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4, 2012

姑爺仔之嚴懲不足(八)


第八集(完結篇)
執法懲罰皆不嚴
姑爺仔橫行無忌

八九十年代姑爺仔橫行無忌,猖獗程度已達到“步步驚心”境界。社會風氣之敗壞故然是主要原因,但是執法不嚴、懲罰不足,以及警方難以收集足夠證據致使姑爺仔消遙法外,更是助長了這股歪風。

要以法律制裁治姑爺仔,必須要有犯案的證據。1992年曾有一案例令人深嘆無奈,警方當時在朱晴溪大廈及燕美路邦大廈(當年的紅燈區)逮捕了20名姑爺仔,但卻苦於無法搜足證據,結果只好放人。

另一個令警方頗為頭痛的問題,是如何證明受害少女是“被逼”、“誘使”或是“心甘情願”賣淫?只要查案過程稍有遺漏,姑爺仔就可以逃過法網。

姑爺仔被法庭判決坐牢的案例,不是沒有,只是為數不多。他們在誘使或威逼少女賣淫的罪名下被檢控,即便罪成通常只是坐牢短短的一二年。如此輕判,又如何能達到威懾作用呢!

1993年有此案例,一名19歲姑爺仔承認在柔州新山誘騙及威逼一名在夜總會當女侍應的14歲未成年少女賣淫,結果只是被判坐牢2年。其實,這名姑爺仔面對的控狀,罪成是可被判坐牢5年或罰款1萬令吉。

另有一案例更是引起公憤。話說有一名地庭法官,依據1973年婦女及少女保護法令第16(1)(k)條文判決一名23歲姑爺仔只需坐牢一天及罰款3000令吉。

坐牢一天,是最為輕微的懲罰。被告只需呆在法庭,當法庭下班的時刻,也是他取回自由之身的時刻。這宗“輕判淫媒案”,也因此引起極大震撼及迴響。

一些人士在極之不滿之下,激憤公開致函要求總檢察署向高庭上訴,後來獲得高庭批准諭令此案移交推事庭重審,結果,這名姑爺仔在同樣的法令條文下,被改判坐牢1年及罰款5000令吉。

這項新判決與法令規定的“坐牢5年及罰款1萬令吉”刑罰,顯然相距甚遠。當時有報導加以揶揄,刻意的如此形容:“相信此案是國內第一宗因充當淫媒而遭重判的案件”。

法庭的判決,向來都不得批評與異議,否則可被治於“蔑視法庭”之罪。不過,法庭沒有對姑爺仔施以最高刑罰,確實讓公眾不解。公眾認為,若判監及罰款太輕,對這些有心犯罪的姑爺仔來言,根本連起碼的警惕作用都沒有,他們又怎會向法律低頭呢?

罰款2000或5000令吉,姑爺仔根本不放在眼內。若以月入數萬令吉的賣淫錢相比,數千令吉可謂微不足道。

這個年代,報章扮演了教育的角色。舉凡姑爺仔的惡行,報章都大事報導及揭發,但是姑爺仔及賣淫活動依然有增無減。這說明了這些犯罪份子並非故意挑戰法律或硬闖監獄大門,而是判監及罰款太輕之故。

當時也有人非議一些女性團體沒有扮演壓力集團的角色。這些女性團體在三八婦女節高聲疾呼爭取男女平等、尊重女權等等,可是,在少女失蹤案幾乎每天都在上演之恐怖時刻,卻不見這些團體疾呼政府修改法令,嚴懲姑爺仔及淫媒。

直至1992年8月,馬華婦女組終於發動帶頭作用。她們一行人在時任主席鄧育桓率領下,拜會時任法律部長賽哈密,並提呈一份備忘錄要求政府加重刑罰對付姑爺仔及淫媒。

馬華婦女組提出的建議有四大重點,即(一)初犯者強制性坐牢7年及罰款5萬令吉;(二)重犯者強制性坐牢15年及充公所有財產;(三)不論刑期多長,均應另加鞭笞及(四)刑滿出獄後仍需受警方監視。

亂世用重典,自古以然,成效如何,見仁見智。一個不爭事實是,教育才是最佳良方。廿餘年後的廿一世紀,姑爺仔的劣行已少有聽聞,這與教育程度普遍提高,不無關系,特別是現代少女都更為注重教育!


下週預告: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中期湧現的情色玩意,應有盡有。高檔享樂有夜總會及俱樂部,“平民化”尋歡則有按摩院及咖啡座等等。而在這個大環境之下“培養”了不少姑爺仔,為這些場所提供源源不絕的“新人新貨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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