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15, 2013

煙花廠爆炸之黑幕重重(三)


第三集
皇委會64天研審揭秘
痛責政府部門無執法

光明煙花廠爆炸慘案造成的嚴重傷亡,震撼全國。在朝高官眾說紛紜將矛頭指向這間煙花廠管理層之時,也有意無意之間曝露了當局的鬆弛執法弊病!

案發當晚(1991年5月7日),時任能源電訊及郵政部部長三美威魯夜巡災場時首先發難,質問煙花既然已被禁,為何煙花廠卻能繼續操作?他也質問為何這間煙花廠可以建在人口稠密的地區?

隔日,時任雪蘭莪州務大臣莫哈末泰益更揭內情,直指這間煙花廠非法經營已有16年,而根據州政府的記錄,這間煙花廠從來未曾向當局申請在有關地點製造煙花。即使州政府屢次警告,但是這間煙花廠卻能繼續非法營業。

時任八打靈縣議會主席莫哈末耶辛在承認這是一間非法工廠之時,也聲稱縣議會原本有考慮關閉此廠,並曾發出多次搬遷令,只不過是執法不易,因它牽涉到工人的生計及福利。

為求找出事件的真相,中央政府決定成立一個皇家調查委會員徹查此案,並由最高元首委任拿督旺阿南擔任主席,另兩名成員是拿督查達星及田全才工程師。

在歷時64天及傳召129人的審訊過程中,光明煙花廠的資方及罹難員工家屬都各有律師代表出庭,全程跟進審訊的結果。

綜合各人的供詞,牽涉的層面儼如洋蔥的表皮。當一層又層的表皮剝開後,曝露在國人眼前的,竟是各政府單位的弊病。這些原本是環環相扣的部門,例如八打靈縣議會、土地局、消防服務局、雪州安全理事會、工廠及機械局等,宛如火車脫軌般的脫了節!

皇委會的調查結果,對各有關政府部門加以痛責,並認為如果上述的政府部門沒有“網開一面”的話,光明煙花廠早就關門大吉了,而煙花廠爆炸慘案也就不會發生。

最先受到質問的部門,是八打靈縣議會的土地局。光明煙花廠建立的地段是屬於農業地,只能供作農業用途,但是煙花廠卻能不斷的擴建,至爆炸慘案發生之前已建了43座建築物。

原本一切都相安無事,直至距離煙花廠約兩公里外的國防部後備軍軍營,於1982年6月25日正式致函向雪州安全理事會、雪州總警長及縣長投訴安全受到威脅後,才見雪州安全理事會採取行動。

在雪州安全理事會的指示下,土地局根據國家土地法典條文採取行動禁止光明煙花廠繼續生產,理由是這間煙花廠是建立在農業地上。

1982年9月,雪州安全理事會再度討論煙花廠之事,並決定交由警方援引1957年爆炸物法令採取行動。同年10月警方在突擊行動中取走廠內的一批化學藥樣本,但過後卻沒有任何結果,煙花廠仍然在沒有受到干扰之下繼續操作。

皇委會對警方處理光明煙花廠事件及其興建炸藥庫的申請工作的手法,表示極之不滿,因有關申請早在1977年就提出,但是至爆炸案發生時,這項申請竟然仍在處理之中。

由於煙花廠沒有停產,土地局再傳召有關的地主接受調查,並要地主解釋為何他的土地不應該被州政府充公。

土地局的調查工作,是於1983年5月展開,可是負責調查的官員過後卻沒有作出任何決定,同時也沒有訂下另一個繼續調查的新日期。

事實上,光明煙花廠是在土地局展開調查後,才於1983年8月申請要求將農業地轉換成工業地。在此情況下,土地局應該知道有關的申請是不可以被批准的,但是卻沒有將有關申請呈給當局作出拒絕的決定。

皇委會的調查達致的結論認為,光明煙花廠是在違法之下設立的,不過,由於八打靈縣議會成立初期(1977年1月1日)尚有許多條文與法令仍未嚴格執行,從這個論點來言,原本是不應該責怪縣議會的。

“可是,當縣議會在1980年發現煙花廠的危險性,並曾正確地決定拒絕更新它的商業執照後,卻又沒有採取任何對付行動時,已證明了縣議會是難辭其咎的。縣議會當時的職責,原本就是要確保光明煙花廠停止操作及生產活動……”。

皇委會的調查也認為,雪州政府接到國防部投訴後,已通過雪州安全理事會採取迅速行動。如果雪州安全理事會的決定完全被遵守,光明煙花廠應早在1982年停止生產,之後也就沒有爆炸的慘案了!


下週預告:皇委會的結論認為光明煙花廠須對爆炸慘案付起全責,但是引起的另一個更大的疑問是:到底光明煙花廠有甚麼“神通”,導致許多“不可能”的事情變成“可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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