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9, 2015

老律師鎗殺遞送員案之自衛殺人無罪(三)


第三集(完結篇)

死者不斷挑釁如路霸
老律師自衛殺人無罪


時年81歲的老律師峇旺星終能以“自衛開鎗”為理由,洗脫被控謀殺遞送員哥巴拉的罪名,逃過死刑一劫。

當高庭法官奧古斯汀於2003年7月23日宣判峇旺星謀殺罪名不成立及當庭釋放時,峇旺星與家屬興奮的相擁在一起,有者甚至喜極而泣。

法官在宣讀厚達99頁的書面判詞時說:“老律師峇旺星在整個事件過程中,都在致力平息死者的怒氣,包括向死者解釋當時並非向他鳴笛,而是向另一輛轎車。”

法官認為當死者不斷挑釁被告時,被告還向死者展示身上的手鎗。當時被告也朝天開了一鎗,但都無法阻止死者的繼續攻擊。

法官說:“死者的行為舉止不單只具有挑釁性,同時更像是一個不守法律的路霸。從死者曾涉及私會黨活動而被限制居留,以及當天他使用的摩多是失竊賊贓看來,這點是可以理解的。

“在當時的情況下,被告根本沒有辦法向任何人尋求協助,而被告為自己當時的安危感到憂慮也是合理的。因此,我認為被告應擁有自衛的權利。

“雖然案發時,死者手上拿著的只是一根樹枝,而被告卻持有一把足以致命的手鎗,相比之下後者受到傷害會比較輕。但是,那根樹枝並非如一般的細幼,而是一根長度超過4呎的粗樹干。

“若以這條粗樹干攻擊他人,被攻擊者的顱骨或筋骨破裂的機會是很大的。在聆聽證人的證詞後,我將這條粗樹干形容為犯罪的武器。”

法官認為不管雙方手上所持的是哪一種武器,法庭必須考慮當時的情況,如果被告沒有被賦予自衛的權利,它可能引起怎樣的後果。

法官繼說:“被告並沒有義務必須在面對危險時逃離,他可以選擇面對及攻擊它,並以手鎗自衛。這項自衛的權利包括殺死一名挑釁者。”

成功逃脫謀殺罪的老律師峇旺星步出法庭時向記者發表感言時,真誠的向死者家屬致於歉意。

他說:“我要向死者的家屬說聲對不起,因為此事讓他們失去了一名至親的人……我對本身的舉動感到非常後悔,因為一條人命因而喪失了!我希望能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

“我真的無意殺死哥巴拉。在整個事件上,我是在沒有選擇之下才拔鎗自衛的。當時我不知為甚麼會這樣做,但下意識告訴我,我必須要保擁己……”

時任大馬律師公會副主席古都布查曼評論此案時認為,高庭宣判峇旺星無罪並不應該被當作是“殺人的理由”,反之將可對所有路霸起威懾的作用。

這名律師公會領導人說:“這項裁決清楚顯示個人享有自衛的權利。同時,當一個人的生命受到危脅時,他可以作出反擊。”

他認為峇旺星一案具有特定的罪證,讓法官得以判被告無罪釋放。“我很肯定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已考慮所有的罪證及證人的證詞……”

不過,控方對高庭的判決不服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兩年後的2005年7月18日,上訴庭審理此案時,副檢察司阿都華合指老律師的自衛辯護,是站不住腳的。

副檢察司說:“此案證據顯示峇旺星在開第二鎗殺死死者時,他的生命並沒有受到任何威脅。高庭在此案是錯誤判決被告無罪釋放。”

他在控方提出的16個上訴理由中說:“被告峇旺星對於他為何向死者開鎗給以3種不同的說法。起初他指死者企圖搶劫他,過後在口供書中指他不小心拉到手鎗板機,最後在法庭上指他開鎗是為了阻嚇死者。”

“峇旺星對這3種不同的開鎗說法並沒有提出任何的解釋,明顯的已破壞峇旺星證詞的可靠性。峇旺星的證詞已不能被法庭相信。”

副檢察司也指責高庭對死者存有偏見。他說:“高庭錯誤考慮與案件沒有關連的死者社會背景,包括指死者曾涉及私會黨活動被扣留及當天所騎的摩多是報竊的。這些對死者是存有高度的偏見及不公平……”

以拿督阿都阿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裁決此案時,一致駁回控方的上訴,維持高庭判峇旺星無罪的判決。

三司皆認為上訴庭找不到任何理由干預高庭的判決。



下週預告:澳籍德國工程師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對兩名繼女管教異常嚴厲,孰料卻引起反彈。兩名時年14及16歲的繼女,竟與朋友聯手展開報復行動,結果漢斯赫爾佐在家裡慘遭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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