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April 8, 2015

澳籍繼父被殺案之兩繼女無罪釋放(四)


第四集(完結篇)

兩姐妹謀殺罪名不成立
官判兩少年誤殺監10年

兩姐妹與兩少年被控謀殺澳籍繼父案,在沙亞南高庭經過多日審訊後,終於來到關鍵性的時刻!這對姐妹是否有罪,引起極大的關注!

2006年2月6日,控方的29名證人供證完畢後,法官拿督士加拉作出宣判,裁決兩名涉嫌殺繼父的姐妹表面罪名不成立,因為沒有證據顯示這對姐妹有謀殺其繼父的意圖。

法官諭令當庭釋放這對姐妹的同時,也諭令兩名少年被告必須出庭自辯,因為法官認為他們確實存有殺害死者的計劃和意圖。

法官說:“根據事件的連續發展,這兩名男被告的衣著沾染了死者的血跡,這清楚顯示出在事發之時,這兩人是在案發現場……”

獲得釋放姐妹在法庭外顯得很高興,她們興奮的對記者說:“我們對法庭的判決感到開心,但是,我們對兩名朋友無法獲釋而感到傷心。”當記者問她們有何打算時,她們說:“在加影女子監獄的一段日子,我們學會了許多東西。我們很想繼績升學讀書……”

犯案時分別17歲及18歲的兩名被告,出庭自辯時否認有殺人。他們面對的控狀是指他們於2003年11月12日凌晨12點20分至12點45分,在梳邦再也USJ一間住家殺死澳籍商人漢斯赫爾佐,觸犯刑法302條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在自辯時,被告劉欽文否認曾出現在案發現場,他也否認以巴冷刀殺害死者。他聲稱不曾進入死者的住家,當時他只是在屋子庭院的範圍內。當他聽到吵雜聲以及傳出一名男子的尖叫聲後,他便逃走了!

對於死者身上留有23處的刀傷,他表示毫不知情。至於被指衣服染有血蹟,這名被告聲稱他在朋友住家洗澡後,並沒有穿回原有的衣服,因為原有的衣服有味道及汗蹟,在洗澡時被弄濕及弄髒了。

稍後對控方呈堂的一件T恤、牛仔褲及一雙鞋子要他確認時,被告聲稱該件T恤並不是他的,同時,他也不確定該件牛仔褲是否屬於他的。他也不同意該對鞋子,是警方從他家裡取走的。

17歲被告在自辯時,聲稱他與被告劉欽文並沒有購買巴冷刀的意圖。他聲稱是另一名青年在五金店購買巴冷刀後,將刀放在車內。他也聲稱這名青年朋友名叫“伊凡”,他們是在伊凡的帶領下前往五金店。

他說:“伊凡曾告訴我們,他的女朋友要離家出走,並問我們是否可以陪他前往女朋友的住家。伊凡也開口要我幫忙去找一輛車子,因為他自己的車子已送進工廠修理……”

2006年4月6日,兩被告的自辯程序進入最後陳詞的階段後,法官拿督士加拉宣判原本面對謀殺罪狀的兩告被告,改控為誤殺罪,並裁決他們誤殺罪名成立,擇日宣判刑罰!在誤殺罪名下,最高刑罰是坐牢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4月25日,是兩名被告的宣判日!法官在聽取福利部官員對兩名被告的福利報告,以及辯護律師的求情及副檢察司的陳詞後,依據刑事法典第304(b)條文下,宣判兩名被告坐牢10年,刑期從被捕日算起。

法官說:“從此案的案情顯示,我不認為兩名被告在誤殺澳籍商人的案件上,有任何理由可以讓法庭輕判,同時我也不認同律師要求法庭基於他們的年齡而從輕發落……”

法官表示,根據此案的案情顯示,雖然兩被告的辯護律師不斷以他們在案發時還是未成年為由,即分別是17及18歲而要求法庭輕判,但是法庭認為這兩人在案發時的行為,卻如一名成年人的舉止。

法官繼說:“從證詞顯示,他們的行為不僅像成年人,而且沒有興趣讀書,更與兩 名女性朋友去夜總會和迪斯哥到處玩樂。這些行為已顯示他們在做著成年人所做之事。

他訓斥兩名被告時說:“雖然你們的辯護律師不斷向法庭游說,指在兒童法之下你們當時還是孩子,但是法庭也要考慮到此案所發生的事實和案發時的情況。

“從此事件看來,以及兩被告到死者的住家如何將他殺死,之後他們也沒向家人提及此事來論,他們根本都不像一個小孩子,因此他們必須承擔責任以及準備面對判決……”

法官也說:“此案並沒有例外,而且從死者身上的23處刀傷可以看出這是一宗非常嚴重的罪行,因為被告是進入他人屋內行兇。家,原本是人的安居之所,但兩人卻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進入他人屋內犯下罪行。

“因此,法庭不會考慮到你們是孩子的問題。你們在犯罪時沒有考慮到後果,當在法庭時卻要求經判,這是不合邏輯的,法庭也不會姑息這樣的事情……”。



下週預告:陳福裕是雪州瓜冷縣一名傳奇性人物,時年35歲他受封拿督,但3年後拿督頭銜被蘇丹遞奪。一個多月後的2003年1月2日,他在餐座與友人進餐時,遭兩名職業殺手開鎗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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