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anuary 5, 2014

兒童失蹤案之小盈瀛(十一)


第十一集

墳場燒屍留下骨骸
兇手竟是母親男友


協助追查小盈瀛失蹤案的時任檳州馬華公共投訴及服務局主任陳玉鐘,於案發第三天(7月8日)中午陪同小盈瀛母親鄭慧雯,在峇央峇魯巴剎巡察案發地點及派發傳單後發出的“我們就快要破案了!”豪言,果然應驗。警方於當日傍晚採取行動,逮捕鄭慧雯和她的男朋友王志良(時年29歲)。

時任檳州總警長辜瀚生證實這項逮捕行動時表示,經過這幾天的調查,警方相信鄭慧雯和王志良可以提供更多的線索,所以在傍晚約6點將他們扣留作進一步調查。

其實,早在當日下午1點,警方已傳召鄭慧雯到警局錄取更詳盡口供。連日來跟眾人一起尋找女兒小盈瀛的她,極之可能已供出一些隱情,讓警方掌握更多證據展開逮捕行動。

當晚約7點,警方整裝出發,大批警員包括鑑證組及檳州著名法醫布賓達星,押著鄭慧雯和王志良前往多個地點調查。警隊搜索了壟尾墳場、松林公寓旁大水構、寶石花園拉圾場、亞依淡附近小溪及鄭慧雯和王志良兩人居住的公寓等五個地方後,直至晚上10點收隊時,帶回多項有力證物。

這些證物包括在墳場尋獲的小塊骨頭和燒餘的碎布,及從鄭慧雯和王志良兩人家裡取走的床褥及衣物等。這些證物全部交給吉隆坡化驗局進行脫氧核糖核酸(DNA)驗證。

由於搜索當晚因天黑阻礙搜證工作,警方於翌日(7月9日)大清早派出多組警隊,再度押著王志良重回多個地區,進行“全天候”搜查。

下午約5點,警方再押著王志良返回他與鄭慧雯同居的Sri Impian 公寓圾圾場附近的停車場,搜查一輛屬於王志良的柔佛州車牌轎車。另一組警員則前往亞依淡甘榜馬來由展開搜索。

警方從有關人等的口供及搜集到的證物中,抽絲剝茧得出的結論,認為小盈瀛早在7月5日下午已被王志良殺害,並於翌日凌晨將屍首載到壟尾墳場焚燒。而7月6日鄭慧雯向警方投報小盈瀛失蹤,顯然另有圖謀。

從墳場搜集到的骨骸,經過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後,證實是屬於小盈瀛的。

警方的調查證實王志良是一名嗜毒者,平時有吸食冰毒的習慣,化驗結果也證實他的尿液呈陽性的反應。警方相信他是在吸食冰毒後失控殺人。

14天後的7月20日,這宗案情錯綜複雜及轟動全國的殺童案,終於被帶上法庭,王志良和鄭慧雯分別面對兩項控狀。

此案曾兩度過堂,被告之一的王志良所面對的毒品案控狀,也經控方一度修正。

王志良面對的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07年7月5日上午7點30半至傍晚6點30分之間,在亞依淡新市鎮幽夢園一組屋單位內,殺害3歲女童黃盈瀛,觸犯刑事法典302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他的第二項控狀是指他於2007年7月17日傍晚6點30分在發林一組屋單位藏有0.17克大麻,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罪成可被判罰款2萬令吉或坐牢5年或兩者兼施。

鄭慧雯面對的第一項控狀指她於2007年7月6日上午10點30分,在峇六拜警局向一巡伍長報案,指稱3歲女兒黃盈瀛失蹤。查案警官經過調查後,發現她隱瞞已知道黃盈瀛死亡的實情,因此觸犯刑事法典182條文,罪成可被判坐牢6個月或罰款2千令吉或兩者兼施。

她的第二項控狀指她於2007年7月9日凌晨1點30分,因檢驗證實她曾使用冰毒,觸犯1952年(1980年修正)危險毒品法令15(1)A條文,罪成可被判1萬令吉罰款或坐牢3年或兩者兼施。

王志良與鄭慧雯對這些指控,均否認有罪。王志良不准保釋,還押檳城監獄候審,而鄭慧雯則獲准保外候審。

由於這宗案件引起坊間高度關注,許多公眾人士在兩名被告被帶上法庭之前,於大清早已趕到法庭外等候,有者甚至“不辭勞苦”的遠道而來。

當王志良與鄭慧雯被押到法庭時,排山倒海的謾罵聲四處響起。集聚在法庭外的公眾掀起的謾罵聲不絕於耳,污言穢語的辱罵詞句更是不堪入耳。兩人對這些此起彼落的謾罵,保持沉默,沒有反駁或作出任何反應,所幸沒有引起任何沖突!


下週預告:正當檳城高庭擇訂日期研審是否準許家屬領回小盈瀛的骨骸之際,2月18日卻傳來驚人消息,指被告王志良在這一天的下午,在監獄被發現上吊自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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