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January 24, 2015

拿督之子黃德財殺人案之刀從何處來(四)


第四集

驗屍庭聆聽關健證詞
彈簧刀與自衛成焦點



涉嫌謀殺案的嫌犯三番四次獲得警方口頭保釋,及啟動驗屍庭研審尋找死因,均屬“異常現象”,這在大馬司法史上乃是罕見的!

驗屍庭如期於2001年2月26日開審,出庭供證的23名証人之中,死者蕭熊強的女朋友潘秀玉(時年21歲,書記,又名阿Bee),及死者哥哥蕭熊發的女朋友陳麗娟(時年26歲,美容師)的證詞最為關健,特別是目睹死者中鎗的陳麗娟的證詞,更是案中的焦點。

眾證人在陸續審訊的16天裡供證完畢後,案情晉入陳詞階段。案中主角黃德財的代表律師魏順成在陳詞中,聲稱黃德財是有理由在害怕遭死者攻擊導致死亡或重傷而開鎗自衛。他認為黃德財此舉,乃符合刑事法典第100項條文的。

這位律師說:“黃德財是在危險情況下,沒有時間思考或決定任何事情之下開鎗自衛。他的行為造成死者的死亡,並沒有超越自衛權利的範圍。”

他引述黃德財的證詞說:“當黃德財要開車門之時,死者從背後推他,他然後趕快離開死者。當他閃避到車前端並回過頭以確定死者身份時,死者就撲向前推他,還起腳踼他的腹部。

“之後,黃德財就打開腰包拔出已拉開鎗膛的手鎗,並警告死者不要靠近來。在同時間,黃德財表示看到死者手中拿著武器。當死者走前時,他就開鎗……。”

魏順成在陳詞中也形容證人陳麗娟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因為她的證詞不符合整個案情。律師說:“這名女證人說死者是被黃德財在14呎處開鎗,但是根據黃德財供詞他是在距離死者3至4呎處開鎗。”

他也說:“陳麗娟的證詞指黃德財在案發時精神狀況很高漲,但這卻不符合化驗師的報告指黃德財的血液內不含酒精,反之是死者身上含有64mg/100ml的酒精……。”

代表死者家屬旁聽的律師卡巴星在陳詞中認為,驗屍庭在聽取所有證人的證詞後,都應該很容易發現死者蕭熊強的死因,是遭人蓄意重傷致死的。證人之一的黃德財也清楚承認他有開鎗射擊死者,而法醫和化驗師也都找到死者的死亡原因。

卡巴星也質疑警方在事發後,為何不把黃德財送往中央醫院檢驗其血液的酒精程度,反而是把黃德財帶往警局錄取口供。

他也引述其中一名證人李毓才的證詞說,雖然這位證人看到死者企圖攻擊黃德財時,死者手中持著一樣物件,但是卻看不清楚那是甚麼。此外,警方檢驗現場尋獲的彈簧刀時,也找不到死者的指紋,證明這把刀並不是死者的。

卡巴星說:“如果死者沒有持刀,那麼很明顯的黃德財說是在自衛情況下開鎗是在說謊,他的證詞是令人懷疑的。這種開鎗射擊一位無自衛能力的人並導致死亡,其做法是蓄意重傷或等於是謀殺。法庭可輕易看出這是一宗謀殺案……。”

他也告訴驗屍庭,案中的3名證人(陳麗娟、潘秀玉及蕭熊發)的證詞,也都表明他們沒有看到死者手中持有彈簧刀。

另一名旁聽律師蘇依斯干達在他的書面陳詞中說:“從各證人的證詞顯示,蕭熊強是在沒有持有刀攻擊對方的情況下被黃德財開鎗打死,因此,黃德財必須在謀殺罪名下被提控。

這位律師指出:“此命案重要證人陳麗娟、潘秀玉及黃德財的證詞,足以證明死者事發時並沒有持刀攻擊黃德財,而黃德財則故意向驗屍庭捏造不符事實的證詞,以證明他是自衛殺人。

另一名旁聽律師約翰芬南迪在其簡短書面陳詞中說:“這宗案件的發生,並不是因為運氣不好而引發。驗屍庭並沒有權力聆審此案的‘案情內容’及‘非案情內容’,因此,此宗命案所討論的‘自衛課題’必須在嫌犯被提控後,在其他法庭進行辯論……。”

“從證人的證詞顯示,案中的彈簧刀並不存在。如果彈簧刀不存在的話,自衛傷人也就不能成為討論的課題。”

副檢察司敦阿都瑪吉總結陳詞時,力指嫌犯黃德財已被證實開鎗射殺及導致蕭熊強死亡,因此驗屍庭應裁決開庭審訊黃德財。

他說:“從所有提出的證據顯示,蕭熊強的死並非意外開鎗造成,而黃德財也承認死者是被他鎗擊的。證據也顯示黃德財沒有理由因為被死者推開而開鎗。

驗屍庭終在2001年3月16日審結,驗屍官貞德拉聽取各方的陳詞後,宣佈驗屍庭將在3月30日作出裁決。


下週預告:驗屍官上午裁決死者蕭熊強是被嫌犯黃德財開鎗射殺,至於嫌犯是否應被提控,則交由副檢察司決定,而總檢察署則於下午提控黃德財謀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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