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12, 2014

王麗涓案之被告死刑等正法(六)


第六集(完結篇)

強姦謀殺被判死刑
兩次上訴均遭駁回


轟動全國的王麗涓姦殺案,經過高庭52天審訊後終告結案,高庭也擇訂在2005年2月23日作出宣判。

這些天來的審訊所揭發的案情,實令人神共憤。在44名證人的供證中,也逐一揭開當日麗涓如何被擄綁、姦污、殺死及較後屍首被丟棄在陰溝並被潑汽油焚燒的驚人過程。

高庭法官莫哈末依德利斯在長達60頁的判詞中提出多個要點,並認為控方已證明被告阿末那吉的謀殺意圖及強姦罪行,因此他宣判被告兩項罪狀的罪名成立。在謀殺罪名下,他判被告死刑,而在強姦罪名下,他判被告最高刑罰坐牢20年及鞭笞10下。

法官化了一個小時又40分鐘的時間宣讀這份判詞。首先,他針對謀殺控狀作出的裁決說,雖然被告連捅死者兩刀不足以導致死者當場斃命,但是,他以布條緊勒死者的頸部就足可令死者窒息而死,更可況被告較後再以汽油淋屍焚燒。

法官說:“如果死者是死於被告的捅刺,被告就無須再將死者雙手捆綁及勒斃死者,而他也可直接燒屍。另一方面,法醫的證詞及解剖報告也與死者死於勒斃的說法吻合。基於死者雙手被綁的理由,我認為死者是被勒斃的……。”

提及強姦的罪狀時,法官認為王麗涓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時,並非如被告在口供書中所說,指死者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關係。法官強調:“反之,我認為死者是在非自願之下,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法官說:“在被告的口供書中,被告聲稱當他向死者提出性行為的要求時,死者保持沉默,被告接著從座位上取出刀子後,死者才就範。

“在三更半夜的寂靜情況下,被告亮刀即使沒有說話,也已是一種恐嚇行為。死者的驗屍報告,顯示她身上及私處發現的精液,與被告的DNA化驗結果吻合。有鑑於呈堂證物也發現被告的精液,因此我斷定被告確實犯下強姦的罪行。

法官繼說:“本庭(去年)在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之時,被告寧願選擇保持沉默而不願自辯。他的選擇導致法庭喪失獲取他進一步的辯詞機會,因此法庭在控方證據沒有受到挑戰的情況下,必須宣判他罪成。”

法官也引述聯邦法院的判例,指一旦法庭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法庭必須滿意控方的證據沒有受到任何挑戰,而如果辯方在行使保持沉默的權力時沒有提出反駁證據,法庭必須宣判被告罪成。

被告阿末那吉在高庭下判後,被庭警押離法庭之際受到記者追問時撂下這麼的一句話:“我接受法庭的裁決。雖然我被判死刑,但我一點也不感到害怕,因為我早已預料到會有這樣的結果……。

他還對記者說:“法官所說的,是他(法官)的決定。如果有時間,我們(與記者)會再見的……。”

儘管如此,被告的律師在高庭下判時,就向高庭表示會向上訴庭提呈上訴。這也意味著被告的刑罰將會展緩執行。


2006年1月23日,布城司法宮上訴庭開庭研審阿末那吉的上訴案,經過4天的審訊後,上訴庭三司審結此案並保留判決。

直至一年餘後的2007年3月5日,上訴庭三司宣讀判詞,一致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維持沙亞南高庭在2005年所作出的原判。

以拿督阿都阿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宣讀長達89頁的判詞時說,當時死者是為了幫母親到車上拿泊車票而被一個完全陌生和懷著意圖不軌的人擄走,所以死者不可能是在自願下與他發生關係,因此強姦的定罪是正確的。

至於謀殺的定罪,阿都阿茲說,上訴人代表律師的爭論點是指死者的死因不明確,上訴人導致死者死亡的犯罪意圖不確定,因為它必須視死因而定。

法官則認為,不管死因是勒斃、還是受傷使到死者內部出血,還是兩者造成,又或者是被燒死,從證据上來看都是由上訴人施加在死者身上的,再加上上訴人曾強姦死者,因此指上訴人沒有致死死者的意圖是缺乏根據的。

2008年10月12日,被告再向聯邦法院上訴。法院五司以兩天時間聆聽陳詞後,於2009年3月27日宣判,一致駁回阿末那吉的最後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聯邦法院五司在判詞中說,根據化驗報告、環境證據及整體證據,法院達致的結論是,只有被告阿末那吉須為當晚發生在王麗涓身上的事負起責任。

判詞指出,由控方所提呈的環境證據顯示被告有利用有機會強姦及謀殺王麗涓,同時,3名證人在數個地點目睹被告與死者一起。

此外,警方在被告住家起獲的牛仔褲,經檢驗證實染有王麗涓的血跡,而王麗涓的下體發現的男性精液,經過脫氧核糖核酸檢驗(DNA)屬於被告。

隨著兩次的上訴失敗,阿末那吉的唯一生機,是向國家元首要求寬赦。翻查近5年來的記錄,阿末那吉是否已被正法或已獲得寬赦,均毫無消息!


下週預告:在英國畢業的電腦女工程師諾蘇惹麗(Noor Suzaily,時年24歲),於清早乘搭巴士前往巴生港口準備與男友會面,不料在途中竟慘遭巴士司機姦殺棄屍!

2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