劍煌溺斃泳池命案開審後,我與妻子及大兒子劍飛曾兩次抵馬,為劍煌伸冤,機票、住宿及其它雜費,就已經近乎花光我所有財產。

“後來在巴生濱海華人協會主席陳學璋協助安排和籌款資助下,我以補貼的方式再來大馬5次。雖然我獲得陳學璋及熱心人士的資助在馬逗留的住食費用,但我還是得自己支付交通費,偶爾也會自己在外用餐,所以每次來馬,都得花上數千元人民幣。”

這些年來,許金來到來大馬的最高記錄是一年來3次,陳學璋與協會同仁的義助,令他減輕不少的經濟負擔。但是,曾經拍胸膛要為劍煌伸冤的陳學璋,卻因為在此案涉嫌受賄而被雪州反貪污局逮捕,而許金來也從此失去這個“靠山”。

時年57歲的陳學璋被指在“中國少年許劍煌溺斃案”受賄100萬令吉。他於2008年5月24日被反貪污局扣留期滿後,獲准由兩名擔保人以2萬令吉保釋出外。之後,他就失去行蹤,演變成另一宗“案中之案”。

反貪污局也已決定向國際刑警尋助調查陳學璋的下落,並發出逮捕令和充公對方2萬令吉的保釋金。

劍煌遇害迄今已10年,冤情未得雪,真兇仍消遙。在百般無奈之下,大馬犯罪史只能再添一宗無頭公案了!


下週預告:時年22歲的諾麗達在一間私人公司任職市場執行員,但夜間則在一間俱樂部的卡拉OK兼職女公關。2004年12月5日凌晨,她被女房東兼好朋友發現赤裸的臥屍在公寓房間。

Tuesday, July 8,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金德呈假病單(九)


第九集

淑菁被指精密護主
金德缺庭呈假病單

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重要證人方淑菁於2007年4月10日在北京舉行的“爆內幕記者會”,被大馬傳媒形容為“沒有誠意的記者會”!這種“揭真相”的呈獻手法,是宣傳有餘,但誠意不足!

早在記者會舉行之前,媒體對方淑菁的“突然出現”已表示質疑。其一,方淑菁乃是一位普通的農村女子,委托知名律師事務所的費用不低,這筆錢從哪來?其二,她為何會選擇在官方地點召開記者會?是誰在幕後撐腰?

這些疑問沒有答案,因為主辦方對此根本就沒有明確回答。當日採訪記者的印象中,只是覺得這是一場單方面“精密安排方淑菁護主”和向大馬警方發難的“記者會”。

方淑菁的記者會結束後,步離現場的眾多記者發現被拒於門外的劍煌父親許金來,手捧著兒子的遺像和靈位站在外面等候,他還舉了一張大紙,上寫:“方淑菁請說真話,還我兒子公道”。

許父從記者口中得知方淑菁的談話內容後,激忿的指責方淑菁沒有說真話。他說:“她不是去做工,而是去和許金德結婚。她還是我妻子介紹給許金德的。她被關進監獄,也是因為她逾期逗留的判刑。”

許父聲稱“是有人偷了許金德的3萬塊錢,而許金德卻誣陷我兒子。我知道方淑菁是很清楚事情的真相,我希望她說真話。”

在場採訪的《光明日報》記者,事後特別寫了一封公開信給方淑菁,內容大意如下:

“方小姐:妳說,這兩年受了很多委屈和驚嚇,妳和老板的清白受到損害。妳說直到今天才說出真相,是希望從今以後,妳和妳老板不再被誤解,能洗清冤屈……。

“每個人都知道,法庭是講求公道與證據的聖堂。妳既然對自己所說的‘真相’充滿信心,那只要妳上法庭供證,就能真真正正為老板洗脫罪名,也讓每個‘陷害’妳的人閉上嘴吧。

“妳既然如此欽佩心腸很好的老板,寧死都不願指證老板是否涉案,可是,妳為何事隔兩年後,才選擇在千里之外的北京為老板背書?

“妳鼓起巨大的勇氣來到北京,花費這麼多金錢聘請最出名的大律師,還請來教授站台,向來自中港台和大馬的記者說出真相。為何妳不能鼓起勇氣,聘請律師到法庭說個明白?

“妳聲稱在大馬受到很多不人道的對待,要中國政府為妳討回公道,可是妳一紙公證書就離開,沒有任何憑據,那大馬政府受到的‘委屈和驚嚇’要如何獲得公平調 查?

“妳負起沉重的法律責任簽署公證書,把妳單方面的說詞公告天下,但為何妳不願回答我們這麼多的疑問?盼望妳早日來到馬來西亞,由全世界都奉行的法律精神來裁決真相,而不是由妳我來決定誰對誰錯……。”

大馬官方對方淑菁的指控,反應冷淡。時任國內安全部副部長胡亞橋認為方淑菁的言論可信度很底,並聲稱“我們不會有任何行動,也不應該關注及大事報導此事”。

時任全國總警長慕沙則認為這位神秘失蹤兩年多的重要證人應該到來大馬報案,而不是在千里外的地方發表談話。這位警界一哥保證只要她肯到來報案,大馬警方肯定會介入調查,若指控屬實,有關警員必受對付。

方淑菁“現身說法”約一年半後,上訴庭於2008年10月30日開庭聆審,卻發現許金德第三度缺庭。不過,這回許金德是通過律師提呈病假單及醫藥證明書,聲稱他正在中國深圳的蓮塘醫院接受兩個星期的心臟及高血壓檢查與治療。

律師提呈的“疾病診斷證書”的內容,包括醫生對病人做出的四項分析,同時醫生也建議病人不宜遠行及需留院觀察兩個星期。上訴庭隨後也宣佈再展期開審。

據知,深圳蓮塘醫院是一間平民醫院,設備簡陋,病患多是當地人。以許金德的“顯赫身份及富商地位”,很難想像他會選擇這間醫院。

為查出真相,巴生濱海華人協會會長陳學璋決定聯絡許金來,聯同《光明日報》記者前往深圳直擊這間醫院,結果發現該醫院不論是住院或是門診部,都沒有一個名叫“許金德”或來自馬來西亞的病人。

這間醫院的院長廖晉常協助翻查所有的住院記錄,證實並無“許金德”此人。為表蓮塘醫院的清白,廖院長尚親自簽署一份證明書加以證實。

隨後,在陳學璋見證之下,廖院長將證明書交給許金來。陳學璋也許諾會在返回大馬後,將有關證明書翻譯後交給總檢察署處理。

廖院長形容這還是他第一次接到有人利用該醫院的名譽偽造病假單來欺騙法庭的案例。


下週預告:上訴庭三司認為“此案已拖得太久太長,並質疑控方是否沒有做甚麼或不能做甚麼”,最後裁決撤消許金德的逮捕令及上訴。這也意味著獲判無罪釋放的許金德復恢自由身!

Tuesday, July 1,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淑菁北京爆料(八)


第八集

上訴庭開審金德缺席
證人淑菁北京會記者


萬眾期待的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上訴案,經過一年零六個月的漫長等待,終於開庭了!

由拿督莫哈末嘉查里、拿督朱基菲及拿督劉國民組成的上訴庭三司於2007年3月14日開庭,並準備以兩日時間聆審這宗由控方提出的上訴案。但在開庭的第一日,卻被告知其中兩名答辯人沒有出庭。

三名答辯人之中,只有莫哈末納吉出庭,另兩名(許金德及萊斯迪)只是委派律師代表出庭。

在許劍煌泳池遇殺案中,原本被控謀殺罪的許金德及萊斯迪(當時分別被列為第二及第一被告)和莫哈末納吉(第三被告),是於2005年9月20日獲得高庭宣判無罪釋放。

兩名答辯人缺庭的原因,是因為控方無法將出庭通知書傳遞給他們。控方代表告法庭指控方曾7次將通知書傳遞給萊斯迪,但是都無法交到他的手中。控方甚至求助警方前往沙巴州的亞庇舊址找他,但也沒有他的下落。

至於許金德的行蹤,控方也曾4次試圖將出庭通知書傳遞給他,包括前往他的舊公司找他,但也一樣無法傳遞有關的通知書。

上訴庭三司對此解釋甚不滿意,他們認為控方應該在高庭釋放這三人時,就應該即刻作出安排。最後,在辯方律師保證會協助控方將通知書傳遞給兩名答辯人,三司終同意將案件展期審訊。

正當上訴案等候再度開庭之際,2007年4月卻傳來“驚人消息”。被視為許劍煌案重要證人之一的方淑菁,將會在北京召開記者會“爆真相”。這個消息引起極大關注,劍煌父親許金來決定親自到北京會見方淑菁,而《光明日報》亦派出記者全程追訪此事。

4月10日下午3點,失蹤兩年多的方淑菁在律師陪同下,身穿黑色長棉衣出現在北京市西域區車公莊大街觀園大廈,而記者會的召開地點乃是北京市委黨校及北京行政學院。此處保安森嚴,而居住在觀園大廈的人都是受訓的政府干部。

方淑菁所委任的北京銘泰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大有來頭。這間事務所的創辦人謝朝華是中國首名開設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名律師,他當時也擔任中國致公黨北京市委副主委。

這間事務所的律師分別具有法學教授、法學博士、法學碩士、法學雙學士及學士學位,且分別來自檢控、法院以及政府部門。事務所主要為300多個國內公司和個人、100多家外國公司及使館,提供法律服務。

當日的記者會,只限定受邀者出席,包括逾26家來自台灣、香港、中國及馬來西亞的平面及電子媒體代表。許金來特從福建乘搭巴士趕赴北京試圖出席記者會,惟因無受邀而被請離場。

在記者會開始時,先由銘泰律師事務所的耿君發言,過後再交由方淑菁發言。只見淑菁手拿公證書照著唸,逾15分鐘唸完後,則由中國調查所所長李冬民發言。到趙軍律師發言後,分發方淑菁公證書的光盤及中英文版書給記者會,就宣佈記者會結束。

當媒體追問若只是公佈公證書但卻何必邀請大馬記者千里迢迢的到來北京時,律師們都不加以理會。記者認為方淑菁既然肯站出來,就應該勇敢面對記者的提問。對此,耿君律師一再強調:“方淑菁長久以來受到驚嚇,她要說的話,就是公證書中的內容……。”


時年26歲的方淑精,唸出的公證書內容大概如下:

“2002年4月,我經同鄉介紹,到許金德家做工,剛開始是護理許金德92歲的老母親,老母親去世後,我才照顧許金德4個月的小男孩家維。

“2004年9月27日,老闆的堂侄子許劍煌溺斃在游泳池後,我被警方帶走。警察在整體上的意思就是,我要是不指正我老闆,就永遠回不了中國了。我當時就嚇哭了。當時許金德除去上班和出國外,其餘的時間都和家維在一起,我很清楚許劍煌的死和許金德無關。我認為我老闆被告上法庭是被人陷害的。

“在警察局裡,他們每天都在恐嚇我,見了我的面就做殺頭的動作,大聲地對我吼叫,用棍棒敲打桌子,還把我放在旋轉的椅子上,不停的轉 ,轉的我頭暈腦漲,眼冒金星。

“在監獄的7個月裡,還讓我脫光衣服,連內衣內褲也都脫掉了,並雙手抱頭,來回的蹲下站起來蹲下站起來,不停的重複幾十次。我們在監獄的時候,就連去大小便,有些警官都不會同意,導致有些人都便在褲子裏。我們偶爾和身邊的人說幾句話,被獄警發現後,他們就罰我們坐在滾燙的地上暴曬太陽,我們想用毛巾遮住頭,他們都不允許。有一次,差點把我曬得昏死過去。

“在難民營,比監獄還恐怖,那裏面沒有沒有窗戶,都是鐵欄杆,就像老家的豬棚一樣,幾百個人關在一間……。我被非法關押了8個月後,被馬移民局秘密遣送回國。我回國後受到了很多恐嚇,但是由於良心不安,終於在兩年後出來說話……。”


下週預告:上訴庭再度開庭,這回許金德通過律師提呈中國深圳蓮塘醫院的病假單告假。事後記者直擊這間醫院訪查,揭發醫院並沒有名叫“許金德”的大馬籍病人。

Sunday, June 22,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記者尋證人(七)


第七集

華人協會義助伸冤
光明赴華尋獲證人

企業界富商許金德和兩名保鏢被吉隆坡高庭宣判無罪釋放後,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將會晉入另一個司法階段,即此案將在控方上訴之下,交由上訴庭三司審理。

許劍煌的父親許金來得知許金德等人無罪釋放,深嘆無奈之餘指責控方辦事不力,在搜索證據方面嚴重缺乏效率。他希望此案上訴時,警方能認真辦事,傳召所有涉案的證人。

許金來目前只能寄望上訴庭能為愛兒洗脫冤情,但上訴庭何時能夠開審,卻是遙遙無期。正當他徬徨無助之際,巴生濱海華人協會挺身而出,決定義務贊助許金來夫婦為兒伸冤。

這個協會的會長陳學璋承諾,除了協會的3名法律顧問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之外,協會也贊助許氏夫婦到來大馬聆聽審訊的一切費用。

陳學璋在許劍煌案下判後的第三日(2005年9月23日)即召開記者會佈此舉。當時他認為劍煌冤死是事實,但兇手是誰?誰應該負上責任?劍煌的沉冤是否能雪?他也深信公眾都不希望看到此案成為無頭公案,所以協會決定挺身相助!

另一方面,警方無法確保重要證人莫哈末拉賓斯(許金德的司機)和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上庭作證之舉,引起公眾輿論抨擊。

《光明日報》特別派出記者於2005年9月30日直擊中國福建省的莆田厚峰村。在三千多名村民協助之下,光明日報記者終於找到大馬警方聲稱無法追尋其下落的重要證人方淑菁。

當時,光明日報記者也從莆田江口鎮派出所探到消息,指大馬警方並沒有通過國際刑警要求中國公安把方淑菁帶到大馬,所以中國公安是無權扣押她或追查她的下落。

據當地村民說,方淑菁一直都住在厚峰村老家,並沒有刻意匿藏。當日記者前往暗訪之時,發現方家的大門沒有上鎖,方淑菁的爸爸及妹妹都一直在家。直至下午約5點,記者看到方淑菁從外面回來,匆匆的走進屋內。

與此同時,《中國報》記者也直擊許劍煌的家鄉,並探到消息指方淑菁目前在親友協助下,過著東躲西藏的生涯,每隔幾天就到不同親人的住家暫住,不輕易讓人掌握她的下落。

中國報也引述村民的談話,指協助方淑菁匿藏的親人都獲得金錢上的答謝。可能是看到金錢上的利益,許多厚峰村的村民都“義不容辭”的協助隱瞞方淑菁的下落,甚至當劍煌的母親方瓊英哀求村長協助找尋這名證人也受到拒絕。

方瓊英接受中國報訪問時,表達不滿警方沒有極力尋找證人的怨氣。她甚至恫言如果警方不盡快採取行動尋找證人方淑菁,她將會在警察總部外自殺以示抗議。

方瓊英哭訴著說:“目前有傳言指有一名神秘人準備支付100萬人民幣給這名女證人,以讓她遠走高飛。若此事屬實,這名女證人就不會到上訴庭為我兒供證了……。”

兩大報章分別追蹤報導重要證人方淑菁的下落後,劍煌父親許金來也於2005年10月13日再度飛來大馬為兒伸冤。這回,許金來拿著《光明日報》拍攝到的方淑菁照片,前往巴生警局報案,要求大馬警方重查此案及引渡方淑菁到大馬供證。

許金來也趁著此次來馬,再度拜訪承諾會協助他們伸冤的巴生濱海華人協會,並在協會代表陪同下,前往許金德的安邦豪宅招魂。許金來聲稱劍煌曾報夢給他,申訴全身疼痛,手腳的鐵鏈也令他痛苦掙扎。

許金來在招魂儀式中寫了一封信給劍煌,部份內容節錄如下:

“愛兒許劍煌,對於你的不幸遭遇而離去是我們家人的悲痛。

“老爸原以為給你來大馬求學望你成龍,回鄉光宗耀祖,沒想到你的一別己成永訣,你的一走了之,是多麼的冤、多麼的枉,你讓世人看到社會的不公平,現今是否還有包青天?

“望子成龍不成,變成傷心和悲痛之中,父母被通知你被殺害,願求兒子許劍煌的原諒,你爸這次重來大馬也知道總檢察長說,決定要重新查案並會給我們一個公平的交代……。

“孩子,你要怨就應該去怨恨兇手的無情及小部份貪圖小利的小人。今天爸爸在華人協會的協助之下,請來法師為你招魂,解除你身上的狗鏈,給你脫離苦海。

“劍煌,你要勇敢一些,協助警方找出兇手,不要再做弱者,一定要勇敢的和爸爸一起,一定要出來幫爸爸和警方找出兇手,為你伸冤,報仇雪恨,好讓你的魂安心跟爸爸回中國老家入土為安。我們要有仇報仇,有恩報恩,不要恨大馬,法網恢恢,知兒不漏……。”


下週預告:萬眾期待劍煌泳池遇殺案的上訴案,終於開庭審訊,惟答辯人許金德卻沒有上庭。而重要證人方淑菁選在北京召開記者會,聲稱要“爆真相”。




Tuesday, June 17,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三被告無罪(六)



第六集

證據不足疑點無答案
官判 3被告無罪釋放

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第36天審訊(2005年9月20日),是高庭法官對此案3名被告的第一階段裁決,即這些被告的謀殺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法官拿督阿都卡迪在他的49頁判詞裡,宣判3名被告謀殺罪證據不足,表面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當庭無罪釋放。

法官在宣讀判詞時說:“此案存有太多無法解決及回答的疑點,而控方證人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及證明命案是如何發生的……。因此,我認為若傳召被告出庭自辯,對他們來說是一件有欠公平及錯誤的事。”

法官繼說:“控方在長達36天的審訊當中傳召了39名證人,但是這些供詞仍然無法證明第二被告(許金德)指使第一被告(萊斯迪)及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虐待死者,並將死者丟進泳池裡。”

法官也當庭責罵查案警官諾奧瑪無法採取適當的行動,確保一些重要證人出庭作證,包括此案兩名證人莫哈末拉賓斯(許金德的司機)和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

法官說:“ 打從案件開始,證人莫哈末拉賓斯便提供假地址給警方。而這名證人甚至撥電告訴妻子,說他只有在案件結束後才會回家。基於這些疑點,我才因此排除將此名證人的口供書列為呈堂證物。”

提及另一些證人,法官也指責控方沒有傳召偷竊案的查案官莫因及許金德的印尼籍女佣等人出庭,以從中得到一些可靠的證據來指控3名被告。

法官也說;“許劍煌手腳被捆綁的7張影像雖然已被列為呈堂證物,但是辯方律師認為有關影像或可能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知情及不知情的情況下,存進他手機的多媒體卡內。就算是第一被告親手拍攝有關影像,但是控方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這是第二被告許金德的命令。辯方律師的這番論點,我是接受的……。”

“此外,我也不能認同控方指控第一被告因曾將死者送入醫院急救而與命案有關連的說法。”法官也說:“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指控。”

(控方早前的供詞,指第一被告曾連同兩名不明人士,駕者許金德的馬賽地轎車將劍煌送去安邦的鷹閣醫院搶救。控方也指這兩名不明人士之中,其中一人就是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

提及查案警官向法庭提呈的劍煌偷錢“招供書”時,法官認為死者當時或可能是在被迫的情況下,寫下這份“招供書”承認自己偷錢。

法官說:“在所有呈上法庭的照片當中,並無死者在招供書上所謂的‘泥土’。我認為泥土並不能用來模制鎖匙,除非那是黏土。此外,也沒有人曾提及所有的50令吉面額的1萬5000令吉鈔票,是如何包扎起來及藏在數個不同的地方。

“劍煌在招供書內曾提及將偷來的錢藏進茶壼並置放在泳池內,但是調查報告卻指有關現款是在其他地方尋獲的。我也認為劍煌被指將偷來的錢藏在冰箱內,是一件 很奇怪的事……。”

法官也說:“兩張寫滿中文字的招供書雖然說明第一被告是見證人,證明是劍煌偷了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但是,在沒有經過筆跡專家的確認下,這並不能夠證明第一被告確實是見證人。控方應該傳召筆跡專家作證,但卻沒有這樣做。

基於上述種種疑點及理由,法官排除控方指控第二被告許金德是因劍煌偷錢事宜覺得惱怒而指使第一及第三被告虐打死者,並蓄意致死劍煌的說法。

法官的這項判決,引起社會各階層的譁然。大馬人權委員會更抨擊控方是為了快速結案,才會導致漏洞百出,而此案在調查及審訊過程中,都出現許多遭人質疑之處。

警方高層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極表關注。時任全國副總警長慕沙哈山揚言警方將會全面研究許劍煌命案,一旦發現警方在調查工作上出現蓄意疏漏等問題,將會嚴懲有關警官,避免類似情況重演。

時任隆市刑事調查主任阿都阿茲聲稱警方在調查許劍煌命案上,已盡了最大的責任。他表明警方只是負責調查工作,此案被法庭宣判無罪而將矛頭指向警方,是有欠公平的。

時任總檢察長阿都干尼坦承在審訊過程中,出了一些控方不能控制的狀況。不過,他表明控方會在研究判詞後,提出上訴要求重審。

這名檢控單位一哥說:“最為關鍵的事,是要向警方了解何以他們無法將出庭傳票送達到相關的證人手上。我必須查明警方是否有足夠時間找到證人,尤其是證據顯示其中一人向妻子透露一旦案件審結即可回家的說法……。”


下週預告:《光明日報》特派記者直擊中國福建省的莆田厚峰村,在三千多名村民協助之下,終於找到大馬警方聲稱無法追尋其下落的重要證人方淑菁。



Sunday, June 8,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兩證人失蹤(五)


第五集

虐待情景被攝入手機
兩重要證人下落不明


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審訊過程,進一步揭露劍煌在遇害前夕(即2004年9月26日)的上午10點02分至03分之間,曾被人捆綁著雙手和雙腳,而這個情景都被攝錄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手機內。

在劍煌被發現遇害的當天上午,蕉賴警局的首席警長祖卡納在許金德住家調查時,發現許金德的保鏢(萊斯迪)的手機內有7張許劍煌在樓梯口被捆綁的影像,於是他立刻逮捕萊斯迪及扣押他的手機。

隨後,這名首席警長也在許金德住家隔壁的后園晒衣處,取得一條繩子、鐵縺和腰帶作為證物。

有關手機等證物,事後交給警察部隊鑑證組的電腦分析部處理。這個部門的分析員阿都阿茲是在案發後的第3天(9月30日)接獲查案警官諾奧瑪的指示,從蕉賴警局取得一個裝有諾基亞3650手機、一張手機晶片及多媒體卡的信封,然後他再將多媒體卡內的所有影像打印出來。

阿都阿茲在法庭供證時說,經過他使用電腦、Encase VER 4.16軟件和解讀器分析後,他發現多媒體卡內有超過50張影像,其中7張是一名男孩(相信是許劍煌)的手腳被捆綁的影像。另有一張顯示一個女人的國際護照尺寸影像,其餘則為一般家庭照片及廟宇背景影像。

從軟件的解讀功能中,阿都阿茲也列出有關影像的攝錄日期。第一張影像日期和時間是2004年9月26日早上10點02分42秒,第二張是2004年8月13日下午6點31分52秒,而第3至第8張都是2004年9月26日上午10點03分,惟時間是介於6至54秒之間。

不過,在法庭審訊此案時的其中一天(2005年7月6日),卻爆出驚人內情。這些原本密封在信封內的手機、手機晶片和多媒體卡,當呈上法庭時竟然被發現信封曾有被打開和重新釘回的跡象。

負責保管這些證物的阿都瑪那伍長告訴法庭,有關證物一直都受到很好的保管,但當他將證物親自交給法庭時,才發現有被人動過的痕跡。

這名伍長也說,他一共呈上28份信封(證物)給法庭,但是就只有這個信封上面寫有記錄,其餘者則沒有記錄所裝的證物詳情。

另一個引起控辯雙方爭議的事件,是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捉了又放,放了又捉”的狀況。

第三被告的律師在法庭上盤詰證人時,直指查案警官諾奧瑪曾串通蕉賴警局的首席警長祖卡納,以釋放第三被告及將他轉為污點證人為條件,向第二被告許金德勒索500萬令吉“掩口費”。

諾奧瑪否認律師這項推論及解釋事件始未時說,祖卡納是扣留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的警官,因為警方懷疑這名司機可能有心陷害所有的被告。故此,祖卡納曾對這名司機先後盤查了四次。

諾奧瑪聲稱他是根據祖卡納的調查而接納莫哈末拉斯賓的口供,隨後他接到上司的指示,要他釋放莫哈末拉斯賓及第三被告。

然而,翌日(9月28日)凌晨,他又接到上司的指示,重新逮捕第三被告及將他押上法庭。

不過,被告律師堅持認為警方“放了又捉回”的舉止,令案件充滿種種疑點。律師也聲稱他在庭上就此事盤詰諾奧瑪時,對方卻在一連串的盤問下,最終無能力回答問題。

兩名重要證人無法出庭供證,是此案的另一個爭議點。其中一位證人就是早前獲得警方釋放的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諾奧瑪告訴法庭,當他知悉莫哈末拉斯賓不知所終後,他曾下令吉蘭丹州的反黑及掃黃組首席警長前往莫哈末拉斯賓的吉蘭丹州住家調查。

諾奧瑪說:調查結果顯示莫哈末拉斯賓提供的地址,乃是一座華人廟堂,而有關住持表明不認識莫哈末拉斯賓此人。當地村長也證實村內沒有莫哈末拉斯賓這個人。

這名查案警官也聲稱曾通過曼谷的國際刑警追查莫哈末拉斯賓,但一直都沒有下落。他也曾先後八次向法庭申請莫哈末拉斯賓的出庭令。

至於另一位重要證人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失蹤問題,諾奧瑪聲稱並不是他的疏忽所造成的。

他告訴法庭,方淑菁是在2004年9月被判坐牢10個月。若以正常計算方式推算,她應該在2005年7月服刑完畢。這名證人說:“我在2005年6月就此事通知有關當局,應該還來得及的……”。


下週預告:法官宣讀判詞時,指此案存有太多無法解決及回答的疑點,而控方證人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及證明命案是如何發生的。因此,法官宣判3名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Tuesday, June 3,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法庭揭虐情(四)


第四集

劍煌遭綁身留23傷痕
兩重要證人從未出庭


備受馬中兩國矚目的中國少年許劍煌(時年14歲)泳池遇殺案,經過一般的地庭過堂及移交高庭的司法程序後,終在2005年7月初在吉隆坡高庭開審。

在冗長的36天審訊裡,控方傳召了39名證人上庭供證,但是被列為重要目擊證人的方淑菁(第二被告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及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在案件開審以來就一直行蹤不明,無法被傳召上庭。

審訊的過程揭露驚人內情,包括劍煌曾遭人虐待留下23道傷痕,死前也曾遭人捆綁雙手雙腳。另一個被揭內情指劍煌遭害前兩天曾寫下“招供書”,承認偷竊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現款。

許劍煌被指偷錢的指責,是引發命案的關鍵動機,而許金德的園丁蘇峇馬廉(時年34歲),乃是其中一名重要目擊證人。

這名證人供詞時,聲稱在劍煌遇害前夕的9月25日,他於早上8點許前往許金德住家,看到劍煌被人用狗鏈綁著雙手和雙腳,並跪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面前。

當他詢問第一被告為何要綁著這名小男孩時,卻被告知是因為這名小男孩偷了老板(許金德)的錢。這名證人說:“我好奇的問他為何要偷錢,他用英語回答說是媽媽打電話來吩咐他偷錢的……。”

這名園丁繼說:“當時我要他講真話,並表示可以代他向老板求情讓他返回中國。之後他說已把偷來的錢扔到花叢裡。但我去花叢找時卻沒有發現有錢。這時他又說可能被鄰居拿走了……。”

負責偵查此案的查案警官諾奧瑪在庭上供證時,聲稱他是憑著從許金德家裡尋獲的兩張寫滿中文字紙張,斷定偷錢者就是死者劍煌。

這名查案警官說,案發後的10月2日,他在許金德的主人房抽屜找到兩張相信是劍煌親筆書寫的紙張,於是他將紙張交給管世龍一巡伍長翻譯成馬來文。

這兩張被視為“招供書”的內容大概,是指死者劍煌在案發前兩天(即9月25日),在第一被告見證之下親手寫下的。

“招供書”提及劍煌是在接到母親電話詢問近況後,按照母親的指示使計將許金德的房間鎖匙拿去配制,以方便潛入許金德的房間。

“有一天,劍煌趁著許金德出國及家中所有人都入睡後,利用仿制鎖匙上樓潛入許金德的房間。他打開房間所有的抽屜,偷了3萬令吉。較後,他使用螺絲刀弄平撬開的地方。

“初時,劍煌將錢藏在屋後的廢區,然後使用石頭敲斷鎖匙扔進垃圾桶。之後,他又將一部份錢藏在茶壼或花園裡等。過後他想將藏在花園裡的部份錢取出時,由於看到園丁在旁而怯步。當園丁離開後,劍煌發現藏在花園裡的錢不見了!

“之後,劍煌趁著許金德外出時,將藏在屋後廢區、冰箱、泳池燈泡及空熱水壼內的錢拿出來。”

此外,“招供書”也寫述劍煌曾與之前寄居在許金德住家的哥哥劍飛,偷取許金德及姐姐的錢。

2004年9月27日(即劍煌被發現遇害的同一天),警察部隊鑑證組的高級查案警官蘇美忠助理警監,接到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投報,指其老板(許金德)的住家遭人破門行竊。

這名警官供證說,他隨後帶領5名隊員趕往許金德位於安邦路的雙層洋房住家調查。他與隊員在現場進行兩次的偵查,發現三個疑點,包括事主住家後面的花草曾被人刻意踩踏、有人故意在後窗擺上一支鐵錘及主人房已上鎖但卻沒有破門的痕跡。

基於這三個疑點,蘇警官斷定是有人刻意設計這宗“破門行竊案”。

數天後的10月1日,蘇警官第二次帶隊前往許金德住家。這次,他是接到查案警官諾奧瑪的要求前往現場檢查。

他與隊員在檢查洋房內的樓梯時,發現樓梯的扶梯有被刮花和脫漆的痕跡,同時樓梯的第一和第三級留有髮絲。由此可證實,劍煌被殺前曾被人捆綁在樓梯處。

法醫莫哈末史華希的供詞,認為劍煌的溺斃乃是人為的。從解剖結果顯示,劍煌的腳裸及雙手腕都有被捆綁過的傷痕,證明他死前曾遭人虐待。法醫認為劍煌身上的23道傷痕,絕不是意外造成或由他自己造成的。

法醫從解剖中也得知,劍煌遭溺斃的情況,並不是自然溺斃,相反的可能是意外自殺或他殺的情況下造成。再加上劍煌身上的傷痕及被綁過的痕跡,法醫很肯定劍煌是在人為的情況下溺斃的。


下週預告:劍煌遇害前夕的上午10點02分至03分之間,他曾被人捆綁著雙手和雙腳,而這個情景都被攝錄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手機內。

Monday, May 26,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寫狀紙為弟伸冤(三)


第三集

劍飛來馬為弟伸冤
狀紙哭訴受虐經過


愛兒劍煌被殺,嫌兇竟是“遠房哥哥”許金德與其兩名保鏢。許金來與妻子方瓊英接獲警方通知後,於2004年10初在長子劍飛陪同之下,極之悲痛趕抵吉隆坡,辦理劍煌的身後事。

幸得及時抽身脫離魔爪的劍飛(時年16歲),返回中國後曾一字一淚的將他與弟弟劍煌的遭遇寫在“狀紙”上,道盡兩兄弟飽受的凌辱,藉此告發“居心不良者”的可恥行為。

這次他返馬為弟伸冤,特將部份“狀紙”公諸於世。他說:“狀紙的內容,盡訴我與弟弟在大馬渡過的艱難日子。我深信法律會為我們討回清白……。”

他的“狀紙”部份內容摘錄如下:

“我是許劍飛。以下是我和弟弟親身經歷過的事:在中國時,我母親和我們兩個本來是再過一星期就可以去新加坡,但在這時,那個XX來了。他說他沒有兒子,讓我們到馬來西亞去留學,本來以為這是一片好心,就轉去馬來西亞了。

“剛到那裡時,他還沒有對我們實行虐待,也許是因為母親在的緣故。但好景不在,我們漸漸看透這個變態狂的真面目。

“母親回中國去了,他就把我們當作奴隸使喚。我負責很多事:打蚊子是一天到晚,監視工人的行為等。而我弟弟每天都得給他按摩。我們兩個為他做事不算甚麼,因為我們吃住都是靠他的,所以我們也不怎樣埋怨他。但想不到只過了幾個星期,他那虐待狂的本性就發作了。

“打蚊子是我負責的,我在那裡,手總是離不開電蚊拍,生怕有那變態看見一隻蚊子或被咬,如果他看到了或被咬,我就要挨打最少10下。

“有一次他在雲頂輸了很多錢,有氣無處發。這時他說:‘有蚊子,你是怎樣打的。XX bit him。

“然後,XX拿出一條每天打我們的棒條,開始打我。為了不讓在校的老師發現,他讓XX打我的屁股,打了差不多一個小時。XX累了,我的屁股也腫起來,而且血把一條褲子都染紅了。但那個變態不罷休,他讓我弟弟劍煌打我,但我弟弟下不了手。

“他就說:‘你不打他,我就打你’,而且那變態拿起一條木鞭,打了我幾下,那時他也不讓我出聲,說:‘叫一下,我再打你一千下’。我弟弟迫不得已,拿起木鞭打我,從9點多一直打到深夜兩點多。那變態想睡覺,就叫我弟弟和XX去給他按摩。

“但那變態還是不放過我,叫我到佛壇邊跪,還不准我睡覺。就這樣第二天早上我們去上學,長期睡眠不足和皮肉之苦,但我的體質不斷下降,我得了鼻竇炎,但我告訴自己不能倒下來。當他罰我跪時,我保持得十分警覺,因為我學會了跪著睡覺,一旦聽到一點動靜,就會馬上醒來。

“有一次那變態罰我跪的時間最長是一個星期多,每天只吃一頓飯,有蚊子時才叫我進去打蚊子,一打完就又去跪。有時對面一個別墅的保安人員,看見我總是跪就問,但我聽不懂馬來語,也只能對他搖頭。還有一個按摩師來按摩的時侯就有看到我在跪,他們都是證人。

“有一次,我父母打電話說,給我們找一個補習老師,讓我們的英語有所提高,他答應了。後來,跟我們說這次請補習老師的錢自己給。我們也拿出了自己的錢,那些錢是過年時的壓歲錢和父母留下的。

“而他只出了一小點,而且還說:‘我為你們出錢,你們都讀不好,不是浪費我的錢嗎?還說你們已經盡力了,這不是在騙我嗎?’就叫XX打我們或自相殘殺,而那個XX又每天在搬弄是非。

“有一天我忍不住了,向那個補習老師訴說了一切還把我屁股上的傷口讓他看,想不到補習老師竟然去報警。那變態害怕了,就用我父母威脅我說:‘你敢說實話,我就找人過去殺死你父母’。

“由於那時不懂法律我害怕了,就向警察說謊:‘是那個補習老師沒事找事,大人打小孩,只是小事也是家務事,很正常的不要緊。’那些警察也就沒有辦法只好回去了。

“後來那天晚上,他就叫我去外面跪。第二天他就一直讓XX和我弟弟一直打我打了一天,但由於我的屁股已經習慣挨打,所以能夠撐下去。聽說那變態有去告那補習老師。

“在此我向那位補習老師說sorry,還請他出來作證。我相信法律一定會為我和我被虐待而死的弟弟報仇的。對那XXX和XX還有XXX施以法律的制裁……。”


下週預告:高庭審訊過程揭露驚人內情,包括劍煌曾遭人虐待留下23道傷痕,死前也曾遭人捆綁雙手雙腳。劍煌遭害前兩天曾寫下“招供書”,承認偷竊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現款。

Monday, May 19,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堂伯保鏢控謀殺(二)


第二集

劍煌溺斃豪宅泳池
堂伯與兩保鏢被控


中國少年許劍煌(時年14歲)被發現浮屍在豪宅游泳池的命案,引起諸多揣測。其中一則傳言,是指劍煌因偷錢而被打死,而另一則傳言卻指此案與同性戀有關。對於後者的說法,警方已極力否認。

劍煌是於2004年9月27日凌晨約3時,被許金德的保鏢發現浮屍在豪宅前部的游泳池內。過後劍煌被送入鷹閣醫院,惟醫生證實他已身亡。

警方隨後將劍煌屍首送往蕉賴國大醫院解剖,發現他身上有一些很明顯的毆打傷痕,由此證實兇徒是殺人後將屍體拋落泳池,以製造溺斃的假象。不過,這種“高明滅跡”的手法,逃不過法醫的檢驗!

在法醫證實此乃謀殺案後,重案組及鑑證組人員立刻趕抵案發現場,經過近約7小時的地毯式搜查,掌握了破案線索。

案發第二天,警方採取行動逮捕5名年齡介於25至50歲的嫌犯。被捕者包括拿督斯里許金德、他的中國籍女友方淑菁、保鏢、保安人員及印尼女佣。他們較後被警方帶上法庭,援引刑事法典117條文延長扣留11天至10月8日,過後再延長至10月11日。

警方的初步調查,是將焦點集中在“拿督斯里失竊3萬令吉”的下落。警方也相信劍煌是因為這筆失款而遭到一些人嚴刑逼供,最終錯手將他殺死而拋屍泳池。

警方調查此案時翻查檔案,赫然發現死者劍煌的老師峇旺星曾於2003年3月19日向安邦警方報案,指劍煌及其哥哥劍飛遭人虐待。但是,令警方高層震驚的是,接手調查此案的蕉賴警局,卻沒有針對這項投報採取適當的行動。

時任全國刑事調查總監慕沙哈山獲悉此事後,大為震怒,立即下令追究因由。這個時候,終於有數名警官在2004年10月4日展開調查行動,向一年前投報的老師峇旺星錄取口供。

據知,當年峇旺星向警方報案後,尚接到律師信,而劍飛隨後也被父母帶返中國。隨著此案重提,有報導指若警方當年有注重及跟進此宗虐待投報案,劍煌可能就不會遇害。

時任吉隆坡市警總警長慕斯達化過後也證實,負責調查劍飛兄弟遭虐待案的查案警官,並沒有根據查案指南調查,同時對調查工作草草了事。

這名查案警官在“很短”的時間內結束查案工作,然後將不完整的調查報告提呈給副檢察司。他甚至沒有向一些應該被錄取口供的人士錄取口供。

當時這位隆市警一哥尚揚言如果調查證實是因查案警官疏忽而造成的話,警方必定會採取紀律行動對付。不過,事隔多年,這項“紀律行動”有否實行,則不得而知了!

許金德等人的延長扣留到期,警方於10日11月將眾嫌犯押上法庭。不過,被控殺死許劍煌的被告只有兩名,他們是第一被告萊斯迪(保鏢,菲律賓人,時年32歲)及第二被告許金德(時年50歲)。

他們面對的控狀指他們於2004年9月26日晚上11點至27日凌晨3點30分之間,在吉隆坡安邦路謀殺及蓄意致死許劍煌,觸犯刑事法典302條文,並與34條文同讀。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約十天後的10月21日,許金德的另一名保鏢莫哈末納吉(時年25歲)也被帶上法庭面對謀殺指控。在此案中他被列為第三被告,同時案件也移交高庭審訊。

與許金德一起被捕的中國籍女友方淑菁(時年24歲)及印尼女佣達華蒂(時年22歲)的命運各異。方淑菁因為在大馬逾期逗留,被法庭判決坐牢10個月。達華蒂則轉為控方證人而沒有被控。

方淑菁面對的控狀指她於2004年9月30日傍晚6點許,在安邦路住宅被發現逾期逗留,抵觸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控方在法庭上陳述案情時,指方淑菁的學生簽證有效期是2002年4月26日至2002年9月24日。警方在許劍煌被發現殺害的翌日(9月28日)進行調查時,許金德的保鏢萊斯迪從保險箱取出方淑菁的護照交給警方,最終才揭發她的學生簽證已無效,於是將她逮捕。

在許劍煌案中被列為重要證人之一的方淑菁,在服刑期滿後就被移民局驅逐出境返回中國。此時,許劍煌被殺案尚在候審階段中。


下週預告:許劍飛隨同父母到來大馬為弟弟劍煌辦理後事時,特將他親手書寫的“
狀紙”公諸於世,痛訴他與弟弟被虐待的經過。

Sunday, May 11,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赴馬求學(一)


第一集

堂伯安排赴馬求學
許氏兄弟慘遭虐待


“要賺更多的錢,就必須讀更多的書,接受最好的教育”!這句“至理名言”在中國鄉區一帶非常普遍,而家居福建莆田的許金來與妻子方瓊英也不例外,同樣是“望子成龍一族”。

許氏夫婦育有兩名兒子,長子名劍飛,幼子叫劍煌。這對兄弟雖然年紀只是十餘歲,但自小就立下宏願。劍飛曾說:“我們沒有偉大的理想,但是我們要做個有錢人,回報父母養育之恩……。”

許金來從事建築行業,九十年代他離鄉別井前往以色列打工,直至2002年才返回中國。雖然他與妻子的教育水平不高,惟夫妻倆擁有同樣心願,希望兩名兒子都能獲得良好的教育。

故此,打從2000年年底開始,略有儲蓄的許氏夫婦就籌劃一切,聯絡上新加坡的親戚。他們交了幾千新幣,準備讓劍飛和劍煌到新加坡讀書。

兄弟倆在准備留學新加坡之際,2001年的春節卻迎來許金來的一名“遠房哥哥”許金德。當時回鄉探親的許金德得知劍飛兩兄弟的心願時,當即拍胸膛表示可以協助他們完成心願。

在這名“遠房哥哥”許金德安排之下,劍飛與劍煌終於在2002年到來馬來西亞就讀,他們也視這位“遠房堂伯”許金德為義父。

為了讓孩子出國,許金來前後都花了約3萬3000令吉,而且他也支付1萬5000令吉給“遠房哥哥”,算是“麻煩他照顧我孩子的費用”。

這名“遠房哥哥”許金德,是一名企業界人士,在吉隆坡經營一間規模龐大的證卷行。獲得彭亨蘇丹封賜拿督斯里頭銜的許金德,住在安邦路緬甸大使館附近一間內設游泳池的豪華洋房,平日身邊都有兩名保鏢兼助手。

劍飛與劍煌在母親方瓊英陪同下來到大馬,並被安排住入這間豪宅,過後也被安排在淡江路一間著名國際學校就讀。方瓊英眼見孩子居住環境良好,又能在一間國際學校就讀,便放心回國了……。

一切看來都是那麼的美好,而劍飛與劍煌能在只有富裕子弟才能踏入的國際學校就讀,更是前途似錦。國際學校的老師及同學都很友善對待這對兄弟,尤其是他們的英文補習錫克籍老師峇旺星,更視他們如親生兒子一般。

數個月後的2003年3月,每週一至週五都為劍飛與劍煌補習英文課的峇旺星,在交談之間得知劍飛兩兄弟竟然被人虐待至傷時,高齡66歲的峇旺星立刻仗義出頭,陪同兄弟倆前往安邦警局報案。

由於此案發生在蕉賴,因此案件轉交由蕉賴警局全權處理,但是事隔多日,這宗投報卻毫無下文,警方沒有採取行動,而劍飛兩兄弟仍然飽受虐待。

2003年9月,時年16歲的劍飛終於帶著失望心情,在父母陪同下返回中國。不過,他的弟弟劍煌(時年14歲),仍然留在許金德的住家,繼續他的學業。

2004年4月,許金來特地從中國飛來大馬,准備要將劍煌帶返中國。這時已辭去以色列工作的許金來於凌晨時分抵達許金德的豪宅後,“遠房哥哥”准許他住宿一晚。這一夜,父子倆同睡在一張床上。

翌日,許金來表明來意要帶劍煌返回中國。此時“遠房哥哥”變色,開口要許金來
歸還劍飛兩兄弟的吃住、教育等費用後才肯放人,數額高達十餘萬令吉。隨後,“遠房哥哥”也下逐客令將許金來趕出門外。

被趕出豪宅的許金來當晚無處棲身,幸得附近一群印尼建築工人收留他,將他帶到建築工地的宿舍過夜。

帶著失望心情的許金來返國後立刻籌錢,希望能盡早將劍飛帶返中國。但是,十餘萬令吉的巨款,並非一時半刻就能籌足。

時間匆匆又過了數個月。這一天凌晨(2004年9月24日),許金來接獲一通從大馬撥來的電話,告知劍飛偷了親戚的3萬令吉。不過,劍飛事後在電話裡向父親述說他並沒有偷錢。

正當偷錢事件的真相尚有待厘清之際,身在中國的許金來接獲國際刑警的通知,指劍煌於9月27日凌晨約3時,被發現浮屍在豪宅的泳池內。醫院的剖驗發現劍煌身上有明顯的毆打傷痕,相信是被人殺害後拋落泳池企圖製造溺斃的假象。

在這一天上午,劍煌的母親方瓊英曾多次撥電話到豪宅,但一直都沒有人接聽。孰料不久就接到通知指劍煌遇害的睛天霹靂消息!


下週預告:法醫證實許劍煌是被謀殺後,重案組展開7小時的地毯式搜查。警方過後逮捕許金德及其兩名保鏢萊斯迪及莫哈末納吉,並將3人帶上法庭面對謀殺罪的指控。




Tuesday, May 6,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阿豪正法(八)


第八集(完結篇)

特赦遭拒阿豪正法
臨死堅稱沒殺黃娜


新加坡總統終於作出決定了!阿豪的代表律師蘇峇士於2006年10月23日捎來消息,證實總統不批准特赦阿豪。這即意味著,阿豪的活路已絕,並會在兩個星期內送上絞刑台正法!

阿豪的父親卓龍來在檳城接獲這項消息時,傷心難過的說:“雖然我們家人成功為阿豪取得3萬4000個請願簽名,但是總統還是不批准特赦。既然總統不給阿豪機會,我們還能做些什麼?只好接受事實了……。”

卓父也聲聲的自責是“自己害死了兒子”。他哽咽著說:“我的兒子沒得救了!我真後悔叫他返回新加坡自首及叫他不要在庭上供證……是我害死自己的兒子的!”

“很多人一直都埋怨阿豪為何要放棄在庭上答辯的機會。但律師說阿豪沒有人證物證來證明清白,又怕他在庭上愛亂講話,對他不利。我聽後驚慌得很,便勸他在庭上保持沉默。沒想到,這反而害了他。

卓父淚流滿腮的說:“我始終都相信我的兒子是冤枉的。他沒有殺人,他自首是為了討回公道,結果還是難逃死刑的命運。早知這樣的話,當初我就應該叫他有多遠就跑多遠了!雖然阿豪難逃一死,但我還是感謝律師的相助和簽署請願書的兩萬多名新加坡人……。”

另一方面,在獄中的阿豪知道難逃一死後,趁著親人到來探監時,清楚的交代遺言和身後事。

他囑咐親人在他死後,把遺體停柩在新加坡3天,並在遺體火化後將骨灰撒在新加坡大海。他也要求家人讓他死後把所有器官捐贈給有需要的人,希望自己死後也能夠救人!

阿豪也托親人傳話給妻子尤莉,希望她帶著兒子返回印尼棉蘭外家,找個好男人改嫁,從此以後將他忘記!

阿豪的行刑日期,巳訂在2006年11月3日。行刑的數天前,他的妻兒及父母陸續從檳城趕抵新加坡見他最後一面。

妻子尤莉於10月26日抱著3歲兒子,於早上10點半進入樟宜監獄與阿豪相聚,在下午4點半才離開,相見了6個多小時。據她事後對記者說:她在前往監獄之前,曾向當局提出3個要求,其中一個要求是讓她與阿豪能有肢體上的接觸及讓阿豪抱抱兒子。結果,她是獲准了!

翌日(10月27日)輪到阿豪的父母探訪。這一天,顯得疲勞憔悴的卓龍來夫婦帶著好幾套新買的襯衫西裝皮鞋,讓兒子親自挑選入殮的衣服。豪母這幾天來因為傷心不停痛哭,把嗓子也哭啞了,無法說話。

卓父說:“阿豪很愛美,也很愛整潔。他最喜歡的顏色是黑色,所以我們特地選了黑色的西裝給他。今天,我是最後一次見阿豪了!我的心臟不好,擔心自己承受不了。我也怕再見到阿豪,接受不了兒子就要離開我的事實……。”當晚,卓父與妻子連夜乘搭巴士返回檳城,而尤莉與孩子則留在新加坡。

行刑前夕(11月2日),卓家再度進入監獄探望阿豪。由於監獄當局規定外人一概不准帶食物給囚犯,因此尤莉特別拜托監獄官代勞,替阿豪買了他最喜歡吃的食物。在監獄裡阿豪享用了他最後的晚餐,菜餚是一支燒雞腿、一支白切雞和大蝦。

這一天,阿豪告訴家人說:“死就死吧……反正我已經看開了,也做好了准備,沒什麼好怕的。但我真的沒有殺人!”

阿豪與姨婆的關係特別好,他特地向姨婆交代3個遺言:托父養大兒子及照顧妻子、愧疚沒有好好照顧父母並希望父母保重、叮囑姨婆保重,並聲稱他雖然“人不在,但心永遠與家人同在……。”

11月3日清晨5點30分,阿豪在樟宜監獄被正法了!他的母親及妻子於上午10點到監獄收屍,辦妥領屍手續後將遺體移往新民通道停柩。阿豪是穿上黑色大衣和淺青色襯衫入殮,陪葬品是他生前最愛穿的衣服以及一套紅色的紙衣褲。

阿豪的骨灰並沒有如願的撒在新加坡大海,反而過後被家人帶返檳城安置。他要求捐出器官的遺言也沒有實現,因為卓父及卓母都希望兒子可以全屍入殮。

黃娜的母親黃淑英得知阿豪正法後,顯得欣慰。她說:“我一定會到女兒的墳前告訴她這個消息。害死她的人,已經得到懲罰了……。”

隨著阿豪被正法,這宗轟動中、新、馬三地的謀殺案,也終於劃上句號了!


下週預告:來自福建莆田的許劍飛及劍煌兩兄弟,在“遠房堂伯”許金德安排之下到來大馬求學。數月後這對兄弟投訴遭人虐待,劍飛被父母帶返中國,留下的劍煌過後竟被發現溺斃在豪宅泳池內。



Sunday, April 27,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阿豪死刑(七)


第七集

阿豪罪成被判死刑
三萬人簽名求特赦

中國女童黃娜被殺案,終於審結!經過13天的聆審,新加坡高庭法官在這一天(2005年8月26日),裁決大馬青年卓良豪謀殺罪名成立,判他死刑!

承審法官黎嘉宣判時,沒有拐彎抹角。他一開庭就直接表明他不相信阿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說法,所以他不能接受阿豪可以減輕犯罪責任的辯護理由。

在21頁的判詞裡,法官認為控方提呈的證據,確鑿無誤,可謂鐵證如山。他說:“阿豪在表面罪名成立後,由於選擇封口不答辯,使我不得不在缺乏阿豪供詞的情況下,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

“事發當天只有阿豪及黃娜兩人在儲藏室,也只有他們倆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如今黃娜已死,只有阿豪可以站出來一五一十地說明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但是,阿豪卻選擇不答辯。從此推斷,阿豪是導致黃娜死亡的人……。”

法官不對阿豪是否有性侵黃娜作出裁決,因為法官認為“尋找殺人動機對阿豪的確導致黃娜死亡和犯了謀殺罪的裁決,並不重要”。

不過,法官還是考慮到阿豪殺人也不完全沒有動機,而且阿豪性侵黃娜的可能性也存在,因為“阿豪自己已向警方承認他曾用手指戳黃娜的私處,而黃娜的屍體被發現時是赤裸的”。

阿豪被判死刑,他的辯護律師蘇峇士不感到驚訝或意外。這位律師受訪時坦承阿豪是否能逃過死刑,他之前的把握是50對50。所以,他早已將最壞和最好的情況,清清楚楚的告訴了阿豪的家人,讓他們作好心理準備。現今能做的,就是要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約三個月後的2005年11月21日,新加坡最高法院開庭聆審阿豪提呈的上訴案。法院三司(由大法官楊邦孝、法官趙鍚燊及簡廷照組成)審訊後保留判詞,並於兩個多月後的2006年1月25日作出宣判,以二比一駁回阿豪的上訴。

楊邦孝與趙鍚燊裁決維持高庭的原判,而簡廷照則認為黃娜究竟是遭阿豪謀殺或她是因癲癇症發作而死,存有合理的疑點。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簡廷照因此認為阿豪的謀殺罪應被推翻,他反而覺得阿豪應該在刑事法典第323節的蓄意傷人罪名下被判刑。在此條文下的刑罰是入獄最長1年或罰款不超過1000元,或兩者兼施。

儘管三司的裁決不一致,但是有一點是他們一致同意的,那就是:阿豪以精神問題來削減罪行作為抗辯理由,是不成立的。

三司也依據7大論點逐一反駁辯方以阿豪有“精神分裂症”的說法。三司認為:控方無法證明阿豪殺黃娜的動機,並不代表沒有動機;阿豪並沒有精神問題的病歷;阿豪的殺人棄屍舉動符合一個冷血兇手的做法;阿豪並沒有情感遲純。

楊邦孝和趙鍚燊法官認為,辯方提出黃娜數個致死的幾個可能性原因,都是假設性的。而控方提出的捂住嘴鼻導致窒息的死因,卻有黃娜臉上5道明顯傷痕的強有力證明。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屬於終審法庭,它的判決是最終的。凡是上訴失敗的被告,不能再提出上訴。不過,上訴失敗的死囚尚有最後一線生機,那就是向總統請求特赦。

為了挽回阿豪一命,阿豪的父親卓龍來與妻子尤莉在馬新兩地奔波,希望能在3個月內收集簽名,以便提呈給新加坡總統要求特赦。

根據律師的解釋,總統在收到請求特赦的簽名書後,就會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律師計算過,如果總統不批准特赦的話,阿豪就必須在被拒絕後的兩個星期內行刑。如此算來,阿豪應該還有“6個月的命”等候總統特赦的結果。

卓父與家人在檳城一帶要求公眾簽名支持,而阿豪妻子尤莉特意留在新加坡,每天都帶著兩歲半大的兒子到處要求公眾簽名。

經過三個多月的四處奔波,卓家終於收集到3萬4000個簽名。2006年5月11日,阿豪的代表律師蘇峇士於這一天的下午,將阿豪父母、妻子及妹妹的求情書,聯同收集到的簽名請願書與阿豪的家庭背景與此案的資料,一起提呈給總統。

按照新加坡的一般程序,總統接到請願書後,將會諮詢總檢察長及內閣的意見,然後在3個月內將決定通知律師。


下週預告:11月3日清晨5點30分,阿豪在樟宜監獄被正法了!黃娜的母親黃淑英得知阿豪被正法後,欣慰地說:“我一定會到女兒的墳前告訴她這個消息。害死她的人,已經得到懲罰了……。”


Sunday, April 20,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專家爭辯(六)


第六集

阿豪保持沉默不答辯
律師力陳精神病殺人

卓良豪被控謀殺中國女童黃娜的表面罪名成立後,他選擇保持沉默不抗辯,不要步上證人欄答辯。

此時阿豪的生死命運,取決於他殺人時的精神狀況。倘若他的律師團能夠證明他在幹案時是處在精神錯亂的話,他就可以“以完全無法負責任”為理由,將謀殺罪減為誤殺罪。

為洗脫阿豪的謀殺罪名,他的律師團特別傳召新加坡精神科顧問納古醫生供證。不過,控方亦傳召新加坡心理健康學院的高級顧問薩德亞迪凡醫生,以證明阿豪精神正常。兩大精神科顧問在庭上過招,他們提出的醫學論點,使到案情高潮迭起!

納古醫生告訴法庭,根據他的推斷,阿豪在兩年前已被懷疑開始患上精神分裂症,所以他完全沒有意識到自己殺了人!

他解釋道:“阿豪與黃娜情同父女,但他卻殘忍地把她殺了,殺人後他還無動於衷,沒有悲傷。這樣的精神表現稱之為‘情緒遲純’,乃是精神分裂症的第一症狀。其他症狀包括:無緣無故的笑、情緒波動很大、毫無徵兆突然作出不尋常動作、該傷心時卻笑及說自己快樂時卻又表現得懮傷。

“阿豪的母親曾告訴我,阿豪在3歲時,因跌倒而撞傷了頭。5歲時,他曾發高燒長達一個星期。在兩年前,她發現阿豪開始行為怪異。當時年方20歲的阿豪,顯然已出現精神分裂症的症狀。

“阿豪小學成績普通,但到了中學時成績逐步退步。阿豪在案發前找乩童及經常更換工作,也可說是精神分裂症的徵兆之一。

納古醫生引述阿豪母親的發現,指阿豪在兩年前回檳城時,曾經常對著自己笑,並告訴別人說他被鬼上身。在黃娜案發生之後,阿豪也展露出這樣怪異的笑容。

“阿豪在檳城匿藏的9天裡,他的母親看到阿豪時常對著自己笑。當阿豪被關進女皇鎮監獄期間,她三次探望阿豪時,也都發現阿豪臉上出現這種怪異的笑容。

“精神病患者會不自覺地堅定自己相信的東西。以本案來說,阿豪一直相信有3名男子涉及此案,但經過警方調查,證明這3人並不存在。阿豪也知道在棄置屍體事件上,他是做錯了,可是,他堅定相信黃娜的死,是3個中國男子應該負責的……。

納古醫生繼續供證說:“阿豪向警方提供口供時,說自己故意留下指紋與尿液等線索讓警方去找到黃娜的遺體。此點顯示阿豪並無殺人意圖,也沒有企圖隱藏罪行的意圖。”

代表控方的薩德亞迪凡醫生持有不同的論點。他告訴法庭他曾五次到樟宜監獄的醫療中心檢查阿豪的精神狀況,證實阿豪神志正常,精神沒有錯亂,更沒有妄想症,也沒有產生幻覺。

薩德亞迪凡醫生也提出7大證據,指證阿豪不但沒有患上精神分裂症,而且也早有殺人動機。

第一:命案發生在儲藏室內,而且是下午2點,因為那個時候果菜中心人最少。

第二:黃娜死的時候,只有阿豪在場。

第三:棄屍時間是晚上9點,那是果菜中心“活躍”起來的3個小時之前,那個時間棄屍是最安全的。

第四:阿豪殺害黃娜後,每回離開儲藏室時都把鋁製拉門鎖上,證明他是不想讓人“撞見”黃娜的屍體。

第五:阿豪用9層塑膠袋包裹屍體,是因為他知道屍體腐爛後會發出臭味而引起他人注意。

第六:棄屍地點是隱秘的叢林,證明阿豪不想讓人輕易找到屍體。

第七:阿豪精密策劃棄屍及開溜(用餐時假裝上廁所),證明他能有條理的計劃事項,這並不符合精神分裂症的症狀。

這名精神科專家也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病人,講話是沒有條理,往往是答非所問。但是,阿豪接受我的訪談時,卻對答如流,能夠很有條理的回答我提出的問題……。

他說:“精神分裂症有5種症狀,即妄想、幻覺、言語及思索失調、感情遲純及極度易受困擾。但是,我為阿豪進行精神診斷時,並沒有從他身上觀察到任何一種症狀……。”

“倘若阿豪真的精神錯亂,他是不會有選擇性的向人說出他的幻覺。若他是有精神病,他應該會把3名中國男子殺害黃娜的事,告訴果菜中心的同事、警方及監獄醫療中心的護士,而不是等到第五次與我面談時,才突然向我爆出是3個中國男子殺死黃娜的新版本。”


下週預告:經過13天的聆審,高庭法官裁決阿豪謀殺黃娜罪名成立,判他死刑!法官表明他不相信阿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說法,所以不能接受阿豪可以減輕犯罪責任的辯護理由。





Tuesday, April 15,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阿豪表罪成立(五)


第五集

法庭播映殺人錄影
阿豪被判表罪成立


被控謀殺黃娜的卓良豪在口供書述說的殺人過程,引起公眾席譁然。原來,他掐著黃娜喉嚨並把右手中指插入黃娜臀部一個開口,目的是要把開口弄得比較大,讓人以為黃娜是被人強姦的。

在聆審過程中神情原本“輕鬆”的阿豪,在聽到查案官韓國壯念出他如何為黃娜製造遭強姦假象的口供時,臉色頓時沉了下來,顯出一副若有所思的樣子,似乎在想些甚麼。

為了讓黃娜被強姦的假象逼真,阿豪還用剪刀剪掉黃娜的衣服,然後將衣服丟在附近的拉圾桶。

阿豪在口供書說:“事發當晚約9點,我重返命案現場,一邊處理黃娜的屍體,一邊想著怎樣把屍體交給警方。當時我發現黃娜的腳板很骯髒,於是把她搬到洗滌處,用水管噴射她的腳板,然後才把黃娜裝入塑膠袋。

“我將塑膠袋從黃娜的頭部套進時,不料袋子太小腳裝不進去。我只好拿起袋子,大力的向下頓,直到黃娜的雙腳落入袋內為止。

“我總共用了9個塑膠袋,一層一層的將黃娜屍體包起來。我樣做是要避免警方找到屍體時,屍體已經腐爛。”

阿豪在口供書繼說:“之後我把屍體塞進紙箱,並用膠帶把紙箱密封。我用朋友的摩多把紙箱載到直落布蘭亞山公園丟棄……。”

錄取口供的查案官韓國壯要阿豪說出棄屍的地點時,阿豪顯得非常合作,立刻答應,並向查案人員要了一張紙。韓國壯說:“阿豪自願畫了一張地圖,告訴我們他在那裡棄屍。他還告訴我們,那裡有一個‘羅里不准進入’的告示牌。”

阿豪在口供書告訴警方,他是故意讓黃娜的血液、尿液和指紋留在命案現場,以便能為警方提供破案線索。他繼說:“我以為將屍體丟棄在直落布蘭亞山公園,很快就會被人發現,因為每天早上都有很多人在哪晨運的。沒想到,到頭來還是要我親自告訴警方棄屍的地點……。”

審訊進入第7天,控方在法庭播放阿豪向警方示範殺人過程的4段錄影帶,在場者看得莫不目瞪口呆。警方提供一個塑料假人,由阿豪重演殺人經過。其中一幕是阿豪示範如何脫下黃娜的褲子,然後用手指戳她的下體。

搬演片段尚有錄音,而阿豪一邊示範一邊回答查案人員的問話,亦全場播出。其中一段對話是有關“篤”的動作。查案人員問:你怎麼篤?阿豪答:(對著假人)在這裡……我看到她的眼睛還開著,所以蓋住她的頭……。阿豪(把手指放假人下體部份)答:用了中指嘍……。

搬演片段歷時約10分鐘,阿豪看著電視熒光幕時,露齒微笑。坐在犯人欄的他,一臉輕鬆。他將身子側前,用手托著下巴,似乎很期待錄影帶的內容,猶如局外人在觀看電影一樣。

而在庭上聽審的黃娜母親黃淑英,抬頭望著電視熒光幕,她一邊看一邊用手巾捂著嘴巴和鼻子,暗暗的抽泣。當片段轉換成阿豪搬演手斬、掐頸和綁腳的畫面時,黃淑英再也忍不住悲傷,低頭悲聲飲泣。

另外,4段的片段只播到一半,在庭上的阿豪妻子尤莉已是低頭痛哭,而他的母親更是一臉驚愕。當片段演出阿豪如何腳踩黃娜及脫掉黃娜的衣服時,阿豪的妻子其時已淚水直流,頻頻用外套抹去臉上的淚水。

錄影帶播映完畢至休庭時分,阿豪的妻子目光就一直鎖在丈夫的身上。她眼裡流露出的,盡是心痛無奈的神情。

審訊進第9天(2005年7月21日),控方已完成傳召全部76名證人舉證工作。在辯方陳詞環節,阿豪的代表律師提出五個醫學論點說明窒息而死的原因,並指控方指阿豪謀殺證據不足,要求法官宣判阿豪謀殺罪名不成立,無須答辯而當庭釋放。

在辯方律師一環接一環的盤問之下,證人之一的法醫認為阿豪口供書對黃娜倒地睜眼抽搐的描述,符合癲癇病症發的症狀。法醫也承認黃娜可能撞傷頭部而導致癲癇症發作。

辯方律師陳詞完畢,到了法官裁決時刻了!承審法官宣判卓良豪被控謀殺中國女童黃娜的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答辯。

阿豪聆判後,選擇不抗辯保持沉默。不過,他的代表律師向法庭表示會安排精神科醫生上庭,以阿豪是精神失常作為辯護。


下週預告:為洗脫阿豪的謀殺罪名,他的律師團傳召新加坡精神科顧問供證。不過,控方亦傳召新加坡心理健康學院的高級顧問,以證明阿豪精神正常。兩大精神科顧問在庭上過招,提出的醫學論點使到案情高潮迭起!




Tuesday, April 8,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殺人滅口(四)


第四集

阿豪口供揭露案情
殺害黃娜為了滅口


牽動新、馬、中三地的大馬青年卓良豪(人稱阿豪,時年22歲)被控謀殺中國女童黃娜(時年8歲)案,在萬眾矚目之下於2005年7月11日在新加坡高庭開審,法官訂時3個星期研審此案。

這宗跨國命案在開審當日,已創下“五多”:證人多、主控官多、律師多、公眾多及媒體多,而警方收集到的呈堂證物也多達421項,包括從命案第一現場搜索到的黃娜頭髮、血液及留在地毯上的尿液等等。

三人主控官團(由總檢察署刑事案主任洪文光、副檢察司邱金龍及何旭明組成)在首日開審中簡述案情時,直指阿豪的殺人動機是要將黃娜滅口,免得她把遭性侵之事告訴任何人。

控方述說事發當日(2004年10月10日)是寧靜的星期日上午,當時阿豪工作完畢,卻刻意留在巴西班讓果菜批發中心。別有居心的他,假藉跟黃娜玩捉迷藏及給她吃芒果為餌,誘使黃娜進入批發中心的一間儲藏室。

打從黃娜踏入儲藏室,她已一步一步的墜入阿豪設下的圈套。當她進入儲藏室後,阿豪立刻剝光她的衣服並用“拉菲繩”綁著她的手腳,然後對她進行性侵。

控方進一步揭露,阿豪對黃娜性侵後,決定將她滅口。他用雙手緊緊的捂著黃娜的嘴巴及鼻子兩三分鐘,直至黃娜癱軟後才鬆開手。當黃娜倒地後,阿豪還惟恐她不死,舉腳死命的踩她和踼她。

黃娜的上下顎頷及嘴唇四週瘀傷累累,此外她的右太陽穴及頸後枕骨的部位也有瘀傷。在接下來的審訊中,控方傳召了法醫及其他證人,佐證阿豪的罪狀。

開審第三日,阿豪落網時被警方錄取的口供書提呈法庭。負責錄取口供的查案警官韓國壯高級警曹長陳述這份口供書的內容時,揭露阿豪殺人的過程。

阿豪在口供書承認,她與黃娜關系密切,時常結伴捉螃蟹,還一起玩游戲。他們年齡雖然相差14歲,不過,阿豪跟黃娜卻相處愉快。有“小黃蓉”之稱的黃娜,尚昵稱阿豪為“小豪叔叔”。

阿豪在口供書說:“我很疼愛黃娜,把她當成自己的孩子一樣。我跟黃娜之間,根本就沒有仇恨。

“當日我打算在點完貨後就離開儲藏室,不過,黃娜卻告訴我說她覺得很悶,要我陪她一起玩捉迷藏。

“我把電燈關掉後,倒數十聲,之後我就輕易的在辦公桌下面找到躲著的黃娜。由於儲藏室太小,根本不適合玩捉迷藏,於是我就建議和她在黑暗中玩‘脫綁’。當我們在玩著‘捆綁游戲’之時,黃娜突然跌倒,躺在地上不停的抽筋。當時我也慌了手腳……。”

阿豪繼續在口供書說:“隨後我聽到‘踫’的一聲,接著就看到黃娜滿嘴是血,倒在地上,身旁還有尿液。黃娜的雙眼睜得很大,不管我怎樣的叫她,她都沒有反應。

“眼看著她倒地不起,嘴巴還溢出鮮血,我突然想起曾在電視上看過用空手斬頸, 是可以讓一個人恢復知覺的。於是,我立刻用手斬了黃娜的頸項兩次,但是她還是沒有動靜。最後我只好用多一點力氣,怎料發現黃娜吐出更多的血……。

“我給這一幕嚇得不知所措,腦袋頓時一片空白,接著不由自主地用手猛掐著黃娜的喉嚨。當時我閉著雙眼,全憑感覺掐著黃娜的喉嚨。掐了兩次後,我看見黃娜的雙眼依然睜得很大,可是臉色卻越來越蒼白。

“我害怕的蹲坐在地,傻傻地看著黃娜。突然,黃娜開始打嗝,而且為時相當久。我當時被嚇壞了,於是立刻站起來用腳狂踩黃娜的頸項,約踩了三次之後,黃娜還是繼續打嗝,而且臉色已成死灰。

“我不敢看黃娜的臉,於是我把夾克脫掉,用來蓋住黃娜的臉。我這時才發現黃娜在夾克底下,沒有其他的衣物。在混亂之中,我把手指插入黃娜臀部附近的開口。我不敢看黃娜的臉,我把她的夾克脫下後,又嘗試將黃娜的褲子拉下……。”

阿豪在口供書繼說:“我自己也不明白當時為什麼要這樣做。由於黃娜的雙腳被捆綁著,我無法將她褲子拉下。就在這個時候,我慢慢的掀開蓋在黃娜臉上的夾克,發現黃娜還在打嗝。

“當時我驚惶失措的將右手放在黃娜的臀部,然後中指插進一個開口。我真的無法解釋當時我為何要這樣做……。”


下週預告:法庭播放阿豪殺人的搬演片段及辯方律師陳詞完畢後,法官裁決阿豪被控謀殺中國女童黃娜的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答辯。不過,阿豪選擇保持沉默不抗辯。






Sunday, March 30,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紙箱藏屍(三)


第三集

紙箱藏屍棄置公園
阿豪被控謀殺黃娜


卓良豪向檳城警方自首,立即由獅城幹探押返新加坡調查,而逃亡10天的阿豪於當晚約11點抵步後,被直接押入刑事偵查局接受進一步的盤查。

獲得記者通知阿豪落網消息的黃娜母親黃淑英,仍然深信阿豪不是拐走她女兒的人。她說:“我還是希望他這次能夠向警方提供一些能找到黃娜下落的有利線索……。”

警方當晚向阿豪進行了一段冗長時間的盤問,翌日(10月31日)上午10點許拉隊前往直落布蘭雅山公園展開地毯式的搜索,果然在一個斜坡的最底處找到一個已發出惡臭的藏屍紙箱。

警方現場的調查證實,兇手是在他處殺人後,將屍藏在紙箱搬到公園,然後將紙箱從30公尺的高處推落山坡。斜坡最底處有著很茂密的樹木和植物,兇手是不可能自己搬著紙箱丟棄在最底處的。

由於紙箱內發出陣陣惡臭,警方沒有當場將之打開,反而是將紙箱抬上警車,直接送往中央醫院殮屍房進行開箱驗屍。紙箱雖無在現場打開,但是警方深信紙箱內的藏屍,就是失蹤22天的黃娜。

隨著黃娜遇害消息確實後,警方深信黃娜被殺的案發第一現場,是在巴西班讓果菜批發中心的一個蔬果儲藏室。數十名警員過後分乘3輛警察卡車,再度前往批發中心作進一步的調查。

警方於當日下午安排黃淑英前往醫院認屍。但由於屍體高度腐爛,只看得出是一名留長頭髮的女孩。不過,憑著童屍的牙齒,黃淑英認出童屍確實是女兒,因為女兒的門牙其中一顆較為大及微微斜開來的。

為慎重起見,警方也抽取黃淑英的血液進行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並安排黃娜的生父黃慶龍到來新加坡檢驗。

而人在中國福建莆田的黃娜繼父鄭文海(時年27歲),在接到繼女遇害的消息後,傷心難過得說不出話來。他最擔心的還是妻子黃淑英,怕她過度悲傷而病倒,更擔心她會精神崩潰而作出傻事。

11月1日上午,卓良豪被押上法庭過堂,面對謀殺的指控。控狀指他於2004年10月10日下午1點40分至晚上10點之間,在巴西班讓果菜批發中心第15座的一間儲藏室裡,謀殺8歲女童黃娜。若罪名成立,唯一刑罰是死刑。

從控狀顯示,黃娜在失蹤的當日已被殺害了。當時她的母親黃淑英、警方及熱心民眾大事搜索她的行蹤時,年紀小小的她早己成了冤魂。

愛女慘被殺害,黃淑英一夜未眠,情緒非常的不穩定,不過,她堅持要到法庭聆聽阿豪被控的案件。

在兩名同鄉陪同下進入法庭的黃淑英,特別要求庭警安排她坐在最靠近犯人欄的公眾席,因為她很想再看清楚阿豪的樣子。隨著,她被安排坐在距離阿豪約6公尺的公眾席上,而她的視線一直都沒有離開過阿豪。

親眼看著自己一度非常信任而現今卻是殺害她女兒嫌兇的阿豪時,黃淑英神情顯得非常憤怒。儘管如此,所幸她尚能控制自己的情緒,沒有當場哭泣。她的神態很鎮定,不過,她的眼神流露的,卻是憤怒與怨恨,緊緊的盯著阿豪不放,長達數十分鐘。

坐在犯人欄的阿豪,原本東張西望。當他看到黃淑英怒瞪著他時,他馬上低下頭,不敢將頭抬起來。

阿豪被控殺人的案件在法庭過堂後的第4天(11月5日),警方於上午押著阿豪重返案發第一現場,重演整個命案發生的經過。全身穿著防護衣的鑑證組人員將阿豪帶入儲藏室。阿豪一邊走一邊向警員繪述案發經過,幹探們也一一將之記錄。

隨後,阿豪於12日第二度過堂。在這次的過堂程序中,阿豪的代表律師聲稱接到阿豪父母的投訴,指阿豪在被警方兩度傳召問話時,曾被警方以“冰凍法”及“粗暴式”的逼供。法官接納辯方投訴,並諭令有關方面安排阿豪進行身體檢驗。

在第三次(11月18日)阿豪過堂時,控方要求法庭准許將阿豪送去醫院接受精神檢驗,因為依照新加坡的司法程序,凡是面對死刑罪狀的被告,都必須接受精神檢驗,以確定被告在案發時的精神狀況。

這項精神檢驗預算要等至少3個星期。在這期間,法官諭令阿豪被還押在樟宜監獄醫 院,等候開審。


下週預告:阿豪被控謀殺中國女童黃娜案開審時,控方引用阿豪口供書,指黃娜踏入儲藏室後,已墜入阿豪設下的圈套,而阿豪對黃娜性侵後,決定將她滅口。







Tuesday, March 25,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通緝阿豪(二)


第二集
黃娜失蹤警搜全島
嫌犯阿豪逃返大馬


2004年10月10日黃娜失蹤了!她的母親黃淑英(時年27歲)焦慮萬分的跑遍了整個新加坡尋找她的蹤影的同時,警方也展開有史以來動用最多警力的全島大搜索,極力追查黃娜的下落。

與此同時,警方也先後派遺警隊前往巴西班讓果菜批發中心查問該處的百餘名員工,最終確定與黃娜最後接觸的人,乃是黃娜口中的“小豪叔叔”卓良豪。

警方的初步調查,鎖定卓良豪的嫌疑最大,並兩度傳召卓良豪到警局查問。由於苦無證據,警方暫時沒有採取逮捕行動,惟指定要卓良豪在10月21日必須到警局接受第三次的查問。

但在這一天,卓良豪並沒有現身警局。基於他的護照已被警方扣押,所以警方初時相信他仍然藏身在新加坡,不過,過後追查得知他極可能已潛回檳城的老家及匿藏在高淵。

警方立即派出5名幹探北上檳城偵查。在檳州警方協助下,這批獅城幹探前往高淵調查,但卻沒有卓良豪的消息。卓良豪的父親卓龍來(時年54歲)受警員查問時,聲稱已多時沒有見過兒子,不過,卓父表示會協助警方尋找兒子的下落。

阿豪的失蹤,令警方對他更是懷疑。而這些日子裡,黃淑英也一直沒有放棄尋找女兒黃娜的下落。當她知道警方通緝卓良豪時,她不相信他會做出對女兒不利之事,雖然她與阿豪在工作上有時曾發生過爭吵。

新馬兩地警方通緝卓良豪的消息,傳遍全國。新馬報章的競相報導,使黃娜失蹤案成為最熱門的話題。

此時,身在高淵的卓父在阿豪的印尼籍妻子尤莉(時年24歲)陪同下,終挺身為阿豪喊冤。他們於10月27日在記者會上現身說法時,更道出阿豪逃離新加坡的因由。

在卓父及妻子眼中,阿豪是一名很愛家及顧家的兒子與丈夫。他們深信向來疼愛小孩的阿豪,是不會做出傷害其他小孩的事。

尤莉告訴報界,阿豪逃出新加坡後,立刻撥電話給她,並在電話裡向她訴苦,聲稱他是因為受不了獅城警方的盤查才逃離的。

尤莉抱著14個月大的兒子哭訴著說:“新加坡警方早上傳召阿豪到警局後,直至凌晨才放人。在這段冗長的盤查過程中,他被逼全裸、被掌摑、剪指甲、淋冰水後留在冷氣房、電殛後被安排在一張紙上簽名、做掌上壓上下50次,當數錯了又重頭來過……。”

她說:“阿豪在電話中告訴我說,如果他不逃出新加坡,恐怕他從此之後就無法再見到家人和他唯一的兒子了。他再三的告訴我,他並沒有拐帶黃娜……。”

談及卓良豪如何逃離新加坡時,她說:“10月20日凌晨2點多,阿豪從兀蘭關卡進入新山。他在黑夜中走了約40分鐘才越過長堤,過了新山關卡。他在凌晨3點多抵達新山後就馬上撥電話,告訴我們他在新加坡發生的事。之後,他就再也沒有聯絡我們了……。”

卓父則聲稱不信任新加坡警方。他氣忿的說:“他們只會傷害我的孩子,卻不從多個角度調查。阿豪是因受不了新加坡警方的折磨才逃走,現在卻居然被指為案中重要的嫌犯……。”

新加坡警方對卓家的指責,在尚未作出反駁之前,時任刑事偵查局副局長黃裕喜(現任獅城警察總監)就接到卓父撥來的電話,要求和他談談卓良豪的事。

在電話中,卓父提出數個要求,包括要黃裕喜保證如果阿豪自首返回新加坡,警方不會折磨他。對這些要求,黃裕喜的答覆是:“如果你兒子真是無辜,你就應該叫他回來……我們會公平對待他的……。”

隨後,時任檳州刑事調查主任昔依斯邁也接到卓父撥來的電話,表明阿豪已作出要自首的決定,並約定翌日會陪同阿豪到警局。

果然,翌日的下午(10月30日),即卓父在報章上的談話見報後的第二天,阿豪在父親、妻子及友人陪同下出現在高淵警局。過後他在高淵警員護押之下,再被送往檳州警察總部自首,結束他的10天的逃亡生涯。

多日來一直逗留在檳州暗中追查阿豪行蹤的5名新加坡幹探,得知阿豪自首後與檳州警方取得聯系。當晚9點,檳警3名重案組探員押送阿豪前往峇六拜機場,然後將他交給在機場等候的新加坡幹探,由他們將阿豪帶返新加坡。


下週預告:阿豪向檳城警方自首及被帶返新加坡接受刑事偵查局盤查後,警方立即
拉隊前往直落布蘭雅山公園展開地毯式的搜索,果然在一個斜坡的最底處找到一個已發出惡臭的藏屍紙箱。



Sunday, March 16,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入學獅城(一)


第一集

黃母毀指紋換護照
女兒黃娜入學獅城


家居中國福建省莆田的黃慶龍娶了黃淑英後,生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取名黃娜。為了謀求更好的生活,黃慶龍在女兒8個月大時,於1996年告別妻女,離鄉別井的前往新加坡打工。

當時黃慶龍冒認是一名大學畢業生,結果新加坡一家公司在受蒙騙之下聘請了他。不過,他的謊言很快就被揭穿,於1997年2月他被公司開除及立刻遭遣送返回中國。

可是黃慶龍並不心息,不久後,他再度潛入新加坡,這回他是在新加坡巴西班讓的果菜批發中心工作。

約兩年後的1999年10月,他因非法逗留而被新加坡當局逮捕,並被法庭判決坐牢1個月及鞭笞4下。出獄後的1999年12月,他又再次偷偷回到果菜批發中心工作,直至2003年3月逾期逗留再被揭發,這回被判坐牢1個月及打6鞭。

在這期間,在中國撫養女兒的黃淑英,曾於1999年8月利用假護照及假名入境新加坡千里尋夫。抵達新加坡不久,她發現在果菜批發中心工作的丈夫,竟然搞婚外情。在心灰意冷之下,她決定要與丈夫離婚。

黃淑英的14天簽證期限結束,但她並沒有離開新加坡,反而繼續在果菜批發中心工作。逾期逗留兩年後,當警方於2001年年底突擊果菜批發中心時,她唯有向警方自首,過後被判坐牢1個月。

出獄後,黃淑英於2002年年初被新加坡驅逐遣送回國,並在禁令之下一年內不准再進入新加坡。

此時,在中國成長的黃娜已年近7歲,是時候入學就讀。這次,黃淑英決定要把女兒帶到新加坡唸書。一年禁令尚末解除,她已決定再申請護照,准備到新加坡親自為女兒辦理入學手續。

但是,她又擔心自己有案底無法入境,於是把心一橫,決定自毀指紋。她狠狠的將右手5根手指及左手的拇指,按在燙熱的鐵板上,強忍撕心裂肺的劇痛將6根手指的指紋全部燙毀了。

等了幾個月,手指的傷口痊癒了。這回她以真實的名字“黃淑英”,終於在莆田拿到新的護照,並以此身份順利於2002月10日入境新加坡。可是,當她為女兒辦理入學手續時,卻被新加坡當局拒絕。

在失望之餘回到福建老家後,黃淑英尚未心死。無論如何艱辛,她都鍥而不捨下定決心,一定要把女兒帶往新加坡唸書。此時,她決定為女兒找了一位新爸爸,嫁給鄭文海。隨後她再支付4萬人民幣給當地人蛇組織,為她辦妥手續。

她與鄭文海結婚約四個月後,歷盡苦楚的她終於如願以償,以陪讀媽媽的身份帶著女兒黃娜順利進入新加坡就讀。

黃娜是在錦泰小學報讀一年級,而黃淑英仍然在果菜批發中心的一個蔬菜檔攤當助手,租住在批發中心一間商店的二樓。

因工作關係,黃淑英結識了一位來自大馬檳城的青年卓良豪(時年22歲)。被眾人稱為“阿豪”的卓良豪,也是在果菜批發中心工作。他是在“陳強大公司”擔任包裝蔬菜員工,並曾是黃淑英的前同事。

黃淑英與阿豪的感情相當熟絡,畢竟兩人過往同在“陳強大公司”共事。公司老板尚讓員工住在公司的閣樓,直至一年多閣樓改為辦公室後,這些員工才搬離,而黃淑英遷入商店的二樓。

小小年紀的黃娜長得精靈可愛,宛如《射鵰英雄傳》的黃蓉,加上她又姓黃,所以人人都昵稱她為“小黃蓉”。個性文靜的阿豪也很疼愛黃娜,經常和她玩在一起。活潑的黃娜稱呼阿豪為“小豪叔叔”,她常在阿豪工作的附近玩耍,阿豪有時也會停下手頭的工作陪著她一起玩。

每當黃淑英有事要返回中國時,她都會交代阿豪幫她照顧黃娜。有一年黃淑英返回中國生第二個孩子時,阿豪尚經常帶黃娜上學和接她放學。

2004年9月27日,黃淑英有事返回中國家鄉,離走前她交代同鄉姐妹與朋友照顧黃娜。約兩個星期後的10月10日,身在中國的黃淑英接到同鄉撥來的電話,告訴她黃娜失蹤了!

這突如其來的消息令黃淑英震驚焦慮,她立刻乘搭飛機返回新加坡尋找女兒,向鄰居了解情況。她幾乎跑遍了整個新加坡的每個角落,包括武吉知馬山、花柏山、虎豹別墅的假山等等,但是每次都拖著疲累身軀及心力交瘁的失望而返,黃娜似乎消失在人間了!


下週預告:黃娜失蹤,阿豪嫌疑最大。警方兩度傳召阿豪問話,過後阿豪逃出獅城,潛回檳城老家及匿藏在高淵。



Sunday, March 9, 2014

何平遭姐夫綁票之情婦坐牢(三)


第三集(完結篇)

中國情婦綁架罪成
官判小梅終身監禁

綁走及致死7歲小舅子何平的紀連國,雖然在監獄自殺後逃過法律的制裁,但是此案並不因此而了結。他的中國情婦蘇小梅,依然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及第3(1)條文(綁架)下被控。

此案於2008年8月6日開審時,控方基於第一被告紀連國已自殺身亡,因此向法庭申請撤消他的控狀,而第二被告蘇小梅面對的控狀提及的“與第一被告”,略作修改為“與一名已逝世者”。

萬眾關注的蘇小梅案,在何平遇害3年後的2009年9月1日已近審結尾聲。這一天,被法庭宣判表面罪名成立的蘇小梅自辯時,淚流滿腮的向法官說:“我沒有殺人!我在中國福建省養有兩名孩子,身為兩個孩子母親的我,不會殺人,而且我也不是變態的人……。”

“我被關在監獄已3年了。我求求法官相信我真的沒有殺人……。”此時的蘇小梅雙手掩臉當庭飲泣。

她堅稱沒有謀殺何平,也沒有從旁協助紀連國綁架及殺死何平。

述說她與紀連國相識的經過時,蘇小梅說她是於2005年杪在檳城爪夷一家桌球中心任職酒吧女侍時,在職場認識了紀連國。她聲稱認識紀連國時,不知道他已有妻室。她與他曾數次在酒店發生性關係,之後她搬到他租下的一個組屋單位。

判決的日期到了!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法官於2009年10月12日的宣判是:蘇小梅謀殺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但她面對的綁架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即坐牢20年。

法官賽阿末希米爾在判詞中認為辯方已成功提出合理疑點,加上考量到蘇小梅並非主謀,因此裁決她的謀殺罪名不成立。反之,控方則成功證明蘇小梅犯下綁架罪名。

在1961年綁架法令第3條文下被控的蘇小梅,罪成的最高刑罰是死刑、終身監禁或鞭笞。法官考慮到她尚有父母及2名孩子在中國,因此判她終身監禁,需坐牢20年,刑期從被捕日即2006年6月25日算起。

法官下判前,蘇小梅的代表律師萊斯里萊拉向法庭求情時指出,蘇小梅承認本身犯下生平最大的錯誤,就是認識了紀連國。律師說:“雖然事隔已3年了,但是蘇小梅對本身的所作所為感到後悔不已。”

律師說:“蘇小梅的2名孩子在中國唸書,父母親都是農民,她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依靠者。她當初來馬,目的是為了賺錢,並沒涉及任何非法或犯罪活動,因此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判處她終身監禁。”

控方副檢察司旺沙哈魯作出反駁時表示,何平已不在人世,蘇小梅並不能彌補她的過錯,而且也不能因她後悔道歉後,就能換來終身監禁的判決。

控方認為若蘇小梅被判終身監禁還有機會回到中國與家人相聚,但是何平的父母卻從此失去孩子,這對何家並不公平。

控方指蘇小梅根本可控制自己不要犯罪,雖然沒證據證明她具謀殺動機,但蘇小梅當時獲知何平去世後,依然致電給何平家人勒索,因此他要求法官判處蘇小梅死刑。

蓄著一頭長髮的蘇小梅被判後,在庭警押送下低頭閉目離開法庭,送往監獄服刑。

何平的家人一直來都非常關注此案,每當案件開審都出庭聆聽。何平父親何贊能聞判後的反應,認為可以接受法官的判決,但不可能原諒被告的殘酷行為。

他仍然記得蘇小梅當時非常狠心,她在傳送給他的簡訊中曾說:“如果不交出50萬令吉贖金,我就將何平的手腳砍斷讓他做乞丐。”

何父表示:“蘇小梅很恐怖,我無法原諒如此兇殘且沒人性的人。我接受法官的判決,法官可能是考量到蘇小梅尚有孩子而輕判。”談及已逝的何平,何父仍難掩傷心難過,說話時哽咽且眼眶泛淚。

自從何平遇害以來,何家在悲痛之中一直都保持平靜。何父甚至語重心長的希望兒子的死,能激發社會的省思,杜絕暴力文化及糾正社會歪風。

採訪此案的一名記者在他的“採訪手記”中以感性的筆調描述:“何家接受訪問時,一臉平靜。交談中他們雖然嚴厲譴責嫌犯,但是語氣卻是溫和且輕柔細語的……。從他們身上,我體會到寬恕別人的過錯,也是等於寬恕自己,讓自己不會活在仇恨當中。而心,也是豁達的……。”

“沒有人能夠很快忘記失去親人的痛苦,重要的是能不能跳出悲傷的框框,重新站起來。何平的家人,從父母到兒女,他們都做到了。”

這位記者在手記結尾時,撂下一句話:“或許是我主觀。若是你,你會原諒嫌犯嗎?”

下週預告:為了讓女兒黃娜能夠到新加坡就讀,中國少婦黃淑英歷盡苦楚,不惜自毀指絞,取得新的護照後順利入境新加坡。但她萬萬想不到的是,有一天8歲的黃娜突然失蹤了!



Tuesday, March 4, 2014

何平遭姐夫綁票之獄中自殺(二)


第二集

包養情婦綁架小舅子
紀連國獄中留言自殺

警方廿四小時偵破7歲男童何平被綁架案後,連日來馬不停蹄的北上南下搜集罪證,搜證地點除了男嫌犯紀連國與中國情婦蘇小梅下榻的士拉央酒店之外,也拉隊前往紀連國在威南爪夷一座組屋租下的單位,以確實這個可疑的藏參地點。

這宗綁走及致死小舅子的案件,於2006年6月2日終被帶上八打靈再也法庭,較後於6月18日提交沙亞南高庭審訊。紀連國(時年28歲)和蘇小梅(時年 35歲)分別被列為第一和第二被告,兩人均面對兩項控狀。

控狀一:2006年5月18日約晚上7時許,涉嫌在梳邦再也一間住家內,為索取50萬令吉贖金而禁錮7歲男童何平,因而抵觸1961年綁架法令(1989年修正)第三條文,並可在同樣法令下治罪及34條文下同讀。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終身監禁或死刑。

控狀二:2006年5月19日凌晨2時至3時,在霹靂州實兆遠曼絨新村曾吉美蘭蒂園地,共同蓄意謀殺何平,觸犯刑事法典第302項條文。一旦罪成,被告將面對強制性死刑。

紀連國聘請的3名抗辯律師分別為沙拉瓦迪、V.阿拉達格南及R.阿拉達格南,而蘇小 梅的代表律師陳其善。不過由於陳其善在開庭首日缺庭,蘇小梅過後即在庭上要求法官讓她撤換律師。死者家屬也委代表律師魏順成和陳德友出席旁聽。

這宗轟動全國的綁架案經過慣常的過堂開審等之司法程序後,在尚未審結之際傳來驚人消息。被列為第一被告的紀國連,在小舅子何平逝世兩週年的2008年5月19日,在雙溪毛糯監獄被發現上吊自殺。他在這一日自殺,是巧合?或是自我擇日?無人能答!

監獄官員是於早上7點巡視紀連國囚室時,發現毫無動靜而感得可疑,於是開門進入而發現紀連國上吊。獄官立即將已昏迷不醒的他送往雙溪毛糯醫院,而醫生於下午2點證實紀連國已斃命。警方暫時將此案列為猝死案處理。

紀連國在獄中留下遺言,內容大意表示對過去的所作所為感到內疚。他也要求妻子帶孩子來瞻仰其遺容,並希望岳父母也來祭拜他。

不過,紀連國的岳父何贊能被記者追問時表示,他與家人都不會去瞻仰紀連國的遺容,同時也不會讓孩子到場,免得讓孩子日後心裡留下陰影。儘管如此,篤信佛教的何贊能會指示女兒為她的丈夫誦經。

在這宗綁架小舅子的案件中,傷害最大的莫過於何家二小姐。她的丈夫不但包養中國情婦,尚綁走及致死她的弟弟,此舉讓她傷透了心及愧對家人。幸得家人諒解及照顧,她才能振作起來。

天下一般父母心!紀連國以上吊結束他的生命,令他的父親紀仁鉦(時年63歲)及母親鄭秀錦(52歲)悲痛欲絕。

據鄭秀錦說,家人前往探監時,紀連國經常向他們訴苦,聲稱在獄中過著非人的生活,不僅吃快熟麵用冷水浸,喝美祿也是用冷水泡。

在他自殺的一個月前,紀連國向幾乎每星期都到牢中探望他的妹妹訴苦,指被人“陷害”將偷來的手機藏在牢房的風扇中,結果受罰被關進“黑房”,也不准家人去探望他。

這名母親追述兒子的過往時,心痛欲絕。她說:“連國曾告訴我,他要改過自新,要看到孩子長大,他還想在獄中吃素以示決心,他也要我請最好的律師幫他打官司。”

當她知悉兒子在黑房的牆壁上用筆寫下遺書希望妻子能帶孩子來瞻仰其遺容時,她聲淚俱下希望親家能原諒連國的過錯。提到當初何平居喪期間,他們因為內疚和傷心過度而沒有去慰問親家,如今她希望這些往事親家都能原諒。

當年何平失蹤被綁之事,紀氏夫婦也曾懷疑此案與兒子連國有關。他們倆老曾逼問國連,但是他卻矢口否認,還聲稱“自己是不會做錯事的……。”

直至紀連國被警方逮捕後,他才告訴父母親,聲稱是他的中國情婦“小梅”疏忽導致何平窒息而死。他也一再的重覆他是無心致死小舅子,全是小梅的疏忽而鑄成大錯。

在紀父的眼中,紀連國是一名性格很好勝的兒子,不容易被擊敗,亦不可能在兩年後才在獄中自殺。他深信兒子是因為受不了牢房的煎熬,才會一時想不開而走上絕路。


下週預告:紀連國在獄中自殺後,他的控狀被撤消。他的情婦蘇小梅依然被控,法庭裁決她的謀殺罪名不成立而綁架罪名成立,判她終身監禁20年。


Sunday, February 16, 2014

何平遭姐夫綁票之養虎為患(一)


第一集

何家不幸養虎為患
姐夫綁走 7歲舅子

何氏一家篤信佛教,一家之主的何贊能(時年57歲)與妻子黃梅葉(時年50歲)更是虔誠的信徒,平日經常與師父聊天談論佛經和參閱經書。他們育有6名兒女,一家住在梳邦再也,樂也融融。

何贊能從事菜園生意,也經營水果店,在金馬崙、雲頂、汝來和泰國等地都擁有菜園。種菜使用的農藥,若用法不當危害極大,在無法再忍受農藥之害下,何贊能放膽轉向有機種植業發展,特別在金馬崙的菜園種植有機農作物。

當年,有機農作物在大馬並不普遍,成本相當高昂。雖然何贊能初期的新發展無法帶來利潤,但他一點也不後悔,而慈悲為懷的他,反而常把收成後的農作物,送給慈善機構,同時也教導別人如何種植有機農作物。

在6名兒女之中,幼兒何平(時年7歲)最得父母與兄姐之愛。何平雖然年幼,但對父母非常孝順。曾有親人目睹何平趁疲勞的父親睡著時,竟會為父親蓋被,深怕父親著涼。如此細膩的舉動,似乎超出一般小孩的懂事能力。

在何贊能心中,懂事和孝順的何平非常討人歡心。何平兩歲時,就會打電話給父親,提醒父親小心駕車。他和父親感情最好,他也最愛親近父親,每次都要等父親回家了才能睡覺,而且一定要鉆進父親的懷抱才能入睡。

最令何贊能操心及放心不下的,倒是他的第二女兒。這名何家二小姐平日幫他打理水果店的生意,過後她結識了一位在水果批發店當助手的廿來歲男子紀連國。兩人拍施不到半年,在尚未深入了解對方他們就閃電結婚了!

婚後不久,這名女兒生下兩名孩子,同時也懷了第三胎,而婚後的紀連國,逐漸的露出了真面目。在岳父母的眼裡,紀連國不折不扣的是一名“好食懶做、厚顏無恥”的不踏實及不顧家的男人。

儘管如此,愛女心切的何贊能仍然多番給予照顧,除了扶助這名女婿創業出資讓他經營潮洲粥小食店之外,也不時將錢借給他。經營不到半年的小食店倒閉後,何贊能又讓他返回水果店工作。

在短短數年期間,何家為了這名女婿曾付出了不少,在金錢上的資助少說也有十餘萬令吉。曾擔任教師職的女兒對這名丈夫並不死心,她相信丈夫終會浪子回頭,她甚至常要求父母給丈夫機會……。

不幸的日子,終於降臨何家!2006年5月18日,當時已入學就讀一年級的何平,於這一天在家裡失蹤了!

失蹤前的傍晚時分,何平放學後由二哥接送,然後前往距離住家約半公里外的餐館吃肉骨茶。他們在餐館見到姐夫紀連國與人聊天,過後紀連國跑過來和他們打招呼,並表示飯後可以代將何平送回家。

二哥不以為意,同意讓紀連國載送何平回家,而他則到別的地方忙他的生意。當紀連國帶著何平返回家後,他的懷有六個月身孕妻子當時在樓上。這時,紀連國告訴妻子何平在沖涼,而他有事要急著前往檳城。

她當時應了紀連國一聲,隨即疲累的入睡了。直至晚上9點多她醒過來後,卻找不到小弟何平。在女佣告知之下,她才知道她睡後不久,紀連國就出門,並將門匙交給女佣。

她連忙撥打電話給紀連國,告訴他小弟不見了,要他回來一起尋找。此時,紀連國聲稱他已快到檳城,放好東西後就會趕回來幫她找何平。

另一方面,接獲兒子失蹤消息的母親黃梅葉心焦如焚趕回家時,途中先後撥了5通電話給紀連國,問他是否有帶走何平。紀連國對岳母的追問尚提高聲浪的回應說:“我連雞都不敢殺,更加不會作出殘忍之事……。”

此時的黃梅葉心中已有預感。當時的她認定“若是別人擄走何平,兒子尚可能活著回來。如果兒子是落在紀連國手中,就肯定不會有命回來了……。”

何平失蹤,家人焦急。翌日(5月19日)下午,何家接獲一通電話,聲稱已綁走何平,並要何家交出50萬令吉贖金換取何平自由。這名來電勒索者,是一名音調帶有中國腔的女人。

隨後,何贊能也收到“綁匪”傳送的簡訊,恫言“若不交出50萬令吉贖金,就將何平的手腳砍斷讓他做乞丐。”

何家在無計可施之下,唯有報警。在綜合何平失縱的過程,何家極度懷疑是紀連國綁走小舅子何平。雪州警察總部重案組接獲投報後,立即展開調查工作。為了肉票的安全及免得打草驚蛇,警方暗中行事及鎖定嫌犯紀連國的行蹤。


下週預告:何平被綁後,紀連國若無其事的與岳父等人一起前往尋找何平。當他被
查案官盤問時終露出破綻,和盤托出綁走何平的經過,並爆出何平已被殺死及棄屍河流。


Sunday, February 9, 2014

兒童失蹤案之小靜雯(十六)


第十六集(完結篇)

馬丁自首否認拐童
案情急轉獲釋保外

在8歲女孩羅靜雯失蹤第20天及警方正等候腐爛小孩屍骨的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報告之際,警方終於在2006年5月15日通過報章,公佈手機友馬丁的照片與身份詳情,促請馬丁現身協助調查小靜雯被綁架的案件。

時任柔州刑事調查主任阿都拉欣公佈此消息時表示,全國警方都已經接獲通知,全力追查馬丁的下落。他也希望公眾能提供線索,助警緝拿馬丁歸案。

馬丁的原名是林偉欽(27歲),來自砂拉越州,最後住址是在新山淡杯幸福花園巴哈基路門牌XX號。警方相信他沒有工作。

警方通緝令發出的第4天(5月19日),失蹤24天的馬丁於這一天突然出現在新山中央警局。當時他身穿一件黃色T恤和短褲,手拿著一份報紙,在步入警局後聲稱是到來自首,承認報紙上刊登的通緝犯就是他。

警方立即將馬丁逮捕,翌日將他押上法庭申請延長扣留令,從5月20日扣至5月25日。

馬丁被警方扣留查問時,堅決否認拐走小靜雯。他承認“靜雯很喜歡跟我,但我並沒有拐走她”。

三天後(5月22日),警方傳召羅武全和李春花帶到新山中央警局認人。下午約6點30分,羅氏夫婦與兩名兒子步出警局後受記者詢問時,確實已認出馬丁,不過馬丁仍然不承認拐走他們的女兒靜雯。

羅武全認為馬丁是女兒失蹤當日最後與女兒見面的人,故此他不相信馬丁沒有拐走小靜雯。即使羅武全仍然抱著女兒尚在人間的希望,但是警方已經要他作好最壞的心理准備,因為尋獲的屍骨極之可能就是失蹤的小靜雯。

馬丁延扣期滿之日(5月25日),警方終接獲DNA化驗報告,證實屍骨仍是小靜雯的。隨著小靜雯證實遇害後,警方再度押著馬丁上庭申請延扣令至5月30日,這回改為援引刑事法典302謀殺條文調查此案。

在偵查過程中,警方押著馬丁前往士姑乃大學城住家搜查時,將馬丁的兩名女朋友帶返警局查問,事後其中一女獲釋,另一女被扣留。

5月30日馬丁的延扣令已到期,這一天警方再度押著他和他的女朋友(時年21歲)上庭申請延扣留,馬丁是被延扣至6月2日,而其女友則是6月3日。

馬丁連續三次被延扣,天數已達14天。在刑事法典117條文之下,嫌犯只被允許延扣14天,這也意味著如果6月2日警方沒有採取行動提控馬丁的話,警方就必須把他釋放。不過,如果警方援引其他法律條文調查馬丁,即又另當別論。

6月2日延扣令又滿期了!馬丁是否會被提控,引起極大關注。這一天,警方將馬丁押上法庭,這回是援引刑事法典118條文,要求法庭簽准讓馬丁保釋。新山法庭主簿官行使推事的職權,簽准讓馬丁的父親以1萬令吉保釋。這是一項口頭保釋,意即馬丁父親暫時無需交出保釋金。

案情急轉而下,馬丁重獲自由。他在查案警官及代表律師陪同下辦妥保釋手續後,在家人相伴下離開法庭時,面對記者及攝記追訪之際,竟然揮掌作狀要毆打記者,還大聲的罵了一些粗話。

這邊廂,當時陪伴在側的馬丁母親神情興奮,她笑言:“家裡已留了粽子等馬丁回家吃。我會煮一頓豐富的菜肴讓馬丁享用。除了他愛吃的蒸蛋之外,當然也會炖一些補品給他補補身。他的腎不好,我還要煮些中藥讓他好好調養……。”

那邊廂,小靜雯父親羅武全在記者追訪下知悉馬丁被保釋,頓時震驚得“哇”了一聲,直嚷著“沒有天理”。

當情緒稍為平靜下來後,羅武全說:“真的很不公平,沒有可能是這樣的……。靜雯死得真不值啊!”他的妻子李春花顯得很無奈的說:“我能怎麼樣?連警方都拿他沒辨法……。”

翌日,馬丁的女友獲釋,而羅武全和李春花也被傳召到警局錄取口供。羅武全步離警局時對記者說:“警方是基於證據不足,所以要向我們了解更多詳情……。”詢及這對夫婦的未來打算時,李春花坦承:“感情已經破裂,無法挽救了!”

小靜雯從失蹤至屍骨被尋獲及馬丁獲釋的一個多月裡,一度迭起的案情突然以驚異收場,莫不令人唏噓。是誰拐走小靜雯?又是誰殘酷的把她殺害棄屍溝渠?這些疑問已永遠成謎,無頭公案又再添一宗了!


下週預告:在岳父母的眼裡被視為“好食懶做、不踏實及不顧家”的二女婿紀連國,包養一名中國情婦後,竟然策劃合謀綁架小舅子何平,並向岳父勒索50萬令吉贖金。

Monday, February 3, 2014

兒童失蹤案之小靜雯(十五)


第十五集

溝渠尋獲小孩屍骨
小靜雯被疑已遇害

8歲女孩羅靜雯於4月25日失蹤後,消息依然全無,馬丁也下落不明。自從她的母親李春花在第二次召開的記者會上承認是她開門讓手機友馬丁入屋,以致小靜雯離奇失蹤之後,不但使到案情顯得越益複雜,而且坊間也流傳李春花一度曾要售賣孩子的傳言。

其實,早在李春花的“改口說詞”見報的兩日前(2006月5月6日)早上11點15分,一名割草工人在士乃附近科技園入口處的油粽園旁一條溝渠清除野草時,發現大水管有一堆疑為人類的腐爛屍骨,於是向科技園的守衛投報。

這名守衛覺得事關重大,立即向警方報案。警方事後趕抵現場,將這堆散亂的屍骨收集後送往新山中央醫院。

警方初步調查相信這堆屍骨是屬於一名年約7至12歲小孩,在核對近日的小孩失蹤檔案後,高度懷疑這堆骨骸極之可能與失蹤的羅靜雯有關。

隨後,小靜雯的父母羅武全及李春花接獲警方通知,要他們到醫院辨認。5月9日羅武全和妻子於下午4點進入新山醫院殮屍房,過後他們表示屍骨並不是小靜雯的,因為小靜雯長得瘦小,而屍骨的骨架卻顯得高大。

儘管如此,他們同意讓院方抽取血液,以進行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而警方鑑證組也於當日上午抽取屍骨的樣本進行DNA化驗。

時任柔州刑事調查主任阿都拉欣證實此事時說,警方暫時無法肯定尋獲的屍骨之性別與身份,而屍骨身上也沒有任何衣物。現在警方只能等候DNA化驗報告,相信兩個星期後就會有答案。

正當警方等候 DNA化驗報告之際,坊間卻有人發出簡訊,爆料揭發李春花曾經有意要售賣孩子。即使李春花較早前已極力否認此事,但是傳言依然不熄,並變得更為熾熱。

這名“告密者”是將簡訊發送給協助尋找小靜雯的時任柔州馬華公共投訴局主任劉德賢。他在簡訊中說:“大約在4年前,那時我在新加坡工作,住在新山。有一天看報紙的時候,有一段廣告是這樣的‘不能生育的夫婦,請打以下的電話’。

“剛好我太太是不能生育的,我就聯絡了這個廣告。大家也約了在一個地方見面。等到這個人出現後,我才告道原來不是有什麼秘方,真正的是要‘賣孩子’,而這個人就是李春花女士,那時我就拒絕了她……。”

告密簡訊繼說:“她女兒不見後,我原本還蠻同情她的,也不想再提起這些往事,因為我今天看到她的說詞有一些出入,希望你查清楚這件事的實況……。”

除了“告密者”的爆料簡訊之外,也有一名自稱是李春花手機友之一的張先生,也寫了一封短信給報館,報料指李春花曾要他代付電話費。

這名張先生在短信裡寫道:“ 我是來自KL的張先生,本人從事會計。我對SMS交友事件而搞到滿城風雨的事有話說。

“我本人也認識這位女童的母親,我是在SMS認識李春花的。去年中,我把我的電話號碼刊登在某報章上才認識她的。當時的她不是叫李春花,而是叫美萍,25歲,電話號碼是016-75xxxxx。

“張先生繼說:“剛發生時,我不清楚李春花就是我認識的女人美萍,到昨晚夜報刊登羅氏夫婦的電話號碼時,我才知道原來就是她……。有很多次她都叫我幫她進電話費,過後我就不理睬她了……。(我有證據證明我認識她。她以電話SMS圖片給我……)。

對這位張先生的“告密”,李春花受記者追訪時聲稱根本不認識張先生這個人,她的手機友之中,也沒有一位姓張的。她也聲稱她通過手機簡訊交友,彼此都使用多個假名、洋名或化名,不會用真實的名字。“我否認我是美萍,我用的是‘平安’的平,不是三點水的萍!”

李春花也坦承,自從女兒小靜雯失蹤後,她已與所有的手機友斷絕來往和聯系,她以後也不會再結交簡訊手機友了!



下週預告:被警方通緝的馬丁失蹤24天後,終現身警局自首。當時他身穿一件黃色T恤和短褲,手拿著一份報紙。過後他被警方押上法庭申請延長扣留。

Sunday, January 26, 2014

兒童失蹤案之小靜雯(十四)


第十四集

哀求馬丁速歸還女兒
羅家無法付20萬贖金


8歲女孩羅靜雯疑被母親的手機友馬丁帶走失蹤後,時任新山市議員邱思祥四處奔波帶動尋人行動。柔南區的1300名德士司機也加入尋人行列,在德士上張貼印有小靜雯及馬丁個人特征資料的傳單。

這批德士司機均是柔佛德士公會屬下的會員,他們載客範圍相當廣,除了新山市區之外,也包括烏魯地南、巴西古當、士姑來、振林山及古來等地區,邱思祥等熱心人士,希望能借助他們的力量盡快尋回小靜雯。

小靜雯於4月25日失蹤迄今已5天了,音訊仍然全無。她的父親羅武全接受記者訪問時,聲聲哀求馬丁把女兒還給他。他說:“每個人都是父母生的,靜雯還小,需要父母照顧。如果馬丁交還孩子,之前發生的一切我都不追究……。”

自從小靜雯失蹤後,羅武全與妻子李春花寢食難安,非常擔心女兒的安危。當李春花接到勒索簡訊要她交出20萬令吉贖金時,令到羅武全更是憂心仲仲。

他坦言自己只是一名經濟飯檔的員工,工資不高,只夠糊口,哪來這麼多錢。他訴說:“我一個人工作,要養妻子及四個孩子,更可況我住的廉價排屋,也是租來的。”

他對妻子結交數百名手機友,也感到不可思議。因為妻子平日要照顧三個孩子(長子交給檳城婆家照顧),而且也要做家務,理應是很忙及不會寂寞的,她哪來那麼多的時間結交手機友呢?

不過,自女兒失蹤後,妻子已向他保證以後再也不玩手機簡訊交友了!羅武全也很無奈的說:“太太踏錯了第一步,好人壞人都不會分才會引狼入室……。”

針對坊間有傳言,指李春花可能同意將小靜雯送給馬丁或賣給馬丁,羅武全的反應認為這是絕不可能的。

兩個星期過去了!小靜雯仍然沒有消息,羅武全發出的哀求也得不到回應。在這一天(5月8日),李春花在時任馬華柔州投訴局主任劉德賢及時任柔南流動小商公會主席周蔭良等人陪同下,再度召開記者會要求公眾協助尋找小靜雯。

在這次的記者會上,李春花卻推翻了自己之前所說的“小靜雯被帶走時,我本人不在家”的說法,使到案情更顯複雜。她的解釋是當小靜雯失蹤後她的情緒波動很大,所以在第一次記者會上所講的話,與實際情況有些出入。

這回她坦承當天是她開門讓馬丁進入家門。她說:“事發時我是去了廁所,馬丁就叫我的孩子玩捉迷藏。我的兩個兒子後來就上樓從一數到30,在還沒數完的時候,我就聽到有開門的聲音。”

此時,李春花從廁所出來,卻發現小靜雯和馬丁都已不在家裡,而整個過程只有十分鐘左右。

李春花也再次重申馬丁是她的手機簡訊朋友,兩人使用簡訊交往已有一年,但只見過兩三次面。她也坦承在與馬丁結交期間,馬丁曾發出簡訊,暗示提出要與她發生性關係,不過被她加以拒絕。

她追述馬丁第二次來她家時,是從院子外跳進來的,當時她還很生氣的罵他及不准他進入屋內。可是,當馬丁第三次到來時,她卻迷迷糊糊的開門讓他進入屋內,過後則發生女兒被帶走的事件。

她也承認馬丁曾經向她表示他的親戚想收養一個孩子。當時她還向馬丁建議可以到福利局申請。

在這次的記者會上,李春花也當場出示手機的7個簡訊,內容都是恐嚇及勒索的詞句。這些內容包括:“媽的,你敢報警?”、“你要女兒可以。好,我要10萬令吉”、“不可以報警,你報警就永遠看不到你女兒”、“我給你3天時間”、“不信的話等著看,你要玩我陪你玩”、“我們把她放在安全的地方,沒人可以找到”……等等。此外也另有一個簡訊向李春花勒索20萬令吉。

這些簡訊孰真孰假,一時難以分辨。據陪同李春花會見記者的劉德賢說,自小靜雯失蹤的新聞曝光後,這家人就接到許多惡作劇的簡訊,有者尚要這家人為他們進電話費,有者則要這家人把錢放在某個地方。


下週預告:割草工人在士乃附近科技園入口處一條溝渠的大水管,發現有一堆腐爛屍骨。警方相信這堆屍骨是屬於一名年約7至12歲小孩,並進行DNA化驗確定身份。


Sunday, January 19, 2014

兒童失蹤案之小靜雯(十三)


第十三集

母親廣交簡訊手機友
小靜雯在家神秘失蹤


在丈夫羅武全(時年36歲)的眼裡,李春花(時年32歲)是一名既單純而又不聰明的妻子,很容易被人利用。而在親友眼中,李春花卻是一名天生智能不足、小學也沒有畢業及懂事不多的女人。

兩人結婚多年,育有3兒1女,年齡介於15至8歲之間。除了長子交給檳城婆婆家照顧之外,李春花與另3兒女住在新山柔佛再也花園一間雙層廉價排屋。羅武全是在新加坡一間經濟飯店當助手,每週回家一趟。李春花則全職家庭主婦,在家照顧孩子,生活總算過得去。

儘管李春花不是一個精明的女人,可是她卻精通於利用手機簡訊結交朋友,“手機友”的數額驚人,約有500個之多。

在眾多手機友之中,有3名是與她來往最為密切者,他們分別是Martin(馬丁)、 Alex(亞力士)和 Sally(莎麗)。李春花曾邀請手機友回家留宿,而丈夫羅武全也曾勸告她不要將家當為酒店,隨便讓朋友到家裡住。他總是擔心太易容相信他人的妻子,會惹出禍端。

2006年4月27日,禍端果然來了!這一天,李春花與羅武全在時任新山市議員邱思祥陪同下,突然召開記者會,述說女兒羅靜雯(時年8歲)被人拐走的經過,要求公眾協助尋找。

李春花哭訴小靜雯失蹤的過程時,指女兒是被她的一名手機友馬丁帶走的。兩日前(25日)的晚上約7點,李春花獨自離家出門,留下3名兒女在家裡。當她於晚上約9點返抵家門時,兩個兒子告訴她妹妹不見了!

從兩兒口中得知,馬丁在她離家不久後就上門來。在過去一年以來,時年27歲的馬丁曾兩次到來找她聊天,所以與孩子們都熟絡了。這次他第三度造訪,孩子都不覺得奇怪。

據孩子說,馬丁在家裡要與他們玩捉迷藏。他要兩名兒子躲在樓上數30聲,然後他與小靜雯躲在樓下,讓他們來找。可是,當這兩名兒子數完後準備下樓找人時,卻聽到開門的聲音,隨著發現馬丁和妹妹已經不見了!

女兒不見,李春花頓時驚慌得很。她急忙撥打馬丁的手機,但對方已關機無法接通,隨後她只好發簡訊給馬丁。過了一段時間,馬丁在簡訊回覆說道:“我現在在怡保,我哪知道妳女兒的事……。”

在無法可施之下,李春花於翌日前往避蘭東警署報案,並將馬丁的資料全部交給警方。27日她與丈夫再找上邱思祥召開記者會,希望借助公眾之力尋回女兒。

李春花述說她與馬丁的交往過程時說,馬丁三次來她的家都是駕駛一輛白色國產勇士轎車,但每次都用不同的車牌。

她形容馬丁身高約五呎,胸前、雙手和腳部都刻有圖紋。雙臂紋的是骷髏,胸前紋的是類似泰國神的神像,身上紋的則是龍圖。馬丁的頭髮垂肩並染成金黃色,據他告知他是一名燒焊工人。

李春花初時表示不知道馬丁住在哪裡,但過後她又說馬丁是住在皇后花園一家餐室附近的宿舍,而他原本的家是在古來。

她還聲稱馬丁在小靜雯失蹤的前一天(24日)曾向她表示有一名親戚想要領養一名孩子,而馬丁果然於翌日就帶走了小靜雯。

小靜雯失蹤的消息在報章公開後的當日中午,李春花接到一個勒索手機簡訊,要她交出20萬令吉作為交換釋放小靜雯的條件。

隨後記者跟進這宗失蹤案再訪李春花時,這次她卻聲稱懷疑自己曾收留在家中的一名綽號“男人婆”的藍姓手機友,或許和女兒的失蹤事件有關。這名藍小姐曾在她家住了一個多月後卻不告而別,接著馬丁就出現在她家裡。她表示不清楚藍小姐與馬丁是否相識。

李春花的這番談話使案情顯露疑點,不過,警方的調查方向還是朝著尋找馬丁的下落。與此同時,時任新山南區警區主任羅斯蘭宣佈已將此案列為綁架案處理,並展開通緝行動追查馬丁。

新山東北區自衛警報網已將馬丁的資料發給屬下的17個區,再由這17個區的會員將訊息發送出去,包括發送給警察之友。

下週預告:小靜雯失蹤已5天,音訊仍然全無。她的父親羅武全哀求馬丁把女兒還給他,並保證之前發生的一切不再追究。


Wednesday, January 15, 2014

兒童失蹤案之小盈瀛(十二)


第十二集

殺人被告獄中自縊
小盈瀛案永遠成謎


3歲半女童黃盈瀛遇害後,警方一直保存著在墳場尋獲的骨骸以作呈堂證物,而家屬也焦急的等候法庭的判決,以取回小盈瀛的骨骸辦理後事。

正當檳城高庭訂於2008年3月26日要開庭研審是否準許家屬領回小盈瀛的骨骸之際,
2月18日卻傳來驚人消息,指被告王志良在這一天的下午,在監獄被發現上吊自殺了。

檳城監獄局較後發表文告交代事發經過時,聲稱王志良是以毛巾上吊。當日下午約1點50分,值勤的獄官巡房時,赫然發現王志良在監獄中心病房的單人囚禁室門口上吊。

監獄局過後向警方投報,推事被傳召到場充當驗屍官,並批准進行驗屍程序以確定死因。

王志良是於2007年7月20日被還押在檳城監獄局等候審訊。據監獄局解釋,早於2月6日當局已發現王志良有自殺傾向,因為他曾多次獨自流淚和哽咽,苦訴深受債務困扰而不想再活下去。

為防止王志良自尋短見,監獄當局也隨即將他安置在監獄中心病房的單人囚禁室內,以接受醫生的檢查與治療,孰料他卻趁人不備而走上絕路。

王志良的家屬接獲獄方通知後,於翌日前往醫院領出其遺體火化。這也是他的家屬首次在公眾曝光,但卻避開記者的提問。

隨著王志良自殺身亡,副檢察司於3月6日援引刑事法典254(1)條文,向法庭申請撤消黃盈瀛命案的審訊。法官宣佈撤消此案的同時,也諭令查案警官盡快將小盈瀛的骨骸交還予家屬。

王志良的殺人罪狀被撤消後,案情就此告一段落。為何他要殺死小盈瀛?他又是以何種手段殺人等等的疑問,也隨著案件的撤消而成為永遠的謎……。

經過約九個月的等候,黃家終於領回小盈瀛的骨骸了。4月15日的上午,小盈瀛的父親黃榮秋在親人及乩童陪同下,在大路后龍鳳宮取出裝著小盈瀛骨骸的“蓮花盆”親手送往峇都丁宜海邊,然後乘船出海將蓮花盆和骨骸放在海面上,任由蓮花盆隨波逐流直至被海浪吞沒。

死者已矣,不過,小盈瀛的母親鄭慧雯所面對的兩項指控,即報假案及涉嫌吸毒案,尚有待了結。

2008年11月28日,鄭慧雯報假案的案件在浮羅山背推事庭審結時,她的代表律師陳詞時希望法庭基於她是初犯而輕判她守行,因為自她痛失女兒小盈瀛以來,她一直受到社會唾棄,甚至被人形容為“人渣”。

律師辯稱她是被逼向警方報假案。當時正面對喪女之痛的她,除了要忍受悲痛之外,也不想愛郎出事。她是在備受壓力及情緒受到干扰之下,被男朋友教唆而犯下錯誤。

不過,控方在陳詞中力指鄭慧雯不應報假案,因為案中的受害者乃是她的親生女兒。控方也指她沒有證據證明她的情緒受到干扰,她這樣做的目的,只是為了保護情郎,因此法庭應對她嚴判。

法庭最終判決鄭慧雯需由一人以1000令吉簽保受行3年。陪同她出庭的母親王世華,為她簽保。

鄭慧雯的涉嫌吸毒的案件,則於2009年6月22日審結。她的代表律師提出三大重點駁回控方的指控,其中一重點是有關尿液的檢驗。雖然控方指被告呈交檢驗的尿液罐
有警方的封條,但是卻沒有姓名標簽,因此控方無法證明這罐尿液屬誰,它亦可能屬於逝世的另一被告王志良的。

第二重點是控方未能出示呈交尿液給醫院化驗的移交記錄證明。辯方認為移交記錄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因為所呈交的東西是什麼、在何種情況下移交等都必須清楚記錄,更可況兩個尿液罐都沒有擁有人的姓名標簽。

第三重點是查案警官的供證及警方的報告有所出入。查案警官在庭上指女被告的尿液對3項毒品(即冰毒、安非他命及大麻)呈陽性反應,但警方報告卻列明只有安非他命而已。

推事庭基於這三大重點,證明控方證據不足而控方也承認程序出現錯誤後,宣判鄭慧雯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經過兩年的風風雨雨,小盈瀛的被殺案似乎已有個了結。雖然時間可以沖淡一切,但在翻閱小盈瀛遇害的案情時,總是解不了事發的一個謎團,而這個謎團已隨著被控殺人的被告王志良自縊後,永埋黃泉之下了!


下週預告:在丈夫眼裡既單純而又不聰明的妻子李春花,在利用手機簡訊結交約500個手機友後,惹來禍端。她的8歲女兒羅靜雯被疑遭其中一名手機友馬丁帶走而失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