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9,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低血糖爭辯(五)


第五集

辯稱被告患有低血糖
控方傳專家分析反駁


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名門子弟李福民,是否因受到低血糖影響以致失去理性而殺人的爭議,引起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論不休。而低血糖的案件,在我國司法界是首次挑起,之前都沒有類似的案例!

隨著辯方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企圖佐證被告是受到低血糖之影響後,控方也傳召一名內分泌專家及一名精神病專家,加以反駁與分析辯方的論點。

作為控方證人的內分泌專家諾西娜告訴法庭,被告李福民在被捕的過程中,並沒有顯示出低血糖的狀態,例如被告可以清醒地與醫生交談,並可在暈倒後約一個小時自然醒來。

這名女專家說:“如果一個人處於低血糖狀態,他將失去意識,無法清醒地與人交談。他也不能感覺到身邊人的存在,他會顯得不安,且頻頻咬手指頭、在暈倒後需要旁人協助才會醒來。”

她說:“被告在事發時的7至8個小時並沒有顯示他是處於低血糖狀態的證據。根據被告的醫學報告,他的血糖指數是3.9,而根據我的經驗,只有3.5或3.5指數以下的低血糖患者,才會處於低血糖的狀態。

“吃過食物後的7、8個小時裡會提供能量給我們的血糖,並協調血糖的指數,處於平衡的狀態。而吃了食物的2、3個小時中,更是會讓身體的血糖提高。”

諾西娜的證詞,受到辯方律師拿督莎菲宜的強烈反駁。這名律師在盤詰證人時,抨擊諾西娜所參考的主要專科書,不是最新的版本,資料也不夠新。

律師出示的低血糖研究報告及專科書中,指低血糖的標準指數皆不一樣,因此,律師質疑諾西娜所提供的低血糖指數,是否合符標準。

這名律師較後在陳詞中也強調,被告在開鎗殺死李月友的當兒,出現低血糖的情況是有跡可尋的。

律師說:第一個“有跡可尋”的現象是,當天被告吃完午餐後,並沒有出現任何徵兆會發生突發性的低血糖。他喝了五至六杯酒但並沒有醉倒。

第二個現象出現在馬路中央。當時被告誤以為自己是交警而在指揮交通。事實上被告並不曉得該允許哪輛車子先行或後行。被告的此種行徑讓人覺得他正處於一種混亂的情況。

接下來的第三個現象,是被告在鎗殺女死者後,漫無目的地在路旁行走,並在一間建築物的停車處徘徊。他當時也朝其他車輛胡亂開鎗,就算較後被人扔石頭,他也沒有反應。這時的他,對週圍環境完全失了去知覺。

第四個現象是,被告之前根本不認識女死者,因此他開鎗並沒有致死女死者的意圖,加上被告在開鎗後沒有試圖要逃離現場。

第五個現象是,當被告被帶回警局時出現失禁及排便的現象,而且被告不知覺的睡著及發出鼻鼾聲長達20分鐘。而他太太也證實,被告通常睡覺都沒有鼻鼾聲的。被告對事後經過,一無所知,對警方的逮捕也顯得一頭霧水。

律師說:“從上述的多種情況看出,被告當時顯然是處在低血糖的狀況,才會發生這一系列的行為……。”

控方副檢察司阿末法魯斯在陳詞中反駁辯方的說詞時,聲稱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被告的行為都清楚顯示當時他是處在清醒的狀態,並非辯方所指的低血糖狀態。

副檢察司說:“被告在餐館享用午餐後付了賬及和店員告別,並從餐館處駕車至12公里遠的事發地點,而且塞車途中也沒有發生任何不愉快之事。他順利通過兩個收費站,更在途中撥電給妻子表示會遲點回家。

“被告較後還在事發地點指揮交通及攔截數輛車子。當他試圖截停一名摩多騎士而後者沒有服從停下時,他便朝騎士開鎗。”

副檢察司繼說:“被告這一切的舉動,只有在一個人清醒的情況下才能做到的。當他敲擊女死者的車窗叫她下車時,女死者沒有遵從,結果被告是在激怒之下開鎗殺死她。這是一名清醒人所擁有的舉動。”

提到被告是否在事發當兒處於低血糖的課題,副檢察司說:“多位出庭證人對低血糖的議題各持己見,但各造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案發時,是處於低血糖的狀態。

“在多位證人當中,我認為英國低血糖專家文森馬克的證詞最為中肯,並和控方的立場不謀而合。這位專家也不敢肯定被告當時是處於低血糖狀態,而他准備的報告並非結論而是建議。”

此外,副檢察司也認為辯方證人的內分泌學家伊莉莎白的證詞是不可信的,因為這位女專家並沒有對被告進行測試,而且她的證詞在控辯雙方的盤詰下,出現互相沖突的說詞。


下週預告:法官奧古斯汀保羅於兩個多月作出裁決,宣判被告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開鎗誤殺李月友,故此判他監禁8年,刑期從被捕日(2000年8月22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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