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September 28, 2013

煙花廠爆炸之檢控落空(五)


第五集(完結篇)
官僚作風導致爆炸慘劇
律師要求檢控廠方官員


皇家調查委員會對光明煙花廠爆炸案的審訊總結,一致認為廠方應對這次的爆炸慘案負起全責。而廠方能夠非法操作多年,原因是一些政府部門沒有執行他們的任務。

皇委會發表的報告書指出,廠方管理層明知工廠的一切操作都是極具危險性,但是廠方卻違反了許多的法律條文,所以這些管理人員必須受到法律的制裁。

較早前,在皇委會審訊中代表工廠工人及罹難者的律師G.S.尼嘉在陳詞時,左右開弓抨擊廠方董事及執法當局。

這位律師在陳詞中指出,光明煙花廠在知法犯法之下非法操作,已是公開的秘密,但是涉及的有關政府部門卻沒有追究,所以這些公務員在爆炸事件中是難辭其咎的。

他向皇委會建議對犯下大錯的光明煙花廠及其董事採取檢控行動,同時也應嚴懲那些間接造成大錯發生的公務員。

代表百餘名工人的尼嘉強調,縱使有許多的法律條文存在,但是如果各有關部門沒有有效的執行法律,這些法律的存在也相等於零,而間接造成爆炸案發生的公務員應該受到嚴厲訓斥,因為他們已失信於公眾。

律師指出,經過數十天研審後,種種證據已揭露光明煙花廠的董事們,是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開設煙花廠。由於他們缺乏各種的安全措施,才會導致慘案的發生。故此,律師建議檢控當局援引刑事法典304A條文提控這些董事。

在整個皇委會調查過程中,這位律師也發現一些有關部門,因為官僚作風以及無法及時採取必要行動而間接造成這宗慘劇。

律師一針見血,指光明煙花廠從1977年設廠開始已經在多方面觸犯法律,這包括將工廠設在未經轉割的農業地段上。此外,工廠在各方面如貯存易燃物、生產煙花與爆炸及入口原料等,都沒有申請有關的准證,特別是極具危險的硝酸鋇。

他置疑有關政府部門是否知道光明煙花廠違法建廠的情況,並表示從審訊過程中已證實至少有四個政府部門是知道該廠的非法性,可是卻沒有一個部門採取行動將它關閉。

一些部門雖然在開始時有進行調查行動,但是過後卻不了了之。例如,該廠前後發生過6次火患,但消防局每次調查過後,便沒有採取任何的行動。

律師更指出,雪州警方也知道該廠是在違法情況下生產煙花,可是在1982年至1988年期間,卻沒有採取行動提控該廠。

不過,代表光明煙花廠的女律師瑪拉蒂在陳詞中聲稱,皇委會設立的主要原因,是要找出爆炸及火患的導因,而非找出所謂的禍首。

她告訴皇委員說,整個事件的發生,廠方的董事或員工都不應該負上責任。如果真正的要追究的話,只有工廠經理龍達興一人須負責。

這位律師認為龍達興是制造煙花的專家,也只有他最清楚整個制造過程,更可況是由他負責煙花的試驗工作。爆炸事件是因龍達興試驗煙花引起,所以這場意外是龍達興一手造成,與廠方董事毫無關連。

她也聲稱廠方曾經一而再的向各政府部門申請所需要的執照,但是當局卻不能給予答覆,而煙花廠絕不可以為了等待那一張執照而停止操作。實際上,有關的政府部門亦知道光明煙花廠的存在,但卻默許廠方繼續操作及存在。

皇委會的調查,終告一段落了。過後,時任雪州大臣泰益聲稱,若有證據顯示八打靈縣議會執法鬆弛,雪州政府將會採取行動對付這個縣議會。而時任全國總警長韓聶夫也保證會對付那些被證實因疏忽導致爆炸慘案的警官。

最終的結果是,縣議會沒有被對付,而警官也沒有被提控,反而是43名居民及廠工於1993年3月通過律師入稟法庭,起訴光明煙花廠、董事及其他三方,要求賠償損失。隨後也另有一批居民採取同樣行動,起訴政府。

案件拖拖拉拉,直至案發15年後的2006年才達致終結。政府終於支付95萬4685令吉賠償金,而118名起訴政府的居民及廠工,也獲得光明煙花廠董事陳光興給予的3萬令吉賠償費。

22年後的今日,案發現場已被一間新的食品加工廠取代,往昔的爆炸情景似乎從未發生過。附近一帶也陸續冒出許多工廠及住宅,一些雙層排屋也建於舊屋之間。

現今的雙溪毛糯,已銳變成為雪州最大的工業新村,週圍建立的工廠約有1300間,其中70巴仙是家私廠。除麻坡之外,雙溪毛糯已崛起成為全國第二大家私城了……。

下週預告:六十年代末,雄霸一方的雙鎗大盜賴世僑,犯下一連串的搶劫及綁架案後,被警方列為馬新十大大盜的第一號危險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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