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September 22, 2013

煙花廠爆炸之疏於執法(四)


第四集
煙花廠神通廣大
不可能卻變可能

皇家調查委員會在64天的聆審期間,逐一傳召各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出庭供證,而雪州消防服務局的疏於執法,備受皇委會的非議。

皇委會的結論認為,光明煙花廠雖然知道從事的業務極具高度危險性,但是卻沒有足夠的防火措施,在設備及防火訓練上也做得不足,防火演習從來都沒有舉行過,工人也沒有被教導如何使用滅火器。

當消防法令在1989年生效並賦予消防局更大權力後,雪州消防服務局理應檢舉光明煙花廠,以確保該廠符合所有的防火條例,但是,雪州消防服務局卻沒有這樣做!

尤有進者,當消防局官員於1991年4月巡訪光明煙花廠時,有關官員理應發現這間工廠隨時都可引發火災的危機。他們應向廠方發出不符合防火措施的警告信(有關信件可導致光明煙花廠關閉),但是他們顯然沒有這麼做。

針對消防局的檢查,光明煙花廠前董事曾欽泉在供證時,垣承多個部門包括消防局、八打靈縣議會、貿工部及警方等,每年都有到來工廠檢查。但據他所知,這些部門並沒有提出任何反對或指示。

曾欽泉表明由於各有關部門都沒有反對該廠的操作,故此他認為廠方的一切活動都屬於正常操作。他也表明若當局有發出任何指示,廠方肯定會照做的。

光明煙花廠的所有產品都是外銷出國,而原料及化學品亦是從外國入口,故此牽涉的部門包括國際貿易及工業部、巴生港口關稅局及衛生部等。

當政府於1982年4月29日宣佈完全禁止鞭炮入口及進口煙花必須申請執照之後,貿工部曾發函警告光明煙花廠不可生產有爆炸及有危險性的煙花,信中也特別提到要煙花廠將所有生產的煙花樣本交給八打靈再也的化驗部檢驗。

不過,約九日之後,貿工部再發函給光明煙花廠,通知廠方應將生產的煙花樣本交到貿工部,而不是較早前指明的化驗部。

信中更詳細說明政府已全面禁止燃放爆竹及煙花,持有執照的公司不准生產可爆炸的煙花,而這些公司推出各種產品之前,必須獲得貿工部的書面同意。

公函雖然發出,但執法行動卻沒有跟進。貿工部屬下工業展局主任三蘇汀在皇委會審訊中,承認貿工部在發出執照後,一直都沒有監督或採取行動確保光明煙花廠有遵守執照條例,或聽從貿工部的指示。

這位高官證實貿工部曾多次向光明煙花廠發出指示,包括禁止生產具危險性的爆竹及把工廠搬離雙溪毛糯,不過,貿工部並沒有採取進一步的行進確保光明煙花廠有遵守這些指示。

他也告訴皇委會貿工部擁有撒消光明煙花廠生產執照的權力,但是貿工部從來都沒有採取這項行動。

在1988年,光明煙花廠要入口一批硝酸鋇,需要衛生部的批准。衛生部接獲申請後,通知廠方先向警區主任申請准令,因為入口的硝酸鋇受到炸藥法令的管制,必須先獲得警方的批准。

廠方對此起先並沒有任何反應,惟後來卻寫了一封措詞強硬及極具挑釁意味的覆函給衛生部。信件的內容如此寫道:“我們從事煙花生產已有14年,並出口到英國、德國及其他歐洲國家……”

“我們認為貴部門要求索取警方批准生產煙花信件副本的做法,是錯誤的……貴部門的信件,似乎是指本公司罔顧或故意違反指示,而事實上,有關指示是根本不存在的……。”

皇委會也得知,雖然光明煙花廠只被批准生產“火星”的煙花,但是廠方卻同時生產“沖天炮”及“噴泉”。這兩種產品在威力上,要比“火星”強猛很多倍。

皇委會的結論指案發當日(1991年5月7日)是因為工廠經理龍達興試驗一顆“沖天炮”時,因火花蔓延到一間存有“沖天炮”的貯存室而造成這宗大慘劇!

皇委會綜合眾人供詞,從而揭發一些政府部門沒有妥善執行任務。雖然光明煙花廠對爆炸慘案必須付起全責,但是卻令人產生另一個更大的疑問:到底光明煙花廠有甚麼“神通”,導致這些“不可能”的事情發生呢?


下週預告:代表工廠工人及罹難者的律師,向皇委會建議採取檢控行動對付光明煙花廠及其董事,同時也應嚴懲那些間接造成大錯發生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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