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rch 30,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繼女少年4人控謀殺(三)


第三集

兩姐妹與兩少年控謀殺
店員指證被告買刀殺人

澳籍商人漢斯赫爾佐(Hans Herzog)被殺案的調查工作,終於結案!警方依據程序交由總檢察署採取檢控行動,將4名涉案年輕男女提控上法庭,面對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的謀殺罪控。

4名男女的10天延長扣留令,是於11月22日滿期,而在這一天他們被押上法庭面控,罪狀指他們於2003年11月12日凌晨約12點20分,在梳邦再也一間屋內聯手謀殺59歲的澳籍德國男子漢斯赫爾佐。

死者的兩名繼女(14歲小女兒及16歲大女兒)分別被列為第二及第三被告,而17歲的少年學生被列為第一被告,被視為主謀的18歲學院生劉欽文(譯音)則被列為第四被告。

此案在八打靈再也推事庭過堂時,控辯雙方針對“禁止媒體報導3名未成年被告身份”而展開一場激辯。

代表第一被告的律師阿南要求推事發出諭令,禁止報章報導及刊登18歲以下的被告的身份資料,包括名字、住址、學校等,以免影響被告和他們的家屬。

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的律師卡巴星向推事提出同樣的要求時,也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要求法庭禁止報章不准刊登被告的照片,即使遮蓋睛睛也不可以。他也表示會為他的兩名當事人(兩姐妹)申請保釋。

針對辯方的要求,主控官提出反駁說:“這3名未成年的被告與成人一起被控謀殺罪,若一旦罪成將面對死刑的唯一刑罰,因此,不能援引2001年兒童法令提控而應援引刑事法典第302條文,更可況推事是沒有權力諭令各媒體禁止報導未成年被告的身份。”

不過,主控官說,既然所有人都同意禁止報導未成年被告的身份,為了他們的利益,控方也同意法庭批准這項禁令。

推事在作出裁決時表示,法庭同情3名未足18歲的被告。為了公平起見,推事諭令各媒體不准報導和刊登3名未成年被告的身份,包括名字、住址、照片及學校等切身資料。此案過後也移交沙亞南高等法庭審訊。

2004年2月25日,此案在沙亞南高庭過堂,承審法官拿督士加拉除了訂下審訊日期之外,也諭令第四被告劉欽文被押往雙溪毛糯監獄,及其餘3名未成年被告被押往加影扣留所候審。

法官也特別召見採訪此案的記者,並援引兒童法令第15條文禁止媒體刊登未足18歲少年被告的身份和照片。

8月19日,此案正式在沙亞南高庭開審。在審訊過程中,多名證人( 大女兒及小女兒的朋友)在供證時,都證實這對姐妹與她們的繼父關係惡劣,主要原因是因為她們不滿繼父的過嚴管束。

其中一名16歲女證人供證詞時說,案中的大女兒曾向她訴苦,指繼父經常管制她的自由。案發當日,他與小女兒等數人曾乘坐朋友的轎車出外,當他們再度返回小女兒的住家附近時,看到屋外站著許多人。

當時她並不知道發生何事,直至在凌晨1點至2點(11月12日)她聯絡上大女兒後,方知道她們的繼父被人殺死。

另一名男證人陳文進(譯音,時年33歲),也證實小女兒曾向他訴苦指繼父不准她在放學後或晚上外出。案發當晚凌晨12點10分,小女兒約他到住家附近的餐廳喝茶。他們(共6人包括小女兒)談天至凌晨12點30分時,他突然聽到小女兒的住家傳來救命喊叫聲,但是小女兒卻匆忙的叫他駕車載眾人出外兜風。

這名證人說:“當時我問她發生甚麼事,但她沒有回答。在車上,她試撥了數通電話給她的姐姐,但一直都聯絡不上。過後,我載送眾人返回餐廳,而她也下車離開了……”

此外,審訊過程也揭露案中兩名男被告在策劃殺人之前,前往梳邦再也一間商店購買巴冷刀的情況。

控方特傳召在商店工作已有一年半的職員法茲朱(時年23歲)出庭作證。這位證人在證詞中透露,在2003年11月9日晚上約8點15分,案中的兩名男被告步入店內詢間是否有巴冷刀出售。

法茲朱隨著從收銀柜台後面的玻璃櫃,取出一把擺賣的巴冷刀讓其中一名少年選購,而他的同事童多納(譯音)則應另一名少年的要求,陪他到商店後部挑選其他的款式。

這名證人說:“當時戴眼鏡的少年(第一被告)選了一把一至二尺長木制把柄的鋼製巴冷刀,而頭髮及耳的另一少年(第四被告) 則選了一把一尺半長的黑色塑膠把柄的巴冷刀。

兩名男被告在店內逗留約10至15分鐘。他們付帳及拿了收據準備要離去之時,法茲朱一時多口的問他們:“兄弟,你是要殺人嗎?”令法茲朱意想不到的是,戴眼鏡的少年竟回答說:“是的,我要殺人……”



下週預告:經過多日審訊,法官裁決兩名姐妹謀殺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案中的兩名男被告則必須出庭自辯,因為法官認為他們確實存有殺害死者的計劃和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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