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December 4, 2011

華資合作社風暴(二)

第二集
濫用“民族企業”口號
合作社浮現營私舞弊


七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初期四處響起的“大搞民族企業,振興民族經濟”及“發展華族經濟”口號,促使國內的華基政黨、社團、鄉會及聯誼性組織,掀起了一片參加經濟活動的狂熱浪潮,紛紛匯集游資創辦控股公司或合作社。

這股狂潮在鄉團組織更見顯著,只要總會領導人帶頭,各地屬會往往一呼百應,聲勢浩大。各地鄉親的聯誼,由於黏性特強,所以更易發揮他們的團結及互助精神,負起這個重大的使命。

短短數年期間,在風暴爆發之前,國內的合作社已多達3200家,社員遍佈鄉城小鎮,人數逾250萬名,總資產也高達42億令吉。

當時,這些華資合作社提供的利率,有者高達13%或甚至20%,比起金融公司及銀行的9至10%更為誘人。許多存款人就是看準這個優勢,毫不猶疑的存入他們的血汗錢。

除了提供奇高的存款利率之外,許多合作社特別是那些較有規模者,都將業務伸向房屋及地產業,並借用“成為社員就容易拿到房屋”作為賣點,吸引更多的存款人投資加入。

那個年代的中下階層華人,若要買屋子簡直是難如登天,特別是廉價屋。他們不是買不起,而是根本沒有機會買得到。每當有房屋發展計劃推出時,漏夜排隊拿表格
乃是常見之事。

拿到表格,並不表示已經拿到屋子。即便如此,排長龍拿表格,乃是當時的購屋者寫照。有時人群太多,一旦出現爭先恐後情況而秩序大亂時,往往就會發生流血事件。

當時買屋子也要靠“門路”,尤其是售價不超過2萬令吉的廉價屋及3萬餘令吉的中價屋。有人“跑後門”,也有人支付十千八千的“檯底費”,只求一屋在手。所以“若是合作社社員就能拿到屋子”的口號,是何等的誘人!

七十年代末,我也有一段購屋經歷。當時只當了數年記者的我,原本就沒有打算購買屋子,但在友人“慫恿”之下姑且一試,硬起頭皮拿到一張表格,申請雪州區一個新的房屋計劃,當時的屋價是3萬餘令吉。

這個房屋計劃的“話事人”是政黨一名著名領袖,他當時也擔任雪州行政議員。凡是申請者都必須通過“面試”一關,而接見申請者就是這名政黨領袖。他對我沒印象,因為當年我的採訪路線主要是意外新聞,而且還是一名新丁,尚無機會接觸政黨顯要,所以只能說“我認識他,他不認識我”。

當日我依時前往面試,回答了數項問題。我不是合作社社員,也不懂得“跑後門”,結果一切如料,我的申請石沉大海。反觀,我的一些同業懂得門路,親身拜訪這名領袖,結果他們都拿到了屋子。

正所謂樹大有枯枝,當合作社欣欣向榮之際,暗地裡卻有一些合作社的“頭家”或董事濫用“大搞民族企業”的大口號,借用合作社之名而營私舞弊。

例如:其中一家合作社的董事主席,以一批幾乎等同廢鐵的挖泥機申請貸款,董事部沒查明就批准了申請。當時許多的合作社的貸款,都是由董事部批准,而往往都是批准給自己。反之,由分行經理提呈的申請,卻難以獲得批准。

另有案例是,一家合作社的董事設立了一間自己的公司,買了一塊市價100萬令吉的地皮。過後他通過估計師重估這塊地皮變成1000萬令吉,接著就唆使合作社以1000萬令吉購下這間公司,成為合作社的附屬公司。

在這場交易中,這名董事輕易取得900萬令吉的利潤,但合作社卻要負擔其只值實價十份之一的產業。

再有案例是有些董事把合作社的基金轉移到其名下或控制的公司裡。這些也是屋業發展商的董事,通過安排使家屬成為合作社社員,然後再以公司的產業作為抵押向合作社貸款,這樣就可以把合作社的資金轉移到其公司裡。

諸如此類的營私濫權,逐步蠶食著存款人的血汗錢,同時把合作社及華族事業,推往了死角。


下週預告:1986年7月,一批前往青團運合作社提取存款的存款人,竟然拿不到錢。消息傳開後,全國上下百餘間青團運合作社分行立刻出現擠提,所有的存款人都心急如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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