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August 12, 2014

諾麗達案之第三者精液(四)


第四集

法醫指死者性生活頻密
化驗證實有第三者精液


“諾麗達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她是因窒息而死,死前曾發生性行為,陰部也堆積著大量的分泌物……”!控方證人之一的法醫阿都哈林,在諾麗達命案講述解剖報告時,作出此番推論。

任職國家鑑定醫學院主任的阿都哈林告訴高庭,他為死者進行解剖後,證實死者口中塞著的布塊,是導致她窒息而死的原因。他也相信死者被發現臥斃在床時,遇害經已超過6個小時。

從解剖中也顯示,死者的私處有舊傷痕及撕裂的現象,私處左內側也有瘀血。這些瘀血極可能是男人的性器官、或手指或其他東西造成。

法醫從解剖中得知死者的肛門也有撕裂現象及新傷痕,而肛門處的瘀青現象是死者死前所造成的新痕跡,時間應該是死前32個小時內造成的。

法醫認為死者私處的瘀傷是在被逼或粗暴的性行為下所致,如果是自願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是不會留下瘀青的痕跡。另一個原因是死者同時跟多人進行性行為以致。

阿都哈林繼供證說,他在解剖死者頭部及腦部後,發現死者並沒有被殺害的跡象。死者舌頭左下尾端有瘀青、甲狀腺腫大,而這些現象是因被人強逼以東西塞進嘴巴而造成。

法醫也切除死者的舌頭分析,發現舌頭嚴重受傷。他相信是有人將一些東西如塞入布塊進口裡硬住喉嚨而導致身亡。

死者的頭部、頸部、下巴、嘴巴下方及雙耳後面皆出現瘀傷現象,這是因窒息所致的。至於死者是否可能因口交而致傷嘴唇,法醫認為很少人會在達到性高潮時咬自己的嘴唇,口交更不會傷及舌頭。

提及死者雙手雙腳被捆綁之情形,法醫的推論認為死者是在死後才被人以電線綁著手腳,目的可能是要毀屍滅跡。

雖然法醫斷定死者是一個性生活頻密的女子,不過,他排除死者是因玩窒息性的性行為而死。法醫進一步解釋,很少人在玩窒息性的性行為時會要求對方替她綁手或腳,或用塑袋套牢頭部,除非是她自己動手。

法醫不認同被告律師的說法,指死者是利用小布塊、枕頭套及抱枕套套牢頭部來達到性高潮。

法醫也不排除案發之時,現場可能有超過兩個人在場。

案情審訊進入第15天,控方的另一名證人林光文(八打靈再也化驗局的化驗師)在法庭作出驚人揭露時說,他從死者內陰外攝取的精液樣本,經過脫氧核糖核酸(DNA)分析後,發現裡頭含有至少3人的DNA圖譜,分別屬於死者諾麗達、被告哈聶夫及一名“不知名1號男子”。

這名擁有25年化驗工作經驗的證人說:“根據DNA分析結果,在混合的精液污跡上,哈聶夫佔60至70%,諾麗達佔20至25%,而‘不知名1號男子’佔10至15%。”

證人繼說:“依據死者內陰處佔有最多被告的精液,足可證明被告是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其中一人。”

此外,林光文在DNA分析檢驗中,共測出其中11個證物沾有精液。這些證物包括諾麗達的內陰及外陰處、抱枕套、紙巾(8張)、床單、白色抱枕、3片局部床褥及一件黑色乳罩。

在眾多證物之中,林光文也發現“不知名1號男子”的DNA出現在白色抱枕、黑色乳罩、死者左手的指甲樣本、現場搜獲的17根頭髮、用以捆綁死者雙手的黑白電線、死者直腸內攝取的黑色及紅色液體、死者內陰及外陰處。

林光文較早前供證時,曾表示他接獲警方交來的16個樣本以供化驗。但在他化驗的所有樣本中,顯示“不知名1號男子”並不在被警方攝取DNA樣本的16名嫌犯名單內。這個驚人發現,也引起此案兇手是否另有他人的揣測。

這名證人也說,死者口裡掉出的布塊經過DNA化驗後,從布塊上的污跡證實它曾被3人觸摸過。在這些污跡之中,死者佔了70至75%,被告佔20至25%,另5%則屬一名不知名的女性。

林光文的另一個驚人揭露,是指死者曾與一名不知名的男人進行肛交。他是從死者直腸抽取的黑色液體鑑定死者曾有肛交行為,不過,他無法確定有關的肛交是死者生前或死後進行的。

當被告律師盤問證人是否能100%證實被告是最後一位與死者發生性關係的人時,證人回答說:“我只是從化驗得到有關的結果,所以我不能肯定是100%的準確。”


下週預告:被告哈聶夫的辯護律師在陳詞中,聲言他一百巴仙肯定案中的“不知名1號男子”,是最後一個與諾麗達發生性行為的人,而這名男子也就是殺死諾麗達的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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