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5, 2014

諾麗達案之遇害前做愛兩次(三)


第三集

被告與死者關係親密
命案發生前做愛兩次


案發五個多月後的2004年5月中旬,諾麗達命案在高庭開審了!昔日被警方扣留調查的多名男女嫌犯及兩名公寓保安員,都被傳召為控方證人,以指證工程師哈聶夫的謀殺罪狀。

在金地花園Punchak Prima Galleria高級公寓保安室值勤的其中一名保安員蘇查基,在庭上供證時揭露被告哈聶夫一個星期有五至六次頻密進出該公寓。

在這名證人的印象中,哈聶夫與諾麗達經常在凌晨2點左右回到公寓,兩人的舉止親密,猶如一對情侶,而這種情形也持續了一至兩個月。

案發當日(2003年12月5日),蘇查基表示看到哈聶夫與諾麗達一前一後的進入公寓內,當時男者身穿白色有領T恤及牛仔褲,女者則穿著寬鬆T恤及膝短褲。

自命案發生後,蘇查基曾先後於12月5日、8日及16日,3次前往警局錄取口供。第一次錄取口供時,蘇查基聲稱他只是講述12月4日發生的事,過後他靜下來回想,發現口供還有需要補充,因此才再次前往警局。

在補充之前的口供後,蘇查基於12月18日被警方扣留,至20日晚獲釋。他所作的“補充”口供指他曾目睹哈聶夫於事發凌晨出現在諾麗達的公寓。

蘇查基的口供,備受被告律師的揶揄。律師諷刺他“被警方扣留前他忘了一些事,但在被警方扣留後卻突然間想起這些事……。”

被告律師也在庭上多次盤詰蘇查基有關案發當日警方扺達現場查問他的情況,包括到場的警員人數、首輛抵達的警車有多少人、負責查問他的警員是誰、查問內容及時間等等問題時,他皆以“不確定”、“不記得”回答。被告律師怒責這名證人捏造證詞,並直指這名證人是為了脫嫌而將罪名推給哈聶夫。

另一名供證的保安員達南巴蘭,於案發當日凌晨4點15分在保安室聽到一名女子在公寓七樓露台,高喊“有人逃跑,有人逃跑……”,而他過後也陪同到來求助的房客(諾麗達女房東的男友葉德發),前往諾麗達的房間查看。

過後,達南巴蘭通知另一名保安員有關發生命案之事,然後他坐在保安室等候警方的到來。

達南巴蘭也被警方錄取3份口供。第一份及第二份口供書沒提到哈聶夫和諾麗達在事發凌晨出現在公寓之事,但是直至他於12月17日被警方扣留後,在第三份口供書裡才提及見到哈聶夫之事。

針對這3份口供書,被告律師質疑這名證人的證詞,而這名證人在庭上解釋此事時,聲稱當時他是因為害怕,所以不敢當場指認警方出示的被告照片,只是推說不認識被告。

死者諾麗達與被告哈聶夫的親密關係,在法庭上獲得死者女房東兼好友阿茱拉的證實。阿茱拉說,諾麗達生前有兩位男朋友,他們是哈聶夫和林欣建。除此之外,她也有一名前男友凱魯。

阿茱拉告訴法庭,諾麗達的其中一名男朋友哈聶夫,在她遇害前的兩個月,經常到來公寓過夜,但她不清楚過夜的次數有幾多。不過,她曾親眼看過哈聶夫有兩次在諾麗達的房間,當時是晚上7點30分至8點之間。

諾麗達的性生活,在辯控雙方的證詞中,逐一曝光。較早前,她的男友林欣建供證時,極力否認他曾與諾麗達發生過性關係。當律師質疑他的口供時,林欣建激動的說:“沒有!我們從來不曾有過性行為……。”

林欣建聲稱他與諾麗達的關係,只是非常密切的要好朋友,而他多次載送諾麗達前往玻璃市、亞羅士打及新加坡,都是因為工作關係。諾麗達當時只是乘搭順風車而已。

查案警官沙魯助理警監在陳述案情時,指被告被警方錄取口供時,承認在命案發生的前一天,曾與諾麗達做愛兩次。

查案警官說:“被告被錄取口供時,告訴警方他是在12月3日晚上10點15分,前往諾麗達的住所接她到Hard Rock Cafe尋歡,當時他的朋友也在場。”

他繼說:“被告是在凌晨約1點30分,從Hard Rock Cafe載諾麗達回家,之後在她家裡與她發生兩次的性行為。他是在她的體內射精。約凌晨3點30分,他離開公寓返回沙亞南住家。”

被告在口供書中也說,當日(12月4日)他照常上班,至下午4點30分下班後就直接回家睡覺。6點30分睡來後載孩子去補習,過後又到火車站接妻子。晚上他的妹夫及姐夫到來作客。客人離開後他觀看電視,不久就上床睡覺了。

他告訴警方,他是於12月5日早上10點多,從一名朋友口中得知諾麗達遇害的消息。


下週預告:法醫供詞指諾麗達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死前曾發生性行為。而化驗師揭露死者陰部內除了含有被告的精液之外,也另有一名“不知名1號男子”的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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