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July 13, 2014

中國少年劍煌案之上訴遭撤消(十)


第十集(完結篇)

案件拖延太久
三司撤消上訴

中國少年許劍煌遇殺案的上訴案數次展延,皆因答辯人之一的許金德缺庭。當許金德第三次以“偽造病假單”作為無法出庭的理由時,更顯得他的缺庭是“令人置疑”的。

這宗上訴案原本訂在2007年3月14日開審,當此案展至第四次開庭時,已是兩年餘後的2009年8月24日。這一天,許金德依然沒有出庭,而控方的副檢察司在庭上提呈一份國際刑警調查報告,證實中國深圳蓮塘醫院並沒有一名叫“許金德”的大馬籍病人。

許金德的代表律師則聲稱有關的病假單是負責診治許金德的醫生發出,而不是由蓮塘醫院發給。他還表示許金德已身在國外,惟曾聯絡過他。

上訴庭三司聆聽控辯雙方的陳述後,決定批准控方的申請發出逮捕令,讓警方緝拿許金德歸案。

時日匆匆又過了九個多月,這一天(2010年5月17日)上訴庭再度開庭時,控方證實至今還是無法執行上訴庭發出的逮捕令,許金德的下落仍然不明。

控方要求再度展期,惟另兩名答辯人(萊斯迪及莫哈末納吉)的代表律師力加反對。這名律師提出的理由是,自此案於2007年3月14日起上庭大約已有10次,但每次都因為許金德缺庭而無法進行。這種情況對他的兩名當事人已造成嚴重的損害。律師也質疑控方是否有採取步聚尋找許金德。

最終,上訴庭再度展延。約四個月後的2010年9月2日,上訴庭再度開庭。此時,控方告訴法庭指曾超過三次傳遞有關的逮捕令,但是仍然無法進行。

以拿督蘇里雅迪為首的上訴庭三司認為“此案已拖得太久太長,並質疑控方是否沒有做甚麼或不能做甚麼”,最後也裁決撤消第二答辯人許金德的逮捕令及上訴。這也意味著獲判無罪釋放的許金德,現今已是自由身了!

上訴庭的此番裁決,資深律師王乃志認為對控方來言是“較為不幸的”。他受詢時表示,民事案與刑事案的情況各異,即前者是設有時限,而後者則沒有。在此情形下,處理刑事案的法庭可以在沒有足夠證據或證人無法出庭的情況下押後審理,且不管是10年或20年後,都還是可以開庭審訊的。

這名資深律師的評言是:“針對今日的結果,我只能說對於中國少年許劍煌的家人來言,是很不幸的……。”

身在中國家鄉的劍煌父親許金來,接獲《光明日報》越洋電訪得知許金德恢复自由身後,他的情緒顯得平靜,只能痛心的大嘆無奈。

為了替愛兒劍煌伸冤,過去6年來許金來前後飛來大馬7次,花費逾5萬元人民幣(約2萬3000令吉)。加上劍煌及劍飛兩兄弟過去寄宿許金德家里時,他也花了至少4萬令吉。

現今他所有盤纏及積蓄已近乎花光,而經濟也陷入拮据。沒有穩定收入的他,不得不放棄來馬為兒子伸冤的最后一絲希望。他萬分無奈的說:“我知道要堅持,我也會堅持為我兒子翻案,可是我一個人的能力確實有限。”

許金來說,來大馬的次數越多,儲蓄就越來越少,最令他遺憾的是,每次來馬案件都展延,對他而言就是白走一趟。錢花光,卻幫不了劍煌。

“自從劍煌溺斃泳池命案開審後,我與妻子及大兒子劍飛曾兩次抵馬,為劍煌伸冤,機票、住宿及其它雜費,就已經近乎花光我所有財產。

“後來在巴生濱海華人協會主席陳學璋協助安排和籌款資助下,我以補貼的方式再來大馬5次。雖然我獲得陳學璋及熱心人士的資助在馬逗留的住食費用,但我還是得自己支付交通費,偶爾也會自己在外用餐,所以每次來馬,都得花上數千元人民幣。”

這些年來,許金來到來大馬的最高記錄是一年來3次,陳學璋與協會同仁的義助,令他減輕不少的經濟負擔。但是,曾經拍胸膛要為劍煌伸冤的陳學璋,卻因為在此案涉嫌受賄而被雪州反貪污局逮捕,而許金來也從此失去這個“靠山”。

時年57歲的陳學璋被指在“中國少年許劍煌溺斃案”受賄100萬令吉。他於2008年5月24日被反貪污局扣留期滿後,獲准由兩名擔保人以2萬令吉保釋出外。之後,他就失去行蹤,演變成另一宗“案中之案”。

反貪污局也已決定向國際刑警尋助調查陳學璋的下落,並發出逮捕令和充公對方2萬令吉的保釋金。

劍煌遇害迄今已10年,冤情未得雪,真兇仍消遙。在百般無奈之下,大馬犯罪史只能再添一宗無頭公案了!


下週預告:時年22歲的諾麗達在一間私人公司任職市場執行員,但夜間則在一間俱樂部的卡拉OK兼職女公關。2004年12月5日凌晨,她被女房東兼好朋友發現赤裸的臥屍在公寓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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