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30, 2014

諾麗達案之親密男友控謀殺(二)


第二集

警捕10男女調查
親密男友控謀殺


2003年12月5日凌晨5點20分,十五碑警方接獲投報指金地花園Punchak Prima Galleria高級公寓發生命案後,立即派員趕往現場,而查案警官沙魯助理警監也於清晨約6點扺步進入公寓調查。

沙魯踏入諾麗達的房間,首先視察週圍環境,發現房內並無凌亂狀況,惟卻看到一盞燈掉落在地,房門前靠近床褥尾端有斷落的電線,冷氣沒開。

隨後他掀起覆蓋著諾麗達身上的被單,發現諾麗達一絲不掛的伏臥在床,雙腳尚被電線綑綁著。綁著雙腳的電線一圈一圈的纏繞後打了結,同時也綁上一件乳罩及打上結。

沙魯略為檢查諾麗達的屍體,發現她身上沒有明顯傷痕。當時諾麗達尚戴著耳環、項鏈及銀色戒指。他繼續檢查證物時,在床上發現兩個枕頭(其中一個枕頭上有一團小毛巾)及兩條乳罩肩帶,而諾麗達的膝蓋下也發現有熨斗的電線。

沙魯再從諾麗達房間內的一個垃圾桶內,搜獲一件睡衣、一件黑色短褲、一件米色乳罩、一團紙巾及一個連接著黑色電線的插頭。

從垃圾桶取出的紙巾尚是潮濕的,沙魯相信裡頭沾有精液。他從諾麗達躺著的床單上發現有明顯的水跡,並且嗅到一股尿味。他斷定這是諾麗達小解後所留下的痕跡。

過後,沙魯將案發現場搜獲的站立式風扇(電線已被割斷)、熨斗及拉圾桶內的物件,送往化驗局進行指紋檢驗。不過,其他證物如床褥上的電線、房裡的電燈及拉圾桶都沒有送往作指紋檢驗,因為他認為這是不需要的。

從現場調查,沙魯深信諾麗達所住的單位並沒有被爆竊的現象,但是令警方難解的是,諾麗達的手機卻不見了。為了追查這部手機的蹤跡,沙魯過後也聯絡明訊公司,但卻得知該部手機並沒有人使用。

警方偵騎四出調查這宗謀殺案,凡曾與諾麗達有所接觸的人士都受到盤查,包括諾麗達身邊的男女朋友及公寓的3名保安員。

經過連日的偵查,警方共逮捕了10名男女,其中9名嫌犯在延長扣留令分別到期後,都獲得釋放。

案發後第17天(12月22日),時任吉隆坡總警長迪爾阿峇宣佈警方已偵破此案,而嫌兇就是諾麗達的親密男友哈聶夫(時年36歲,印裔穆斯林)。

這一天上午約10點,哈聶夫被警方押上吉隆坡推事庭面控,罪狀指他於2003年12月5日凌晨1點30分至4點之間,在金地花園的Punchak Prima Galleria公寓一單位,殺死22歲女市場執行員諾麗達,觸犯刑事法典第302謀殺條文。罪名若成立,唯一刑罰是死刑。

哈聶夫住在沙亞南,在沙亞南市議會擔任總工程師之職。他是一名前排球國手,而且也是大馬排球總會的其中一名副會長。

控方申請將此案移交高庭審訊,獲得推事批准,並訂於2004年5月在高庭開審。這項司法程序在短短五分鐘內完成,隨後被告哈聶夫則被押往雙溪毛糯監獄候審。

正當此案尚在等候高庭開審之際,曾被警方逮捕調查此案的兩名人士分別於2004年3月26日及4月9日入稟高庭,起訴國內5家報章圖文報導直接或間接的影射他們是此案的兇手,各要求賠償名譽損失。

首名起訴人是從事經紀行業的沙弗阿斯林(時年33歲)。他在3月26日的入稟書中,起訴新海峽時報集團下的4家報章《新海峽時報》、《馬來郵報》、《每日新聞》及《每日大都會》以及《馬來西亞前鋒報》等11造誹謗,並向每位答辯人要求賠償200萬令吉名譽損失,總共是2200萬令吉。

沙弗阿斯林在訴狀中說,他於2003年12月8日被警方逮捕及扣留在十五碑警局時,他在任何時候都堅持本身是無辜的。但是,11名答辯人在沒有理會他是無辜之下,刊登他的照片及在諾麗達謀殺案的報導中提及他。

他認為有關報導“已直接或間接地影射他是主要嫌犯,以及他是謀殺罪行的犯罪者、奸夫、壞丈夫及壞父親等負面形象”。

約兩個星期後,在通訊公司擔任產品市場經理的芬蘭籍男子米高查哇(時年29歲),在他4月9日的入稟書中,提出同樣的訴訟,要求5家報章等11名答辯人賠償2200萬令吉名譽損失。

米高在訴狀中說,他於2003年12月11日被警方扣留在十五碑警局接受調查時,他自始至終堅持本身是無辜的。他指答辯人的報導直接或間接將他描繪成主要嫌犯、殺人兇手、不負責任的兒子、損壞國家名譽的芬蘭公民、缺乏道德觀及不可信賴的負面形象。


下週預告:被告口供承認在案發的前一天,曾與死者做愛兩次。不過他聲稱他是在案發當日早上,才從朋友口中得知諾麗達被殺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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