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25, 2013

箱屍案之輕判監三年(六)


第六集(完結篇)
陪審團裁決誤殺
法官輕判監3年


全國矚目的箱屍案在高等法庭聆審多日,在1976年3月間終於到了審結時刻!被提控殺妻罪名的雪州經濟顧問京斯里,命運如何將由七人陪審團作出裁決。

高庭法官哈侖花了整一個多小時綜合此案的案情時,向陪審團提出三個可能的判決,即(一)被告沒有犯罪,(二)被告誤殺罪名成立及(三)被告謀殺罪名成立。

他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時強調,如果陪審團認為控方的證據有疑點,則應裁決被告無罪釋放,反之若他們認為控方已證明此案而毫無疑點,則陪審團應考慮被告的答辯證詞。

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之下,辯方的責任沒有這麼重,因為辯方只要在供詞中挑出疑點,被告則可被視為無罪的。

法官提點謀殺的定義時表明,要證明謀殺,首先要證明的一點是,一個人是否有意圖要殺人,若要鑑定一個人的“意圖”就一定要根據法律論點推論,考慮到各種環境及一個人當時的舉止。

提及死者瑪麗亞身上的刀傷,法官提點陪審團說,死者頭部一塊三吋半乘二吋半的地方共有十八處刀傷,其中一個或數個都是足以致命的。此外,死者的手也受傷,而右指姆也被斬斷。在進行分屍時,也造成許多傷口。死者也曾經墮胎。

法官進一步引述醫生的供詞分析,殺人兇刀雖然很大把,但是要造成這些傷口,行兇者必須要用到很大的力度,而行兇的肉刀之刀鋒顯示出成齒狀,證明這把刀曾經斬過很硬的東西。

從這點推論,法官要陪審團考慮如果一個人用這麼一把刀去斬傷他人,他的意圖是什麼?從傷口的情況及數目來論,陪審團有必要考慮這個人這麼做,是否是有意圖要殺人?

提及被告京斯里承認殺妻的供詞,法官提出三個重點,即(一)受激怒之下而殺人,(二)為了自衛而殺人及(三)突然發生打斗而殺人。

法官解釋說,受激怒是指死者當時的行為使到一個人暫時失去自我控制能力而殺人,這種情形不是謀殺,而是誤殺。另外,一個人可以行使法律賦予的自衛權利,在這種情形下殺人是無罪的。

法官再提點陪審團說,此案被告有權利保護自己及兒子的人身安全,不過,陪審團必須考慮當時這個孩子是否處在險境之中?被告若不阻止,這個孩子是否就會死去?被告的做法是否已超出保護孩子性命的範圍?

當時被告已奪過肉刀,陪審團應考慮被告是否仍然處在險境之中?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是為了自衛而殺人,則他不必負起法律的責任而應獲得釋放。如果被告的自衛已超出自衛的範圍,則他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陪審團可表決他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強調:“在法律上,沒有預謀而在憤怒下殺人,是屬於誤殺。陪審團應考慮的是,究竟一場突發性的打斗,是否被視為預謀?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在突發打斗中致死死者存有疑點,則陪審團應表決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分析完畢,陪審團退庭密議。經過四個多小時密議,七人陪審團以六比一裁決被告誤殺罪名成立。

法官依據陪審團的表決,宣判被告坐牢3年,刑期從被捕日(1975年4月3日)算起。京斯里聞判,面無表情,但是庭內的公眾席掀起陣陣歡呼聲,尤其是一些聽審的女學生更為激動。

法官下判前說了一番話:“我確信你對你所做的事,將畢生不忘。你奪去了一個孩子母親的性命。可是,在本案的情況中,你是情有可原的。但是,法庭不能忽視一個事實,就是一條人命已被消滅了。沒有人有權把法律操在自己手上。你是聰明人,你應了解你既已違反了社會律法,就必須付出代價……。”

京斯里作出簡短回應說:“我對此案引起法庭的麻煩,深感抱歉。我感激大馬法庭給予此案公平的審訊……。”

時光荏苒,這宗箱屍案逐漸被人們淡忘了!留下的記憶可能是這間洋樓過後發生的一些靈異事件,變成一間傳言中的鬧鬼凶宅。

最初住在英國的瑪利亞,向來相夫教子,賢良淑德,但是搬入這間洋樓後卻性情大變,而且變得放蕩不羈。難道這都與靈異有關,精靈作祟?過後雖有多戶人家陸續租住此洋樓,但卻無法住久,迄今多年它已被廢置成為一間空屋!


下週預告:1991年5月7日,雪州雙溪毛糯新村的光明煙花廠發生大爆炸,震驚全國。官方發表的死亡人數高達22人,而傷者則有1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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