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19,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堂伯保鏢控謀殺(二)


第二集

劍煌溺斃豪宅泳池
堂伯與兩保鏢被控


中國少年許劍煌(時年14歲)被發現浮屍在豪宅游泳池的命案,引起諸多揣測。其中一則傳言,是指劍煌因偷錢而被打死,而另一則傳言卻指此案與同性戀有關。對於後者的說法,警方已極力否認。

劍煌是於2004年9月27日凌晨約3時,被許金德的保鏢發現浮屍在豪宅前部的游泳池內。過後劍煌被送入鷹閣醫院,惟醫生證實他已身亡。

警方隨後將劍煌屍首送往蕉賴國大醫院解剖,發現他身上有一些很明顯的毆打傷痕,由此證實兇徒是殺人後將屍體拋落泳池,以製造溺斃的假象。不過,這種“高明滅跡”的手法,逃不過法醫的檢驗!

在法醫證實此乃謀殺案後,重案組及鑑證組人員立刻趕抵案發現場,經過近約7小時的地毯式搜查,掌握了破案線索。

案發第二天,警方採取行動逮捕5名年齡介於25至50歲的嫌犯。被捕者包括拿督斯里許金德、他的中國籍女友方淑菁、保鏢、保安人員及印尼女佣。他們較後被警方帶上法庭,援引刑事法典117條文延長扣留11天至10月8日,過後再延長至10月11日。

警方的初步調查,是將焦點集中在“拿督斯里失竊3萬令吉”的下落。警方也相信劍煌是因為這筆失款而遭到一些人嚴刑逼供,最終錯手將他殺死而拋屍泳池。

警方調查此案時翻查檔案,赫然發現死者劍煌的老師峇旺星曾於2003年3月19日向安邦警方報案,指劍煌及其哥哥劍飛遭人虐待。但是,令警方高層震驚的是,接手調查此案的蕉賴警局,卻沒有針對這項投報採取適當的行動。

時任全國刑事調查總監慕沙哈山獲悉此事後,大為震怒,立即下令追究因由。這個時候,終於有數名警官在2004年10月4日展開調查行動,向一年前投報的老師峇旺星錄取口供。

據知,當年峇旺星向警方報案後,尚接到律師信,而劍飛隨後也被父母帶返中國。隨著此案重提,有報導指若警方當年有注重及跟進此宗虐待投報案,劍煌可能就不會遇害。

時任吉隆坡市警總警長慕斯達化過後也證實,負責調查劍飛兄弟遭虐待案的查案警官,並沒有根據查案指南調查,同時對調查工作草草了事。

這名查案警官在“很短”的時間內結束查案工作,然後將不完整的調查報告提呈給副檢察司。他甚至沒有向一些應該被錄取口供的人士錄取口供。

當時這位隆市警一哥尚揚言如果調查證實是因查案警官疏忽而造成的話,警方必定會採取紀律行動對付。不過,事隔多年,這項“紀律行動”有否實行,則不得而知了!

許金德等人的延長扣留到期,警方於10日11月將眾嫌犯押上法庭。不過,被控殺死許劍煌的被告只有兩名,他們是第一被告萊斯迪(保鏢,菲律賓人,時年32歲)及第二被告許金德(時年50歲)。

他們面對的控狀指他們於2004年9月26日晚上11點至27日凌晨3點30分之間,在吉隆坡安邦路謀殺及蓄意致死許劍煌,觸犯刑事法典302條文,並與34條文同讀。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約十天後的10月21日,許金德的另一名保鏢莫哈末納吉(時年25歲)也被帶上法庭面對謀殺指控。在此案中他被列為第三被告,同時案件也移交高庭審訊。

與許金德一起被捕的中國籍女友方淑菁(時年24歲)及印尼女佣達華蒂(時年22歲)的命運各異。方淑菁因為在大馬逾期逗留,被法庭判決坐牢10個月。達華蒂則轉為控方證人而沒有被控。

方淑菁面對的控狀指她於2004年9月30日傍晚6點許,在安邦路住宅被發現逾期逗留,抵觸1959/1963年移民法令第15(1c)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罰款1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控方在法庭上陳述案情時,指方淑菁的學生簽證有效期是2002年4月26日至2002年9月24日。警方在許劍煌被發現殺害的翌日(9月28日)進行調查時,許金德的保鏢萊斯迪從保險箱取出方淑菁的護照交給警方,最終才揭發她的學生簽證已無效,於是將她逮捕。

在許劍煌案中被列為重要證人之一的方淑菁,在服刑期滿後就被移民局驅逐出境返回中國。此時,許劍煌被殺案尚在候審階段中。


下週預告:許劍飛隨同父母到來大馬為弟弟劍煌辦理後事時,特將他親手書寫的“
狀紙”公諸於世,痛訴他與弟弟被虐待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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