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October 7, 2014

王麗涓案之被告表罪成立(五)


第五集

被告姦殺表罪成立
放棄自辯保持沉默

警方在追查王麗涓遭姦殺案的過程中,曾逮捕3名擁有王麗涓手機及電腦晶片的可疑男子,同時也證實被告阿末那吉在失去身份證後,於案發的下午3點曾前往警局報失!

原來,案發的凌晨時分(2003年6月14日),小偷阿茲占經過案發現場時,因內急前往小解。當他看到停放該處的國產皇冠轎車時,竟然趁機從車內偷走多樣物件包括手機、電腦晶片及刻有馬來亞銀行字眼的腰包。

過後,阿茲占在雙溪毛糯的一間油站,將電腦晶片賣給他人,而他則多次使用偷來的手機聯絡他的妻子。

警方抽絲剝茧追查王麗涓的手機記錄時,終查出這兩人的行蹤,並將他們連同一名當時在場者逮捕。阿茲占尚被帶往警局,從認人行列中認出事發當晚所見到的阿末那吉。

班底警局一名值勤警員雅沙也證實,當阿末那吉到來警局報失身份證時,他尚勸請對方可以直接前往國民登記局報失。而這名警員也成為指證阿末那吉的重要證人之一。

查案警官慕納迪助理警監在供證時,提出11項人證及物證以證實被告阿末那吉涉案,而這些人證之中則包括阿茲占、雅沙及曾替被告換輪胎等人,從而指證被告是最後單獨接觸王麗涓的人。

在控方傳召44名證人作證後,此案晉入控辯雙方陳詞的司法程序。辯方律師韓聶夫在其厚達420頁的書面陳詞中,力指被告殺人證據不足和口供書缺乏法律價值而要求高庭裁決被告無罪,無須上庭自辯。

辯方律師的其中一個重要論點,是放在被告的口供書,並指這份口供書的供詞疑點重重。

這名律師說:“有關口供書內容提到被告與死者在一起時,曾拿出死者的護照來對照,並發現自己擄錯人,之後更與死者討論如何釋放她等問題。由此可見,若被告有殺人意圖,他絕對不會與死者討論釋放她的問題,所以被告肯定沒有殺人及強姦死者的動機。

“加上當被告以開玩笑口吻表示要與死者發生性關係時,死者在聽完後也只是保持沉默,並依照被告指示自動到車後座。當兩人發生性關係後,死者也沒有哭泣或生氣等反應。”

律師繼說:“從以上種種現象也可看出被告並沒有強迫或威脅死者性交,而是死者自願這樣做的……。”

另外,律師也說:“被告失手刺傷死者後,也向死者表示他並非有意,而是因慌張
所致。期間被告更急著設法送死者到醫院治療,這也證明被告沒有殺人的動機。”

律師也指死者和被告在一起時,曾被數名證人目睹,由此也證明死者有許多次逃生的機會,但是她卻表現淡定,顯示死者並非身處在險境之中。

控方陳詞時,逐點反駁辯方的論點。副檢察司沙列胡丁告訴法庭,從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結果顯示,由死者私處採集的精液屬於被告所有,而且死者由於處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顯然是被迫和被告發生性關係的。

副檢察司說:“證據證明死者是由被告擄走,律師指兩人之間有約的說法並不存在。從死者遭被告擄走至屍體被發現的期間,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她是自願和被告發生性關係。

他問道:“試想一名女性在凌晨被擄走並被帶到數個地方,身處‘恐怖之旅’長達6個小時的她,難道會自願承受任何施加在她身上的事故嗎?如果所謂的死者自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說法可以接受的話,為何被告要殺死她呢?”

副檢察司強調:“被告殺死死者足可證明他要毀滅所有關於他曾和死者接觸的證據,以免露出馬腳使他無法消遙法外。

“其實當被告由推事錄取口供時,他已承認強姦了死者。被告也招認當時他是將刀子放在車內的儲物格,並要死者跟隨他的指示配合。身為一名弱質女流的死者,在被一名陌生人深夜擄走,她又能夠保護自己呢!”

控方在175頁的陳詞書中,也列出41個論點來證明被告涉及強姦及謀殺王麗涓。控方甚至放話,即使沒有被告的口供書,控方依然有足夠的證據指證被告涉案。這些證據包括被告的指紋、精液等等。

高庭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被告有三項選擇為自己辯護,一是在證人欄內自辯、二是在犯人欄內自辯,三是保持沉默。

法庭通譯員為被告解釋這三項選擇時說:如果選擇第一項,控辯雙方都可盤問被告,同時被告也須宣誓作證;第二項是控辯雙方不可以盤問被告;第三項是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最終結果是,被告選擇第三項:保持沉默!

下週預告:被告向上訴庭及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兩次上訴均被駁回,維持高庭的死刑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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