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March 9, 2014

何平遭姐夫綁票之情婦坐牢(三)


第三集(完結篇)

中國情婦綁架罪成
官判小梅終身監禁

綁走及致死7歲小舅子何平的紀連國,雖然在監獄自殺後逃過法律的制裁,但是此案並不因此而了結。他的中國情婦蘇小梅,依然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謀殺)及第3(1)條文(綁架)下被控。

此案於2008年8月6日開審時,控方基於第一被告紀連國已自殺身亡,因此向法庭申請撤消他的控狀,而第二被告蘇小梅面對的控狀提及的“與第一被告”,略作修改為“與一名已逝世者”。

萬眾關注的蘇小梅案,在何平遇害3年後的2009年9月1日已近審結尾聲。這一天,被法庭宣判表面罪名成立的蘇小梅自辯時,淚流滿腮的向法官說:“我沒有殺人!我在中國福建省養有兩名孩子,身為兩個孩子母親的我,不會殺人,而且我也不是變態的人……。”

“我被關在監獄已3年了。我求求法官相信我真的沒有殺人……。”此時的蘇小梅雙手掩臉當庭飲泣。

她堅稱沒有謀殺何平,也沒有從旁協助紀連國綁架及殺死何平。

述說她與紀連國相識的經過時,蘇小梅說她是於2005年杪在檳城爪夷一家桌球中心任職酒吧女侍時,在職場認識了紀連國。她聲稱認識紀連國時,不知道他已有妻室。她與他曾數次在酒店發生性關係,之後她搬到他租下的一個組屋單位。

判決的日期到了!控辯雙方完成陳詞後,法官於2009年10月12日的宣判是:蘇小梅謀殺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但她面對的綁架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即坐牢20年。

法官賽阿末希米爾在判詞中認為辯方已成功提出合理疑點,加上考量到蘇小梅並非主謀,因此裁決她的謀殺罪名不成立。反之,控方則成功證明蘇小梅犯下綁架罪名。

在1961年綁架法令第3條文下被控的蘇小梅,罪成的最高刑罰是死刑、終身監禁或鞭笞。法官考慮到她尚有父母及2名孩子在中國,因此判她終身監禁,需坐牢20年,刑期從被捕日即2006年6月25日算起。

法官下判前,蘇小梅的代表律師萊斯里萊拉向法庭求情時指出,蘇小梅承認本身犯下生平最大的錯誤,就是認識了紀連國。律師說:“雖然事隔已3年了,但是蘇小梅對本身的所作所為感到後悔不已。”

律師說:“蘇小梅的2名孩子在中國唸書,父母親都是農民,她是家中唯一的經濟依靠者。她當初來馬,目的是為了賺錢,並沒涉及任何非法或犯罪活動,因此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判處她終身監禁。”

控方副檢察司旺沙哈魯作出反駁時表示,何平已不在人世,蘇小梅並不能彌補她的過錯,而且也不能因她後悔道歉後,就能換來終身監禁的判決。

控方認為若蘇小梅被判終身監禁還有機會回到中國與家人相聚,但是何平的父母卻從此失去孩子,這對何家並不公平。

控方指蘇小梅根本可控制自己不要犯罪,雖然沒證據證明她具謀殺動機,但蘇小梅當時獲知何平去世後,依然致電給何平家人勒索,因此他要求法官判處蘇小梅死刑。

蓄著一頭長髮的蘇小梅被判後,在庭警押送下低頭閉目離開法庭,送往監獄服刑。

何平的家人一直來都非常關注此案,每當案件開審都出庭聆聽。何平父親何贊能聞判後的反應,認為可以接受法官的判決,但不可能原諒被告的殘酷行為。

他仍然記得蘇小梅當時非常狠心,她在傳送給他的簡訊中曾說:“如果不交出50萬令吉贖金,我就將何平的手腳砍斷讓他做乞丐。”

何父表示:“蘇小梅很恐怖,我無法原諒如此兇殘且沒人性的人。我接受法官的判決,法官可能是考量到蘇小梅尚有孩子而輕判。”談及已逝的何平,何父仍難掩傷心難過,說話時哽咽且眼眶泛淚。

自從何平遇害以來,何家在悲痛之中一直都保持平靜。何父甚至語重心長的希望兒子的死,能激發社會的省思,杜絕暴力文化及糾正社會歪風。

採訪此案的一名記者在他的“採訪手記”中以感性的筆調描述:“何家接受訪問時,一臉平靜。交談中他們雖然嚴厲譴責嫌犯,但是語氣卻是溫和且輕柔細語的……。從他們身上,我體會到寬恕別人的過錯,也是等於寬恕自己,讓自己不會活在仇恨當中。而心,也是豁達的……。”

“沒有人能夠很快忘記失去親人的痛苦,重要的是能不能跳出悲傷的框框,重新站起來。何平的家人,從父母到兒女,他們都做到了。”

這位記者在手記結尾時,撂下一句話:“或許是我主觀。若是你,你會原諒嫌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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