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November 23,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酒後失憶(三)


第三集

開鎗殺人表罪成立
被告辯稱酒後失憶


名門子弟兼房屋發展商李國民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一案,在高庭陸續審訊月餘後,終於來到另一個司法程序,即他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成為案件的另一重要焦點。

2001年11月9日,高庭法官奧古斯汀保羅依據被告醉酒的程度及控方出示的證據,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在刑事法典第300項條文的(d)節下出庭答辯。

法官裁決時表示,他在考慮控方提呈的證據及證詞後,認為被告在此案發生之前,曾消耗一定份量的酒精,因此辯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用“醉酒”的課題為被告展開辯護。

法官說:“辯方應該極力在各種可能性當中,為被告脫罪。針對這宗不幸事件的發生,特別是對其方式及情形兩方面作出慎重的斟酌後,我對被告沒有意圖謀殺的說法,感到滿意……。”

較後,被告李國民選擇在證人欄宣誓為自己的罪名進行答辯。他在辯護律師引導下答辯說:“我在當天吃過午餐後,就無法記得發生任何事情。直至翌日在警局扣留室醒過來後,我也不知道發生甚麼事。”

“當我在警局扣留室醒過來時,我的思緒一片混亂。我的手被手銬鎖著,而人們對我吆喝,說我是殺人犯。我不明白他們為何這樣叫我。當我從警局被帶往醫院,再去推事申請扣留令時,警員才告訴我說有一名女人被射死,而我必須為此事負上責任……。”

被告敘述事發當日的情況時說,當日(2000年8月22日)他雖然遲起床,但他仍然在上午11點多到達公司出席董事會議,並因投資的問題與其中一名董事發生爭執。下午1點45分會議結束後,他與眾人前往一間餐館吃午餐。

被告繼說:“當天我的食量如往常一般。我有喝啤酒,大約喝了6杯。我在午餐及打完高爾夫球後都會喝啤酒,在傍晚則喝威士忌,吃西餐則喝香檳。

“我不記得是怎樣離開餐館,也不記得離開時是白天或是夜晚。我之後的記憶,就是當我在一間警局醒過來之時……。”

提到帶在身邊的佩鎗時,被告自辯說:“基於安全理由,我每次外出時都佩帶著這把手鎗。自從1987年我取得手鎗執照後,警方就勸告我手鎗必須時時刻刻佩帶在身上,而不是留在家裡。

“我的家曾被人入侵行竊,也為了妻子的安全著想……再說,我的家族曾經從事銀行行業,而我所涉及的生意也是其中一個讓我需要佩帶手鎗的原因。

“我通常將這把9毫米口徑的Walter P5手鎗裝入鎗套內,同時綁在我的左膝蓋,以方便我在必要時取出手鎗。這把手鎗平日可裝8枚子彈。不過,如果將彈匣置入鎗管後,其中一枚子彈可以進入鎗膛,此時則可另增一枚子彈。”

被告在自辯時也揭露,他自1991年開始就發現自己患上低血糖,其中的徵狀包括胸肌緊繃、不規律的心跳、呼吸困難、指頭震顫及雙臂淋痺。醫生也勸告他在進食時多加糖份,在飲料方面也多加糖。

他也聲稱曾面對過五次同樣的症狀,而最近一次是最為嚴重的。“這些症狀都讓我聯想起心臟病及低血糖,因為我的朋友是在新加坡心臟病發而逝世。我被關在監獄候審期間,每個月都飲用12罐葡萄糖,以控制體內的血糖含量。”

被告自稱他不是一個暴行者,也從不以暴力來解決問題。在此案開審的前一天下午,監獄高級醫療行政人員帶他到醫療室會見拿督阿都阿茲醫生及其助手。

“我曾多次詢問阿都阿茲是否可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交談時,卻被告知我的辯護律師和副檢察司正在行政室開會。阿都阿茲曾問我,當開鎗射向該名女人時我有何感受,我回答是完全沒有感覺,因為我根本就不知道當天發生了甚麼事。”

被告繼說:“我承認我平日都有喝酒的習慣,每次喝五六杯啤酒或七八小杯的威士忌都不會醉。若在節慶時,我可以花上六七個小時喝完一支75毫升的威士忌。如果時光能夠倒流,我還是會重復當天的活動,因為開會、吃飯和喝酒已是我十多年來的習慣。”

他也聲稱自己醉酒後特別感到亢奮,通常第二天醒來都會頭痛、嘔吐。總而言之,身體會感到不適。但在案發的第二天,他卻沒有類似的症狀,只是思緒上感到非常的混淆。

“雖然有人叫我做殺人犯,可是我仍然不相信。直至我被帶往吉隆坡警察總部時,我向家人證實後才接受這個事實……。我向我的父親道歉,因為我已為我的家庭帶來了恥辱……。”


下週預告:被告李福民的四人辯護律師團,特別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出庭供證,除了佐證被告是一名低血糖患者之外,也講述低血糖患者的行為與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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