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2, 2014

諾麗達案之脫離官非(七)


第七集(完結篇)

聯邦法院五司最後裁決
被告全面脫離官司纏身


被控謀殺諾麗達的被告哈聶夫被高庭宣佈無罪釋放時,激動得無法自控的站在犯人欄內落淚痛哭。他的妻子和家人朋友也紛紛衝上前,與他擁抱祝賀。他與妻子相擁的一刻,更是哭成淚人!

哈聶夫在事先已備好的簡短文告中說:“我很感謝妻子和家人給予我的精神支持,我希望能與家人重聚。我也感謝上蒼讓我能在監獄內挨過如惡夢般的6個多月的日子……。”

隨著高庭的宣判,哈聶夫暫時是自由了。沙亞南市政廳也給予7天限期,讓哈聶夫報到回復他的工程師職位。

不過,哈聶夫尚有兩關要闖,即上訴庭及聯邦法院。總檢察署在宣判翌日(2004年7月2日),即刻向吉隆坡高庭主簿署提呈上訴,而時任全國刑事調查部總監慕沙哈山也表示若有新的證據出現,警方將會繼續調查。

約半年後,上訴庭於2005年1月29日作出宣判。由拿督莫達西汀、拿督維拉嘉沙里及拿督峇哈魯汀組成的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駁回控方的上訴,維持高庭無罪釋放的原判。

莫達西汀說:“這宗案件並非控方的錯,而是警方的調查不透切及不完整。在強姦及謀殺案中,法庭都希望能將涉案者送交審判及將之繩之以法,但是此案由於警方的調查不完整,以致控方缺乏證據。”

三司之一的嘉沙里則說:“由於證據清楚顯示案發時有第三者存在,使到我們懷疑死者的死亡,並非答辯人(哈聶夫)所造成。

“由於控方無法提出表面罪證,高庭在沒有傳召哈聶夫出庭答辯而宣判他無罪釋放,乃是正確的判決。”

控方對上訴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兩日後(1月31日),控方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這也是控方的最後上訴途徑。

又等了兩年!聯邦法院終於在2007年11月6日審結此案,法院五司聆聽答辯雙方陳詞後,保留判決及另日裁決。

四個多月後的2008年3月28日,以法官拿督查基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在長達21頁的書面判詞宣判說:“經過詳細研究高庭及上訴庭的判詞後,我們一致認為高庭及上訴庭已正確審察所有的證據,同時也正確使用評估此案間接證據的原則,特別是發現此案很可能是另外一個人謀殺諾麗達……。

“雖然死者體內的精液發現有被告的成份,但這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是致死諾麗達的人,因為被告可以對其DNA的出現作出解釋……。

“而此案出現另一個不知名男子的DNA,對控方的案件已造成障礙,因此,高庭在控方結案時裁決被告無需出庭自辯及宣判被告釋放,乃是正確的。”

隨著聯邦法院駁回控方的最後上訴後,無罪釋放的哈聶夫終於獲得完全的自由了!他在法院聆聽宣判後受訪時說:“五年了!這些年來我備受命案的困懮,至今終於獲得真正的自由。我需要一些時間調整生活的步聚,重新計劃未來的路向……。”

諾麗達案結束了,但尚有一些餘波末了結,那就是6年前(2004年)從事經紀行業的沙弗阿斯林和通訊公司產品市場經理芬蘭籍男子米高查哇,起訴5家報章誹謗及要求賠償2200萬令吉的案件。

這兩名起訴人當年被警方逮捕調查諾麗達案時,因不滿報章的報導影射他們是案中兇手而入稟法庭。

六年後的2010年11月12日,這宗起訴5家報章誹謗的一案,終於審結。承審此案的法官拿督劉美蘭在考量各造代表律師的陳詞後,宣判米高查哇敗訴,同時諭令米高查哇必須賠償9名答辯人共15萬令吉。

法官說:“警方在調查諾麗達命案的期間,曾把起訴人列為嫌犯是一項事實,答辯人(報章)在報導中只是據實報導,即寫明起訴人是命案的嫌犯而非兇手,所以報導的內容不足以構成誹謗。

“警方當時在調查有關案件時,那是一項公開的調查,資料不屬機密,況且被列為嫌犯並不代表是兇手。

“任何人一旦被帶上法庭,就自動喪失隱私權,因為法庭不存在任何機密資料。即使起訴人只是以嫌犯身份被帶上法庭延扣,他的照片也不屬私人資料,不受任何法律的保障。”

10年後的今日,這宗當年轟動一時的美女命案,已逐漸遭人淡忘。現今留下的一大疑問是,誰是兇手?諾麗達的冤情何時得雪?這些年來,此案毫無進展,當年警方聲稱“若有新證據將會繼續調查”的承諾,顯然只是“官方詞令”。不爭的事實是,這宗兇殺案又為國內再添一宗無頭公案矣!


下週預告:在美國求學,過後嫁人定居在加州聖地牙哥的王麗涓,知悉父親病重入院後,立即返國探望老父。在她出席親友為她而設的餞行聚餐會後,她卻在停車場遭人擄走,並慘被姦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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