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17,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三被告無罪(六)



第六集

證據不足疑點無答案
官判 3被告無罪釋放

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第36天審訊(2005年9月20日),是高庭法官對此案3名被告的第一階段裁決,即這些被告的謀殺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法官拿督阿都卡迪在他的49頁判詞裡,宣判3名被告謀殺罪證據不足,表面罪名不成立,3名被告當庭無罪釋放。

法官在宣讀判詞時說:“此案存有太多無法解決及回答的疑點,而控方證人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及證明命案是如何發生的……。因此,我認為若傳召被告出庭自辯,對他們來說是一件有欠公平及錯誤的事。”

法官繼說:“控方在長達36天的審訊當中傳召了39名證人,但是這些供詞仍然無法證明第二被告(許金德)指使第一被告(萊斯迪)及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虐待死者,並將死者丟進泳池裡。”

法官也當庭責罵查案警官諾奧瑪無法採取適當的行動,確保一些重要證人出庭作證,包括此案兩名證人莫哈末拉賓斯(許金德的司機)和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

法官說:“ 打從案件開始,證人莫哈末拉賓斯便提供假地址給警方。而這名證人甚至撥電告訴妻子,說他只有在案件結束後才會回家。基於這些疑點,我才因此排除將此名證人的口供書列為呈堂證物。”

提及另一些證人,法官也指責控方沒有傳召偷竊案的查案官莫因及許金德的印尼籍女佣等人出庭,以從中得到一些可靠的證據來指控3名被告。

法官也說;“許劍煌手腳被捆綁的7張影像雖然已被列為呈堂證物,但是辯方律師認為有關影像或可能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知情及不知情的情況下,存進他手機的多媒體卡內。就算是第一被告親手拍攝有關影像,但是控方並無任何證據,證明這是第二被告許金德的命令。辯方律師的這番論點,我是接受的……。”

“此外,我也不能認同控方指控第一被告因曾將死者送入醫院急救而與命案有關連的說法。”法官也說:“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指控。”

(控方早前的供詞,指第一被告曾連同兩名不明人士,駕者許金德的馬賽地轎車將劍煌送去安邦的鷹閣醫院搶救。控方也指這兩名不明人士之中,其中一人就是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

提及查案警官向法庭提呈的劍煌偷錢“招供書”時,法官認為死者當時或可能是在被迫的情況下,寫下這份“招供書”承認自己偷錢。

法官說:“在所有呈上法庭的照片當中,並無死者在招供書上所謂的‘泥土’。我認為泥土並不能用來模制鎖匙,除非那是黏土。此外,也沒有人曾提及所有的50令吉面額的1萬5000令吉鈔票,是如何包扎起來及藏在數個不同的地方。

“劍煌在招供書內曾提及將偷來的錢藏進茶壼並置放在泳池內,但是調查報告卻指有關現款是在其他地方尋獲的。我也認為劍煌被指將偷來的錢藏在冰箱內,是一件 很奇怪的事……。”

法官也說:“兩張寫滿中文字的招供書雖然說明第一被告是見證人,證明是劍煌偷了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但是,在沒有經過筆跡專家的確認下,這並不能夠證明第一被告確實是見證人。控方應該傳召筆跡專家作證,但卻沒有這樣做。

基於上述種種疑點及理由,法官排除控方指控第二被告許金德是因劍煌偷錢事宜覺得惱怒而指使第一及第三被告虐打死者,並蓄意致死劍煌的說法。

法官的這項判決,引起社會各階層的譁然。大馬人權委員會更抨擊控方是為了快速結案,才會導致漏洞百出,而此案在調查及審訊過程中,都出現許多遭人質疑之處。

警方高層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極表關注。時任全國副總警長慕沙哈山揚言警方將會全面研究許劍煌命案,一旦發現警方在調查工作上出現蓄意疏漏等問題,將會嚴懲有關警官,避免類似情況重演。

時任隆市刑事調查主任阿都阿茲聲稱警方在調查許劍煌命案上,已盡了最大的責任。他表明警方只是負責調查工作,此案被法庭宣判無罪而將矛頭指向警方,是有欠公平的。

時任總檢察長阿都干尼坦承在審訊過程中,出了一些控方不能控制的狀況。不過,他表明控方會在研究判詞後,提出上訴要求重審。

這名檢控單位一哥說:“最為關鍵的事,是要向警方了解何以他們無法將出庭傳票送達到相關的證人手上。我必須查明警方是否有足夠時間找到證人,尤其是證據顯示其中一人向妻子透露一旦案件審結即可回家的說法……。”


下週預告:《光明日報》特派記者直擊中國福建省的莆田厚峰村,在三千多名村民協助之下,終於找到大馬警方聲稱無法追尋其下落的重要證人方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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