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5, 2012

非法外勞之漂白登記(七)


第七集(完結篇)
登記特赦亦難根治
外勞漂白寄以厚望

近卅年來,藏身在大馬的非法外勞,一直以來都是國內的毒瘤。從廿世紀九十年代的外勞登記、特赦大計及鞭笞刑罰,至踏入廿一世紀的外勞漂白行動,成果總是差強人意,始終無法釜底抽薪的根治。

多次的非法外勞登記行動,若以“慘敗收場”形容也不為過,例如在1992年展開的一次行動,雖然寬限期給足半年,但是至當年6月30日結束後,只有13萬4379名非法外勞自動登記。

這個數目比起當年政府估計的近40萬名非法外勞,僅佔三份之一,其餘的約26萬非法外勞,寧可背負著非法的罪名,滯留大馬。

時任副首相嘉化峇峇針對這次登記的“慘敗”,歸咎於本地僱主及商家的不合作。他抨擊這些僱主及商家為了獲取更高利潤,寧可聘請非法外勞,而當政府要為這些非法者登記時,他們卻拒絕配合。

除了僱主及商家的不合作之外,嘉化峇峇也譴責本地中間人在外勞問題上“火上加油”。這些中間人為了本身利益,妄顧後果將大批非法外勞帶入大馬,以致非法外勞的問題,難以根除。

隨後而來的掃蕩捕捉行動,只是在捕獲及驅逐的非法外勞人數上,加加減減而已,對於整個大局而言,震懾作用有限。

1994年,大馬政府決定修正現有的法令,援引更嚴竣刑罰對付窩藏非法外勞的僱主及潛入大馬的非法外勞。在雙管齊下之下,觸犯者除了罰款及坐牢之外,也必須施以鞭刑。

時任內政部副部長梅格朱聶承認非法外勞的湧入已令到執法單位疲於奔命,而根據記錄數據,被驅逐出境的非法外勞在相隔五六個月後,又再偷渡入境。他認為鞭刑不失為一個最佳良策。

相隔約8年,施以鞭笞的刑罰終於在2002年8月1日落實。根據1959/63年移民廳(2002年修正)法令,沒有擁有合法准證的外國人士一旦罪成,最高懲罰是罰款不超過一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或鞭笞不超過6下。

至2004年3月,移民廳發表的數字顯示,國內約有1萬5000名非法入境者被判以鞭刑,有關者以非法印尼外勞佔大多數,其餘小部份是來自孟加拉及印度。

在同樣的法令下,僱用超過5名非法外勞的僱主,除可被判監6個月至5年之外,也可施以鞭笞6下。這段期間則有112名僱主被逮捕及提控上法庭。

不過,令移民廳極之不滿的是,許多面對鞭刑的僱主案件交上法庭時,往往都一拖再拖,展延開審的次數有者至少3次,也有者多達11次。法令雖然生效了兩年,但由於展延頻繁以致法令形同虛設,無法達致即時的震懾作用。

至2004月7日,在大馬工作的非法外勞人數,已高達120萬人。這一年,政府再來一次大動作,宣佈展開特赦行動。

這次的特赦為期4個月,經過3次展延才終告落實,但卻只有約40萬非法外勞離境,印尼人佔了87%。

約38萬名在特赦期間返回印尼的外勞,不足半年(2005年5月)又以社訪身份入境。他們公然以遊客入境後,又變成非法外勞。

總而言之,外勞進駐大馬卅年以來,偷渡遣返年復一年,問題從未間斷過。在踏入廿一世紀11年後的2011年6月,政府再推出一個名號為“6P漂白”的行動。

所謂的6P漂白,是採取6個步驟將非法外勞合法化,即包括登記、漂白、特赦、監督、執法和驅逐。所有非法者一旦漂白成為合法者後,即能滿足國內僱主及廠商對勞力的需求。

6P漂白計劃在半年時間內,經過多次展延才告落實。至2012年5月15日,內政部宣佈已發出106萬1226張外勞臨時工作准證(PLKS),涵蓋建築、服務、製造、種植及農業領域,收取高達14億4675萬令吉稅務,而成功被漂白的非法外勞共有48萬零995人。

漂白計劃,可否實現預設目標,迄今只能拭目以待,也許需要留待下一個《話當年》論其成敗了!


下週預告:八九十年代大馬勞動職場極之波動,“逃出”大馬前往國外淘金的跳飛機客,估計人數有好幾十萬。令人深感諷刺的是,國內的非法外勞人數,也與此數目相差不遠,國內留下的空缺,似乎冥冥中要由非法外勞來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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