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22, 2015

老律師鎗殺遞送員案之鳴笛惹禍端(一)



第一集

響車笛觸怒騎士
老律師開鎗殺人


時年81歲的峇旺星(Balwant Singh)是一名拿督級的資深律師。他年紀雖然老邁,但身體依然壯健。他除了患有糖尿病及曾動過心臟繞道手術之外,不論精神狀況,或視覺及聽覺等,都處在良好狀態中。

自從1975年10月17日取得一張鎗械執照以來,峇旺星的身上就經常佩帶著一把點32口徑的手鎗防身。在2002年4月,他向警方申請更新手鎗執照,而警方也依據他呈上的醫藥報告批准了他的申請。

根據警方的規定,凡年齡在60歲以上的鎗主在申請或更新鎗械執照時,必須提呈醫藥報告,在證明符合3項條件,包括身體健康、視覺聽覺及精神狀況良好、有能力管理鎗械之後,才能取得執照。

已退休的老律師峇旺星取得新的鎗械執照後,生活依常。但在兩個多月後的一天(2002年6月7日),他卻因一宗小意外而陷入一場與生死相搏的官司中。

這一天的下午約4點,峇旺星的媳婦蘭吉克爾駕著馬賽地轎車到來接他回家,途中取道隆市拉惹勞勿路並路經火車總站時,一輛轎車突然試圖從左邊越車,於是駕著車的蘭吉克爾立即響笛警示對方,而對方也即時駛回原來的車道。

但是,這一聲車笛,卻引起一名摩多騎士的不滿。當蘭吉克爾停車在交通燈處時,這名摩多騎士趨前司機座位旁,以污言穢語對著蘭吉克爾辱罵一番。坐在副座的峇旺星開聲解釋,聲明剛才響起的車笛並不是針對他。

這名騎士似乎並不甘心,一路緊隨著馬賽地車後。當路經博物院時,他突然起腳猛踼馬賽地的車身,之後絕塵而去。

當峇旺星與媳婦駛抵孟沙區的馬洛夫路時,這名騎士又突然出現。這回他手拿著一根從路邊檢上來的粗樹枝向峇旺星等人逼近。

峇旺星和這名騎士發生爭執時,對方不斷的以粗樹枝捅向峇旺星。在兩人互相爭執的那一刻,峇旺星從腰間拔出手鎗向天空鳴一鎗,隨後再開第二鎗把對方射倒在地。

峇旺星過後不敢逗留,匆忙間回到車上與媳婦前往班底警局報案。

這宗老律師開鎗射斃摩多騎士案,翌日成為各報的封面頭條新聞。警方事後查悉中鎗斃命的騎士,是一名遞送員,名叫哥巴拉吉斯里南(Gobala Krishnan),時年33歲。

警方的調查證實哥巴拉當時騎坐的摩多,乃是失竊的賊贓。在深入調查哥巴拉的背景時,警方證實他曾因為涉及私會黨活動,而於1993年、1995年及1997年在緊急法令之下,三度被扣押在柔佛州的新邦令金監獄。出獄之後,他也曾被限制居留在吉蘭丹州的巴西富地長達兩年。

綽號“孟沙Gobi”的哥巴拉,身上刺有龍鳳刺青。他在孟沙一帶頗有“威名”,而警方也聽聞這個綽號,不過無法證實他是否曾在孟沙滋事。至於他身上的“龍鳳”刺青,警方相信也有特定意思。

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調查這宗老律師涉嫌鎗殺遞送員案,不過,警方並沒有當場扣捕這名老律師,反而是獲准他口頭保釋出外。

時任市警刑事調查主任卡瑪魯汀高級助理總監解釋此事時表示,由於調查工作尚在進行中,因此警方還沒有決定是否會扣留涉案的老律師。他聲明警方必須調查此案的真相後,才能作出進一步的行動。

當日老律師報案後,警方已向他錄取初步的口供,同時也將老律師的自衛手鎗送往化驗局調查。

在第302條文下被調查的嫌犯獲得保釋,引起公眾譁然。時任大馬律師公會副主席古都布查曼特針對此事發表談話,聲稱警方沒有扣留老律師的行動,是符合程序的,因為警方在作出逮捕行動之前,有權根據事發情況調查此案,更可況此案未必是謀殺案。

古都布查曼舉例說:“譬如侵入他人屋子的人士被屋主開鎗打死的案件,有關屋主未必會馬上被警方逮捕。警方有權調查案情和事發的情況……”

另一方面,哥巴拉的家人誓言要為枉死的他討回公道。他的妻舅與親屬都認為:“縱使哥巴拉真的被指曾用樹枝攻擊該名老律師,而對方也曾開了一鎗示警,但是,老律師開的第二鎗就不應該射向哥巴拉的胸部。他大可以射向哥巴拉的非要害部位,例如手或腳。”

他們不平的問:“一名擁鎗的人行動如此魯莽,會不會傷害到其他人?一名八十餘歲的老人到底適不適合再持鎗,對週圍的人是否會構成威脅?警方應該對付這位老律師,更應該沒收他的鎗械……”



下週預告:老律師峇旺星於案發兩個多月後,被帶上法庭面對謀殺罪名檢控。他以健康為由獲法庭准許由兩人以50萬令吉擔保出外候審,創下司法界的首宗案例!


Sunday, February 15,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人雖死罪仍在(七)


第七集(完結篇)

獄中跌死查證實意外
人雖已死謀殺罪仍在


拿督之子黃德財死了!這個消息與他5年前在酒廊開鎗射死青年蕭熊強的新聞,一樣的轟動!被高庭判決死刑而最後上訴到聯邦法院的黃德財,在案件即將要開審之際,他卻在加影監獄囚室內跌倒,以致頭部受傷斃命。

黃德財是於2006年4月26日早上11點40分許,被對面囚室的囚犯發現倒臥在地。他被送往醫院時,已昏迷不醒,在醫院救治12天後於5月8日不治。

為何黃德財會在囚室內跌傷?是意外或是人為?《新海峽時報》的報導形容發生在黃德財身上的事件,乃是一件離奇事件。報導將矛頭指向監獄局,並指責當局企圖掩蓋事實,導致黃德財必須送院救治。

這宗“離奇”事件引起人權委員會的關注。這個組織接獲黃德財家屬投訴後,介入調查。主席丹斯里阿布達立也指示委員西華蘇巴馬廉負責成立一個特別調查小組,並要求監獄當局准許調查小組進入監獄勘查,包括進入囚室了解情況。

曾擔任總檢察長的阿布達立認為,囚犯是在監獄當局的看管中,因此監獄當局就有責任確保囚犯的人身安全。

人權委員會的調查,證實黃德財之死是意外造成。以西華蘇巴馬廉為首的調查小組親自訪問了黃德財的兩名囚友,從中了解當日是黃德財自己跌倒。

小組也確定當日黃德財確實曾向獄卒申訴,說他血壓高而感到很辛苦。從醫生的檢查報告中,調查小組也查悉黃德財的確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及糖尿病。

與此同時,時任國內安全部副部長拿督胡亞橋也發表聲明證實說:“經過監獄局的調查,這宗事件證實並沒有其他囚犯或獄卒向黃德財施以暴力。”

副部長說:“死囚黃德財是於2002年2月起被囚禁在加影監獄內。他患有糖尿病、血壓高和嚴重的膽固醇。自囚禁以來,黃德財曾在監獄內的診所及監獄外的醫院,接受過75次的治療……。”

“監獄當局也從來沒有拒絕人權委員會提出的要求,包括要進入監獄及囚室訪問及獲取有關的資料等等。”

當黃德財尚在醫院昏迷之際,蕭熊強的家屬受訪時都希望他能甦醒過來,以接受法律的制裁。他們也形容黃德財的下場,是“上天的懲罰”,並認為他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受這些痛苦。

知悉黃德財不治的消息後,蕭家認為他是“應有此報”,只是他們對黃德財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感到失望。

蕭熊強的老父蕭永光(時年68歲)在訪談中說:“熊強被開鎗打死後,若對方家人第一時間向我們道歉,事情可能不會出現今天的局面。當芙蓉高庭判決黃德財死刑時,律師曾向我們表示可以提出上訴要對方賠償。但我們並沒有這樣做,因為就算對方願意賠錢,也於事無補了……。”

自黃德財犯案以來,他的老父拿督黃志萍(時年77歲)一直都保持沉默,不對外界發表任何談話。在得知兒子逝世的消息後,他首次同意接受記者訪談時,難掩白頭人送黑頭人的悲傷。

這位長者說:“當我接到德財在醫院逝世的消息時,內心是一陣陣的刺痛……德財如今已經逝世,現在說甚麼也沒用了!就算錢也解決不了,所有恩怨也應該一筆勾銷了……!”

黃老形容德財為人斯文,從來不愛與人吵架打架,只是在近年來脾氣變得很暴躁。這次鬧出人命,確令人始料不及。他說:“自從他開鎗殺人的命案發生後,我除了心痛之外,也深感無臉見人。”

在70至90年代,黃老在芙蓉是一位“很吃得開”的華社領袖,其豪爽的作風深得友人敬佩。這次因為兒子事件令他無臉,所以他也決定辭退在社團擔任的職位……。

在黃德財逝死的一個多月後,聯邦法院於2006年6月13日針對他的上訴開庭審訊。當案開審時,黃德財的代表律師拿督沙菲依告訴聯邦法院,根據刑事法典第320條文,一名被告的上訴將會隨著他的逝世而被撤消。

不過,代表控方的副檢察司瑪魯古律反駁上訴方的說法,表示聯邦法院現今唯一的判決,是應該駁回被告的上訴。

由首席大法官敦阿末法魯斯、拿督阿勞勿丁及拿督奧古汀保羅組成的聯邦法院三司聆聽雙方的爭辯後,一致裁決駁回黃德財的上訴。

這也意味著黃德財雖然已逝世,但他被判死刑的刑罰依然存在,脫離不了開鎗殺人的罪名!



下週預告:81歲老律師返家途中響車笛警示另一輛轎車,不意竟觸怒一名摩多騎士。過後兩人發生爭執,騎士以粗樹枝捅向老律師時,老律師開鎗把對方射倒在地。


Tuesday, February 10,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判死刑獄中跌死(六)


第六集

拿督之子被判死刑
等候上訴獄中跌死

2002年8月2日,芙蓉高庭法官哈欣裁決被告黃德財謀殺青年蕭熊強的罪名成立,宣判被告死刑。

法官下判時說:“我不能接受死者在案發時有持著刀子的說法,而被告的生命也沒有理由會受到威脅,因此,我宣判被告必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判絞刑。

法官推翻被告的自辯證詞時說:“我認為被告的證詞無法證明關健的彈簧刀是從那裡出現,更可況刀子跌落的地方與死者血跡相差12呎的距離也不合理。如果刀子是在死者附近柀發現,就會比較合理。

“事發地點只有街燈及酒廊的燈光。被告自辯說看到死者手裡拿著某些東西,這跟證人之一的李毓才的證詞符合。然而,他們兩人都沒有解釋有關刀子是從何處出現,同時他們也不知道刀子跌落的地點。

“被告的證詞指死者被擊中後動作停頓,而且高舉雙手及後退幾步才倒下。有關說法更是不合理,因為如果情況有如被告所描述,那麼他應該看到有關的情景。”

法官繼說:“證人李毓才說看到死者手上握著東西,但他沒有講出那是甚麼東西,所以,我不能接受死者在案發時拿著刀子的說法,而被告也沒有理由覺得他的生命受到威脅。”

被告黃德財聞判後神色黯然,暗泣流淚,頻頻用手拭去眼角淚水。他的代表律師魏順成立即表示會提出上訴,並向法官求情指被告是一名有良好背景的商人。儘管被告持有鎗械20年,但他不曾在公共場合開鎗,也不曾涉及打斗事件。

律師說:“被告沒有不良記錄,許多空閒時間他都前往俱樂部打高爾夫球或與家人相處。他很少前往Goal Pub酒廊,而且這次的開鎗事件是非常不幸之事。被告與死者不相識,所以他是沒有理由會向死者開鎗的。這次開鎗乃因他感到生命受到威脅而採取的行動……。”

主控官蘇海米副檢察司在法官下判後只向法庭說了一句話:“在刑事法典302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在高庭下判的這一天,庭裡庭外擠滿人潮。死者蕭熊強的親生父母、養父及兄姐親屬等人,在庭外拉起大布條,以國文及華文寫著:“kembalikan anak saya。還我兒命”。

死者的高齡養父蕭子光(時年75歲)獲悉被告被判死刑後,一時情緒激動幾乎在法庭外暈倒,家人連忙把他扶到一個通風地方,幫他搽風油解暈。

死者的母親葉秀蘭(時年74歲)聞判後也傷感萬分。她說:“我不會覺得開心……他也有父母,他父母的感受和我失去兒子的心情是一樣的。如果站在他父母的立場,我了解這種感受……。

“如果當時他沒有因為一個車位而開鎗射死我兒,他也就不會有今日落得被判死刑的下場。這是天意啊!如果他要找律師上訴,要做些甚麼……唉!讓天去決定吧!”說到傷心處,她不禁失聲痛哭!

轉眼間又是3年了!2005年5月20日,上訴庭三司針對黃德財提出的上訴作出判決,法官拿督葛巴斯里宣判時說:“我與另兩名法官謹慎研究了這宗上訴案後,我們一致確定高庭判決被告死刑無誤,所以我們維持高庭的判決……。”

上訴庭在兩個多月後,公佈12頁書面判詞。三司認為,高庭已適當的評估了證人陳麗娟的證詞,雖然陳麗娟是死者的大嫂並是此案的利益證人。三司也說:“高庭接受這位主要證人指她目睹黃德財向死者開鎗,並沒有犯下錯誤。”

隨著上訴被駁回後,黃德財的代表律師表示會立即向聯邦法院提呈上訴。

聯邦法院尚未審理黃德財的最後上訴案之際,加影監獄於2006年4月26日早上11點40分許,傳出一項驚人消息!

被單獨囚禁在監獄囚室的黃德財,被對面囚室的一名死囚發現倒臥在囚室內,過後驚動監獄當局召來指定醫生及醫務人員到來救治。

據說黃德財是在囚室跌倒,造成頭部受傷引致腦內部出血而陷入昏迷狀態。他被送往加影醫院,過後再轉送至中央醫院,並進行了兩次的手術。

在黃德財家人的要求下,監獄當局於5月5日准許將他轉送馬大醫藥中心。5月8日下午,黃德財的病情惡化,醫生為了表示對他的尊重,要求獄卒為他解開手銬。延至下午3點30分,黃德財已奄奄一息,隨後於傍晚6點34分氣絕身亡!


下週預告:聯邦法院三司一致裁決駁回黃德財的上訴,這也意味著黃德財雖然已逝世,但他被判死刑的刑罰依然存在,脫離不了殺人的罪名!



Sunday, February 1,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謀殺罪檢控(五)


第五集

驗屍庭無司法權判罪
總檢察署決定控謀殺

拿督之子黃德財涉嫌鎗殺青年案的驗屍庭審訊審結後,驗屍官貞德拉依照原訂日期,於2001年3月30日作出裁決。她的結論認為死者蕭熊強是被嫌犯黃德財開鎗射殺,至於嫌犯是否應被提控,則交由副檢察司決定。

這位女驗屍官在裁決中指出:“嫌犯是否犯罪殺人,不是驗屍官的權力範圍所能裁決的。因此,我只能將證詞及本身的結論交給副檢察司,讓副檢察司決定採取甚麼行動。”

“我的結論認為,蕭熊強是於1月14日凌晨1點零5分在芙蓉醫院證實死亡,死因是頸部的鎗傷。這個鎗傷是被黃德財在芙蓉迪威再也花園Goal Pub酒廊前開鎗所造成,而黃德財本身也承認是他所開的鎗。”

驗屍官繼說:“在驗屍庭的研審中,一些證人的證詞互相矛盾,而且所有證詞的供述都因為基於驗屍研審的司法權力的限制而未受到復核盤詰的檢驗,因此我不能說黃德財鎗殺死者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其中3名證人(即黃德財、李毓才及陳麗娟),對死者之死作出了3個版本的證詞,而黃德財與陳麗娟的證詞更是互相抵觸要點。黃德財更表明開鎗射人並非意外,而是自衛。

“根據所有證詞及驗屍庭的權力範圍,所有證物仍未根據完整審訊程序受到檢驗,而在完整的審訊中,將會給予重要檢查與回答問題的機會。因此,我維持立場,不對黃德財是否犯罪給予置評。

“根據刑事法典程序第337條文,我沒有權力對所有證人的證詞可信程度作出判斷,因為涉案者都有供述案情的自由……。”

隨著驗屍官宣佈她的裁決後,當日下午嫌犯黃德財被押上芙蓉推事庭,面對被控謀殺的罪狀。較後推事諭令案移交高庭過堂,在審訊期間黃德財不准保釋,還押雙溪毛糯監獄候審。

黃德財面對的控狀,是指他於2001年1月14日午夜12點至凌晨12點15分之間,在芙蓉迪威再也花園Goal Pub酒廊前謀殺一名青年蕭熊強,抵觸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罪成的唯一刑罰是死刑。

2001年4月13日,黃德財被控殺人案在芙蓉高庭過堂,但由於法官依德利基將被調升,故此法庭展期交由另一法官哈欣尤索夫聆審。

在候審期間,黃德財入稟高庭要求保釋外出,不過,高庭基於此案2名主要證人在驗屍庭的證詞,有足夠理由相信死者蕭熊強的死因是黃德財開鎗所引起,因此裁決駁回申請,不准保釋。

約一年零兩個月後,高庭於2002年6月25日正式開審,而法官也預訂15天審結。在開審期間,案中的彈簧刀和被告黃德財身上出現的傷痕,成為案中焦點。重要證人陳麗娟的證詞,更引起控辯雙方的激辯。

7月11日,15名證人供證完畢及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法官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而被告也選擇在證人欄供證。

法官哈欣在7頁判詞中指出:“由於沒有證據或理由證明被告是出於自衛殺人,因此法庭拒絕接受自衛殺人的理由,被告必須出庭答辯。”

法官也指出:“雖然案中的數名證人的證詞各有出入,不過這只是微小的出入,不致於影響整個案情……。”

在判詞中,法官認為被告與死者互相毆打和扭打,比被告向死者開鎗的說法更顯得合理和可接受,因此法官認為被告沒有必要自衛而開鎗殺人。

“案發之時,被告仍有時間鳴鎗示警,但是根據證人的證詞,被告是直接向死者開鎗。沒有證人能夠確定死者當時手握著刀,更可況這把刀是在證人李毓才的轎車與另一轎車之間的距離找到,而不是在死者與被告發生爭執後跌倒的地面上找到……。”

控辯雙方在被告黃德財自辯結束後,在各自的陳詞時再度過招。被告代表律師魏順成再次要求法官推翻陳麗娟的證詞。

律師說:“這名證人的視線當時是被轎車擋著,不可能看到死者當時是否有持刀。陳麗娟所說的距離、角度、被告開鎗後大笑的種種情況,都與其他證詞不合。現場發現的刀,就已不符合陳麗娟所說死者沒有拿刀的這句證詞。如果死者沒有拿刀,那麼在開鎗後那麼多人出來圍觀的情況,怎麼會有人有機會放刀呢?”

副檢察司在陳詞中認為,擁有20年鎗械執照經驗的被告,不可能“不小心”開鎗。

他說:“死者沒有持刀撲向前,但被告卻開鎗把他射死。即使被告受到攻擊,他也可選擇躲避而不是反擊。再說,他有機會逃走及阻止爭執發生,所以他不可以說他是自衛開鎗……。”

在控辯雙方結束陳詞後,法官訂於8月2日作出宣判。


下週預告:芙蓉高庭裁決時,表明不能接受死者在案發時有持著刀子的說法,而被告的生命也沒有理由會受到威脅,因此宣判被告必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判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