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22,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記者尋證人(七)


第七集

華人協會義助伸冤
光明赴華尋獲證人

企業界富商許金德和兩名保鏢被吉隆坡高庭宣判無罪釋放後,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將會晉入另一個司法階段,即此案將在控方上訴之下,交由上訴庭三司審理。

許劍煌的父親許金來得知許金德等人無罪釋放,深嘆無奈之餘指責控方辦事不力,在搜索證據方面嚴重缺乏效率。他希望此案上訴時,警方能認真辦事,傳召所有涉案的證人。

許金來目前只能寄望上訴庭能為愛兒洗脫冤情,但上訴庭何時能夠開審,卻是遙遙無期。正當他徬徨無助之際,巴生濱海華人協會挺身而出,決定義務贊助許金來夫婦為兒伸冤。

這個協會的會長陳學璋承諾,除了協會的3名法律顧問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服務之外,協會也贊助許氏夫婦到來大馬聆聽審訊的一切費用。

陳學璋在許劍煌案下判後的第三日(2005年9月23日)即召開記者會佈此舉。當時他認為劍煌冤死是事實,但兇手是誰?誰應該負上責任?劍煌的沉冤是否能雪?他也深信公眾都不希望看到此案成為無頭公案,所以協會決定挺身相助!

另一方面,警方無法確保重要證人莫哈末拉賓斯(許金德的司機)和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上庭作證之舉,引起公眾輿論抨擊。

《光明日報》特別派出記者於2005年9月30日直擊中國福建省的莆田厚峰村。在三千多名村民協助之下,光明日報記者終於找到大馬警方聲稱無法追尋其下落的重要證人方淑菁。

當時,光明日報記者也從莆田江口鎮派出所探到消息,指大馬警方並沒有通過國際刑警要求中國公安把方淑菁帶到大馬,所以中國公安是無權扣押她或追查她的下落。

據當地村民說,方淑菁一直都住在厚峰村老家,並沒有刻意匿藏。當日記者前往暗訪之時,發現方家的大門沒有上鎖,方淑菁的爸爸及妹妹都一直在家。直至下午約5點,記者看到方淑菁從外面回來,匆匆的走進屋內。

與此同時,《中國報》記者也直擊許劍煌的家鄉,並探到消息指方淑菁目前在親友協助下,過著東躲西藏的生涯,每隔幾天就到不同親人的住家暫住,不輕易讓人掌握她的下落。

中國報也引述村民的談話,指協助方淑菁匿藏的親人都獲得金錢上的答謝。可能是看到金錢上的利益,許多厚峰村的村民都“義不容辭”的協助隱瞞方淑菁的下落,甚至當劍煌的母親方瓊英哀求村長協助找尋這名證人也受到拒絕。

方瓊英接受中國報訪問時,表達不滿警方沒有極力尋找證人的怨氣。她甚至恫言如果警方不盡快採取行動尋找證人方淑菁,她將會在警察總部外自殺以示抗議。

方瓊英哭訴著說:“目前有傳言指有一名神秘人準備支付100萬人民幣給這名女證人,以讓她遠走高飛。若此事屬實,這名女證人就不會到上訴庭為我兒供證了……。”

兩大報章分別追蹤報導重要證人方淑菁的下落後,劍煌父親許金來也於2005年10月13日再度飛來大馬為兒伸冤。這回,許金來拿著《光明日報》拍攝到的方淑菁照片,前往巴生警局報案,要求大馬警方重查此案及引渡方淑菁到大馬供證。

許金來也趁著此次來馬,再度拜訪承諾會協助他們伸冤的巴生濱海華人協會,並在協會代表陪同下,前往許金德的安邦豪宅招魂。許金來聲稱劍煌曾報夢給他,申訴全身疼痛,手腳的鐵鏈也令他痛苦掙扎。

許金來在招魂儀式中寫了一封信給劍煌,部份內容節錄如下:

“愛兒許劍煌,對於你的不幸遭遇而離去是我們家人的悲痛。

“老爸原以為給你來大馬求學望你成龍,回鄉光宗耀祖,沒想到你的一別己成永訣,你的一走了之,是多麼的冤、多麼的枉,你讓世人看到社會的不公平,現今是否還有包青天?

“望子成龍不成,變成傷心和悲痛之中,父母被通知你被殺害,願求兒子許劍煌的原諒,你爸這次重來大馬也知道總檢察長說,決定要重新查案並會給我們一個公平的交代……。

“孩子,你要怨就應該去怨恨兇手的無情及小部份貪圖小利的小人。今天爸爸在華人協會的協助之下,請來法師為你招魂,解除你身上的狗鏈,給你脫離苦海。

“劍煌,你要勇敢一些,協助警方找出兇手,不要再做弱者,一定要勇敢的和爸爸一起,一定要出來幫爸爸和警方找出兇手,為你伸冤,報仇雪恨,好讓你的魂安心跟爸爸回中國老家入土為安。我們要有仇報仇,有恩報恩,不要恨大馬,法網恢恢,知兒不漏……。”


下週預告:萬眾期待劍煌泳池遇殺案的上訴案,終於開庭審訊,惟答辯人許金德卻沒有上庭。而重要證人方淑菁選在北京召開記者會,聲稱要“爆真相”。




Tuesday, June 17,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三被告無罪(六)



第六集

證據不足疑點無答案
官判 3被告無罪釋放

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第36天審訊(2005年9月20日),是高庭法官對此案3名被告的第一階段裁決,即這些被告的謀殺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法官拿督阿都卡迪在他的49頁判詞裡,宣判3名被告謀殺罪證據不足,表面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當庭無罪釋放。

法官在宣讀判詞時說:“此案存有太多無法解決及回答的疑點,而控方證人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及證明命案是如何發生的……。因此,我認為若傳召被告出庭自辯,對他們來說是一件有欠公平及錯誤的事。”

法官繼說:“控方在長達36天的審訊當中傳召了39名證人,但是這些供詞仍然無法證明第二被告(許金德)指使第一被告(萊斯迪)及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虐待死者,並將死者丟進泳池裡。”

法官也當庭責罵查案警官諾奧瑪無法採取適當的行動,確保一些重要證人出庭作證,包括此案兩名證人莫哈末拉賓斯(許金德的司機)和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

法官說:“ 打從案件開始,證人莫哈末拉賓斯便提供假地址給警方。而這名證人甚至撥電告訴妻子,說他只有在案件結束後才會回家。基於這些疑點,我才因此排除將此名證人的口供書列為呈堂證物。”

提及另一些證人,法官也指責控方沒有傳召偷竊案的查案官莫因及許金德的印尼籍女佣等人出庭,以從中得到一些可靠的證據來指控3名被告。

法官也說;“許劍煌手腳被捆綁的7張影像雖然已被列為呈堂證物,但是辯方律師認為有關影像或可能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知情及不知情的情況下,存進他手機的多媒體卡內。就算是第一被告親手拍攝有關影像,但是控方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這是第二被告許金德的命令。辯方律師的這番論點,我是接受的……。”

“此外,我也不能認同控方指控第一被告因曾將死者送入醫院急救而與命案有關連的說法。”法官也說:“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指控。”

(控方早前的供詞,指第一被告曾連同兩名不明人士,駕者許金德的馬賽地轎車將劍煌送去安邦的鷹閣醫院搶救。控方也指這兩名不明人士之中,其中一人就是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

提及查案警官向法庭提呈的劍煌偷錢“招供書”時,法官認為死者當時或可能是在被迫的情況下,寫下這份“招供書”承認自己偷錢。

法官說:“在所有呈上法庭的照片當中,並無死者在招供書上所謂的‘泥土’。我認為泥土並不能用來模制鎖匙,除非那是黏土。此外,也沒有人曾提及所有的50令吉面額的1萬5000令吉鈔票,是如何包扎起來及藏在數個不同的地方。

“劍煌在招供書內曾提及將偷來的錢藏進茶壼並置放在泳池內,但是調查報告卻指有關現款是在其他地方尋獲的。我也認為劍煌被指將偷來的錢藏在冰箱內,是一件 很奇怪的事……。”

法官也說:“兩張寫滿中文字的招供書雖然說明第一被告是見證人,證明是劍煌偷了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但是,在沒有經過筆跡專家的確認下,這並不能夠證明第一被告確實是見證人。控方應該傳召筆跡專家作證,但卻沒有這樣做。

基於上述種種疑點及理由,法官排除控方指控第二被告許金德是因劍煌偷錢事宜覺得惱怒而指使第一及第三被告虐打死者,並蓄意致死劍煌的說法。

法官的這項判決,引起社會各階層的譁然。大馬人權委員會更抨擊控方是為了快速結案,才會導致漏洞百出,而此案在調查及審訊過程中,都出現許多遭人質疑之處。

警方高層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極表關注。時任全國副總警長慕沙哈山揚言警方將會全面研究許劍煌命案,一旦發現警方在調查工作上出現蓄意疏漏等問題,將會嚴懲有關警官,避免類似情況重演。

時任隆市刑事調查主任阿都阿茲聲稱警方在調查許劍煌命案上,已盡了最大的責任。他表明警方只是負責調查工作,此案被法庭宣判無罪而將矛頭指向警方,是有欠公平的。

時任總檢察長阿都干尼坦承在審訊過程中,出了一些控方不能控制的狀況。不過,他表明控方會在研究判詞後,提出上訴要求重審。

這名檢控單位一哥說:“最為關鍵的事,是要向警方了解何以他們無法將出庭傳票送達到相關的證人手上。我必須查明警方是否有足夠時間找到證人,尤其是證據顯示其中一人向妻子透露一旦案件審結即可回家的說法……。”


下週預告:《光明日報》特派記者直擊中國福建省的莆田厚峰村,在三千多名村民協助之下,終於找到大馬警方聲稱無法追尋其下落的重要證人方淑菁。



Sunday, June 8,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兩證人失蹤(五)


第五集

虐待情景被攝入手機
兩重要證人下落不明


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審訊過程,進一步揭露劍煌在遇害前夕(即2004年9月26日)的上午10點02分至03分之間,曾被人捆綁著雙手和雙腳,而這個情景都被攝錄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手機內。

在劍煌被發現遇害的當天上午,蕉賴警局的首席警長祖卡納在許金德住家調查時,發現許金德的保鏢(萊斯迪)的手機內有7張許劍煌在樓梯口被捆綁的影像,於是他立刻逮捕萊斯迪及扣押他的手機。

隨後,這名首席警長也在許金德住家隔壁的后園晒衣處,取得一條繩子、鐵縺和腰帶作為證物。

有關手機等證物,事後交給警察部隊鑑證組的電腦分析部處理。這個部門的分析員阿都阿茲是在案發後的第3天(9月30日)接獲查案警官諾奧瑪的指示,從蕉賴警局取得一個裝有諾基亞3650手機、一張手機晶片及多媒體卡的信封,然後他再將多媒體卡內的所有影像打印出來。

阿都阿茲在法庭供證時說,經過他使用電腦、Encase VER 4.16軟件和解讀器分析後,他發現多媒體卡內有超過50張影像,其中7張是一名男孩(相信是許劍煌)的手腳被捆綁的影像。另有一張顯示一個女人的國際護照尺寸影像,其餘則為一般家庭照片及廟宇背景影像。

從軟件的解讀功能中,阿都阿茲也列出有關影像的攝錄日期。第一張影像日期和時間是2004年9月26日早上10點02分42秒,第二張是2004年8月13日下午6點31分52秒,而第3至第8張都是2004年9月26日上午10點03分,惟時間是介於6至54秒之間。

不過,在法庭審訊此案時的其中一天(2005年7月6日),卻爆出驚人內情。這些原本密封在信封內的手機、手機晶片和多媒體卡,當呈上法庭時竟然被發現信封曾有被打開和重新釘回的跡象。

負責保管這些證物的阿都瑪那伍長告訴法庭,有關證物一直都受到很好的保管,但當他將證物親自交給法庭時,才發現有被人動過的痕跡。

這名伍長也說,他一共呈上28份信封(證物)給法庭,但是就只有這個信封上面寫有記錄,其餘者則沒有記錄所裝的證物詳情。

另一個引起控辯雙方爭議的事件,是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捉了又放,放了又捉”的狀況。

第三被告的律師在法庭上盤詰證人時,直指查案警官諾奧瑪曾串通蕉賴警局的首席警長祖卡納,以釋放第三被告及將他轉為污點證人為條件,向第二被告許金德勒索500萬令吉“掩口費”。

諾奧瑪否認律師這項推論及解釋事件始未時說,祖卡納是扣留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的警官,因為警方懷疑這名司機可能有心陷害所有的被告。故此,祖卡納曾對這名司機先後盤查了四次。

諾奧瑪聲稱他是根據祖卡納的調查而接納莫哈末拉斯賓的口供,隨後他接到上司的指示,要他釋放莫哈末拉斯賓及第三被告。

然而,翌日(9月28日)凌晨,他又接到上司的指示,重新逮捕第三被告及將他押上法庭。

不過,被告律師堅持認為警方“放了又捉回”的舉止,令案件充滿種種疑點。律師也聲稱他在庭上就此事盤詰諾奧瑪時,對方卻在一連串的盤問下,最終無能力回答問題。

兩名重要證人無法出庭供證,是此案的另一個爭議點。其中一位證人就是早前獲得警方釋放的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諾奧瑪告訴法庭,當他知悉莫哈末拉斯賓不知所終後,他曾下令吉蘭丹州的反黑及掃黃組首席警長前往莫哈末拉斯賓的吉蘭丹州住家調查。

諾奧瑪說:調查結果顯示莫哈末拉斯賓提供的地址,乃是一座華人廟堂,而有關住持表明不認識莫哈末拉斯賓此人。當地村長也證實村內沒有莫哈末拉斯賓這個人。

這名查案警官也聲稱曾通過曼谷的國際刑警追查莫哈末拉斯賓,但一直都沒有下落。他也曾先後八次向法庭申請莫哈末拉斯賓的出庭令。

至於另一位重要證人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失蹤問題,諾奧瑪聲稱並不是他的疏忽所造成的。

他告訴法庭,方淑菁是在2004年9月被判坐牢10個月。若以正常計算方式推算,她應該在2005年7月服刑完畢。這名證人說:“我在2005年6月就此事通知有關當局,應該還來得及的……”。


下週預告:法官宣讀判詞時,指此案存有太多無法解決及回答的疑點,而控方證人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及證明命案是如何發生的。因此,法官宣判3名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Tuesday, June 3,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法庭揭虐情(四)


第四集

劍煌遭綁身留23傷痕
兩重要證人從未出庭


備受馬中兩國矚目的中國少年許劍煌(時年14歲)泳池遇殺案,經過一般的地庭過堂及移交高庭的司法程序後,終在2005年7月初在吉隆坡高庭開審。

在冗長的36天審訊裡,控方傳召了39名證人上庭供證,但是被列為重要目擊證人的方淑菁(第二被告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及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在案件開審以來就一直行蹤不明,無法被傳召上庭。

審訊的過程揭露驚人內情,包括劍煌曾遭人虐待留下23道傷痕,死前也曾遭人捆綁雙手雙腳。另一個被揭內情指劍煌遭害前兩天曾寫下“招供書”,承認偷竊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現款。

許劍煌被指偷錢的指責,是引發命案的關鍵動機,而許金德的園丁蘇峇馬廉(時年34歲),乃是其中一名重要目擊證人。

這名證人供詞時,聲稱在劍煌遇害前夕的9月25日,他於早上8點許前往許金德住家,看到劍煌被人用狗鏈綁著雙手和雙腳,並跪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面前。

當他詢問第一被告為何要綁著這名小男孩時,卻被告知是因為這名小男孩偷了老板(許金德)的錢。這名證人說:“我好奇的問他為何要偷錢,他用英語回答說是媽媽打電話來吩咐他偷錢的……。”

這名園丁繼說:“當時我要他講真話,並表示可以代他向老板求情讓他返回中國。之後他說已把偷來的錢扔到花叢裡。但我去花叢找時卻沒有發現有錢。這時他又說可能被鄰居拿走了……。”

負責偵查此案的查案警官諾奧瑪在庭上供證時,聲稱他是憑著從許金德家裡尋獲的兩張寫滿中文字紙張,斷定偷錢者就是死者劍煌。

這名查案警官說,案發後的10月2日,他在許金德的主人房抽屜找到兩張相信是劍煌親筆書寫的紙張,於是他將紙張交給管世龍一巡伍長翻譯成馬來文。

這兩張被視為“招供書”的內容大概,是指死者劍煌在案發前兩天(即9月25日),在第一被告見證之下親手寫下的。

“招供書”提及劍煌是在接到母親電話詢問近況後,按照母親的指示使計將許金德的房間鎖匙拿去配制,以方便潛入許金德的房間。

“有一天,劍煌趁著許金德出國及家中所有人都入睡後,利用仿制鎖匙上樓潛入許金德的房間。他打開房間所有的抽屜,偷了3萬令吉。較後,他使用螺絲刀弄平撬開的地方。

“初時,劍煌將錢藏在屋後的廢區,然後使用石頭敲斷鎖匙扔進垃圾桶。之後,他又將一部份錢藏在茶壼或花園裡等。過後他想將藏在花園裡的部份錢取出時,由於看到園丁在旁而怯步。當園丁離開後,劍煌發現藏在花園裡的錢不見了!

“之後,劍煌趁著許金德外出時,將藏在屋後廢區、冰箱、泳池燈泡及空熱水壼內的錢拿出來。”

此外,“招供書”也寫述劍煌曾與之前寄居在許金德住家的哥哥劍飛,偷取許金德及姐姐的錢。

2004年9月27日(即劍煌被發現遇害的同一天),警察部隊鑑證組的高級查案警官蘇美忠助理警監,接到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投報,指其老板(許金德)的住家遭人破門行竊。

這名警官供證說,他隨後帶領5名隊員趕往許金德位於安邦路的雙層洋房住家調查。他與隊員在現場進行兩次的偵查,發現三個疑點,包括事主住家後面的花草曾被人刻意踩踏、有人故意在後窗擺上一支鐵錘及主人房已上鎖但卻沒有破門的痕跡。

基於這三個疑點,蘇警官斷定是有人刻意設計這宗“破門行竊案”。

數天後的10月1日,蘇警官第二次帶隊前往許金德住家。這次,他是接到查案警官諾奧瑪的要求前往現場檢查。

他與隊員在檢查洋房內的樓梯時,發現樓梯的扶梯有被刮花和脫漆的痕跡,同時樓梯的第一和第三級留有髮絲。由此可證實,劍煌被殺前曾被人捆綁在樓梯處。

法醫莫哈末史華希的供詞,認為劍煌的溺斃乃是人為的。從解剖結果顯示,劍煌的腳裸及雙手腕都有被捆綁過的傷痕,證明他死前曾遭人虐待。法醫認為劍煌身上的23道傷痕,絕不是意外造成或由他自己造成的。

法醫從解剖中也得知,劍煌遭溺斃的情況,並不是自然溺斃,相反的可能是意外自殺或他殺的情況下造成。再加上劍煌身上的傷痕及被綁過的痕跡,法醫很肯定劍煌是在人為的情況下溺斃的。


下週預告:劍煌遇害前夕的上午10點02分至03分之間,他曾被人捆綁著雙手和雙腳,而這個情景都被攝錄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手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