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26, 2014

諾麗達案之被告無罪釋放(六)


第六集

控方舉證出現疑點
官判被告無罪釋放


全國矚目的諾麗達案終於有結果了!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阿都哈密在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於2004年7月1日作出裁決,宣判被控謀殺諾麗達的被告哈聶夫表面罪名不成立,無須出庭自辯,並諭令當庭釋放!

法官作出這項裁決時說,他是謹慎評估所有證人的證詞、案情及推論之後,認為控方無法提出被告的謀殺表面罪證。當他一字一句向站在犯人欄的被告讀出判詞說“哈聶夫,你無罪釋放”時,被告頓時雙手掩臉,當場哭泣。

法官認為此案的一大疑點,乃是案情出現兩名身份不明的男子。其中一名是曾與諾麗達發生性交及肛交的“不知名1號男子”,另一名則是死者室友阿茱拉當日凌晨回家時所看到的男子。

法官繼說:“從科學鑑證顯示,第一名男子曾與諾麗達發生過性關係,不過無法就此推論他就是殺人兇手。反而我認為,第二名男子更有可能是造案者。”

在分析控方提出的證據時,法官指控方是根據兩項重要的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來指證被告是兇手,不過,這兩項證據均被法庭否決。

第一項間接證據是以兩名保安員(蘇查基和達南巴蘭)的供詞為論據。這兩名保安員表示案發當日(2003年12月5日)凌晨1點許看到被告與死者在一起,而控方依據這個供詞推論被告就是最後一個與死者在一起的人。

第二項間接證據是有關死者死前發生的性行為。控方推論被告曾與死者發生性關係,並以科學鑑證來進一步加強哈聶夫就是最後一個與死者在一起的人。

法官說:“除了這兩項間接證據以證明被告有機會謀殺諾麗達之外,控方也提出謀殺動機,即被告是因妒生恨而犯下此罪行……。”

法官針對控方這三個證據,逐一加以分析。

(一)有關2名保安員的供詞,法官分析說,這2名證人異口同聲表示在12月5日凌晨1點看到被告,而他們對死者及被告的動作及服裝都描繪得差不多一樣。不過,他們在案發日至12月7日之間被警方逮捕前,卻未曾表示在案發前見過被告。

法官說:“蘇查基自稱在案發後情緒混淆,直至17日晚被關進扣留室後,才重新想起案發時之事。而達南巴蘭自稱在案發前兩個月,曾看過被告20至30次,但當警方出示被告照片時,他竟說不認識,直至警方提醒五六次之後,他才改口說認得被告。”

基於這兩名證人供證的方式及口供出現的疑點,因此法官認為法庭無法接受他們的證詞。法官甚至認為,既使這兩名保安員所言屬實,但也無法推論指被告就是兇手,因為沒有其他證據指被告造案。

(二)有關DNA的化驗,法官分析說,雖然化驗報告揭露有一不知名男子的DNA出現在抱枕、捆綁死者雙腳的電線及死者的指甲,同時也發現這名男子的頭髮,但是,被告的頭髮卻沒有被發現。

“從這個發現推論,與死者最後在一起的人,應該是該名不知名男子。這名男子在諾麗達死前的72小時內,彼此曾發生性交及肛交,而這也加強控方認為是熟人所做的推論。”

有關塞著死者嘴巴的小布塊發現含有被告的DNA,法官認為這不足為奇,因為被告經常都與死者在公寓內。布塊含有另一名不知名女人的DNA,則表示曾有他人使用過這塊面巾。

至於8張紙巾上發現沾有被告的精液,法官認為化驗師的試驗無法證明精液干涸的時間,因此控方憑紙巾上的濕精液,指證被告是最後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推論,是無法成立的。

在分析此案重要證人阿茱拉(死者室友)與葉德發的口供時,法官說,這兩名證人在屋內嗅到的強烈人體異味,及之後阿茱拉看到的一個身影,過後又看到一個一邊穿衣一邊走向保安室的男子,都指這名男子的皮膚黝黑像印度人。

“但是當阿茱拉供證認清被告時,證實被告皮膚並不太黑,而且也沒有體臭。另一要點是,阿茱拉可以認出被告的身影。所以,根據這個推論,我認為不知名男子並不是被告。”

(三)有關謀殺動機是“因妒生恨”之推論,法官認為控方的證詞,無法證明這一點。

法官說:“證人林欣建承認與諾麗達的感情非常要好,但這只屬於‘柏拉圖式’。而從其他證人的口供顯示,被告與死者非常親密,感情要好,所以控方無法證明被告是為了死者有另一名男子而因妒生恨。”

在綜合這些論據後,法官認為控方無法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的表面罪名,因此他裁決當庭釋放被告,無須自辯。


下週預告:上訴庭三司及聯邦法院五司先後對此案作出判決時,均認為高庭的裁決無誤而駁回控方的上訴。被告自此脫離官司,回復真正的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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