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February 24, 2012

小三王之婚宴大屠殺(五)

第五集
口供書非自願錄取
法官宣判被告無罪


雙溪大年屠殺案終於沿用陪審團審案。亞羅士打高庭於1995年11月20日繼續聆審此案時,就陪審員的人選作出裁決。

從8名准陪審員當中,其中一人以公務在身獲司法專員准許退出,另一人則以本身英語造諧不好要求退出。不過,當司法專員知道此人為一名大學生時,拒絕他的申請,同時提醒陪審員不要推卸負任。最終,一支七人陪審團就此產生了!(在陪審團廢除後又沿用陪審團,在司法界乃是首次)。

控方共有68名證人,分別列為第一和第二證人的查案警官和化驗師供證時,呈堂的證件也多達72件。出庭的眾多證人,尤以被警方視為小三王黨魁的成龍(王勤義)和4名在泰國落網的小三王黨羽最為側目。

當成龍與另四人包括鍾金財、陳金順及朱寶吉被警方帶上手銬押往法庭時,在庭內坐在被告欄裡的謝文達欣然看到久違的“舊友”,忍不住露出難得的笑容,而成龍等人則以微笑回應。

在整個審訊過程中,成龍並沒有供證,他只是出庭認人而已,其他4人則成為控方的污點證人,講述如何與被告謝文達逃往泰國的過程。

其中一名污點證人鍾金財的證詞最為驚人。他告訴法庭他所住的新村,幾乎每一個人都是小三王的黨羽。他也承認他於1992年就已認識謝文達,當他看到報章刊有他的照片時,因為害怕被警方緝捕而與謝文達及朱寶吉一起逃往曼谷。

在接下來的多日審訊中,謝文達的口供書是否列為呈堂證據,成為控辯雙方的爭辯重點,法官諭令舉行“案中案”定奪。

控辯雙方就警方的查案態度與方式展開激辯,其中一個爭論是辯方指責梳邦警局一名警長濫用權力扣留被告。經過數日盤問,在“案中案”陳詞之前,辯方獲得法庭批准,讓被告謝文達在庭上自辯。

謝文達承認他是於1993年5月在泰國被捕,之後被警方押返大馬時在梳邦機場警局及亞羅士打警察總部受到一群警員的毆打。他聲稱他是在警員的拷打之下作出警戒口供書而非自願。

當控方責問他既然多次被警察毆打,為何卻不報案時,被告聲稱本身已被扣留在監獄裡又如何能報案呢?更可況他也不知道在監獄內可以報案的條規。

12月9日,主審司法專員聆聽控辯雙方針對“案中案”完成陳詞後作出裁決,宣判不接受被告的口供書作為呈堂證據。

司法專員接受被告是在恐懼的情況下,作出告誡口供書的說法。他直指錄取口供的警長在接到上司指示要為被告錄取口供時,曾被這名上司告知被告是因涉及雙溪大年6人屠殺案而被捕,因此,在口供尚未錄取之前,被告已被視為一名已被定罪之人。

司法專員也認為錄取口供的警長及發出指示的上司(副警監)在法庭的證詞,出現嚴重的矛盾和疑點。同時,當被告控訴在扣留期間遭警員毆打逼供時,控方在“案中案”審訊中,卻沒有傳召有關警員出庭反駁。

翌日(12月10日),司法專員宣判被告謝文達因此案的證據不足,在刑事法典第214(1)條文下無須進行任何答辯,獲判當庭釋放。

他列出四大疑點作出這項宣佈,隨後指示陪審團作出被告無罪釋放的判決。七人陪審團也作出一致的裁決。

謝文達聞判後,臉上露出喜悅神情,而他的家人更是喜形於色,慶幸他能逃出鬼門關。不過,當謝文達步出法庭時,當場被警方援緊急法令條文扣留。他再度被鎖上手銬,送往柔佛州新邦令金扣留營,改造至少2年。

其餘的小三王黨羽,也面對同樣命運被送往新邦令金扣留營,其中一人乃是黨魁成龍!


下週預告:時光飛逝,成龍重獲自由後,銷聲匿跡約6年後,檳警“突然”宣佈發出逮捕令,緝拿成龍及其得力助手紀國龍歸案。通緝新聞見報翌日,一家英文報刊登一張成龍和時任馬華總會長黃家定在一個千人宴上合拍的檔案照片,頓時在政壇及民間引起震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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