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April 27, 2015

陳福裕鎗殺案之領屍風波(三)



第三集(完結篇)

親友駕車硬闖停屍房
遺體被當為生人看待


曾受雪州蘇丹封賜拿督而過後遭蘇丹褫奪拿督勛銜的陳福裕,在隆市燕美路櫻花咖啡餐座疑被職業殺手鎗殺後,轟動全國。

記者追查此案時,曾在鷹閣醫院探到消息,指與陳福裕一起中鎗受傷的友人許氏,在清醒之後曾不斷的追問家人有關“一筆巨款的下落”。

雖然許氏的家人對記者的查問“無可奉告”,甚至拒絕透露許氏與陳福裕的關係,但是,記者當時曾向一名疑是許氏兒子的8歲小童探問,得知“父親在事發後一直都追問錢在哪裡”,因此不排除事發當晚許氏是攜帶著一筆為數不明的款項在身上的可能性。

許氏在鷹閣醫院養傷期間,警方特派警員在醫院廿四小時保護。警方事後也證實,許氏是陳福裕的友人,並不是保鏢或生意伙伴。

另一方面,警方將中鎗身亡的陳福裕送往醫院解剖時,從他衣袋內找到一張面額100萬令吉的支票。這張巨額支票據查是一名馬來拿督交給陳福裕的,至於這張支票用途是否是生意上的款項,則成為警方另一個調查角度。

事發約一個星期,開出這張支票的馬來拿督,自動前往吉隆坡警察總部協助調查時,承認這張支票是他開給陳福裕,以清還生意上的債務。當晚他將支票交給陳福裕,約45分鐘後陳福裕就被鎗手殺害了。

這名神秘馬來拿督從事各種各樣的生意,包括開設地產經紀公司。隨著他挺身講解支票的來源後,警方也接受他的口供而完成有關的調查工作。

警方在排除支票與命案有關後,亦轉移調查目標追查此案的動機與2名兇手的身份。時任市警總警長拿督迪爾阿峇說:警方的初步調查認為這2名兇手極之可能是來自泰國的職業殺手。他們當晚殺人後,據查是與另一名同黨乘坐一輛馬賽地轎車逃逸。

警方從餐座職員的口供得知,2名殺手顯然早已知道陳福裕所坐的位置。當他們踏步進入餐座後,無須張望就直接沖向目標,向陳福裕開鎗。

至於在燕美路櫻花咖啡餐座前一個花盆尋獲的手鎗,警方證實乃是一支沒有註冊的鎗械。雖然警方無法斷定鎗主是誰,但由於此鎗留有指紋,相信很快就能查出鎗主的身份。

陳福裕遇害時,年方39歲。親友們對他的突然早逝,都深感心痛。案發後翌日(1月3日),眾多親友前往吉隆坡中央醫院領屍時,竟然鬧出一場“駕車硬闖停屍房”的風波。

為數約卅人的親友為了不讓在場的廿餘名記者拍攝領屍的照片,不惜漠視院方的警告,兩度駕車硬闖入停屍房,並召集二三十人圍著車子築成人牆,眾人高舉雙手遮擋著攝影記者的鏡頭。

趁著攝記都被遮擋之際,其中3名男子立刻從停屍房內,抬出以紅色被子裹著的遺體,然後以最快的速度將遺體移進一輛豐田四輪驅動車的司機旁座位,讓遺體半躺在座位上。

較早前,負責此案的查案警官簽名准許路陳福裕的家屬領屍後,這批親友就開始為這輛豐田四輪驅動車佈置,在車窗張掛多張毛巾,顯然是不要讓外人看到車內的情景。

佈置完畢後,其中一人上車將車子倒退進入停屍房的出口,並阻擋攝記拍照。他們的舉動令停屍房的助理及保安人員感到不滿,因為此舉顯然是不遵守停屍房的規則。最終,停屍房助理不得不警告,若車子不移開就不准領屍,及勞動查案警官介入警告後,他們才將車子移走。

約數分鐘後,這些親友突然再將車子駛近停屍房出口,而這次不是退車,而是直接把車子駛入貼近門口,令停屍房助理及保安人員無力阻止。這批親友隨著將遺體移上車子,立刻駛離。

陳福裕的遺體運返萬津快樂花園住宅時,親人將披上紅彤彤舊式棉被的遺體小心翼翼的抬下車,然後安放在一張躺椅,隨後由家人揭開棉被。

據稱陳氏家屬是以福建人傳統習俗把他當生人看待,同時也警告外界和記者勿用“屍體”字眼,而應稱為“當事人”。

當陳福裕的下屬要用紅紙包扎家裡供奉的神像時,被陳福裕的髮妻指示將紅紙拆下,因為她要把陳福裕當為生人看待。

陳福裕的下屬尚拿著盛滿茶的茶杯,走到屋外高喊:“拿督,喝茶!”然後把杯子摔在地上。隨後,陳福裕的髮妻也叫來8名子女,大聲叫:“爸爸,起來!”子女依照指示,在場眾親友禁不住都哭起來了!

被形容為瓜拉冷岳社會聞人兼慈善家的陳福裕,發引還山安葬在士毛月富貴山庄墓園。他短暫的一生,令親友們都感到惋惜!




Tuesday, April 21, 2015

陳福裕鎗殺案之職業殺手奪命(二)


第二集

疑遭職業殺手鎗殺
陳福裕餐座內中伏


遭雪州蘇丹褫奪拿督勛銜的陳福裕,對此深感“遺憾及突然”。不過,他接受記者訪談時,聲明尊重蘇丹的決定,並會依照程序交回勛銜和相關的勛章。

他對記者說:“自我受封3年多以來,我從來都不曾犯過法。相反的,我對善事不遺餘力,3年來捐出的公益金超過百萬令吉。我很清楚自己絕對沒有從事不法勾當,我歡迎警方隨時上門調查,而我會給予全面的配合。”

“當我收到雪州政府的公函,通知我的拿督勛銜會被褫奪時,我感到十分的突然,因為事前完全沒有跡象顯示我有犯錯。我很遺憾的是,在勛銜被褫奪之前,我沒有獲得機會解釋或表白……”。

陳福裕說:“我問心無愧,因為我從事的建築業是我的生意主力,絕對沒有涉及不法勾當。”

他坦言“英雄不問出身”,人總有過去的一段,但他尊重3年多前受雪州蘇丹封賜的DSSA拿督勛銜。因此,自他受封後,舉凡社會不幸的人與事找上門求助時,他總是來者不拒,或多或少給予援助。

“在社會公益方面,我向來不落人後給予大力支持,例如巴生共和學校的建校計劃,我都捐出10萬令吉。摩立的一間神廟白馬老師公建廟,我也捐出10萬令吉。

“此外,我對友族的捐款也是有目共睹的。例如最近在冷岳縣惹蘭哥文發生風災的馬來甘榜,我都應村長的要求,為重新安頓家園捐出1萬5000令吉給受影響的災民重建家園……”。

與陳福裕交往甚深的時任直落拿督州議員拿督余金福,對陳福裕被遞奪勛銜的原因表示不清楚,不過,他認為蘇丹遞奪受封人士的勛銜乃是蘇丹的權力,如果不滿則可通過適當管道提出上訴。

這名州議員形容陳福裕是一名熱心公益事業的商人,身為當地州議員的他平時與陳福裕都有來往,知道他是支持地方社會發展計劃的公民,並且在能力範圍內陳福裕都會出錢出力給予大力支持。

余金福說:“基於我和他的交往,我知道陳福裕在公益事業上都很樂意助人,而且不分種族。有一次我和他提起原住民的生活困苦之事時,他立刻聯絡獅子會,一起協助武吉卡曼杜原住民興建和安裝蓄水池。由此可見,陳福裕也是一名深入民間和原住民社會的地方領袖……。”

陳福裕回復平民身份後,生活依然如常。他經常都到吉隆坡洽談生意,而他特別喜愛到燕美路的櫻花咖啡餐座吃飯兼談生意,每次都習慣坐在同一張桌子。

2003年1月2日晚,陳福裕在3名保鏢陪同下,抵達櫻花咖啡餐座,與4名朋友用餐。他與其中一名有生意來往的友人,習慣性的坐在他喜歡的餐桌,而另2人則坐在距離不遠的另一桌。

時鐘達入晚上約10點15分,而就在此時,2名大漢分別從左右兩邊的玻璃門闖入餐座,並直接沖向陳福裕,緊隨著一連開了5鎗。

陳福裕身中4鎗,雖然他曾力圖逃走,但終因傷重不支倒地,當場斃命!而與他同桌的友人胸部中一鎗,重傷倒地。鎗彈狂射的威力驚人,餐座右邊玻璃門立即被擊碎,一名女侍在混亂中跌倒,手腳均被玻璃碎片割傷。

兩鎗手得逞後立刻退出餐座,朝著旁邊小巷逃遁。據事後警方查悉,這兩名鎗手皮膚黝黑,惟無法確定他們屬何種族。

事後,陳福裕與許姓友人被送往中央醫院。過後,許氏被家人轉送安邦鷹閣醫院的加護病房,醫生為他動手術取出子彈後,情況也穩定下來。

中央醫院的解剖報告,指陳福裕共被射中4鎗,其中3枚彈頭留在體內,另一枚則穿過左肩飛出。解剖報告也指死者的致命傷是心臟被子彈射中。

法醫從陳福裕體內取出的彈頭,證實是9毫米子彈,故此警方斷定鎗手是使用9毫米口徑自動手鎗幹案。

警方的初步調查相信此案是因錢財糾紛引起,而警方依據這條線索收集所有與陳福裕有生意來往的伙伴名單,以查出陳福裕究竟是得罪何方而招來殺身之禍。

警方也相信此案極之可能涉及買兇殺人。雖然警方尚無法掌握兇手的身份,但是卻極度懷疑這是職業殺手所為。

警方搜索現場,於凌晨時分在餐座前的一個花盆,發現藏有一支以外套包裹著的自動手鎗,鎗膛內尚有7枚未射發出的子彈。

警方懷疑這支巴西製造並可發射15枚子彈的手鎗,是屬於兇手所有,同時也不排除兩個可能性。一是兇手早將此鎗藏在花盆內,以防失手時用來還擊,二是鎗手行兇後,將手鎗棄在該處。


下週預告:陳福裕遇害時,年方39歲。案發後翌日,眾多親友前往吉隆坡中央醫院領屍時,竟然鬧出一場“駕車硬闖停屍房”的風波。



Tuesday, April 14, 2015

陳福裕鎗殺案之拿督勛銜遭遞奪(一)


第一集

羅里王受封拿督
3 年後蘇丹遞奪



綽號“阿魯”的陳福裕,在雪州瓜拉冷岳縣一帶乃是一名傳奇性人物。他年紀輕輕卅餘歲,身家已過億,掌管的公司多達約10間,涉足的業務包括運輸、建築及地皮產業等等。

由於他擁有百餘輛運載沙石的羅里,所以亦有人在背後稱他為“羅里王”。他出道十餘年來,除了從事上述業務之外,也據聞曾涉足偏門生意。在巴生濱海一帶,他確實是一名“聞人”,而在瓜冷縣更是道地的“地頭蛇”,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大佬”。

認識他的人,都形容他是一名“霸氣十足”之人,跟他說話可要額外小心,因為凡得罪他的人,往往都會面對“吃不完兜著走”的後果。

身材碩壯的陳福裕,愛好駕名車,尤其是法拉利跑車。他經常駕著一輛流線型的跑車“炫耀”,但由於身材關係而被人取笑是以“肚腩頂著法拉利的駕駛盤”來駕車的。不過,如果有人駕車超越他,他必定會追上前,然後要對方與他較量。

陳福裕屬於“短小精悍”之人,更有人謔稱他是“矮仔多計”,處事精明。他常向朋友說,他最喜歡做的事,就是“賺錢”。而他最“拿手”的一招,就是借用他人名義購入名車或接收別人用來抵債的車子。

他是愛車之人,所以凡是欠他巨債而無法償還的人,他往往會將欠債者的轎車拖走以抵償債務,因此“欠他越多錢,他所拖的車也就越來越多,直到公司前及家裡的空地都停滿了豪華的轎車”。

1999年4月19日,各大中文報章刊登了一則陳福裕獲得雪蘭莪蘇丹在慶祝73歲華誕時,賜封DSSA拿督勛銜的新聞。當時的他,年僅35歲。

在這篇歌功頌德的新聞稿中,陳福裕被形容為運輸界、建築業及商界之佼佼者,為雪州及瓜冷縣作出卓越的貢獻。他年輕有為,從事多項事業,並在7家公司擔任董事主席之職。

在政黨、社團、學校及神廟團體方面,陳福裕是馬華實也牙花園支會名譽主席、馬華仁嘉隆支會副主席、瓜拉冷岳小販商公會名譽主席、直落昂侖居民協會名譽主席、 丹絨士拔國中家教協會名譽主席、澋升煤炭沙石貿易批發行(印尼)財政。

在擔任名譽主席及贊助人之同時,陳福裕也出任具有百年歷史的摩立白馬老師廟建委會主席,並計劃在摩立海濱旅游胜地重建該廟。他熱心公益,1998年為父親做大壽時,獻捐公益的慈善金創下空前紀錄。而他於年前也在丹絨士拔領養10位國中生,每名資助3000令吉。

當時,在報章上祝賀他的親朋戚友眾多,賀詞之多創下歷來令人側目的紀錄,報館為此也賺了數目不菲的廣告費……

約三年半後的2002年11月27日,雪州蘇丹通過時任州秘書阿都阿茲發表文告,“突然”宣佈褫奪陳福裕及另一位住在吉隆坡的曾偉英的拿督銜頭。前者是於1999年受封DSSA拿督勛銜,後者則於2001年受封。

州秘書在時任州務大臣莫哈末基爾和州法律顧問陪同下發表文告說:“雪州殿下是因為接到公眾人士的投訴,以及審閱大馬皇家警察的調查報告後,發現他們涉及與拿督身份不符的行為而作出上述的決定……”致於何謂“不符合身份的行為”,州秘書在文告中並沒有言明。

州秘書說,蘇丹殿下是於11月5日召開皇室理事會後,決定褫奪陳福裕與曾偉英的拿督銜頭。

州秘書繼說:“殿下希望所有獲得有功勛章的人士,能夠不斷的為雪州、民族和宗教作出貢獻,不要沾污了勛章。殿下也說,日後若接到對有功人士的投訴,殿下也會褫奪他們的勛銜。”

州秘書警告:除非獲得雪州蘇丹批准,否則不能在車前或車後安置雪州政府或雪州任何皇室勛章,包括太平局紳的徽章,違法者罪成可被罰款1000令吉。

“蘇丹殿下已在通知書上簽名及交給上述兩人。他們必須將有關的勛章交到勛章註冊署(雪州政府秘書處)。在雪州,只有雪州蘇丹可以封賜有功人士,而殿下根據1959年雪州憲法第39條文與皇室理事會開會後,可以在任何時候褫奪受封人士的勛章。這是州憲法賦予蘇丹的權力。”

與此同時,雪州已制定一項嚴謹的“封賜勛銜指南”,其中包括各級受封人士的年齡必須超過30歲和有卓越及清白的服務記錄。拿督以上的勛銜,更是必須在45歲及以上。

雪州政府也決定雪州蘇丹將在大臣的勸告下,遴選准受封人士。過去,雪州是通過雪州行政議會來遴選准受封人士。


下週預告:2003年1月2日晚,陳福裕在隆市櫻花咖啡餐座與朋友用餐時,兩名疑是職業殺手的鎗客闖入餐座,連開5鎗將陳福裕擊斃。


Wednesday, April 8,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兩繼女無罪釋放(四)


第四集(完結篇)

兩姐妹謀殺罪名不成立
官判兩少年誤殺監10年

兩姐妹與兩少年被控謀殺澳籍繼父案,在沙亞南高庭經過多日審訊後,終於來到關鍵性的時刻!這對姐妹是否有罪,引起極大的關注!

2006年2月6日,控方的29名證人供證完畢後,法官拿督士加拉作出宣判,裁決兩名涉嫌殺繼父的姐妹表面罪名不成立,因為沒有證據顯示這對姐妹有謀殺其繼父的意圖。

法官諭令當庭釋放這對姐妹的同時,也諭令兩名少年被告必須出庭自辯,因為法官認為他們確實存有殺害死者的計劃和意圖。

法官說:“根據事件的連續發展,這兩名男被告的衣著沾染了死者的血跡,這清楚顯示出在事發之時,這兩人是在案發現場……”

獲得釋放姐妹在法庭外顯得很高興,她們興奮的對記者說:“我們對法庭的判決感到開心,但是,我們對兩名朋友無法獲釋而感到傷心。”當記者問她們有何打算時,她們說:“在加影女子監獄的一段日子,我們學會了許多東西。我們很想繼績升學讀書……”

犯案時分別17歲及18歲的兩名被告,出庭自辯時否認有殺人。他們面對的控狀是指他們於2003年11月12日凌晨12點20分至12點45分,在梳邦再也USJ一間住家殺死澳籍商人漢斯赫爾佐,觸犯刑法302條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在自辯時,被告劉欽文否認曾出現在案發現場,他也否認以巴冷刀殺害死者。他聲稱不曾進入死者的住家,當時他只是在屋子庭院的範圍內。當他聽到吵雜聲以及傳出一名男子的尖叫聲後,他便逃走了!

對於死者身上留有23處的刀傷,他表示毫不知情。至於被指衣服染有血蹟,這名被告聲稱他在朋友住家洗澡後,並沒有穿回原有的衣服,因為原有的衣服有味道及汗蹟,在洗澡時被弄濕及弄髒了。

稍後對控方呈堂的一件T恤、牛仔褲及一雙鞋子要他確認時,被告聲稱該件T恤並不是他的,同時,他也不確定該件牛仔褲是否屬於他的。他也不同意該對鞋子,是警方從他家裡取走的。

17歲被告在自辯時,聲稱他與被告劉欽文並沒有購買巴冷刀的意圖。他聲稱是另一名青年在五金店購買巴冷刀後,將刀放在車內。他也聲稱這名青年朋友名叫“伊凡”,他們是在伊凡的帶領下前往五金店。

他說:“伊凡曾告訴我們,他的女朋友要離家出走,並問我們是否可以陪他前往女朋友的住家。伊凡也開口要我幫忙去找一輛車子,因為他自己的車子已送進工廠修理……”

2006年4月6日,兩被告的自辯程序進入最後陳詞的階段後,法官拿督士加拉宣判原本面對謀殺罪狀的兩告被告,改控為誤殺罪,並裁決他們誤殺罪名成立,擇日宣判刑罰!在誤殺罪名下,最高刑罰是坐牢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4月25日,是兩名被告的宣判日!法官在聽取福利部官員對兩名被告的福利報告,以及辯護律師的求情及副檢察司的陳詞後,依據刑事法典第304(b)條文下,宣判兩名被告坐牢10年,刑期從被捕日算起。

法官說:“從此案的案情顯示,我不認為兩名被告在誤殺澳籍商人的案件上,有任何理由可以讓法庭輕判,同時我也不認同律師要求法庭基於他們的年齡而從輕發落……”

法官表示,根據此案的案情顯示,雖然兩被告的辯護律師不斷以他們在案發時還是未成年為由,即分別是17及18歲而要求法庭輕判,但是法庭認為這兩人在案發時的行為,卻如一名成年人的舉止。

法官繼說:“從證詞顯示,他們的行為不僅像成年人,而且沒有興趣讀書,更與兩 名女性朋友去夜總會和迪斯哥到處玩樂。這些行為已顯示他們在做著成年人所做之事。

他訓斥兩名被告時說:“雖然你們的辯護律師不斷向法庭游說,指在兒童法之下你們當時還是孩子,但是法庭也要考慮到此案所發生的事實和案發時的情況。

“從此事件看來,以及兩被告到死者的住家如何將他殺死,之後他們也沒向家人提及此事來論,他們根本都不像一個小孩子,因此他們必須承擔責任以及準備面對判決……”

法官也說:“此案並沒有例外,而且從死者身上的23處刀傷可以看出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被告是進入他人屋內行兇。家,原本是人的安居之所,但兩人卻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進入他人屋內犯下罪行。

“因此,法庭不會考慮到你們是孩子的問題。你們在犯罪時沒有考慮到後果,當在法庭時卻要求經判,這是不合邏輯的,法庭也不會姑息這樣的事情……”。



下週預告:陳福裕是雪州瓜冷縣一名傳奇性人物,時年35歲他受封拿督,但3年後拿督頭銜被蘇丹遞奪。一個多月後的2003年1月2日,他在餐座與友人進餐時,遭兩名職業殺手開鎗殺死。


Monday, March 30,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繼女少年4人控謀殺(三)


第三集

兩姐妹與兩少年控謀殺
店員指證被告買刀殺人

澳籍商人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被殺案的調查工作,終於結案!警方依據程序交由總檢察署採取檢控行動,將4名涉案年輕男女提控上法庭,面對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的謀殺罪控。

4名男女的10天延長扣留令,是於11月22日滿期,而在這一天他們被押上法庭面控,罪狀指他們於2003年11月12日凌晨約12點20分,在梳邦再也一間屋內聯手謀殺59歲的澳籍德國男子漢斯赫爾佐。

死者的兩名繼女(14歲小女兒及16歲大女兒)分別被列為第二及第三被告,而17歲的少年學生被列為第一被告,被視為主謀的18歲學院生劉欽文(譯音)則被列為第四被告。

此案在八打靈再也推事庭過堂時,控辯雙方針對“禁止媒體報導3名未成年被告身份”而展開一場激辯。

代表第一被告的律師阿南要求推事發出諭令,禁止報章報導及刊登18歲以下的被告的身份資料,包括名字、住址、學校等,以免影響被告和他們的家屬。

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律師卡巴星向推事提出同樣的要求時,也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要求法庭禁止報章不准刊登被告的照片,即使遮蓋睛睛也不可以。他也表示會為他的兩名當事人(兩姐妹)申請保釋。

針對辯方的要求,主控官提出反駁說:“這3名未成年的被告與成人一起被控謀殺罪,若一旦罪成將面對死刑的唯一刑罰,因此,不能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提控而應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條文,更可況推事是沒有權力諭令各媒體禁止報導未成年被告的身份。”

不過,主控官說,既然所有人都同意禁止報導未成年被告的身份,為了他們的利益,控方也同意法庭批准這項禁令。

推事在作出裁決時表示,法庭同情3名未足18歲的被告。為了公平起見,推事諭令各媒體不准報導和刊登3名未成年被告的身份,包括名字、住址、照片及學校等切身資料。此案過後也移交沙亞南高等法庭審訊。

2004年2月25日,此案在沙亞南高庭過堂,承審法官拿督士加拉除了訂下審訊日期之外,也諭令第四被告劉欽文被押往雙溪毛糯監獄,及其餘3名未成年被告被押往加影扣留所候審。

法官也特別召見採訪此案的記者,並援引兒童法令第15條文禁止媒體刊登未足18歲少年被告的身份和照片。

8月19日,此案正式在沙亞南高庭開審。在審訊過程中,多名證人( 大女兒及小女兒的朋友)在供證時,都證實這對姐妹與她們的繼父關係惡劣,主要原因是因為她們不滿繼父的過嚴管束。

其中一名16歲女證人供證詞時說,案中的大女兒曾向她訴苦,指繼父經常管制她的自由。案發當日,他與小女兒等數人曾乘坐朋友的轎車出外,當他們再度返回小女兒的住家附近時,看到屋外站著許多人。

當時她並不知道發生何事,直至在凌晨1點至2點(11月12日)她聯絡上大女兒後,方知道她們的繼父被人殺死。

另一名男證人陳文進(譯音,時年33歲),也證實小女兒曾向他訴苦指繼父不准她在放學後或晚上外出。案發當晚凌晨12點10分,小女兒約他到住家附近的餐廳喝茶。他們(共6人包括小女兒)談天至凌晨12點30分時,他突然聽到小女兒的住家傳來救命喊叫聲,但是小女兒卻匆忙的叫他駕車載眾人出外兜風。

這名證人說:“當時我問她發生甚麼事,但她沒有回答。在車上,她試撥了數通電話給她的姐姐,但一直都聯絡不上。過後,我載送眾人返回餐廳,而她也下車離開了……”

此外,審訊過程也揭露案中兩名男被告在策劃殺人之前,前往梳邦再也一間商店購買巴冷刀的情況。

控方特傳召在商店工作已有一年半的職員法茲朱(時年23歲)出庭作證。這位證人在證詞中透露,在2003年11月9日晚上約8點15分,案中的兩名男被告步入店內詢間是否有巴冷刀出售。

法茲朱隨著從收銀柜台後面的玻璃櫃,取出一把擺賣的巴冷刀讓其中一名少年選購,而他的同事童多納(譯音)則應另一名少年的要求,陪他到商店後部挑選其他的款式。

這名證人說:“當時戴眼鏡的少年(第一被告)選了一把一至二尺長木制把柄的鋼製巴冷刀,而頭髮及耳的另一少年(第四被告) 則選了一把一尺半長的黑色塑膠把柄的巴冷刀。

兩名男被告在店內逗留約10至15分鐘。他們付帳及拿了收據準備要離去之時,法茲朱一時多口的問他們:“兄弟,你是要殺人嗎?”令法茲朱意想不到的是,戴眼鏡的少年竟回答說:“是的,我要殺人……”



下週預告:經過多日審訊,法官裁決兩名姐妹謀殺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案中的兩名男被告則必須出庭自辯,因為法官認為他們確實存有殺害死者的計劃和意圖。


Tuesday, March 24,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少年策劃殺人(二)


第二集

叛逆女兒哭訴遭父性侵
兩少年逞英雄策劃殺人


澳籍商人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在梳邦再也住家被殺,而14歲小女兒卻在案發後“離奇失蹤”,令案情顯得撲朔迷離!

警方初時將此案列為“搶劫不逐而殺人”案處理,但過後卻聲稱不排除此案涉及家庭糾紛的可能性。所謂的“家庭糾紛”,極可能是因為死者對兩名繼女的過度嚴厲管束而引發殺機。

失蹤約20個小時的小女兒,終於在當晚11點多(2003年11月12日),在女性朋友陪同之下返回住家。

較早前的晚上約8點30分,一名17歲少年在律師陪同下已向警方自首。這名少年於凌晨案發後,逃離現場返回附近住家匿藏,惟後來難耐心中的恐慌而向家人道出事發經過。家人較後向政黨人物求助,勸告少年到警局自首。

警方經過一番抽絲剝繭調查,已掌握此案的動機,並相信涉案者是5名青少年男女。隨後,警方逮捕案中的14歲小女兒、16歲大女兒及自首的17歲少年,過後將他們押上法庭申請10天的延長扣留令。

警方在徹查此案及發動警力追緝在逃的2名少年期間,竟爆出驚人內幕。消息指被捕的這對姐妹,自母親改嫁給澳籍繼父後,她們多年來都不滿繼父的嚴厲管教手法,包括不准她們結交男朋友及出夜街,所以她們一直都積心處慮多次策劃報復行動。

案發的前數個月,她們被繼父發現抽煙而被責罵一番,過後她們心有不忿的離家出走,惟一週後返回家門。在接下來的日子裡,她們對繼父不睬不理,父女關係非常惡劣。

她們也認為母親對她們愛理不理,每當她們與繼父爭吵時,母親都置身事外不幫她們,令她們對親生的母親也懷恨在心。

消息指這對姐妹過去曾策劃下毒、縱火等狠毒手段,擬將繼父及親生母親置於死地,不過事後都放棄了。

不過,她們最終還是付諸行動。首先,她們向朋友哭訴聲稱被繼父性侵犯。向來與她們感情要好的2名少年聽後非常激怒,正處於血氣方剛年齡的他們便要逞英雄為她們出頭。他們出外買了一把巴冷刀,然後伺機在小女兒的房間埋伏,犯下了滔天之大罪。

警方掌握初步證據後,依據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調查此案,而被扣的這對姐妹及17歲少年也被警方押往現場搜索罪證。

警方最後鑑定共有5人涉及此案,惟真正揮刀動手的嫌兇只有一人。警方也證實替這對姐妹“出頭”的2名少年,乃是她們的好朋友。

事發當晚,這2名少年與另一名駕車的少年,一起乘坐一輛汽車抵達死者住家的後巷。2名少年爬窗潛入屋內,而駕車少年則將車停放在約兩公里的一間油站,準備接應他們離去。

2名少年行兇後步行到油站會合,過後在附近一處停車更換衣服,並將脫下的衣服放火燒掉,以毀滅證據。不過,他們卻在此處留下一個染有血跡及裝有“五仔”迷幻藥的包裝袋。

警方在盤查這對姐妹時,揭發出這對姐妹非常狹猾,特別是14歲的小女兒。案發當晚,小女兒刻意前往住家附近一間茶室喝茶,過後被一輛汽車載到雙溪鎮一家購物廣場的電影院看半夜場。

過後,小女兒又返回廣場附近一間茶室喝茶,至凌晨3點多才到朋友的住家借宿,並於次日清早才回家,過後再“離家失蹤”。小女兒的這些連串動作,目的是要製造“不在場”的證據。

與此同時,16歲大女兒也另有安排。當2名少年爬窗進入小女兒的房間時,大女兒已在房內等候。

不過,這名姐姐與2名少年在房內發出的異聲,不意驚動了在另一間睡房的母親,結果當這名母親與繼父出來查看時,繼父卻不幸遇害。

警方的調查也證實案發之時,這名姐姐是躲在妹妹的房間衣廚內,待一切平靜後她跑回自己的房間。直至母親到來敲門,她才假裝在睡夢中被吵醒,走出房門假意問媽媽發生何事。

案發後的第4天(11月15日),警方終於接到可靠情報,在中午12點30分許突擊梳邦再也USJ7一座組屋單位,逮捕被通緝多日的18歲學院學生。現今只剩下當晚負責駕車的少年,尚未落網。

這名18歲學院生事後被押上法庭申請7天延長扣留令,而警方深信這名學院生乃是揮動殺人的嫌兇!


下週預告:死者的兩名繼女、17歲的少年學生及被視為主謀的18歲學院生,被控上法庭面對謀殺澳籍商人指控,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Sunday, March 15,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嚴管繼女惹禍端(一)


第一集

澳籍繼父嚴管惹禍
屋內被殺幼女失蹤


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原籍德國,是一名工程師。他在澳洲居住多年後,取得澳洲永久居留權,惟他放眼世界不滿足於現狀,於1993年期間移居馬來西亞,並在巴生港口設廠經營過濾器生意。

在大馬居住約5年後,他與一名已離婚的砂拉越伊班籍女人莫娜邂逅。兩人情投意合結為夫婦,而莫娜與前夫所生的兩名女兒,也一起與母親及繼父搬進梳邦再也一間雙層排屋同住。

兩名女兒雖然並非親生,但是漢斯赫爾佐視她們如己出,非常疼愛她們。隨著她們的年齡增長,身為繼父的漢斯赫爾佐也對她們管教得更是嚴厲,尤其是當女兒將男子帶回家時,都受到他極力的反對。

在梳邦再也居住了約5年,女兒年齡已達14及16歲。她們的性格越來越叛逆,行為也越益頑劣,而漢斯赫爾佐對她們的管教,也更顯凌厲。

兩姐妹相比,年紀較小的妹妹的性格,比姐姐更為屈強及叛逆。她相當活躍及好動,喜歡往外跑及偏愛觀看恐怖電影。

但當她們在家時,電話卻響個不停,幾乎每五分鐘有就一通電話,有時一談就是一兩個小時。

為怕這對女兒誤交損友,漢斯赫爾佐規定她們晚上不得夜出,除非是參加學校的生活營或朋友的聚會等。即便參加這些活動,漢斯赫爾佐也規定必須由他與太太接送回家,一旦遲至晚上10點就不得再出外。

莫娜也知道丈夫的嚴管,確實是用心良苦,目的只是希望女兒不要學壞。其實,她與丈夫都深愛著這對女兒,對她們的要求很少拒絕,甚至不惜花錢讓她們打扮得漂漂亮亮的,數百元做一個美髮也毫不吝嗇。

過度嚴厲的管教,悲劇終於爆發!

2003年11月12日的午夜時分,時年59歲的漢斯赫爾佐與時年40歲的妻子莫娜入房準備就寢時,莫娜突然聽到樓下傳來一些聲音,於是她便下樓查看,但門戶都鎖好,沒有異樣。

心裡忐忑不安的莫娜,立時想起兩名分別睡在樓上兩間房間的女兒之安危。她打開小女兒的房門時,赫然看到一名男子坐在小女兒的床上,手上持著一把巴冷刀。

這名男子立刻從床上跳起來,意圖揮動手上的巴冷刀砍向莫娜,嚇得莫娜連忙將房門關上。此時,關心小女兒心切的莫娜,又再次想打開房門以確定小女兒是否在房內,但卻隱約覺得有人站在房門後面。

她再次把房間關上,然後跑回自己房間告訴正要入眠的丈夫。漢斯赫爾佐聽到妻子的一番敘述後,二話不說就起床要到樓下查看。

莫娜雖然力加勸阻,但漢斯赫爾佐執意不聽。莫娜驚慌之下留在房內,不敢隨同丈夫下樓。不久,她聽到丈夫發出一聲痛苦的喊叫聲,隨後看到丈夫跑回睡房,臉上有明顯的抓痕和血跡。

漢斯赫爾佐吩咐妻子立刻報警求助,隨著他又跑回樓下。此時的莫娜不顧安危再打開房門,卻發現另有一名身形較高的男子也正跑下樓。

一看到這名男子,莫娜嚇得不敢下樓。她急忙間再返回睡房將門關上,然後跑到窗口處高聲喊救命。約十分鐘,她的大女兒到來敲房門,她才敢開門。

過後不久,驚魂甫定的莫娜才發現不見丈夫的蹤影。她在大女兒陪同下,下樓查看,發現丈夫躺在血泊中,臉部及頸項被砍傷,手臂也流血,已不能說話。

警方接獲莫娜的投報趕抵現場時,發現漢斯赫爾佐已傷重斃命。身材魁梧的漢斯赫爾佐,當時身穿短褲,上身赤裸。警方相信他是被兇徒揮刀砍傷後,從樓梯直墜而下,當場斃命。

警方在場調查小女兒的房間時,發現這間位於樓上後部的房間的窗口有打開的痕跡,因此警方推算殺人嫌犯極可能是從窗口攀下逃走。 

警方也相信在案發之前,兇手是爬上屋後五呎高的圍牆,再跳下一塊凸出的平台,然後再爬入窗內進入房間。在案發之後,兇手也同樣依照這個方式逃走。地面與窗口的距離約有10呎高。

令警方深為驚訝的是,案發後死者的小女兒卻離奇失蹤了!不過,據鄰居說,案發後的當天上午,他們看到這名小女兒曾出現在家門外,但只是一會兒就失去了蹤影。繼父被殺,但她卻沒有進入家門探望,鄰居也感到不解,而警方也極力要追查她的行蹤。


下週預告:警方徹查此案期間,爆出驚人內幕。原來,這對姐妹自母親改嫁給澳籍繼父後,她們不滿繼父的嚴厲管教手法,並一直都積心處慮多次策劃報復行動。


Monday, March 9, 2015

老律師鎗殺遞送員案之自衛殺人無罪(三)


第三集(完結篇)

死者不斷挑釁如路霸
老律師自衛殺人無罪


時年81歲的老律師峇旺星終能以“自衛開鎗”為理由,洗脫被控謀殺遞送員哥巴拉的罪名,逃過死刑一劫。

當高庭法官奧古斯汀於2003年7月23日宣判峇旺星謀殺罪名不成立及當庭釋放時,峇旺星與家屬興奮的相擁在一起,有者甚至喜極而泣。

法官在宣讀厚達99頁的書面判詞時說:“老律師峇旺星在整個事件過程中,都在致力平息死者的怒氣,包括向死者解釋當時並非向他鳴笛,而是向另一輛轎車。”

法官認為當死者不斷挑釁被告時,被告還向死者展示身上的手鎗。當時被告也朝天開了一鎗,但都無法阻止死者的繼續攻擊。

法官說:“死者的行為舉止不單只具有挑釁性,同時更像是一個不守法律的路霸。從死者曾涉及私會黨活動而被限制居留,以及當天他使用的摩多是失竊賊贓看來,這點是可以理解的。

“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告根本沒有辦法向任何人尋求協助,而被告為自己當時的安危感到憂慮也是合理的。因此,我認為被告應擁有自衛的權利。

“雖然案發時,死者手上拿著的只是一根樹枝,而被告卻持有一把足以致命的手鎗,相比之下後者受到傷害會比較輕。但是,那根樹枝並非如一般的細幼,而是一根長度超過4呎的粗樹干。

“若以這條粗樹干攻擊他人,被攻擊者的顱骨或筋骨破裂的機會是很大的。在聆聽證人的證詞後,我將這條粗樹干形容為犯罪的武器。”

法官認為不管雙方手上所持的是哪一種武器,法庭必須考慮當時的情況,如果被告沒有被賦予自衛的權利,它可能引起怎樣的後果。

法官繼說:“被告並沒有義務必須在面對危險時逃離,他可以選擇面對及攻擊它,並以手鎗自衛。這項自衛的權利包括殺死一名挑釁者。”

成功逃脫謀殺罪的老律師峇旺星步出法庭時向記者發表感言時,真誠的向死者家屬致於歉意。

他說:“我要向死者的家屬說聲對不起,因為此事讓他們失去了一名至親的人……我對本身的舉動感到非常後悔,因為一條人命因而喪失了!我希望能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

“我真的無意殺死哥巴拉。在整個事件上,我是在沒有選擇之下才拔鎗自衛的。當時我不知為甚麼會這樣做,但下意識告訴我,我必須要保擁己……”

時任大馬律師公會副主席古都布查曼評論此案時認為,高庭宣判峇旺星無罪並不應該被當作是“殺人的理由”,反之將可對所有路霸起威懾的作用。

這名律師公會領導人說:“這項裁決清楚顯示個人享有自衛的權利。同時,當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危脅時,他可以作出反擊。”

他認為峇旺星一案具有特定的罪證,讓法官得以判被告無罪釋放。“我很肯定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已考慮所有的罪證及證人的證詞……”

不過,控方對高庭的判決不服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兩年後的2005年7月18日,上訴庭審理此案時,副檢察司阿都華合指老律師的自衛辯護,是站不住腳的。

副檢察司說:“此案證據顯示峇旺星在開第二鎗殺死死者時,他的生命並沒有受到任何威脅。高庭在此案是錯誤判決被告無罪釋放。”

他在控方提出的16個上訴理由中說:“被告峇旺星對於他為何向死者開鎗給以3種不同的說法。起初他指死者企圖搶劫他,過後在口供書中指他不小心拉到手鎗板機,最後在法庭上指他開鎗是為了阻嚇死者。”

“峇旺星對這3種不同的開鎗說法並沒有提出任何的解釋,明顯的已破壞峇旺星證詞的可靠性。峇旺星的證詞已不能被法庭相信。”

副檢察司也指責高庭對死者存有偏見。他說:“高庭錯誤考慮與案件沒有關連的死者社會背景,包括指死者曾涉及私會黨活動被扣留及當天所騎的摩多是報竊的。這些對死者是存有高度的偏見及不公平……”

以拿督阿都阿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裁決此案時,一致駁回控方的上訴,維持高庭判峇旺星無罪的判決。

三司皆認為上訴庭找不到任何理由干預高庭的判決。



下週預告:澳籍德國工程師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對兩名繼女管教異常嚴厲,孰料卻引起反彈。兩名時年14及16歲的繼女,竟與朋友聯手展開報復行動,結果漢斯赫爾佐在家裡慘遭殺害。


Sunday, March 1, 2015

老律師鎗殺遞送員案之謀殺檢控(二)


第二集

老律師被控謀殺
開鎗殺人為自衛


八十餘歲高齡老律師涉嫌鎗殺遞送員的案件,終於帶上法庭檢控。總檢察署決定以謀殺罪名提控這名老律師峇旺星,並於案發兩個多月後的2002年8月7日將他提控上庭。

這名老律師峇旺星面對的控狀,指他於2002年6月7日下午4點30分,在孟沙的馬洛夫路謀殺時年33歲的哥巴拉吉斯里南,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在此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案件開審時,法庭以特殊情況和健康不良為理由,批准被告峇旺星的申請,准許他
由兩人以50萬令吉擔保出外候審。依據慣例,被控謀殺罪的被告一概不得保外,而這次老律師能獲得法庭恩准,創下司法界的首宗案例。

2003年3月初,此案在吉隆坡高庭開審。被告律師沙菲宜的爭辯重點,著重在被告是在“生命受到危險下而出於自衛舉鎗殺害死者”。

查案警官湯馬斯溫助理警監供證時說,當他在班底警局向前來報案的老律師錄取口供時,發現老律師的左臂上方及胸口都有一點流血的現象。

過後,湯馬斯溫吩咐一名警長將老律師帶往醫院檢查及抽取血液樣本。當他們抵達醫院時,已是晚上10點45分。在11點45分警長將血液樣本交給湯馬斯溫,由後者將樣本存放在警局的冰箱內。

在案件晉入陳詞階段時,辯護律師沙菲宜的“自衛”論點受到法官奧古斯汀的置疑。法官認為律師無法提出有利的陳詞以證明其提出的“自衛”論點,反而他是在自圓其說的玩弄字眼。

法官認為被告可以說他要說的事情,但事情的真假並不是旁人能知。法官說:“根據被告呈給法庭的警方口供書,當時被告是因為死者用木棍捅他而導致他觸動鎗的板機開了一鎗。

“但是,被告過後卻在法庭說他是把鎗瞄準死者的右手,以阻止死者繼續傷害他。然後被告又說他在沒有瞄準目標的情況下,朝死者的肩膀開鎗……”

法官也要求辯護律師提出確鑿的證據證明他提出的論點,而不是一味玩弄字眼。法官說:“被告被警方錄取的口供書的一些字眼,例如“terlepas”及“tertekan”中的前綴詞“ter”,都不應加以玩弄,因為這並不是有利的證據。”

法官問道:“被告之前提出的證據說他是因為受到死者以木棍捅他而意外開鎗,另外一項證據說他是瞄準目標而開鎗。這兩項證據不是有出入嗎?”

主控官查雅副檢察司也告訴法庭說:“被告之前在警方錄取的口供書與庭上供證並不一致。這意味著被告的證詞是不可靠的。”

3月19日,法官作出裁決時說:“控方已提出有利證據,證明老律師的表名罪名成立。因此,被告必須出庭自辯,以講述事發當日鎗殺哥巴拉的經過。

在法官裁決後,被告從犯人欄裡站立,選擇在證人欄裡宣誓為自己辯護。

老律師在另一代表律師古瑪蘭登引導下自辯說:“我完全無意要殺死他。當時我是為了自保才開鎗,這也是當時我唯一的選擇。”

他說:“死者用粗樹枝多次捅向我的胸膛,還在我臉前不斷的揮動著樹枝。我嘗試以左手閃避,結果樹枝打到我的左臂。當死者一直以樹枝捅我的時候,我不斷的向後退,並感覺到他將嚴重傷害我,而且可能會殺死我……”

“當時我有告訴他,我身上是有鎗的,可是,他卻不以為意的說‘你想怎樣做隨便你’。對方一直對著我吼叫,我非常擔心他會用樹枝攻擊我的頭部,因為如果頭部被打,我必死無疑。”

當死者第二次以樹枝攻擊他及傷及他的左臂後,老律師終於從腰間拔出手鎗,並朝天開了一鎗,但是死者並沒有退縮,反而再次以樹枝捅刺他的胸膛。

在感受到性命受到威脅的當兒,老律師把鎗朝向死者握著樹枝的右手開了一鎗。老律師說:“我只是要他放下樹枝及停止向我攻擊。我真的無意要殺死他。鎗殺過後,我感到擔憂及心煩……”

當主控官盤問他為何當時不施予救援行動時,老律師辯稱:“當時事發現場有不少印度人,我害怕會受到圍攻,所以立刻離開現場並到警局報案。”

“我並不曉得該人已被我殺死。直至查案警官告訴我時,我才知道殺了人。我震驚了十餘分鐘才能平伏心情……”



下週預告:高庭宣判老律師是因“自衛開鎗而殺人”,故此判他無罪釋放。法官認為死者當時的行為舉止,不單只具有挑釁性,同時更像是一個不守法律的路霸。




Sunday, February 22, 2015

老律師鎗殺遞送員案之鳴笛惹禍端(一)



第一集

響車笛觸怒騎士
老律師開鎗殺人


時年81歲的峇旺星(Balwant Singh)是一名拿督級的資深律師。他年紀雖然老邁,但身體依然壯健。他除了患有糖尿病及曾動過心臟繞道手術之外,不論精神狀況,或視覺及聽覺等,都處在良好狀態中。

自從1975年10月17日取得一張鎗械執照以來,峇旺星的身上就經常佩帶著一把點32口徑的手鎗防身。在2002年4月,他向警方申請更新手鎗執照,而警方也依據他呈上的醫藥報告批准了他的申請。

根據警方的規定,凡年齡在60歲以上的鎗主在申請或更新鎗械執照時,必須提呈醫藥報告,在證明符合3項條件,包括身體健康、視覺聽覺及精神狀況良好、有能力管理鎗械之後,才能取得執照。

已退休的老律師峇旺星取得新的鎗械執照後,生活依常。但在兩個多月後的一天(2002年6月7日),他卻因一宗小意外而陷入一場與生死相搏的官司中。

這一天的下午約4點,峇旺星的媳婦蘭吉克爾駕著馬賽地轎車到來接他回家,途中取道隆市拉惹勞勿路並路經火車總站時,一輛轎車突然試圖從左邊越車,於是駕著車的蘭吉克爾立即響笛警示對方,而對方也即時駛回原來的車道。

但是,這一聲車笛,卻引起一名摩多騎士的不滿。當蘭吉克爾停車在交通燈處時,這名摩多騎士趨前司機座位旁,以污言穢語對著蘭吉克爾辱罵一番。坐在副座的峇旺星開聲解釋,聲明剛才響起的車笛並不是針對他。

這名騎士似乎並不甘心,一路緊隨著馬賽地車後。當路經博物院時,他突然起腳猛踼馬賽地的車身,之後絕塵而去。

當峇旺星與媳婦駛抵孟沙區的馬洛夫路時,這名騎士又突然出現。這回他手拿著一根從路邊檢上來的粗樹枝向峇旺星等人逼近。

峇旺星和這名騎士發生爭執時,對方不斷的以粗樹枝捅向峇旺星。在兩人互相爭執的那一刻,峇旺星從腰間拔出手鎗向天空鳴一鎗,隨後再開第二鎗把對方射倒在地。

峇旺星過後不敢逗留,匆忙間回到車上與媳婦前往班底警局報案。

這宗老律師開鎗射斃摩多騎士案,翌日成為各報的封面頭條新聞。警方事後查悉中鎗斃命的騎士,是一名遞送員,名叫哥巴拉吉斯里南(Gobala Krishnan),時年33歲。

警方的調查證實哥巴拉當時騎坐的摩多,乃是失竊的賊贓。在深入調查哥巴拉的背景時,警方證實他曾因為涉及私會黨活動,而於1993年、1995年及1997年在緊急法令之下,三度被扣押在柔佛州的新邦令金監獄。出獄之後,他也曾被限制居留在吉蘭丹州的巴西富地長達兩年。

綽號“孟沙Gobi”的哥巴拉,身上刺有龍鳳刺青。他在孟沙一帶頗有“威名”,而警方也聽聞這個綽號,不過無法證實他是否曾在孟沙滋事。至於他身上的“龍鳳”刺青,警方相信也有特定意思。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調查這宗老律師涉嫌鎗殺遞送員案,不過,警方並沒有當場扣捕這名老律師,反而是獲准他口頭保釋出外。

時任市警刑事調查主任卡瑪魯汀高級助理總監解釋此事時表示,由於調查工作尚在進行中,因此警方還沒有決定是否會扣留涉案的老律師。他聲明警方必須調查此案的真相後,才能作出進一步的行動。

當日老律師報案後,警方已向他錄取初步的口供,同時也將老律師的自衛手鎗送往化驗局調查。

在第302條文下被調查的嫌犯獲得保釋,引起公眾譁然。時任大馬律師公會副主席古都布查曼特針對此事發表談話,聲稱警方沒有扣留老律師的行動,是符合程序的,因為警方在作出逮捕行動之前,有權根據事發情況調查此案,更可況此案未必是謀殺案。

古都布查曼舉例說:“譬如侵入他人屋子的人士被屋主開鎗打死的案件,有關屋主未必會馬上被警方逮捕。警方有權調查案情和事發的情況……”

另一方面,哥巴拉的家人誓言要為枉死的他討回公道。他的妻舅與親屬都認為:“縱使哥巴拉真的被指曾用樹枝攻擊該名老律師,而對方也曾開了一鎗示警,但是,老律師開的第二鎗就不應該射向哥巴拉的胸部。他大可以射向哥巴拉的非要害部位,例如手或腳。”

他們不平的問:“一名擁鎗的人行動如此魯莽,會不會傷害到其他人?一名八十餘歲的老人到底適不適合再持鎗,對週圍的人是否會構成威脅?警方應該對付這位老律師,更應該沒收他的鎗械……”



下週預告:老律師峇旺星於案發兩個多月後,被帶上法庭面對謀殺罪名檢控。他以健康為由獲法庭准許由兩人以50萬令吉擔保出外候審,創下司法界的首宗案例!


Sunday, February 15,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人雖死罪仍在(七)


第七集(完結篇)

獄中跌死查證實意外
人雖已死謀殺罪仍在


拿督之子黃德財死了!這個消息與他5年前在酒廊開鎗射死青年蕭熊強的新聞,一樣的轟動!被高庭判決死刑而最後上訴到聯邦法院的黃德財,在案件即將要開審之際,他卻在加影監獄囚室內跌倒,以致頭部受傷斃命。

黃德財是於2006年4月26日早上11點40分許,被對面囚室的囚犯發現倒臥在地。他被送往醫院時,已昏迷不醒,在醫院救治12天後於5月8日不治。

為何黃德財會在囚室內跌傷?是意外或是人為?《新海峽時報》的報導形容發生在黃德財身上的事件,乃是一件離奇事件。報導將矛頭指向監獄局,並指責當局企圖掩蓋事實,導致黃德財必須送院救治。

這宗“離奇”事件引起人權委員會的關注。這個組織接獲黃德財家屬投訴後,介入調查。主席丹斯里阿布達立也指示委員西華蘇巴馬廉負責成立一個特別調查小組,並要求監獄當局准許調查小組進入監獄勘查,包括進入囚室了解情況。

曾擔任總檢察長的阿布達立認為,囚犯是在監獄當局的看管中,因此監獄當局就有責任確保囚犯的人身安全。

人權委員會的調查,證實黃德財之死是意外造成。以西華蘇巴馬廉為首的調查小組親自訪問了黃德財的兩名囚友,從中了解當日是黃德財自己跌倒。

小組也確定當日黃德財確實曾向獄卒申訴,說他血壓高而感到很辛苦。從醫生的檢查報告中,調查小組也查悉黃德財的確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及糖尿病。

與此同時,時任國內安全部副部長拿督胡亞橋也發表聲明證實說:“經過監獄局的調查,這宗事件證實並沒有其他囚犯或獄卒向黃德財施以暴力。”

副部長說:“死囚黃德財是於2002年2月起被囚禁在加影監獄內。他患有糖尿病、血壓高和嚴重的膽固醇。自囚禁以來,黃德財曾在監獄內的診所及監獄外的醫院,接受過75次的治療……。”

“監獄當局也從來沒有拒絕人權委員會提出的要求,包括要進入監獄及囚室訪問及獲取有關的資料等等。”

當黃德財尚在醫院昏迷之際,蕭熊強的家屬受訪時都希望他能甦醒過來,以接受法律的制裁。他們也形容黃德財的下場,是“上天的懲罰”,並認為他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受這些痛苦。

知悉黃德財不治的消息後,蕭家認為他是“應有此報”,只是他們對黃德財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感到失望。

蕭熊強的老父蕭永光(時年68歲)在訪談中說:“熊強被開鎗打死後,若對方家人第一時間向我們道歉,事情可能不會出現今天的局面。當芙蓉高庭判決黃德財死刑時,律師曾向我們表示可以提出上訴要對方賠償。但我們並沒有這樣做,因為就算對方願意賠錢,也於事無補了……。”

自黃德財犯案以來,他的老父拿督黃志萍(時年77歲)一直都保持沉默,不對外界發表任何談話。在得知兒子逝世的消息後,他首次同意接受記者訪談時,難掩白頭人送黑頭人的悲傷。

這位長者說:“當我接到德財在醫院逝世的消息時,內心是一陣陣的刺痛……德財如今已經逝世,現在說甚麼也沒用了!就算錢也解決不了,所有恩怨也應該一筆勾銷了……!”

黃老形容德財為人斯文,從來不愛與人吵架打架,只是在近年來脾氣變得很暴躁。這次鬧出人命,確令人始料不及。他說:“自從他開鎗殺人的命案發生後,我除了心痛之外,也深感無臉見人。”

在70至90年代,黃老在芙蓉是一位“很吃得開”的華社領袖,其豪爽的作風深得友人敬佩。這次因為兒子事件令他無臉,所以他也決定辭退在社團擔任的職位……。

在黃德財逝死的一個多月後,聯邦法院於2006年6月13日針對他的上訴開庭審訊。當案開審時,黃德財的代表律師拿督沙菲依告訴聯邦法院,根據刑事法典第320條文,一名被告的上訴將會隨著他的逝世而被撤消。

不過,代表控方的副檢察司瑪魯古律反駁上訴方的說法,表示聯邦法院現今唯一的判決,是應該駁回被告的上訴。

由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魯斯、拿督阿勞勿丁及拿督奧古汀保羅組成的聯邦法院三司聆聽雙方的爭辯後,一致裁決駁回黃德財的上訴。

這也意味著黃德財雖然已逝世,但他被判死刑的刑罰依然存在,脫離不了開鎗殺人的罪名!



下週預告:81歲老律師返家途中響車笛警示另一輛轎車,不意竟觸怒一名摩多騎士。過後兩人發生爭執,騎士以粗樹枝捅向老律師時,老律師開鎗把對方射倒在地。


Tuesday, February 10,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判死刑獄中跌死(六)


第六集

拿督之子被判死刑
等候上訴獄中跌死

2002年8月2日,芙蓉高庭法官哈欣裁決被告黃德財謀殺青年蕭熊強的罪名成立,宣判被告死刑。

法官下判時說:“我不能接受死者在案發時有持著刀子的說法,而被告的生命也沒有理由會受到威脅,因此,我宣判被告必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判絞刑。

法官推翻被告的自辯證詞時說:“我認為被告的證詞無法證明關健的彈簧刀是從那裡出現,更可況刀子跌落的地方與死者血跡相差12呎的距離也不合理。如果刀子是在死者附近柀發現,就會比較合理。

“事發地點只有街燈及酒廊的燈光。被告自辯說看到死者手裡拿著某些東西,這跟證人之一的李毓才的證詞符合。然而,他們兩人都沒有解釋有關刀子是從何處出現,同時他們也不知道刀子跌落的地點。

“被告的證詞指死者被擊中後動作停頓,而且高舉雙手及後退幾步才倒下。有關說法更是不合理,因為如果情況有如被告所描述,那麼他應該看到有關的情景。”

法官繼說:“證人李毓才說看到死者手上握著東西,但他沒有講出那是甚麼東西,所以,我不能接受死者在案發時拿著刀子的說法,而被告也沒有理由覺得他的生命受到威脅。”

被告黃德財聞判後神色黯然,暗泣流淚,頻頻用手拭去眼角淚水。他的代表律師魏順成立即表示會提出上訴,並向法官求情指被告是一名有良好背景的商人。儘管被告持有鎗械20年,但他不曾在公共場合開鎗,也不曾涉及打斗事件。

律師說:“被告沒有不良記錄,許多空閒時間他都前往俱樂部打高爾夫球或與家人相處。他很少前往Goal Pub酒廊,而且這次的開鎗事件是非常不幸之事。被告與死者不相識,所以他是沒有理由會向死者開鎗的。這次開鎗乃因他感到生命受到威脅而採取的行動……。”

主控官蘇海米副檢察司在法官下判後只向法庭說了一句話:“在刑事法典302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在高庭下判的這一天,庭裡庭外擠滿人潮。死者蕭熊強的親生父母、養父及兄姐親屬等人,在庭外拉起大布條,以國文及華文寫著:“kembalikan anak saya。還我兒命”。

死者的高齡養父蕭子光(時年75歲)獲悉被告被判死刑後,一時情緒激動幾乎在法庭外暈倒,家人連忙把他扶到一個通風地方,幫他搽風油解暈。

死者的母親葉秀蘭(時年74歲)聞判後也傷感萬分。她說:“我不會覺得開心……他也有父母,他父母的感受和我失去兒子的心情是一樣的。如果站在他父母的立場,我了解這種感受……。

“如果當時他沒有因為一個車位而開鎗射死我兒,他也就不會有今日落得被判死刑的下場。這是天意啊!如果他要找律師上訴,要做些甚麼……唉!讓天去決定吧!”說到傷心處,她不禁失聲痛哭!

轉眼間又是3年了!2005年5月20日,上訴庭三司針對黃德財提出的上訴作出判決,法官拿督葛巴斯里宣判時說:“我與另兩名法官謹慎研究了這宗上訴案後,我們一致確定高庭判決被告死刑無誤,所以我們維持高庭的判決……。”

上訴庭在兩個多月後,公佈12頁書面判詞。三司認為,高庭已適當的評估了證人陳麗娟的證詞,雖然陳麗娟是死者的大嫂並是此案的利益證人。三司也說:“高庭接受這位主要證人指她目睹黃德財向死者開鎗,並沒有犯下錯誤。”

隨著上訴被駁回後,黃德財的代表律師表示會立即向聯邦法院提呈上訴。

聯邦法院尚未審理黃德財的最後上訴案之際,加影監獄於2006年4月26日早上11點40分許,傳出一項驚人消息!

被單獨囚禁在監獄囚室的黃德財,被對面囚室的一名死囚發現倒臥在囚室內,過後驚動監獄當局召來指定醫生及醫務人員到來救治。

據說黃德財是在囚室跌倒,造成頭部受傷引致腦內部出血而陷入昏迷狀態。他被送往加影醫院,過後再轉送至中央醫院,並進行了兩次的手術。

在黃德財家人的要求下,監獄當局於5月5日准許將他轉送馬大醫藥中心。5月8日下午,黃德財的病情惡化,醫生為了表示對他的尊重,要求獄卒為他解開手銬。延至下午3點30分,黃德財已奄奄一息,隨後於傍晚6點34分氣絕身亡!


下週預告:聯邦法院三司一致裁決駁回黃德財的上訴,這也意味著黃德財雖然已逝世,但他被判死刑的刑罰依然存在,脫離不了殺人的罪名!



Sunday, February 1,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謀殺罪檢控(五)


第五集

驗屍庭無司法權判罪
總檢察署決定控謀殺

拿督之子黃德財涉嫌鎗殺青年案的驗屍庭審訊審結後,驗屍官貞德拉依照原訂日期,於2001年3月30日作出裁決。她的結論認為死者蕭熊強是被嫌犯黃德財開鎗射殺,至於嫌犯是否應被提控,則交由副檢察司決定。

這位女驗屍官在裁決中指出:“嫌犯是否犯罪殺人,不是驗屍官的權力範圍所能裁決的。因此,我只能將證詞及本身的結論交給副檢察司,讓副檢察司決定採取甚麼行動。”

“我的結論認為,蕭熊強是於1月14日凌晨1點零5分在芙蓉醫院證實死亡,死因是頸部的鎗傷。這個鎗傷是被黃德財在芙蓉迪威再也花園Goal Pub酒廊前開鎗所造成,而黃德財本身也承認是他所開的鎗。”

驗屍官繼說:“在驗屍庭的研審中,一些證人的證詞互相矛盾,而且所有證詞的供述都因為基於驗屍研審的司法權力的限制而未受到復核盤詰的檢驗,因此我不能說黃德財鎗殺死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其中3名證人(即黃德財、李毓才及陳麗娟),對死者之死作出了3個版本的證詞,而黃德財與陳麗娟的證詞更是互相抵觸要點。黃德財更表明開鎗射人並非意外,而是自衛。

“根據所有證詞及驗屍庭的權力範圍,所有證物仍未根據完整審訊程序受到檢驗,而在完整的審訊中,將會給予重要檢查與回答問題的機會。因此,我維持立場,不對黃德財是否犯罪給予置評。

“根據刑事法典程序第337條文,我沒有權力對所有證人的證詞可信程度作出判斷,因為涉案者都有供述案情的自由……。”

隨著驗屍官宣佈她的裁決後,當日下午嫌犯黃德財被押上芙蓉推事庭,面對被控謀殺的罪狀。較後推事諭令案移交高庭過堂,在審訊期間黃德財不准保釋,還押雙溪毛糯監獄候審。

黃德財面對的控狀,是指他於2001年1月14日午夜12點至凌晨12點15分之間,在芙蓉迪威再也花園Goal Pub酒廊前謀殺一名青年蕭熊強,抵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罪成的唯一刑罰是死刑。

2001年4月13日,黃德財被控殺人案在芙蓉高庭過堂,但由於法官依德利基將被調升,故此法庭展期交由另一法官哈欣尤索夫聆審。

在候審期間,黃德財入稟高庭要求保釋外出,不過,高庭基於此案2名主要證人在驗屍庭的證詞,有足夠理由相信死者蕭熊強的死因是黃德財開鎗所引起,因此裁決駁回申請,不准保釋。

約一年零兩個月後,高庭於2002年6月25日正式開審,而法官也預訂15天審結。在開審期間,案中的彈簧刀和被告黃德財身上出現的傷痕,成為案中焦點。重要證人陳麗娟的證詞,更引起控辯雙方的激辯。

7月11日,15名證人供證完畢及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法官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而被告也選擇在證人欄供證。

法官哈欣在7頁判詞中指出:“由於沒有證據或理由證明被告是出於自衛殺人,因此法庭拒絕接受自衛殺人的理由,被告必須出庭答辯。”

法官也指出:“雖然案中的數名證人的證詞各有出入,不過這只是微小的出入,不致於影響整個案情……。”

在判詞中,法官認為被告與死者互相毆打和扭打,比被告向死者開鎗的說法更顯得合理和可接受,因此法官認為被告沒有必要自衛而開鎗殺人。

“案發之時,被告仍有時間鳴鎗示警,但是根據證人的證詞,被告是直接向死者開鎗。沒有證人能夠確定死者當時手握著刀,更可況這把刀是在證人李毓才的轎車與另一轎車之間的距離找到,而不是在死者與被告發生爭執後跌倒的地面上找到……。”

控辯雙方在被告黃德財自辯結束後,在各自的陳詞時再度過招。被告代表律師魏順成再次要求法官推翻陳麗娟的證詞。

律師說:“這名證人的視線當時是被轎車擋著,不可能看到死者當時是否有持刀。陳麗娟所說的距離、角度、被告開鎗後大笑的種種情況,都與其他證詞不合。現場發現的刀,就已不符合陳麗娟所說死者沒有拿刀的這句證詞。如果死者沒有拿刀,那麼在開鎗後那麼多人出來圍觀的情況,怎麼會有人有機會放刀呢?”

副檢察司在陳詞中認為,擁有20年鎗械執照經驗的被告,不可能“不小心”開鎗。

他說:“死者沒有持刀撲向前,但被告卻開鎗把他射死。即使被告受到攻擊,他也可選擇躲避而不是反擊。再說,他有機會逃走及阻止爭執發生,所以他不可以說他是自衛開鎗……。”

在控辯雙方結束陳詞後,法官訂於8月2日作出宣判。


下週預告:芙蓉高庭裁決時,表明不能接受死者在案發時有持著刀子的說法,而被告的生命也沒有理由會受到威脅,因此宣判被告必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判絞刑。


Saturday, January 24,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刀從何處來(四)


第四集

驗屍庭聆聽關健證詞
彈簧刀與自衛成焦點



涉嫌謀殺案的嫌犯三番四次獲得警方口頭保釋,及啟動驗屍庭研審尋找死因,均屬“異常現象”,這在大馬司法史上乃是罕見的!

驗屍庭如期於2001年2月26日開審,出庭供證的23名証人之中,死者蕭熊強的女朋友潘秀玉(時年21歲,書記,又名阿Bee),及死者哥哥蕭熊發的女朋友陳麗娟(時年26歲,美容師)的證詞最為關健,特別是目睹死者中鎗的陳麗娟的證詞,更是案中的焦點。

眾證人在陸續審訊的16天裡供證完畢後,案情晉入陳詞階段。案中主角黃德財的代表律師魏順成在陳詞中,聲稱黃德財是有理由在害怕遭死者攻擊導致死亡或重傷而開鎗自衛。他認為黃德財此舉,乃符合刑事法典第100項條文的。

這位律師說:“黃德財是在危險情況下,沒有時間思考或決定任何事情之下開鎗自衛。他的行為造成死者的死亡,並沒有超越自衛權利的範圍。”

他引述黃德財的證詞說:“當黃德財要開車門之時,死者從背後推他,他然後趕快離開死者。當他閃避到車前端並回過頭以確定死者身份時,死者就撲向前推他,還起腳踼他的腹部。

“之後,黃德財就打開腰包拔出已拉開鎗膛的手鎗,並警告死者不要靠近來。在同時間,黃德財表示看到死者手中拿著武器。當死者走前時,他就開鎗……。”

魏順成在陳詞中也形容證人陳麗娟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因為她的證詞不符合整個案情。律師說:“這名女證人說死者是被黃德財在14呎處開鎗,但是根據黃德財供詞他是在距離死者3至4呎處開鎗。”

他也說:“陳麗娟的證詞指黃德財在案發時精神狀況很高漲,但這卻不符合化驗師的報告指黃德財的血液內不含酒精,反之是死者身上含有64mg/100ml的酒精……。”

代表死者家屬旁聽的律師卡巴星在陳詞中認為,驗屍庭在聽取所有證人的證詞後,都應該很容易發現死者蕭熊強的死因,是遭人蓄意重傷致死的。證人之一的黃德財也清楚承認他有開鎗射擊死者,而法醫和化驗師也都找到死者的死亡原因。

卡巴星也質疑警方在事發後,為何不把黃德財送往中央醫院檢驗其血液的酒精程度,反而是把黃德財帶往警局錄取口供。

他也引述其中一名證人李毓才的證詞說,雖然這位證人看到死者企圖攻擊黃德財時,死者手中持著一樣物件,但是卻看不清楚那是甚麼。此外,警方檢驗現場尋獲的彈簧刀時,也找不到死者的指紋,證明這把刀並不是死者的。

卡巴星說:“如果死者沒有持刀,那麼很明顯的黃德財說是在自衛情況下開鎗是在說謊,他的證詞是令人懷疑的。這種開鎗射擊一位無自衛能力的人並導致死亡,其做法是蓄意重傷或等於是謀殺。法庭可輕易看出這是一宗謀殺案……。”

他也告訴驗屍庭,案中的3名證人(陳麗娟、潘秀玉及蕭熊發)的證詞,也都表明他們沒有看到死者手中持有彈簧刀。

另一名旁聽律師蘇依斯干達在他的書面陳詞中說:“從各證人的證詞顯示,蕭熊強是在沒有持有刀攻擊對方的情況下被黃德財開鎗打死,因此,黃德財必須在謀殺罪名下被提控。

這位律師指出:“此命案重要證人陳麗娟、潘秀玉及黃德財的證詞,足以證明死者事發時並沒有持刀攻擊黃德財,而黃德財則故意向驗屍庭捏造不符事實的證詞,以證明他是自衛殺人。

另一名旁聽律師約翰芬南迪在其簡短書面陳詞中說:“這宗案件的發生,並不是因為運氣不好而引發。驗屍庭並沒有權力聆審此案的‘案情內容’及‘非案情內容’,因此,此宗命案所討論的‘自衛課題’必須在嫌犯被提控後,在其他法庭進行辯論……。”

“從證人的證詞顯示,案中的彈簧刀並不存在。如果彈簧刀不存在的話,自衛傷人也就不能成為討論的課題。”

副檢察司敦阿都瑪吉總結陳詞時,力指嫌犯黃德財已被證實開鎗射殺及導致蕭熊強死亡,因此驗屍庭應裁決開庭審訊黃德財。

他說:“從所有提出的證據顯示,蕭熊強的死並非意外開鎗造成,而黃德財也承認死者是被他鎗擊的。證據也顯示黃德財沒有理由因為被死者推開而開鎗。

驗屍庭終在2001年3月16日審結,驗屍官貞德拉聽取各方的陳詞後,宣佈驗屍庭將在3月30日作出裁決。


下週預告:驗屍官上午裁決死者蕭熊強是被嫌犯黃德財開鎗射殺,至於嫌犯是否應被提控,則交由副檢察司決定,而總檢察署則於下午提控黃德財謀殺罪!



Saturday, January 17,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保釋惹眾怒(三)


第三集

多次保釋激起眾怒
設驗屍庭研審死因


因轎車阻路引起的鎗殺案,轟動全國,因為涉案的嫌兇黃德財乃是“拿督之子”,而其擁有拿督頭御的父親,是活躍於森州商界和社團的聞人!

森州警方於案發當日(2001年1月14日)凌晨在現場逮捕黃德財後,於上午將他押往推事庭申請10天延長扣留令。期滿之後,警方再延長4天扣留令。

在第117刑事法典條文之下,一名嫌犯的最長扣留期是14天,在期滿之時,嫌犯必須被提控,否則就應釋放。

在1月27日這一天,已被扣留14天的黃德財被押上法庭時,並沒有被提控,反而獲得警方批准由兩人以10萬令吉口頭保釋外出,等候警方的進一步調查。

時任森州刑事調查主任卡瑪魯查瑪助理總監發表簡短聲明解釋,警方是獲得總檢察長的批准讓黃德財口頭保釋外出。當時在法庭的死者家屬,對黃德財可以保釋出外,都感到非常驚訝。

親自將中鎗弟弟蕭熊強(時年28歲)送往醫院,並目睹弟弟在醫院不治的哥哥蕭熊發(時年35歲)對嫌兇獲得保釋感到非常不滿。他聲稱他與家人都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並準備聘請律師起訴嫌兇。

黃德財的口頭保釋原本到2月12日期滿,但在這天期滿後,他的保釋期又獲得延長一個星期至2月19日,較後再延長至2月26日。

據時任森州總警長阿米魯汀高級助理總監解釋,森警是接獲總檢察署的指示,而准許再度延期。

時任副全國總警長拿督查米爾也表明警方的立場,聲明嫌犯是否被提控,乃是總檢察署的權力,警方是無權過問的。他說:“警方的工作只是搜索證據和展開調查……我們只能向總檢察長建議,但是卻不能干涉。警方只是根據總檢察署的指示讓嫌犯保釋……。”

黃德財三番四次獲得保釋的消息傳出後,引起死者家屬的極度不滿,坊間更傳出許多有關這宗命案的各種謠言。

針對這個“異常現象”,朝野政黨紛紛怒轟總檢察長,並要這位檢控一哥作出解釋。與此同時,代替陣線(替陣)的各成員黨也加以聲援。

時任行動黨秘書長郭金福、森州公正黨及森州伊斯蘭黨的黨要,除慰問死者家屬之外,也表示會給予法律援助。死者家屬在極度哀傷之中,在家中高舉寫著“請替陣協助死者伸冤”的大字報。

正當這個課題鬧得沸沸揚揚之際,當時掌管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拉益士耶汀終於發表談話,宣佈政府決定成立一個調查庭,全面調查“拿督之子”涉嫌殺人後卻能獲得口頭保釋之事,以消除公眾的諸多疑慮及不滿。

這位部長聲明調查庭將會調查警方在執法時,是否抵觸法律程序?為甚麼涉及謀殺案的嫌犯可被保釋?為何警方在14天扣留令期滿時,沒有將嫌犯提控上法庭?

他也警告說:“調查結果若顯示有人犯錯或抵觸法令,有關人士不論地位有多高,都將會受到執法單位的對付。至於反貪污局是否會介入調查,即言之過早。不過,若此案涉及貪污,反貪污局介入也不足為奇……。”

時任律政司拿督艾依針對此案,終於作出決定。她發出指示下令更換調查隊伍,並依據刑事法典第339條文,指示推事展開驗屍調查工作。

而時任全國總警長諾利安麥也聲明有關案件仍在刑事法典302條文(謀殺)下調查,同時調查隊伍並沒有更換。這位警界一哥說:“警方是在總檢察長指示下給予嫌犯保釋候審,而更換調查隊伍之事不曾出現。”

在公眾高度關注之下,芙蓉推事庭宣佈將依據律政司的指示及依循刑事典第339條文,訂於2月26日至3月2日,連續5日展開驗屍審訊。

驗屍庭將會調查死者的致死肇因、致死的環境證據、以及調查誰是涉及刑事案的犯罪者。推事也宣佈由高級推事貞德拉擔任驗屍官,而所有與此案有關的查案警官、法醫及證人等,都會傳召供證。

2月26日,驗屍庭如期舉行。這一天也是黃德財第三度口頭保釋期滿之日,而他仍然第四度獲得保釋。

開審當日,死者的70餘歲年邁養父及養母在庭外傷心痛哭,當法庭傳召嫌犯黃德財入庭時,死者家屬更是情緒失控,指著黃德財痛罵。

驗屍庭的審訊並無法在5天內完成,結果延至3月14日才傳召完所有23名証人,包括13名警員、黃德財及死者嫂嫂陳麗娟(這名重要證人是於3月10日,與死者的哥哥蕭熊發結婚)。在這期間,黃德財也分別於3月5日及3月12日,獲得第五及第六度保釋。

下週預告:驗屍庭如期開審,死者蕭熊強的女朋友潘秀玉,及哥哥蕭熊發的女朋友陳麗娟的證詞最為關健,特別是目睹死者中鎗的陳麗娟的證詞,更是案中焦點。

Sunday, January 11,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尋獲彈簧刀(二)


第二集

聲稱遭攻擊開鎗殺人
警搜現場尋獲彈簧刀


目睹阿強(蕭熊強)中鎗倒地的陳麗娟,氣急敗壞的奔入酒廊將情形告訴蕭熊發。正在酒廊尋歡的眾朋友頓時哄動起來,而蕭熊發與朋友紛紛沖出酒廊,只見到弟弟阿強奄奄一息的躺在地上。

當時現場有許多人圍觀,但是此時的蕭熊發只將注意力放在弟弟身上。他知道有人拿著手鎗,惟他已來不及查看對方的樣貌。他立刻抱起弟弟,並從弟弟褲袋里取出車匙,然後駕著弟弟的轎車將他送往醫院。

當時的阿強,以右手按著左肋部不停的喘氣,但已無法說話。當他被送抵醫院時,醫生證實他已不治。

事後法醫證實,阿強中鎗時,子彈是從左頸射入,然後從背部右肩穿出。以阿強身上的彈孔及子彈的貫穿力道,法醫斷定鎗手是在2至6呎的極近距離下開鎗。

開鎗後的黃德財,仍然留在現場。他撥動電話,首先是打給相識的警官蘇萊曼助理警監,不過,電話卻無法接通。於是他又打給弟弟黃德文,但一樣接不通。最後,他再打給他的朋友陳國強。

他在電話告訴陳國強:“我和人吵架,開鎗射到人啊!那個人拿著武器要攻擊我……。”陳國強聽後反問:“現在你在哪裡?”“我在亞沙再也的Siang Malam嘛嘛檔附近的酒廊……。”此時電話線路不清,接著就斷線了!

當時的陳國強(時年51歲),正好與妻子和朋友在外頭吃宵夜。他聽到黃德財與人吵架及開鎗射人後,立刻撥電找到蘇萊曼助理警監,告訴這位警官有關黃德財的事。當時是午夜約12點10分。

陳國強曾經在芙蓉德勝公司為黃德財處理無線機構的錄影版權工作,也可說是黃德財的前員工。他認識蘇萊曼助理警監已有兩三年,以前也曾提供情報給蘇萊曼。因此,每次有事發生時,他首先想到的,就是先聯絡穌萊曼。

陳國強通知蘇萊曼後,他與朋友要的宵夜也剛好送上來。他們吃完宵夜後約半個小時,陳國強與朋友也一起驅車前往現場,了解情況。

另一方面,接獲通知的蘇萊曼助理警監立刻撥電給黃德財,問他發生甚麼事。他聽到黃德財的述說後,立刻在電話中告訴他:“你別走開,留在那兒等我來。我會盡快到來……。

蘇萊曼不敢遲疑,立刻撥電通告上司阿都拉薩警監(時任森州副刑事調查主任)。之後,他與阿都拉薩警監及伍長辛甘一起乘車,趕往現場。

蘇萊曼等人是最先抵達現場的警方人員。抵步時蘇萊曼看到黃德財站在五腳基上,他立刻叫黃德財下來,並以國語問他:“發生了甚麼事?”

黃德財以英語回答:“那個人攻擊我,並試圖以刀子刺我……。”蘇萊曼聽後發出一聲怒吼:“You kila-kah ! Tembak orang……。”(你瘋啦!竟然開鎗射人!)

此時,接獲通知的警察巡邏車也趕抵現場。蘇萊曼將事發經過略略告訴其中一名巡警,由巡警向芙蓉警局總部作出匯報。

較後,蘇萊曼向這名巡警卡米爾警曹借來手電筒及粉筆,在命案現場發現的一灘血漬劃上圓圈,隨後他聯同伍長辛甘及卡米爾警曹一起尋找開鎗後的子彈殼,但一時之間無法尋獲。

於是,蘇萊曼再向黃德財問清楚他是從甚麼角度開鎗。當他知道開鎗的地點後,再繼續尋找子彈殼,然後把發現子彈殼的地點圈起來。

蘇萊曼也依據黃德財的投訴指有人持刀攻擊他而展開搜查,終在酒廊前的馬路溝渠堤旁發現一把彈簧刀。這把刀當時是距離發現血漬的地點約10至12呎遠。

隨後,鑑證組警員抵達現場搜查證物,並將三樣證物記錄在案,即一顆9毫米的子彈殼、一把彈簧刀及現場血漬。

據鑑證組主任白裕國首席警長事後透露,在場起獲的彈簧刀無法套取指絞,因為這把刀的刀柄非常粗糙,同時刀面也沒有留下任何指紋。

當日凌晨時分,查案警官尤索夫警長在場調查,並將黃德財駕駛的威拉轎車拖返警局作進一步搜查。

在凌晨3點50分許,這位查案警官押送黃德財前往芙蓉中央醫院驗傷。為黃德財驗傷的女醫生莎麗花證實黃德財身上當時沒有酒味,惟進一步檢驗發現他身上有兩道傷痕,其中一個傷痕在手臂,另一傷痕則在腹部。

不過,這兩道傷痕都是輕微的。醫生相信手臂傷痕是被指甲或是利器抓傷,而腹部傷痕則可能是被硬物或拳頭擊傷。

過後,醫生將取自黃德財的兩瓶血液樣本交給查案警官,然後再由查案警官將黃德財押返警局扣留。


下週預告:森州警方扣留黃德財14天後,並沒有將他提控上庭,反而批准他由兩人以10萬令吉口頭保釋外出。之後黃德財再三番四次獲得保釋,引起死者家屬極度不滿。


Sunday, January 4,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酒廊外開鎗(一)


第一集

車被阻擋觸發爭執
拿督之子開鎗射人


黃德財出身於富裕之家,父親拿督黃志萍於上世紀70至90年代,是芙蓉一位“很吃得開”的華社領袖。黃志萍作風強悍豪爽,曾經擔任森美蘭州自由汽車電器商公會、興安會館及江夏堂的領導人。

自幼在父蔭照顧下成長的黃德財,於青年時代就繼承父業,成為芙蓉著名的汽車銷售及電器商人之一。

黃德財的洋名叫Alex Wong,閑暇時喜愛打高爾夫球。他平時交遊廣闊,結識不少朋友,包括在森州警察總部任職的蘇萊曼助理警監。年輕時他已申請到一張鎗械執照,在擁鎗的廿年來他幾乎每日鎗不離身,經常帶著手鎗出外。

2001年1月13日晚上約10點,時年42歲的黃德財陪同家人,前往芙蓉新加坡街觀賞舞獅表演。節目結束後,他載送家人回家,然後撥電話給朋友阿才(李毓才),問阿才上哪消遣。

阿才是他結識已有兩年多的朋友,職業是負責建築推泥工程。當時阿才在電話中回答:“我還不懂要去哪?不過,我很可能會去Goal Pub喝酒!”黃德財聽後,決定前往酒廊找阿才。

當晚約11點半,黃德財駕著太太的轎車(車牌NAH 999)抵達芙蓉亞沙迪威再也花園的Goal Pub酒廊。他把車停放在酒廊門前,跑進酒廊內已看到阿才坐在酒吧櫃台前喝酒。認識已有廿多年的酒廊老板陳玉浦,也坐在靠近牆角邊的酒吧櫃台陪著阿才。

酒廊當時人潮適中,氛圍相當熱鬧,現場的電視也播放著足球賽。大約午夜12點,黃德財提出有意出外吃宵夜,並約阿才一起前往附近的Siang Malam嘛嘛檔。

阿才付賬後,先步離酒廊跑上車內等黃德財。此時,他看到一輛本田轎車平放在黃德財的轎車旁。約一分鐘後,阿才看到步出酒廊的黃德財神色慌張的四處張望,接著,他又看到一名男子從他車前經過跑向酒廊門外。

隨後不久,阿才看到該名男子與黃德財打起架來。該男子起腳踼向黃德財的腹部,而黃德財則用手去擋。

正當他要打開車門上前查看發生何事時,他聽到黃德財對那名男子喊道:“你別再走過來……。”緊接著,阿才聽到一響鎗聲……。



鎗聲響起的半個小時前,一群青年男女約10人,也於晚上約11點多陸續抵步Goal Pub酒廊尋歡。

其中一名青年蕭熊發(時年35歲)較早前在梅嶺與朋友談天,之後他一時興起,就邀約其他男女朋友一起前往Goal Pub。

蕭熊發的親密女友陳麗娟(時年26歲,美容師)在接到男友電話後,她就獨自駕駛男友的轎車前往酒廊赴約。她將車停放在酒廊側旁店屋的前面,然後步入酒廊與男友會合。

在眾男女之中,除了男友之外,陳麗娟只認識潘秀玉(時年21歲,書記,又名阿Bee),其餘者都是朋友的朋友,有者甚至是首次見面。隨後,阿Bee因與蕭熊發的弟弟阿強(蕭熊強,時年28歲,住在拉坑新村)相識,於是也撥電約阿強到來酒廊。

當時酒廊里並不是很多人,但是由於有人在酒廊里觀看足球賽,所以當時的環境相當吵鬧。陳麗娟在酒廊與男友及阿Bee閑聊一會,就與阿Bee跑到酒廊外避開吵噪聲。

此時,站在旁邊店屋的一個鐵板上的陳麗娟,看到阿強獨自一人駕著一輛藍色的轎車抵達酒廊,隨後也見他將車停放在酒廊的門口處。

阿強將轎車引擎關熄後,走進酒廊找他的哥哥蕭熊發。隨後不久,阿強一邊接聽手機,一邊推開酒廊的大門。過後他與站在酒廊外的陳麗娟閑聊。

接近午夜時分,陳麗娟看到黃德財與朋友一起跑到酒廊外。黃德財的朋友在分手時尚說了聲“拜拜!”,然後黃德財坐入轎車內,作出又開門又關門樣子。

此刻,酒廊老板跑出來問黃德財是否要退車,並問阿強:“這輛擋路的車是你的嗎?”

阿強承認停在酒廊門口的轎車是他的,並聲聲道歉表示會將車移開。當阿強跑去準備移車時,黃德財推開車門,並以粗話怒罵手中尚拿著手機的阿強。

黃德財關上車門後,用雙手推阿強。這時,陳麗娟聽到黃德財以廣東話在罵:“要打就出去打!”隨著黃德財快步走出馬路,而阿強也緊隨在後。

兩人一前一後跑到酒廊前的馬路時,陳麗娟看到黃德財從腰間拔出一把鎗,右手提鎗對准阿強,在一言不發的情況下開了一鎗,過後尚對在場朋友微笑!

阿強中鎗後沒有立刻倒地。他用右手按著中鎗流血的傷口,隨後便向右傾倒。陳麗娟驚見阿強中鎗,立刻跑入酒廊通知男友蕭熊發。


下週預告:蕭熊發得知弟弟阿強(蕭熊強)出事後,立刻與朋友沖出酒廊查看,只見弟弟已奄奄一息的躺在地上。他將阿強急送醫院,抵達時醫生證實阿強已絕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