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September 30, 2014

王麗涓案之自稱屈打成招(四)


第四集

被告指遭毒打逼供
聲稱麗涓自願性交


被控強姦及謀殺王麗涓的飛機清潔工人阿末那吉,在高庭審訊時向法官申訴,聲稱他是飽受警方恐嚇及毒打後,才在八打靈再也推事替他錄取的告誡口供書裡,承認這兩項罪行。

他聲稱在他被警方逮捕的當日清晨約5點(2003年6月20日),警方就恐嚇他,指倘若他不招認及合作的話,他懷孕的妻子、孩子及父母都會被關進監獄裡。

“我被警方盤問之時,一名警官腳踢我的下體,痛得我跪倒在地,隨後這名警官又踢我的臉頰,令我的頭撞向一個櫥物柜。在場另一名警員點燃一根香煙,作狀要用煙頭灼我的乳頭。

“這名警員把煙頭移到我的右眼處,並恫言說若我不招認,他將會弄瞎我的眼睛。當時我感到很害怕和恐懼,才選擇向警方妥協……。

“當天下午,我被帶到八打靈再也推事庭之前,查案警官還再三叮嚀要我在女推事面對承認有罪。當女推事問我有什麼話想說之時,我乘機告訴她說我要認罪。不過,她卻告訴我這一天只是延長扣留而已,我日後可在法官面前認罪。

“返回八打靈再也警局後,查案警官對我說姦殺案未經求情的判決,是坐牢30年,而他也答應我代向法庭求情。他還告訴我,若求情獲得接受,姦殺案的處罰可減至10到15年監禁。

“他也告訴我在第二天見到馬來男推事時,記得招認。他還假設數個推事可能會發問的問題,例如‘有沒有被打、被恐嚇、被威脅、被強逼等等’。一旦遇到這些問題,查案警官要我一概否認就對了……。”

針對被告阿末那吉的這番指責,法官決定展開“案中案”審訊,以鑑定它是否可成為控方的呈堂證物。“案中案”的裁決是:高庭同意將這份口供書列為呈堂證據,而這份口供書也隨著首次曝光!

負責錄取被告口供書的八打靈再也推事莫哈末羅斯蘭,在法庭宣讀這份口供書。內容節錄如下:“在2003年6月13日晚上11點至11點15分,我到孟沙購物中心尋找一名曾與我結怨已久的人,不過,我要找的對象並不是王麗涓。大約在11點30分,我在二樓停車場看見一名華裔女子,於是我跟著她走向她的國產皇冠轎車。

“當她打開車門要拿東西時,我馬上從後把她推入車內。我隨即也進入車內,威脅她不要聲張及聽從我的指示。

“我隨後駕車載她離開停車場,朝向梳邦機場方向駛去。我們停在光亮的地方,我問她是否認識我,她說不認識我。

“為了確定她的身份,我要她出示她的身份證。她拿出護照,上面註明她的名字及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當時有一輛摩多停在車旁並敲擊車門,那名印裔男子出示警員證,並要我和那女子交出身份證。之後,我再要求對方出示警員證,但是對方拒絕。由於擔心遇上假警,我就馬上駕車離開。當時對方尚朝著車輪開鎗。

“然後,我們駕著車兜兜轉轉,最後停在大道建築工程的一處曠地。我們因為失去身份證而吵了起來。我覺得我和她的關係好像是好朋友,因為我們互相討論事情。

“我過後開玩笑說,要跟她發生關係,她沉默不言。我當時把刀子放在司機位上。然後她表示同意,我們就在車後座發生關係。我相信她是自願的,因為她沒有哭,也沒有對我生氣。

“完事後,我突然感到害怕,於是把刀放在腳上。她突然掙扎,我因為驚訝而因此連刺她兩刀。

“當時有個男子拿著木材走過來,我馬上開車離開,前往一個安全的地方。到達那個地方時,我把車停下來。

“當那女子穿上衣服和褲子後,我要求她不要動,以免流更多的血。我過後把她放在路墩上,我們就坐在那裡休息。我建議送她到醫院。

“後來我把她的手腳和口綁起來。這時候,有兩輛車突然停在我們車子的後面。我看到不遠處有一個被木板蓋著的溝渠洞,我馬上鑽進去。不久後,我又鑽出來,這次看到兩個男人動車內的東西。

“他們離開後,我走上前看,發現那些人把我和那女子的東西全部拿走。我很失望和懊悔,因為我本想用那女子的錢送她到醫院。我不知道能為那女子做些什麼,只是要求她原諒及願她能上天堂。

“過後,我把奄奄一息的她放在溝渠洞內。當時她嘴巴的繩子鬆了,能講話。她對我說她是自願被我遺棄,並叫我離開,因為她說她將會上天堂。她沒有掙扎,也沒有哭泣。

“我過後把木板蓋著那個洞口,然後駕車離開那個地方,把車藏起來。

“隨後我走到一間汽油站,丟掉刀子,然後坐德士回到班底達蘭。到了第二天,我買了兩瓶汽油,在晚上11點30分至12點之間折返現場,把屍體燒毀了……。”


下週預告:高庭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被告選擇保持沉默不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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