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pril 27, 2014

中國女童黃娜案之阿豪死刑(七)


第七集

阿豪罪成被判死刑
三萬人簽名求特赦

中國女童黃娜被殺案,終於審結!經過13天的聆審,新加坡高庭法官在這一天(2005年8月26日),裁決大馬青年卓良豪謀殺罪名成立,判他死刑!

承審法官黎嘉宣判時,沒有拐彎抹角。他一開庭就直接表明他不相信阿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說法,所以他不能接受阿豪可以減輕犯罪責任的辯護理由。

在21頁的判詞裡,法官認為控方提呈的證據,確鑿無誤,可謂鐵證如山。他說:“阿豪在表面罪名成立後,由於選擇封口不答辯,使我不得不在缺乏阿豪供詞的情況下,對他作出不利的推斷。

“事發當天只有阿豪及黃娜兩人在儲藏室,也只有他們倆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如今黃娜已死,只有阿豪可以站出來一五一十地說明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但是,阿豪卻選擇不答辯。從此推斷,阿豪是導致黃娜死亡的人……。”

法官不對阿豪是否有性侵黃娜作出裁決,因為法官認為“尋找殺人動機對阿豪的確導致黃娜死亡和犯了謀殺罪的裁決,並不重要”。

不過,法官還是考慮到阿豪殺人也不完全沒有動機,而且阿豪性侵黃娜的可能性也存在,因為“阿豪自己已向警方承認他曾用手指戳黃娜的私處,而黃娜的屍體被發現時是赤裸的”。

阿豪被判死刑,他的辯護律師蘇峇士不感到驚訝或意外。這位律師受訪時坦承阿豪是否能逃過死刑,他之前的把握是50對50。所以,他早已將最壞和最好的情況,清清楚楚的告訴了阿豪的家人,讓他們作好心理準備。現今能做的,就是要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約三個月後的2005年11月21日,新加坡最高法院開庭聆審阿豪提呈的上訴案。法院三司(由大法官楊邦孝、法官趙鍚燊及簡廷照組成)審訊後保留判詞,並於兩個多月後的2006年1月25日作出宣判,以二比一駁回阿豪的上訴。

楊邦孝與趙鍚燊裁決維持高庭的原判,而簡廷照則認為黃娜究竟是遭阿豪謀殺或她是因癲癇症發作而死,存有合理的疑點。

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簡廷照因此認為阿豪的謀殺罪應被推翻,他反而覺得阿豪應該在刑事法典第323節的蓄意傷人罪名下被判刑。在此條文下的刑罰是入獄最長1年或罰款不超過1000元,或兩者兼施。

儘管三司的裁決不一致,但是有一點是他們一致同意的,那就是:阿豪以精神問題來削減罪行作為抗辯理由,是不成立的。

三司也依據7大論點逐一反駁辯方以阿豪有“精神分裂症”的說法。三司認為:控方無法證明阿豪殺黃娜的動機,並不代表沒有動機;阿豪並沒有精神問題的病歷;阿豪的殺人棄屍舉動符合一個冷血兇手的做法;阿豪並沒有情感遲純。

楊邦孝和趙鍚燊法官認為,辯方提出黃娜數個致死的幾個可能性原因,都是假設性的。而控方提出的捂住嘴鼻導致窒息的死因,卻有黃娜臉上5道明顯傷痕的強有力證明。

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訴庭屬於終審法庭,它的判決是最終的。凡是上訴失敗的被告,不能再提出上訴。不過,上訴失敗的死囚尚有最後一線生機,那就是向總統請求特赦。

為了挽回阿豪一命,阿豪的父親卓龍來與妻子尤莉在馬新兩地奔波,希望能在3個月內收集簽名,以便提呈給新加坡總統要求特赦。

根據律師的解釋,總統在收到請求特赦的簽名書後,就會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律師計算過,如果總統不批准特赦的話,阿豪就必須在被拒絕後的兩個星期內行刑。如此算來,阿豪應該還有“6個月的命”等候總統特赦的結果。

卓父與家人在檳城一帶要求公眾簽名支持,而阿豪妻子尤莉特意留在新加坡,每天都帶著兩歲半大的兒子到處要求公眾簽名。

經過三個多月的四處奔波,卓家終於收集到3萬4000個簽名。2006年5月11日,阿豪的代表律師蘇峇士於這一天的下午,將阿豪父母、妻子及妹妹的求情書,聯同收集到的簽名請願書與阿豪的家庭背景與此案的資料,一起提呈給總統。

按照新加坡的一般程序,總統接到請願書後,將會諮詢總檢察長及內閣的意見,然後在3個月內將決定通知律師。


下週預告:11月3日清晨5點30分,阿豪在樟宜監獄被正法了!黃娜的母親黃淑英得知阿豪被正法後,欣慰地說:“我一定會到女兒的墳前告訴她這個消息。害死她的人,已經得到懲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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