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ne 3,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法庭揭虐情(四)


第四集

劍煌遭綁身留23傷痕
兩重要證人從未出庭


備受馬中兩國矚目的中國少年許劍煌(時年14歲)泳池遇殺案,經過一般的地庭過堂及移交高庭的司法程序後,終在2005年7月初在吉隆坡高庭開審。

在冗長的36天審訊裡,控方傳召了39名證人上庭供證,但是被列為重要目擊證人的方淑菁(第二被告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及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在案件開審以來就一直行蹤不明,無法被傳召上庭。

審訊的過程揭露驚人內情,包括劍煌曾遭人虐待留下23道傷痕,死前也曾遭人捆綁雙手雙腳。另一個被揭內情指劍煌遭害前兩天曾寫下“招供書”,承認偷竊第二被告的3萬令吉現款。

許劍煌被指偷錢的指責,是引發命案的關鍵動機,而許金德的園丁蘇峇馬廉(時年34歲),乃是其中一名重要目擊證人。

這名證人供詞時,聲稱在劍煌遇害前夕的9月25日,他於早上8點許前往許金德住家,看到劍煌被人用狗鏈綁著雙手和雙腳,並跪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面前。

當他詢問第一被告為何要綁著這名小男孩時,卻被告知是因為這名小男孩偷了老板(許金德)的錢。這名證人說:“我好奇的問他為何要偷錢,他用英語回答說是媽媽打電話來吩咐他偷錢的……。”

這名園丁繼說:“當時我要他講真話,並表示可以代他向老板求情讓他返回中國。之後他說已把偷來的錢扔到花叢裡。但我去花叢找時卻沒有發現有錢。這時他又說可能被鄰居拿走了……。”

負責偵查此案的查案警官諾奧瑪在庭上供證時,聲稱他是憑著從許金德家裡尋獲的兩張寫滿中文字紙張,斷定偷錢者就是死者劍煌。

這名查案警官說,案發後的10月2日,他在許金德的主人房抽屜找到兩張相信是劍煌親筆書寫的紙張,於是他將紙張交給管世龍一巡伍長翻譯成馬來文。

這兩張被視為“招供書”的內容大概,是指死者劍煌在案發前兩天(即9月25日),在第一被告見證之下親手寫下的。

“招供書”提及劍煌是在接到母親電話詢問近況後,按照母親的指示使計將許金德的房間鎖匙拿去配制,以方便潛入許金德的房間。

“有一天,劍煌趁著許金德出國及家中所有人都入睡後,利用仿制鎖匙上樓潛入許金德的房間。他打開房間所有的抽屜,偷了3萬令吉。較後,他使用螺絲刀弄平撬開的地方。

“初時,劍煌將錢藏在屋後的廢區,然後使用石頭敲斷鎖匙扔進垃圾桶。之後,他又將一部份錢藏在茶壼或花園裡等。過後他想將藏在花園裡的部份錢取出時,由於看到園丁在旁而怯步。當園丁離開後,劍煌發現藏在花園裡的錢不見了!

“之後,劍煌趁著許金德外出時,將藏在屋後廢區、冰箱、泳池燈泡及空熱水壼內的錢拿出來。”

此外,“招供書”也寫述劍煌曾與之前寄居在許金德住家的哥哥劍飛,偷取許金德及姐姐的錢。

2004年9月27日(即劍煌被發現遇害的同一天),警察部隊鑑證組的高級查案警官蘇美忠助理警監,接到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投報,指其老板(許金德)的住家遭人破門行竊。

這名警官供證說,他隨後帶領5名隊員趕往許金德位於安邦路的雙層洋房住家調查。他與隊員在現場進行兩次的偵查,發現三個疑點,包括事主住家後面的花草曾被人刻意踩踏、有人故意在後窗擺上一支鐵錘及主人房已上鎖但卻沒有破門的痕跡。

基於這三個疑點,蘇警官斷定是有人刻意設計這宗“破門行竊案”。

數天後的10月1日,蘇警官第二次帶隊前往許金德住家。這次,他是接到查案警官諾奧瑪的要求前往現場檢查。

他與隊員在檢查洋房內的樓梯時,發現樓梯的扶梯有被刮花和脫漆的痕跡,同時樓梯的第一和第三級留有髮絲。由此可證實,劍煌被殺前曾被人捆綁在樓梯處。

法醫莫哈末史華希的供詞,認為劍煌的溺斃乃是人為的。從解剖結果顯示,劍煌的腳裸及雙手腕都有被捆綁過的傷痕,證明他死前曾遭人虐待。法醫認為劍煌身上的23道傷痕,絕不是意外造成或由他自己造成的。

法醫從解剖中也得知,劍煌遭溺斃的情況,並不是自然溺斃,相反的可能是意外自殺或他殺的情況下造成。再加上劍煌身上的傷痕及被綁過的痕跡,法醫很肯定劍煌是在人為的情況下溺斃的。


下週預告:劍煌遇害前夕的上午10點02分至03分之間,他曾被人捆綁著雙手和雙腳,而這個情景都被攝錄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手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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