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July 28, 2010

甲首長緋聞案之冠英坐牢

林冠英紧咬不放
傳單惹禍被提控

1994年8月传出马六甲首席部长阿都拉欣涉嫌与一名15岁末成年少女有染后,震撼全国之余更引起政敌的追击。时任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林冠英,乃是紧咬此案不放的其中一名民主行动党领袖。

在重重压力之下,阿都拉欣当时不得不辞去首席部长及巫青总团长等官职及党职,而被指涉案的15岁少女,也因此被警方扣留调查。

少女被扣初期,家人严禁探访。她的外婆班迪阿末(时年62岁)终于找上了林冠英,并在林冠英协助之下向警方报案及安排召开记者会,痛诉警方的不是。

班迪的第一次现身,顿时成为注目人物。她促请警方让她与家人能够探望孙女,但却不能如愿。

在寻求探望孙女及过后孙女被送入少女改造所的过程中,班迪一直都获得林冠英的协助。林冠英也通过时任行动党署理主席卡巴星,向法庭代班迪为孙女申请人身保护令。

事发两个多月后,时任总检察长莫达于1994年10月21日宣布调查结果,表明由于没有足够证据,所以不能将被指与未成年少女有染的阿都拉欣提控上法庭。

总检察长的宣布,还了阿都拉欣一个清白,不过,这个宣布也引起全国哗然,林冠英对此事更是加以痛斥。

1995年1月19日的晚上,林冠英在马六甲帝王酒店举行的政治座谈会上左右开弓,一方面指责大马的法律持有“双重标准”,没有将阿都拉欣提控上法庭,另一方面不满法庭谕令扣留少女3年而不是阿都拉欣。

16天后的2月4日,林冠英又在另一场座谈会上,印发传单指“受害者被囚禁”。林冠英的言论及举止,惹上了官非。执法当局于1995年3月1日采取行动,派出警员到民主行动党总部逮捕了林冠英,并于当天下午2时将林冠英带上法庭,面对触犯煽动法令与印刷及出版法令的指控。

1996年1月29日,备受瞩目的林冠英案,在马六甲高庭开审。法官批准控方的申请,将林冠英面对的两项指控同时聆审。

林冠英面对的两大罪状是:

罪状一:1995年1月19日在马六甲帝王酒店举行的“真实故事”座谈会上发表以下言论:

◆表示不满意马来西亚有“双重法律标准”,指前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涉及强奸案却未被控上法庭,虽然总检察长已表明阿都拉欣没有涉及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表示不满法庭判决,投诉阿都拉欣在15岁少女绯闻事件中未被提控,而少女反遭扣留3年。认为事实上阿都拉欣应该坐牢而不是相反的将违法者释放。

上述言论具煽动性,意图引起人们产生煽动情绪,或对马来西亚司法公正有所不满,因而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第15条文第4(1)(B)项,并可在同法令第4(1)项下被判。此条文最高刑罚为监禁3年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罪状二:在“真实故事”座谈会上分发传单恶意发表虚假资料,触犯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传单上关键性字眼是指该少女“被囚禁”(DIPENJARAKAN)。此罪名最高刑罚是监禁3年或罚款5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这宗案件引起特别关注,乃因在联邦宪法之下,倘若一名国会议员被判坐牢超过一年或者罚款超过2000令吉,就会失去担任国会议员的资格。

当年的林冠英年方36,被视为民主行动党的新一代领袖。他自1986年开始连续三届担任马六甲国会议员,也担任行动党社青团团长及副秘书长之职。

如果他面对的指控罪名成立,对他的政途必然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当他的案件开审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


扣留非囚禁
冠英被控兩罪

1996年1月29日,时任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被控触犯煽动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两大罪状的案件,开始在甲州高庭开审。

控方在开审3天内已传完证人供证,而这些控方证人都是警员。他们的供词都是集中于警方如何取得当晚座谈会的详情及如何向林冠英录取口供等。

其中一名控方证人是政治部警探。这名警探是于1995年1月19日晚,在上司指示之下与4名同僚出席林冠英的政治座谈会。他负责将林冠英当晚的讲词全部笔录,过后再将笔录的资料用打字机写成报告交给警察总部。

这名警探的供词直指林冠英在45分钟的演讲中,分别谈了性丑闻、贪污、金钱政治及征用土地等问题。

“在谈及性丑闻时,林冠英对前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没有因丑闻而被控上法庭,显示大马的法律出现双重标准。”

警探的供词也指林冠英对法庭将15岁少女扣留3年的判决表示不甘心,而且还说应该入狱者是阿都拉欣,但是反而受害的15岁少女未经审讯就被关起来,触犯法律者却获得自由。

“林冠英也对阿都拉欣没有被控上法庭的事表示不甘心,因为总检察长说阿都拉欣没有涉及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另一名负责录取供的助理警监,供证时也表示林冠英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接受录取口供。林冠英当时表明对“真实故事”座谈会分发的传单,负起全责。

审讯的其中一段“高潮”,是当时任甲州刑事调查主任莫少雄助理总监在庭上供证之时。

莫少雄在供词中,承认绯闻案中的15岁少女在警方的口供书中,透露她与阿都拉欣有性关系。

莫少雄是在辩方律师卡巴星的盘问下告诉法庭这段警方口供书内容。他初时只答称“她与阿都拉欣有不可告人之关系”,不过,当法官询问所指的“不可告人之关系”的含义时,莫少雄直接是“有过性关系”。

也是阿都拉欣绯闻案的报案人兼查案警官的莫少雄,在供词中表示警方曾录取40名证人的口供,同时也寻求两名法医及医药专家的协助。

警方从各角度调查此宗绯闻案时,也援引刑事程序法令112条文传召阿都拉欣录取口供,而阿都拉欣在口供书中否认与有关少女有不可告人之关系。

莫少雄告诉法庭警方没有获得其他直接证据,以支持该少女口供书中所指的她与阿都拉欣有性关系,而少女也没有对阿都拉欣报案,却有对其他14人报案。

这名高级警官表明,该名少女只是被警方录取口供,不是正式报案。报案的人,是他本人。他是于1994年8月29日,就媒体指阿都拉欣涉嫌与未成年少女有染的报导向警方备案。

阿都拉欣的调查报告书过后通过武吉阿曼警察总部交给总检察长,事后总检察长因基于证据不足而没有提控阿都拉欣。

承审法官对莫少雄的这番供词,提出他的疑问。法官问:总检察长不提控阿都拉欣,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是没有证据?莫少雄答:是因证据不足!

莫少雄也声称警方没有囚禁该名少女,警方只是在监护之下将少女收容在武吉阿曼一间舒适的房内,没有囚禁在扣留室和锁上房门。

少女也没有报案指遭监禁,同时也没有举报被不合法扣留。警方有获得少女父亲的书面批准书,以便在调查期间让警方收容她。

他在供证中也解释“扣留及囚禁”之别。如果一个人被扣留在警局,不一定就需要关入扣留室。在政治座谈会上分发的传单所提及的“受害者被囚禁”,应是指一个人已被法庭定罪及裁决,送入牢狱中。至于辩方所指的“非法扣留”,是不依照法律或由不受法律承认的人士所进行的扣留行为。

少女承認識首長
不為人知的關係

前马六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绯闻案中的15岁未成年少女,终于在甲州高等法庭现身!

她是于1997年2月27日,在时任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员被控触犯煽动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的审讯中,以其中一名辩方证人身份出庭供证。

出庭时已婚及时年18岁的她,在法庭上承认她是于1994年开始认识当时担任首席部长的阿都拉欣,并和他曾有过一段“不为人知的关系”(perhubungan sulit)。

她的供词与较早前控方证人莫少雄助理总监的供词吻合。莫少雄在被辩方律师卡巴星盘诘指何谓“不为人知的关系”时,他曾声称是指“有发生性关系”。

这名少女在法庭现身时,是以成年人身份供证,不过,承审法官取得卡巴星律师意见后,认为少女的身份仍然应该受到保护,故此当时采访这项新闻的记者,都被谕令不得在报导中提及少女的名字。

少女的供词重点,集中于她是否有被囚禁的指责。她接受控方反盘诘时表示知道父亲曾授权警方看管她。她被安置在武吉阿曼警察总部期间,获得警方的礼待,拥有一切的便利,也被准许回家拿衣服。

她也声称她没有被安置在监牢或是被上锁的房间,反之她是住在一个舒适的房间内。

当时正等候应考初中检定考试的她,也获得武吉阿曼一名警官刻意安排让他的一名儿子到来教导她,最终她在考试中成功过关。

不过,她在接受辩方律师卡巴星的盘诘时,承认在武吉阿曼期间受到警方的限制,不能走出有关居住的范围。她也承认曾被送往森州林茂的改造所,并在该处住了两年,完全不能外出。

她告诉法庭曾有一次逃出改造所,不过在约十分钟后她又被捉回去。在逃出前,她已在改造所住了四至五个月。

再度接受控方反盘诘时,少女声称本身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要到改造所接受庇护的。至于她为何要逃走,是因为她要好的朋友两次探访她后,才有逃走的念头,并没有其他的意图。

辩方的另一名证人,是该少女的外婆班迪阿末。她告诉法庭她是在1990年9月认识林冠英。当她的孙女被武吉阿曼警方扣留后,她于1994年9月7日找上了林冠英,要求帮忙。在此之前,她曾向亚罗牙也警方报案找寻孙女。

报案的第二天,她在林冠英陪同之下,于9月8日前往武吉阿曼探望孙女。她是一个人进入警局内,林冠英则在外等候。她说孙女告诉她,说她(孙女)已经被强奸,同时也诉说她被警方囚禁。

控方副检察司进行反盘结时,指责这名证人说谎,因为在去年12月10日的审讯中,班迪本身曾表示孙女不曾这样告诉她。

这时法官也插口表示,如果情况如其孙女所说受到警方良好礼待,她不可能会向外婆说她被监禁的。

不过,班迪坚持表明孙女确实如此告诉她。当副检察司欲进一步继续发问时,班迪突然晕倒,由在场者扶出庭外。她在法庭供证只数分钟,事后法官询问副检察司欲发问的是何问题时,在确定之后才表示班迪作为证人的角色已正式完成了。

控辩双方完成传召证人后,进入陈词阶段。林冠英的指控是否有罪,法官会在陈词后作出定夺。

冠英兩罪成立
上訴被判坐牢

经过约四个月的陆续审讯,马六甲高等法庭于1997年4月28日,针对时任甲市区国会议员林冠英被控触犯煽动法令及印刷出版法令的案件,作出宣判。

承审法官判决林冠英的两项罪状的罪名成立,首项罪状罚款1万令吉,次项罪状罚款5000令吉。倘若没有缴付罚款,则分别以6个月及3个月坐牢代替。

林冠英过后付还有关罚款,无需坐牢。不过,他面对的另一个局面是,一旦他上诉失败的话,他将会面对丧失国会议员资格的后果。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条,任何议员被法庭判决坐牢超过一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有关议员将丧失议员的资格。

较早之前,承审法官曾针对林冠英的两大罪状,作出一番铨释,随着宣判林冠英表罪成立及必须出庭答辩。

林冠英在“真实故事”座谈话上指责“大马有双重法律标准”的话法,法官认为林冠英指“总检察长没有提控阿都拉欣而同时扣留当时15岁女害人”的“双重法律标准”,已使到一些民众不相信我国有公正,进而对我国司法机构失去信心。

法官也认为林冠英的谈话已超过了应有的限度,而总检察长“没有提控阿都拉欣”也只不过是根据法律作出的决定。

针对林冠英在传单上指责“少女被囚禁(dipenjarakan)”的字眼,法官认为“受害者被囚禁”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受害人(15岁少女)只不过是被扣留在改造所内,而不是囚禁。

“从被告(林冠英)在整个句子应用的dipenjarakan的意思,明显是指被送入监牢囚禁,因为另一段的说话是‘罪犯被放过’,这两句话的意义明显成对比。”

林冠英不服高庭判决,上诉到上诉庭,要求减轻罚款至2000令吉以下。与此同时,控方也提出反上诉,要求加重林冠英的判决,并以公众利益、林冠英的社会背景及地位要求上诉庭撤消罚款,改判坐牢。

1998年4月1日,以斯里南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宣判驳回林冠英的上诉,并裁决撤消林冠英的罚款,改判两项罪状坐牢18个月,惟准许刑罚同时执行。

上诉庭表明是经过衡量后,同意控方的要求,认为罚款判决过轻,并也认为林冠英在此事件中负有刑事责任。三司也表明法庭有必要阻止任何攻击司法的行为,故此撤消高庭裁决改判坐牢。

林冠英的坐牢判决,上诉庭原本裁定即日执行,不过,较后在代表律师卡巴星申请之下,上诉庭准许暂缓执行,并同意让林冠英以2万令吉保外,等候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四个多月后,联邦法院于1998年8月25日作出宣判,裁决驳回林冠英的上诉,同时谕令林冠英从即日起,送往加影监狱服刑18个月。

随着这项判决,林冠英已失去国会议员的资格,同时他的会计师执照也被褫夺。

林冠英被押往监狱前说了一番话:“我虽然被扣上手铐,但不会感到羞耻,反而是一种难得的荣誉,因为我是为正义而斗争……。我只是为了协助一个马来少女,但是却要面对这样的判决,我也无话可说了……。”

时光飞逝!1999年8月25日,林冠英出狱了!这一天当他步出加影监狱时,获得众多行动党党要的迎接。重获自由的林冠英,看来消瘦许多。

在5年内不得参加选举的林冠英出狱的第一句话是:“我要做的第一件事是要和家人好好的相聚及好好的休息一番。我虽然无法在这届大选中上阵,但我会为行动党的其他侯选人助选,继续为民主斗争……。”

少女反口指被逼
冠英垃欣被愚弄

1994年掀起的“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绯闻”风云,随着阿都拉欣讨回清白重返政坛拼搏及林冠英被判坐牢18个月后,已告一段落。

不过,在1999年11月2日这一天,被指涉及“阿都拉欣绯闻的15岁未成年少女”突然通过邻居召开记者会,声称她是“因为受到多方面的强迫而撤谎承认与前甲州首席部长阿都拉欣有染”。

这名少女诺哈雅蒂已是20岁的少妇,她是在时年28岁的丈夫苏莱曼陪同之下,在马六甲一家酒店亮相,讲述5年前她所面对的处境。

她这次现身,主要是因为约一周前(10月29日)当前副首相安华的鸡奸案审讯进行之际,她的绯闻事件在法庭上被重提。

“我以为过去的性绯闻事件己经平息,但是却在安华案件审讯中被人提起。我认为我有负任及有必要加以澄清及讲出实情,以保护我的家人。我不愿我的家庭被牵涉在内。”

她在记者会上宣读一份于1998年9月2日向宣誓官作出的宣誓书时声称:“当年我是被马六甲一间中学的一名教师、一名医生及武吉阿曼警察总部一名警官强迫,承认与前甲州首席部长有密切关系。我在此澄清,我并未与阿都拉欣有染。”

“我在法庭承认与阿都拉欣有关系,是被该名中学教师所强迫的。我知道这次的声明,可能涉嫌给假口供及有藐视法庭之嫌,但是,我愿意面对一切的后果。”

“我承认有见过阿都拉欣,不过我见他的目的,只是要求他为我的教育费提供金钱上的援助而已。”

诺哈雅蒂是在1996年被送入森州林茂少女收容所,随后于1998年与丈夫结婚,育有一名6个月大的儿子。在1995年,她曾生下一名女婴。

她的宣誓书是当她在收容所内,在姐姐的协助下完成,内容讲述她被扣留在武吉阿曼的情况。她也讲述曾被带往会见时任首相马哈迪医生及接受警官问话的经过。她在武吉阿曼扣留50天后,才被送往少女收容所。

在收容所期间,她的外婆到来探访她。“我有告诉外婆我与阿都拉欣的关系是被人捏造的,我是被迫承认与阿都拉欣有染。我与外婆的关系,向来都很好……。”

诺哈雅蒂亮相的翌日,她的外婆班迪及舅父沙比里在林冠英陪同之下,在记者会上对孙女所说的话,深感震怒。

这名时年67岁的外婆痛斥这名孙女时说,“我们不相信她说的话。她背叛了我们给她的爱,我对她的所作所为,感到又羞耻又愤恨。”

她声称不明白孙女为何会作出这份宣誓书,并表明会巡回全国讲解此事。她更指责孙女忘恩负义,忘记了林冠英当年给予她的协助。

班迪回忆当年情景时说,孙女在15岁那年告诉家人有关她的遭遇,而因为此事她于1994年8月间被警方扣留。“当时警方不准我探望她。在无法可施之下,我只好向林冠英求助。”

陪同班迪会见记者的林冠英,显得无可奈何的说:“我为了此事,展开了5年的斗争,现在她却否认了一切。当我说我对此事感到非常厌恶之时,你们可以理解我的感受。对于此事,我再也不要发表任何声明了!”

这段峰回路转的局面,当时有评论员指这名少女的否认,对于阿都拉欣及林冠英来说,就好像命运和他们开了一场玩笑。

假如当年这名少女不作出这一切的指责,阿都拉欣应当不会下台,并在政治上应有更大的作为,而林冠英或许也不会因此而入狱。

当然在政治意义来言,阿都拉欣和林冠英的损失是最惨重的。而少女也付出了代价,在改造所内度过了数年的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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