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November 6, 2014

諾蘇惹麗案之巴士司機獄中絞刑(三)


第三集(完結篇)

11間接證據8大推斷
法官判司機絞刑至死


被控在巴士上姦殺女工程師諾蘇惹麗的巴士司機韓納菲之下場,終在2002年4月26日敲定。沙亞南高庭經過62天的審訊後,在這一天作出裁決,宣判韓納菲的謀殺及強姦兩罪成立。

在謀殺罪名下,韓納菲被判絞刑至死,而在強姦罪名下則被判最高刑罰坐牢20年和鞭笞12下。法官拿督希山慕丁也宣判刑期從被捕日算起,至於死刑及鞭刑,則以死刑優先執行。

法官下判時,形容被告在整個審訊過程中,都無法對控方的指控提出任何疑點。反之,控方在兩項指控中提出的證據都令到法庭滿意,證明被告是謀殺女工程師諾蘇惹麗的兇手。

法官在此案成功取得11項間接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並從中作出8項推斷,在在的佐證被告確實幹下姦殺諾蘇惹麗的罪行。

法官提出的第一項間接證據是,從法醫的化驗顯示,被告的精液被發現殘留在死者的陰道裡,而另一名病理學家的證詞,也證明死者的處女膜剛剛破裂,顯然是被強姦所致。

第二項間接證據顯示,3名證人菲德里、馬沙和瑪西里(武吉丁宜建築工地的印尼勞工)發現被告曾於2000年10月7日早上9點許,把巴士停在武吉丁宜工地達30分鐘。其中兩名證人(菲德里和馬沙)還看到有人把衣物從被告的巴士內拋出,這些衣物包括死者的裙子、T恤、內衣和底褲。

法官斷定被告當天是沒有理由把巴士停在該處的,因為該工地並不是被告的駕駛路線。

另一項間接證據是學生證人迪文的證詞。法官引述這名學生證人的證詞表示,迪文曾於當天早上8點45分看到被告駕駛的巴士WDE4256停在池龍花園的柏卡格巷。迪文也看到一名赤裸上身及披頭散髮的女子,驚慌的敲打巴士車窗求救。

法官繼說:“當時騎坐腳踏車追蹤該輛巴士的迪文,也從車窗看到巴士司機正把褲子穿上。當迪文和另3名男子追上時,巴士司機便把巴士開往他處。”

另一項間接證據是來自巴士公司多名職員的證詞。這些職員的證詞顯示,事發當日的早上7點,被告確實奉命駕駛巴生港口往返吉隆坡的路線,而池龍花園及武吉丁宜並不在路線的範圍內。

除此之外,巴士公司的主任也證實死者持有的巴士票,是由被告所駕駛的巴士WDE4256的售票機發出的。

從上述的幾項間接證據,法官因而作出8項推斷,其中包括:(一)該輛巴士確實是由被告駕駛,(二)在巴士上求救的受害人確實是諾蘇惹麗,(三)被告的確在上述地點時間姦殺諾蘇惹麗,並以衣物勒死諾蘇惹麗及以硬物敲擊她的頭部,(四)被告將諾蘇惹麗的屍體抱出巴士及拋在武吉丁宜的工地上,(五)姦殺諾蘇惹麗後,被告尚取走死者的手機及項鏈。

韓納菲的強姦罪被重判坐牢20年及鞭笞12下,在當年來言是前所未有的。在此之前,未有強姦犯曾被施予最高的刑罰。法庭的這項判決,也反映了總檢察署要求法庭對強姦犯施以最高刑罰的決心。

約四年後,韓納菲向聯邦法庭上訴的案件開審。聯邦法院五司於2006年12月12日作出一致裁決,駁回這項上訴,維持高庭的判決。

兩年後,韓納菲向最高元首尋求寬赦的機會也被駁回。2008年12月19日的清晨,韓納菲在雪蘭莪州加影監獄絞刑正法,為他的罪惡付出一生的代價!

而諾蘇惹麗之遇害,也敲起了巴士安全的警鐘!引起朝野爭議的兩大重點,其一是巴士張貼的墨鏡及廣告,其二是巴士沒有剪票員隨行。

時任首相馬哈迪在表達對此宗“高檔案件”(high profile case)極為關注之餘,聲稱政府會考慮將巴士墨鏡換回透明鏡及不准在巴士張貼廣告。他認為這些墨鏡及五顏六色的廣告,往往檔著人們的視線,無法看到巴士內的情形。

時任交通部長林良實也聲稱政府會徹查巴士公司沒有聘請剪票員隨行之措施。過往,由於人力來源短缺,交通部准許巴士公司在屬下巴士擁有安全自動門設施及自動收費設備下,可豁免聘用剪票員。

另一個令公眾譁然的揭露是,陸路交通局從來都沒有對那些申請駕駛公共車輛的人士,翻查他們是否有犯罪記錄。一般的程序,只是規定申請者必需提呈醫藥檢查報告就可過關。

亡羊補牢,為時末晚!但若然要用一條人命來喚醒執政當局的安全醒悟,這個代價畢竟來得太大了!




下週預告:李福民出身名門望族,祖父是我國首任財政部長敦李孝式,父親是銀行家拿督李劍橋。2000年8月22日晚近8點,他醉酒駕車經過皇宮路時,開鎗擊斃尚在司機座的女會計師李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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