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23, 2014

諾蘇惹麗案之巴士司機車上姦殺女乘客(一)


第一集

赴約會男友踏上死亡旅程
女工程師遭巴士司機姦殺



2000年10月8日的中文報有一則簡短的新聞報導:

“一名印尼籍女郎疑被姦殺後,遭人棄屍在班達馬蘭峇杜運卓路的分界堤。巴生警局高級調查官拉末阿里芬透露,屍體在10月7日下午3點30分被發現時,全身一絲不掛,臉部烏青,頸項綁著一條絲巾,雙腳則穿著一雙鞋子。

“死者身上並沒有任何傷痕,警方相信死者是在附近遭人姦殺後,被兇手移到該處。死者年齡介於20至30歲之間,該屍體是被一名園藝承包商在該處種樹時發現的……。”

警方當日接獲投報後,曾派出警隊趕抵現場調查,惟在現場經過多番搜索,但卻一無所獲。過後,警方在發現屍體約半公里外的較偏僻地點,才發現死者的衣物,但卻找不到死者的身份證件。

較後警方再深入調查,終於查出女死者的身份。原來她是在吉隆坡一間私人醫院擔任電腦工程師的馬來姑娘諾蘇惹麗(Noor Suzaily),家鄉來自玻璃市加央。初時警方誤當她是印尼女郎,乃因屍體過度曝曬,以致膚色轉黑看似印尼人。

時年24歲的諾蘇惹麗是家中的獨生女,上有一個哥哥,下有兩個弟弟,父母與家人視她為掌上明珠,人人都昵稱她的乳名“蘇茜”。年輕貌美的她,性格屈強,自小的心願就是要出國留學,希望憑著所學得以在吉隆坡發展。

1997年,她的父親莫達依布拉欣(市場執行員)為了不要讓她失望,只好向銀行貸款3萬令吉,讓她得償所願前往英國深造,主攻電腦工程學位。

1999年,她考獲電腦工程師學士文憑後,返回吉隆坡尋找工作。在未找到工作的前三個月,她與家人住在加央老家,但一有面試機會她就跑回去吉隆坡。

這樣的兩頭奔波的日子,終告結束。她最後在吉隆坡一間私人醫院尋得一份與電腦有關的工作,並和朋友在甘榜峇魯租房安頓下來。

案發當日(10月7日),她與男朋友約定在巴生港口會面,而在這一天的一大早,她在吉隆坡的巴生車站搭上一輛前往巴生的巴士,孰料卻步上了“死亡旅程”,慘遭巴士司機姦殺棄屍!

警方依據一些目擊者提供的情報,很快就掌握兇徒的身份。10月10日,警方在巴生車站逮捕時年32歲巴士司機哈納菲麥哈山(Hanafi Mat Hassan),並在他身上找回原屬於諾蘇惹麗的一台手機。

警方展開緊密追查,在這名司機引領之下,在巴生市議會一座建築物附近的溝渠,找到諾蘇惹麗的手提袋、鎖匙、身份證和銀行存摺等。警方在突擊檢查巴生中路一間住家時,也起獲諾蘇惹麗的一件金飾。

涉案的哈納菲,原來是一名有案底的通緝犯。警方翻查檔案,證實他曾於1988年在彭亨州的文德甲,因強姦他的前妻而被警方通緝。之後在1994年,他在梳邦再也涉及一宗失信案被捕,過後於1996年更因在登嘉樓涉及一宗搶劫案而被判坐牢30個月。

雖然他有案底,但當他申請巴士司機之職時,並沒有填寫其確實背景。他通過公司的考試後進行面試,之後成功被錄取,但他卻沒有上班。後來他前往公司進行第二次面試後才上班。

由於他擁有三四年的駕駛經驗,之前也曾在巴生一帶服務過,所以巴士公司委派他負責吉隆坡至巴生港口的路線,每天清晨6點從巴生新鎮的公司出發。

哈納菲上班甫10天就鬧出殺人惡行。案發後的當日上午9點45分,他駕巴士回到公司,並向公司負責人投訴指巴士曾在半途拋錨,同時以妻子臨產為理由申請了兩天假期。休假過後他於10月10日照常上班,舉止沒有異樣。

不知是天意,還是偶然!哈納菲當日在巴士上幹下姦殺罪行之際,他的太太艾達(時年25歲)則在巴生中央醫院為他誕下第二個孩子。不料,這名在母胎只有六個月的
嬰孩,因不足月早產而只生存了四天。他在其父被警方逮捕延扣10天時,在嬰兒加護箱內不治。

艾達是哈納菲的第四任太太,之前他的三段婚姻,都是離婚收場。這些前妻為他生下3名兒女。

警方特網過一面,準許艾達抱著用白巾包裹的死嬰,來到巴生警局扣留所外面,讓哈納菲見親生孩子最後一面。雙手被銬的哈納菲與太太會面只約五分鐘,過後讓太太抱著逝世孩子返回吉蘭丹家鄉安葬。


下週預告:巴士司機哈納菲被押上法庭面對兩大罪狀指控,指他致死及強姦電腦女工程師諾蘇惹麗。謀殺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而強姦罪成則可判坐牢最高20年及鞭笞。

Sunday, October 12, 2014

王麗涓案之被告死刑等正法(六)


第六集(完結篇)

強姦謀殺被判死刑
兩次上訴均遭駁回


轟動全國的王麗涓姦殺案,經過高庭52天審訊後終告結案,高庭也擇訂在2005年2月23日作出宣判。

這些天來的審訊所揭發的案情,實令人神共憤。在44名證人的供證中,也逐一揭開當日麗涓如何被擄綁、姦污、殺死及較後屍首被丟棄在陰溝並被潑汽油焚燒的驚人過程。

高庭法官莫哈末依德利斯在長達60頁的判詞中提出多個要點,並認為控方已證明被告阿末那吉的謀殺意圖及強姦罪行,因此他宣判被告兩項罪狀的罪名成立。在謀殺罪名下,他判被告死刑,而在強姦罪名下,他判被告最高刑罰坐牢20年及鞭笞10下。

法官化了一個小時又40分鐘的時間宣讀這份判詞。首先,他針對謀殺控狀作出的裁決說,雖然被告連捅死者兩刀不足以導致死者當場斃命,但是,他以布條緊勒死者的頸部就足可令死者窒息而死,更可況被告較後再以汽油淋屍焚燒。

法官說:“如果死者是死於被告的捅刺,被告就無須再將死者雙手捆綁及勒斃死者,而他也可直接燒屍。另一方面,法醫的證詞及解剖報告也與死者死於勒斃的說法吻合。基於死者雙手被綁的理由,我認為死者是被勒斃的……。”

提及強姦的罪狀時,法官認為王麗涓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時,並非如被告在口供書中所說,指死者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關係。法官強調:“反之,我認為死者是在非自願之下,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法官說:“在被告的口供書中,被告聲稱當他向死者提出性行為的要求時,死者保持沉默,被告接著從座位上取出刀子後,死者才就範。

“在三更半夜的寂靜情況下,被告亮刀即使沒有說話,也已是一種恐嚇行為。死者的驗屍報告,顯示她身上及私處發現的精液,與被告的DNA化驗結果吻合。有鑑於呈堂證物也發現被告的精液,因此我斷定被告確實犯下強姦的罪行。

法官繼說:“本庭(去年)在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之時,被告寧願選擇保持沉默而不願自辯。他的選擇導致法庭喪失獲取他進一步的辯詞機會,因此法庭在控方證據沒有受到挑戰的情況下,必須宣判他罪成。”

法官也引述聯邦法院的判例,指一旦法庭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法庭必須滿意控方的證據沒有受到任何挑戰,而如果辯方在行使保持沉默的權力時沒有提出反駁證據,法庭必須宣判被告罪成。

被告阿末那吉在高庭下判後,被庭警押離法庭之際受到記者追問時撂下這麼的一句話:“我接受法庭的裁決。雖然我被判死刑,但我一點也不感到害怕,因為我早已預料到會有這樣的結果……。

他還對記者說:“法官所說的,是他(法官)的決定。如果有時間,我們(與記者)會再見的……。”

儘管如此,被告的律師在高庭下判時,就向高庭表示會向上訴庭提呈上訴。這也意味著被告的刑罰將會展緩執行。


2006年1月23日,布城司法宮上訴庭開庭研審阿末那吉的上訴案,經過4天的審訊後,上訴庭三司審結此案並保留判決。

直至一年餘後的2007年3月5日,上訴庭三司宣讀判詞,一致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維持沙亞南高庭在2005年所作出的原判。

以拿督阿都阿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宣讀長達89頁的判詞時說,當時死者是為了幫母親到車上拿泊車票而被一個完全陌生和懷著意圖不軌的人擄走,所以死者不可能是在自願下與他發生關係,因此強姦的定罪是正確的。

至於謀殺的定罪,阿都阿茲說,上訴人代表律師的爭論點是指死者的死因不明確,上訴人導致死者死亡的犯罪意圖不確定,因為它必須視死因而定。

法官則認為,不管死因是勒斃、還是受傷使到死者內部出血,還是兩者造成,又或者是被燒死,從證据上來看都是由上訴人施加在死者身上的,再加上上訴人曾強姦死者,因此指上訴人沒有致死死者的意圖是缺乏根據的。

2008年10月12日,被告再向聯邦法院上訴。法院五司以兩天時間聆聽陳詞後,於2009年3月27日宣判,一致駁回阿末那吉的最後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聯邦法院五司在判詞中說,根據化驗報告、環境證據及整體證據,法院達致的結論是,只有被告阿末那吉須為當晚發生在王麗涓身上的事負起責任。

判詞指出,由控方所提呈的環境證據顯示被告有利用有機會強姦及謀殺王麗涓,同時,3名證人在數個地點目睹被告與死者一起。

此外,警方在被告住家起獲的牛仔褲,經檢驗證實染有王麗涓的血跡,而王麗涓的下體發現的男性精液,經過脫氧核糖核酸檢驗(DNA)屬於被告。

隨著兩次的上訴失敗,阿末那吉的唯一生機,是向國家元首要求寬赦。翻查近5年來的記錄,阿末那吉是否已被正法或已獲得寬赦,均毫無消息!


下週預告:在英國畢業的電腦女工程師諾蘇惹麗(Noor Suzaily,時年24歲),於清早乘搭巴士前往巴生港口準備與男友會面,不料在途中竟慘遭巴士司機姦殺棄屍!

Tuesday, October 7, 2014

王麗涓案之被告表罪成立(五)


第五集

被告姦殺表罪成立
放棄自辯保持沉默

警方在追查王麗涓遭姦殺案的過程中,曾逮捕3名擁有王麗涓手機及電腦晶片的可疑男子,同時也證實被告阿末那吉在失去身份證後,於案發的下午3點曾前往警局報失!

原來,案發的凌晨時分(2003年6月14日),小偷阿茲占經過案發現場時,因內急前往小解。當他看到停放該處的國產皇冠轎車時,竟然趁機從車內偷走多樣物件包括手機、電腦晶片及刻有馬來亞銀行字眼的腰包。

過後,阿茲占在雙溪毛糯的一間油站,將電腦晶片賣給他人,而他則多次使用偷來的手機聯絡他的妻子。

警方抽絲剝茧追查王麗涓的手機記錄時,終查出這兩人的行蹤,並將他們連同一名當時在場者逮捕。阿茲占尚被帶往警局,從認人行列中認出事發當晚所見到的阿末那吉。

班底警局一名值勤警員雅沙也證實,當阿末那吉到來警局報失身份證時,他尚勸請對方可以直接前往國民登記局報失。而這名警員也成為指證阿末那吉的重要證人之一。

查案警官慕納迪助理警監在供證時,提出11項人證及物證以證實被告阿末那吉涉案,而這些人證之中則包括阿茲占、雅沙及曾替被告換輪胎等人,從而指證被告是最後單獨接觸王麗涓的人。

在控方傳召44名證人作證後,此案晉入控辯雙方陳詞的司法程序。辯方律師韓聶夫在其厚達420頁的書面陳詞中,力指被告殺人證據不足和口供書缺乏法律價值而要求高庭裁決被告無罪,無須上庭自辯。

辯方律師的其中一個重要論點,是放在被告的口供書,並指這份口供書的供詞疑點重重。

這名律師說:“有關口供書內容提到被告與死者在一起時,曾拿出死者的護照來對照,並發現自己擄錯人,之後更與死者討論如何釋放她等問題。由此可見,若被告有殺人意圖,他絕對不會與死者討論釋放她的問題,所以被告肯定沒有殺人及強姦死者的動機。

“加上當被告以開玩笑口吻表示要與死者發生性關係時,死者在聽完後也只是保持沉默,並依照被告指示自動到車後座。當兩人發生性關係後,死者也沒有哭泣或生氣等反應。”

律師繼說:“從以上種種現象也可看出被告並沒有強迫或威脅死者性交,而是死者自願這樣做的……。”

另外,律師也說:“被告失手刺傷死者後,也向死者表示他並非有意,而是因慌張
所致。期間被告更急著設法送死者到醫院治療,這也證明被告沒有殺人的動機。”

律師也指死者和被告在一起時,曾被數名證人目睹,由此也證明死者有許多次逃生的機會,但是她卻表現淡定,顯示死者並非身處在險境之中。

控方陳詞時,逐點反駁辯方的論點。副檢察司沙列胡丁告訴法庭,從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結果顯示,由死者私處採集的精液屬於被告所有,而且死者由於處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顯然是被迫和被告發生性關係的。

副檢察司說:“證據證明死者是由被告擄走,律師指兩人之間有約的說法並不存在。從死者遭被告擄走至屍體被發現的期間,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她是自願和被告發生性關係。

他問道:“試想一名女性在凌晨被擄走並被帶到數個地方,身處‘恐怖之旅’長達6個小時的她,難道會自願承受任何施加在她身上的事故嗎?如果所謂的死者自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說法可以接受的話,為何被告要殺死她呢?”

副檢察司強調:“被告殺死死者足可證明他要毀滅所有關於他曾和死者接觸的證據,以免露出馬腳使他無法消遙法外。

“其實當被告由推事錄取口供時,他已承認強姦了死者。被告也招認當時他是將刀子放在車內的儲物格,並要死者跟隨他的指示配合。身為一名弱質女流的死者,在被一名陌生人深夜擄走,她又能夠保護自己呢!”

控方在175頁的陳詞書中,也列出41個論點來證明被告涉及強姦及謀殺王麗涓。控方甚至放話,即使沒有被告的口供書,控方依然有足夠的證據指證被告涉案。這些證據包括被告的指紋、精液等等。

高庭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被告有三項選擇為自己辯護,一是在證人欄內自辯、二是在犯人欄內自辯,三是保持沉默。

法庭通譯員為被告解釋這三項選擇時說:如果選擇第一項,控辯雙方都可盤問被告,同時被告也須宣誓作證;第二項是控辯雙方不可以盤問被告;第三項是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最終結果是,被告選擇第三項:保持沉默!

下週預告:被告向上訴庭及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兩次上訴均被駁回,維持高庭的死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