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December 15,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誤殺監8年(六)



第六集

高庭判決誤殺監8年
死者丈夫民事索賠償


名門子弟李福民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之案,自2001年10月初在高庭開審以來,辯方的辯護焦點就縈繞在低血糖的課題上,期望以此論點為被指患有低血糖的被告開脫謀殺罪。

2003年4月17日當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後,法官奧古斯汀保羅在結案前向辯方提出一個重要問題。他問道:“為何辯方沒有在案發後,立刻為被告進行低血糖檢驗,以鑑定當時被告是否處於低血糖狀況?”

法官再問:“為甚麼沒有對被告進行有關的測試,以鑑定事發的原因?如果辯方當時這麼做,問題不是更容易解決嗎?”

對法官的提問,辯方律師拿督莎菲宜答稱:“根據我們和監獄當局多年的打交道經驗,要在監獄裡進行正確的測試是非常困難的。瑪哈迪溫醫生當時想把聽診器帶進監牢,也不獲當局的批准。”

對此,法官再問:“為何當時你們不向法庭申請庭令?”

辯方律師沒有直接回答法官的這審提問,他只說:“辯方在此案中,沒有刻意讓被告避開接受低血糖的測試。”

兩個多月後(2003年6月30日),法官奧古斯汀保羅最終作出裁決,宣判被告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開鎗誤殺李月友的罪名成立,判他監禁8年,刑期從被捕日(2000年8月22日)算起。

被告原本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下被控,罪成的唯一刑罰是死刑。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的謀殺罪名不成立,因而援引觸犯刑事法典第304(b)條文(誤殺罪名)作出判決。在誤殺罪名之下,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法官在厚達219頁的書面判詞中說:“根據多名醫藥專家的證詞,低血糖和醉酒的徵狀相似,但被告在案發時的舉止,明顯是因醉酒引起的。”

法官說:“種種跡象皆足以證明被告並沒有殺人或致傷人的意圖,而我也不認同控方指被告犯下謀殺罪的說法。

“被告在案發時並不是胡亂開鎗,因為根據一名遭被告攔截的德士司機的證詞,被告當時舉鎗指示他下車,然後命令他直立原處,但被告並沒有向他開鎗。被告過後又走到德士旁的將相轎車,命令在車上的李月友下車,當遭到違抗後激怒下向後者開鎗。

“這一連串的案發經過顯示,被告在開出致命一鎗時並非毫無意識,而且仍有能力作出判斷。”

法官繼說:“雖然被告當時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沒有受到低血糖的影響。根據辯方證人對低血糖患者的意識恢復時間,我認為以被告緩慢的恢復意識程度看來,他並沒有患上低血糖。”

不過,控辯雙方對高庭的判決都表示不服。控方認為被告應在謀殺罪名下被判刑而不是誤殺罪名,而被告則認為不應該被定罪和對有關的刑罰提出上訴。結果,雙造先後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

高庭下判後,女死者李月友的丈夫陳國興在庭外受記者訪問時,顯得“心裡有百般滋味無從表達”。

陳國興無奈地說:“不管法官的判決孰輕孰重,也無法讓離我而去的太太重新活過來,重拾天倫之樂,更無法使兩個女兒重新有媽媽的關愛。老婆只有一個,失去就沒有了!法官判他甚麼罪,都無法彌補一個太太給我,兩個女兒也從此失去了媽媽……。”

約一個半月後(2003年8月13日),陳國興和妻舅李月志採取民事訴訟,入稟高庭起訴李福民。身為死者李月友的遺產管理人的陳國興和李月志,起訴李福民犯下暴力及殘忍的錯誤行為或刑事行為,以及行事疏忽開鎗擊斃李月友,要求賠償損失。

起訴人要求李福民賠償特別損失54萬令吉、沒有列明數額的普通損失、加重損失、及懲戒性的損失賠償、利息及堂費。

兩名起訴人在訴狀中指出,在2000年8月22日晚上7點55分的皇宮路上,52歲的李月友當時坐在車內,李福民以自己的手鎗在短距離,錯誤開鎗殺死李月友。

陳國興在訴狀中說:“由於李福民的錯誤或刑事行為,使我與兩名當時分別19歲及16歲的女兒蒙受損失、悲痛、身體及精神上的痛苦。”

起訴人也說:“在死者的葬禮開銷上一共花費1萬2000令吉、申請遺產驗證開銷是7000令吉、警方報告及化驗報告等開銷是350令吉。從2000年9月至2003年8每月聘請女佣的開銷是3萬5000令吉。死者當會計師的每月收人是1萬3077令吉,因此從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損45萬7718令吉,以及在刑事案聘請律師旁聽的開銷是3萬2274令吉。”



下週預告:上訴庭及聯邦法院都先後宣判推翻高庭的判決,改判李福民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判死刑。李福民最後獲得國家元首寬赦,改為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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