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1, 2015

老律師鎗殺遞送員案之謀殺檢控(二)


第二集

老律師被控謀殺
開鎗殺人為自衛


八十餘歲高齡老律師涉嫌鎗殺遞送員的案件,終於帶上法庭檢控。總檢察署決定以謀殺罪名提控這名老律師峇旺星,並於案發兩個多月後的2002年8月7日將他提控上庭。

這名老律師峇旺星面對的控狀,指他於2002年6月7日下午4點30分,在孟沙的馬洛夫路謀殺時年33歲的哥巴拉吉斯里南,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在此條文下罪名成立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案件開審時,法庭以特殊情況和健康不良為理由,批准被告峇旺星的申請,准許他
由兩人以50萬令吉擔保出外候審。依據慣例,被控謀殺罪的被告一概不得保外,而這次老律師能獲得法庭恩准,創下司法界的首宗案例。

2003年3月初,此案在吉隆坡高庭開審。被告律師沙菲宜的爭辯重點,著重在被告是在“生命受到危險下而出於自衛舉鎗殺害死者”。

查案警官湯馬斯溫助理警監供證時說,當他在班底警局向前來報案的老律師錄取口供時,發現老律師的左臂上方及胸口都有一點流血的現象。

過後,湯馬斯溫吩咐一名警長將老律師帶往醫院檢查及抽取血液樣本。當他們抵達醫院時,已是晚上10點45分。在11點45分警長將血液樣本交給湯馬斯溫,由後者將樣本存放在警局的冰箱內。

在案件晉入陳詞階段時,辯護律師沙菲宜的“自衛”論點受到法官奧古斯汀的置疑。法官認為律師無法提出有利的陳詞以證明其提出的“自衛”論點,反而他是在自圓其說的玩弄字眼。

法官認為被告可以說他要說的事情,但事情的真假並不是旁人能知。法官說:“根據被告呈給法庭的警方口供書,當時被告是因為死者用木棍捅他而導致他觸動鎗的板機開了一鎗。

“但是,被告過後卻在法庭說他是把鎗瞄準死者的右手,以阻止死者繼續傷害他。然後被告又說他在沒有瞄準目標的情況下,朝死者的肩膀開鎗……”

法官也要求辯護律師提出確鑿的證據證明他提出的論點,而不是一味玩弄字眼。法官說:“被告被警方錄取的口供書的一些字眼,例如“terlepas”及“tertekan”中的前綴詞“ter”,都不應加以玩弄,因為這並不是有利的證據。”

法官問道:“被告之前提出的證據說他是因為受到死者以木棍捅他而意外開鎗,另外一項證據說他是瞄準目標而開鎗。這兩項證據不是有出入嗎?”

主控官查雅副檢察司也告訴法庭說:“被告之前在警方錄取的口供書與庭上供證並不一致。這意味著被告的證詞是不可靠的。”

3月19日,法官作出裁決時說:“控方已提出有利證據,證明老律師的表名罪名成立。因此,被告必須出庭自辯,以講述事發當日鎗殺哥巴拉的經過。

在法官裁決後,被告從犯人欄裡站立,選擇在證人欄裡宣誓為自己辯護。

老律師在另一代表律師古瑪蘭登引導下自辯說:“我完全無意要殺死他。當時我是為了自保才開鎗,這也是當時我唯一的選擇。”

他說:“死者用粗樹枝多次捅向我的胸膛,還在我臉前不斷的揮動著樹枝。我嘗試以左手閃避,結果樹枝打到我的左臂。當死者一直以樹枝捅我的時候,我不斷的向後退,並感覺到他將嚴重傷害我,而且可能會殺死我……”

“當時我有告訴他,我身上是有鎗的,可是,他卻不以為意的說‘你想怎樣做隨便你’。對方一直對著我吼叫,我非常擔心他會用樹枝攻擊我的頭部,因為如果頭部被打,我必死無疑。”

當死者第二次以樹枝攻擊他及傷及他的左臂後,老律師終於從腰間拔出手鎗,並朝天開了一鎗,但是死者並沒有退縮,反而再次以樹枝捅刺他的胸膛。

在感受到性命受到威脅的當兒,老律師把鎗朝向死者握著樹枝的右手開了一鎗。老律師說:“我只是要他放下樹枝及停止向我攻擊。我真的無意要殺死他。鎗殺過後,我感到擔憂及心煩……”

當主控官盤問他為何當時不施予救援行動時,老律師辯稱:“當時事發現場有不少印度人,我害怕會受到圍攻,所以立刻離開現場並到警局報案。”

“我並不曉得該人已被我殺死。直至查案警官告訴我時,我才知道殺了人。我震驚了十餘分鐘才能平伏心情……”



下週預告:高庭宣判老律師是因“自衛開鎗而殺人”,故此判他無罪釋放。法官認為死者當時的行為舉止,不單只具有挑釁性,同時更像是一個不守法律的路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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