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ne 8,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兩證人失蹤(五)


第五集

虐待情景被攝入手機
兩重要證人下落不明


中國少年許劍煌泳池遇殺案的審訊過程,進一步揭露劍煌在遇害前夕(即2004年9月26日)的上午10點02分至03分之間,曾被人捆綁著雙手和雙腳,而這個情景都被攝錄在第一被告萊斯迪的手機內。

在劍煌被發現遇害的當天上午,蕉賴警局的首席警長祖卡納在許金德住家調查時,發現許金德的保鏢(萊斯迪)的手機內有7張許劍煌在樓梯口被捆綁的影像,於是他立刻逮捕萊斯迪及扣押他的手機。

隨後,這名首席警長也在許金德住家隔壁的后園晒衣處,取得一條繩子、鐵縺和腰帶作為證物。

有關手機等證物,事後交給警察部隊鑑證組的電腦分析部處理。這個部門的分析員阿都阿茲是在案發後的第3天(9月30日)接獲查案警官諾奧瑪的指示,從蕉賴警局取得一個裝有諾基亞3650手機、一張手機晶片及多媒體卡的信封,然後他再將多媒體卡內的所有影像打印出來。

阿都阿茲在法庭供證時說,經過他使用電腦、Encase VER 4.16軟件和解讀器分析後,他發現多媒體卡內有超過50張影像,其中7張是一名男孩(相信是許劍煌)的手腳被捆綁的影像。另有一張顯示一個女人的國際護照尺寸影像,其餘則為一般家庭照片及廟宇背景影像。

從軟件的解讀功能中,阿都阿茲也列出有關影像的攝錄日期。第一張影像日期和時間是2004年9月26日早上10點02分42秒,第二張是2004年8月13日下午6點31分52秒,而第3至第8張都是2004年9月26日上午10點03分,惟時間是介於6至54秒之間。

不過,在法庭審訊此案時的其中一天(2005年7月6日),卻爆出驚人內情。這些原本密封在信封內的手機、手機晶片和多媒體卡,當呈上法庭時竟然被發現信封曾有被打開和重新釘回的跡象。

負責保管這些證物的阿都瑪那伍長告訴法庭,有關證物一直都受到很好的保管,但當他將證物親自交給法庭時,才發現有被人動過的痕跡。

這名伍長也說,他一共呈上28份信封(證物)給法庭,但是就只有這個信封上面寫有記錄,其餘者則沒有記錄所裝的證物詳情。

另一個引起控辯雙方爭議的事件,是第三被告莫哈末納吉“捉了又放,放了又捉”的狀況。

第三被告的律師在法庭上盤詰證人時,直指查案警官諾奧瑪曾串通蕉賴警局的首席警長祖卡納,以釋放第三被告及將他轉為污點證人為條件,向第二被告許金德勒索500萬令吉“掩口費”。

諾奧瑪否認律師這項推論及解釋事件始未時說,祖卡納是扣留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的警官,因為警方懷疑這名司機可能有心陷害所有的被告。故此,祖卡納曾對這名司機先後盤查了四次。

諾奧瑪聲稱他是根據祖卡納的調查而接納莫哈末拉斯賓的口供,隨後他接到上司的指示,要他釋放莫哈末拉斯賓及第三被告。

然而,翌日(9月28日)凌晨,他又接到上司的指示,重新逮捕第三被告及將他押上法庭。

不過,被告律師堅持認為警方“放了又捉回”的舉止,令案件充滿種種疑點。律師也聲稱他在庭上就此事盤詰諾奧瑪時,對方卻在一連串的盤問下,最終無能力回答問題。

兩名重要證人無法出庭供證,是此案的另一個爭議點。其中一位證人就是早前獲得警方釋放的莫哈末拉斯賓(許金德的司機)。諾奧瑪告訴法庭,當他知悉莫哈末拉斯賓不知所終後,他曾下令吉蘭丹州的反黑及掃黃組首席警長前往莫哈末拉斯賓的吉蘭丹州住家調查。

諾奧瑪說:調查結果顯示莫哈末拉斯賓提供的地址,乃是一座華人廟堂,而有關住持表明不認識莫哈末拉斯賓此人。當地村長也證實村內沒有莫哈末拉斯賓這個人。

這名查案警官也聲稱曾通過曼谷的國際刑警追查莫哈末拉斯賓,但一直都沒有下落。他也曾先後八次向法庭申請莫哈末拉斯賓的出庭令。

至於另一位重要證人方淑菁(許金德的中國籍女友)失蹤問題,諾奧瑪聲稱並不是他的疏忽所造成的。

他告訴法庭,方淑菁是在2004年9月被判坐牢10個月。若以正常計算方式推算,她應該在2005年7月服刑完畢。這名證人說:“我在2005年6月就此事通知有關當局,應該還來得及的……”。


下週預告:法官宣讀判詞時,指此案存有太多無法解決及回答的疑點,而控方證人也無法提供直接證據及證明命案是如何發生的。因此,法官宣判3名被告表面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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