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August 17, 2014

諾麗達案之精液辨真兇(五)


第五集

不知名男子成案中焦點
曾與死者肛交留下精液


諾麗達案在高庭陸續審訊一個多月後,終於晉入控辯雙方陳詞的司法環節。被告哈聶夫的謀殺表面罪名是否成立,將會在陳詞完畢後揭曉。

代表被告哈聶夫的辯護律師士旦巴南在陳詞中,聲言他一百巴仙肯定案中的“不知名1號男子”,是最後一個與諾麗達發生性行為的人,而這名男子也就是殺死諾麗達的兇手!

律師說:“我敢這麼肯定的說,是因為捆綁諾麗達的電線和黑色乳罩都沾有這名男子的精液。此外,諾麗達房內的抱枕及被單,也有這名男子的精液。

“化驗師在法庭上的供詞,也確認這名‘不知名1號男子’曾與諾麗達發生肛交。與此同時,警方也在諾麗達的被單上發現這名男子和諾麗達的頭髮。”

律師在陳詞中也強調:“這名不知名男子確確實實存在,並不是憑空想像製造出來的人。他目前尚消遙法外,警方也在追查他的行蹤。但我不明白的是,為何警方迄今都無法將他逮捕歸案……。”

提到死者諾麗達的陰部有被告哈聶夫的精液時,律師辯稱“這是因為被告曾在死者死之前一晚與她發生性行為。被告平日也與死者在家裡發生性行為,所以死者房內留下被告精液毫不出奇”。

律師繼說:“根據DNA報告,死者的陰部和肛門都沾有‘不知名1號男子’的精液,可是控方卻排除這名男子是兇手,反而指我的當事人(被告)是兇手,更可況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案發當晚,曾與死者發生性行為。”

律師也指責警方為了迅速偵破這宗高檔案件,草率地將被告提控上庭。他問道:”警方在還沒有完整地調查此案之前,就把被告控上法庭,這對被告來言是有欠公允的。我非常質疑警方的辦案專業能力!”

律師在質疑警方的能力時,再提出另一個論點,即警方在尚未接到被告的DNA報告之前,便以謀殺罪名提控他。這種做法是不可理喻的。

另一個論據是證人阿茱拉的供詞。律師說:死者室友阿茱拉當晚見到一名男子從死者房間跑出來時,那人皮膚黝黑像印度人,可是被告的皮膚並不黑。

提及公寓2名保安員的供詞時,律師懷疑他們曾被警方逼供。他提出疑點說:“在2003年12月5日(案發當天)他們被警方錄取口供時,聲稱在案發當晚沒有看到被告,可是,當他們在5月17日被警方扣留後,卻更改口供說在案發當天凌晨1點15分,看到被告和死者在一起。”

“這兩名保安員的口供前後矛盾,並出現不同版本。他們的口供並不可靠,因此案發現場的證據也不能成立。他們被警方扣留長達7天,因此我極度懷疑警方曾向他們逼供……。”

主控官史丹里代表控方陳詞時,提出被告是因“妒嫉而殺人”的動機。他回覆辯方陳詞說:“諾麗達腳踏兩船的大玩三角戀關係。案情是說一名女子(諾麗達)在同時間愛上兩個男人,其中一男(哈聶夫)得知愛人大玩三角戀後,心生妒嫉之下大為憤怒,最終謀殺了她。”

主控官說:死者室友阿茱拉的供詞證實諾麗達生前同時擁有兩個男朋友,即哈聶夫及林欣建。前者常到死者的住家過夜,而後者曾會見死者家人並一起前往新加坡遊玩。

主控官問道:“根據證人供詞,林欣建很關心諾麗達,而且兩人關係非常親密。這種情況若被另一男友(哈聶夫)識破,他會有甚麼反應?法庭可由此推論,被告是出於妒嫉心而殺害諾麗達的。”

提及證人阿茱拉及葉德發指在案發現場嗅到一股很強烈的人體異味時,主控官認為這極可能是被告在幹案之後,身體大量出汗而發出的體味。

主控官的論點認為:“兇手殺死諾麗達後還做了很多事,例如切斷燙斗、電燈及風扇的電線;撕裂枕頭套、割破死者睡衣、短褲及乳罩,還必須使力致死諾麗達,然後將她捆綁。當時他一定很慌張,因為時間有限導致身體大量冒汗而發出異味……。”

他繼說:“兩名證人表示之前不曾嗅過這種異味,這是因為他們平時踫面時,被告都是穿著整齊,所以沒有冒汗或身體發出異味。法庭不能憑此點而推斷被告不是兇手。”

提及此案出現的“不知名1號男子”,主控官認為這名“男子”並沒有涉及此案,也非此案的關健人物。他說:“就算這名男子涉及此案,也無法讓被告逃脫罪名,因為證據顯示被告是幹案的兇手。”

主控官承認捆綁死者的電線有該名男子的DNA,但有關的電線並不是致死諾麗達的兇物,任何人包括該名男子早前都可能有觸模過有關的電線。

他說:“如果法庭考慮到此疑點,控方認為若該男子真的涉及此案,他也是被告的同謀。根據辯方律師所指,兩者都應該被控。”


下週預告:法官認為此案的一大疑點,乃是案情出現兩名身份不明的男子。第一名男子曾與死者發生過性關係,不過無法就此推論他就是殺人兇手,反而第二名男子更有可能是造案者,故此法官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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