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October 12, 2014

王麗涓案之被告死刑等正法(六)


第六集(完結篇)

強姦謀殺被判死刑
兩次上訴均遭駁回


轟動全國的王麗涓姦殺案,經過高庭52天審訊後終告結案,高庭也擇訂在2005年2月23日作出宣判。

這些天來的審訊所揭發的案情,實令人神共憤。在44名證人的供證中,也逐一揭開當日麗涓如何被擄綁、姦污、殺死及較後屍首被丟棄在陰溝並被潑汽油焚燒的驚人過程。

高庭法官莫哈末依德利斯在長達60頁的判詞中提出多個要點,並認為控方已證明被告阿末那吉的謀殺意圖及強姦罪行,因此他宣判被告兩項罪狀的罪名成立。在謀殺罪名下,他判被告死刑,而在強姦罪名下,他判被告最高刑罰坐牢20年及鞭笞10下。

法官化了一個小時又40分鐘的時間宣讀這份判詞。首先,他針對謀殺控狀作出的裁決說,雖然被告連捅死者兩刀不足以導致死者當場斃命,但是,他以布條緊勒死者的頸部就足可令死者窒息而死,更可況被告較後再以汽油淋屍焚燒。

法官說:“如果死者是死於被告的捅刺,被告就無須再將死者雙手捆綁及勒斃死者,而他也可直接燒屍。另一方面,法醫的證詞及解剖報告也與死者死於勒斃的說法吻合。基於死者雙手被綁的理由,我認為死者是被勒斃的……。”

提及強姦的罪狀時,法官認為王麗涓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時,並非如被告在口供書中所說,指死者是在自願的情況下與他發生性關係。法官強調:“反之,我認為死者是在非自願之下,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法官說:“在被告的口供書中,被告聲稱當他向死者提出性行為的要求時,死者保持沉默,被告接著從座位上取出刀子後,死者才就範。

“在三更半夜的寂靜情況下,被告亮刀即使沒有說話,也已是一種恐嚇行為。死者的驗屍報告,顯示她身上及私處發現的精液,與被告的DNA化驗結果吻合。有鑑於呈堂證物也發現被告的精液,因此我斷定被告確實犯下強姦的罪行。

法官繼說:“本庭(去年)在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之時,被告寧願選擇保持沉默而不願自辯。他的選擇導致法庭喪失獲取他進一步的辯詞機會,因此法庭在控方證據沒有受到挑戰的情況下,必須宣判他罪成。”

法官也引述聯邦法院的判例,指一旦法庭宣判被告表面罪名成立,法庭必須滿意控方的證據沒有受到任何挑戰,而如果辯方在行使保持沉默的權力時沒有提出反駁證據,法庭必須宣判被告罪成。

被告阿末那吉在高庭下判後,被庭警押離法庭之際受到記者追問時撂下這麼的一句話:“我接受法庭的裁決。雖然我被判死刑,但我一點也不感到害怕,因為我早已預料到會有這樣的結果……。

他還對記者說:“法官所說的,是他(法官)的決定。如果有時間,我們(與記者)會再見的……。”

儘管如此,被告的律師在高庭下判時,就向高庭表示會向上訴庭提呈上訴。這也意味著被告的刑罰將會展緩執行。


2006年1月23日,布城司法宮上訴庭開庭研審阿末那吉的上訴案,經過4天的審訊後,上訴庭三司審結此案並保留判決。

直至一年餘後的2007年3月5日,上訴庭三司宣讀判詞,一致駁回被告的上訴申請,維持沙亞南高庭在2005年所作出的原判。

以拿督阿都阿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在宣讀長達89頁的判詞時說,當時死者是為了幫母親到車上拿泊車票而被一個完全陌生和懷著意圖不軌的人擄走,所以死者不可能是在自願下與他發生關係,因此強姦的定罪是正確的。

至於謀殺的定罪,阿都阿茲說,上訴人代表律師的爭論點是指死者的死因不明確,上訴人導致死者死亡的犯罪意圖不確定,因為它必須視死因而定。

法官則認為,不管死因是勒斃、還是受傷使到死者內部出血,還是兩者造成,又或者是被燒死,從證据上來看都是由上訴人施加在死者身上的,再加上上訴人曾強姦死者,因此指上訴人沒有致死死者的意圖是缺乏根據的。

2008年10月12日,被告再向聯邦法院上訴。法院五司以兩天時間聆聽陳詞後,於2009年3月27日宣判,一致駁回阿末那吉的最後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聯邦法院五司在判詞中說,根據化驗報告、環境證據及整體證據,法院達致的結論是,只有被告阿末那吉須為當晚發生在王麗涓身上的事負起責任。

判詞指出,由控方所提呈的環境證據顯示被告有利用有機會強姦及謀殺王麗涓,同時,3名證人在數個地點目睹被告與死者一起。

此外,警方在被告住家起獲的牛仔褲,經檢驗證實染有王麗涓的血跡,而王麗涓的下體發現的男性精液,經過脫氧核糖核酸檢驗(DNA)屬於被告。

隨著兩次的上訴失敗,阿末那吉的唯一生機,是向國家元首要求寬赦。翻查近5年來的記錄,阿末那吉是否已被正法或已獲得寬赦,均毫無消息!


下週預告:在英國畢業的電腦女工程師諾蘇惹麗(Noor Suzaily,時年24歲),於清早乘搭巴士前往巴生港口準備與男友會面,不料在途中竟慘遭巴士司機姦殺棄屍!

Tuesday, October 7, 2014

王麗涓案之被告表罪成立(五)


第五集

被告姦殺表罪成立
放棄自辯保持沉默

警方在追查王麗涓遭姦殺案的過程中,曾逮捕3名擁有王麗涓手機及電腦晶片的可疑男子,同時也證實被告阿末那吉在失去身份證後,於案發的下午3點曾前往警局報失!

原來,案發的凌晨時分(2003年6月14日),小偷阿茲占經過案發現場時,因內急前往小解。當他看到停放該處的國產皇冠轎車時,竟然趁機從車內偷走多樣物件包括手機、電腦晶片及刻有馬來亞銀行字眼的腰包。

過後,阿茲占在雙溪毛糯的一間油站,將電腦晶片賣給他人,而他則多次使用偷來的手機聯絡他的妻子。

警方抽絲剝茧追查王麗涓的手機記錄時,終查出這兩人的行蹤,並將他們連同一名當時在場者逮捕。阿茲占尚被帶往警局,從認人行列中認出事發當晚所見到的阿末那吉。

班底警局一名值勤警員雅沙也證實,當阿末那吉到來警局報失身份證時,他尚勸請對方可以直接前往國民登記局報失。而這名警員也成為指證阿末那吉的重要證人之一。

查案警官慕納迪助理警監在供證時,提出11項人證及物證以證實被告阿末那吉涉案,而這些人證之中則包括阿茲占、雅沙及曾替被告換輪胎等人,從而指證被告是最後單獨接觸王麗涓的人。

在控方傳召44名證人作證後,此案晉入控辯雙方陳詞的司法程序。辯方律師韓聶夫在其厚達420頁的書面陳詞中,力指被告殺人證據不足和口供書缺乏法律價值而要求高庭裁決被告無罪,無須上庭自辯。

辯方律師的其中一個重要論點,是放在被告的口供書,並指這份口供書的供詞疑點重重。

這名律師說:“有關口供書內容提到被告與死者在一起時,曾拿出死者的護照來對照,並發現自己擄錯人,之後更與死者討論如何釋放她等問題。由此可見,若被告有殺人意圖,他絕對不會與死者討論釋放她的問題,所以被告肯定沒有殺人及強姦死者的動機。

“加上當被告以開玩笑口吻表示要與死者發生性關係時,死者在聽完後也只是保持沉默,並依照被告指示自動到車後座。當兩人發生性關係後,死者也沒有哭泣或生氣等反應。”

律師繼說:“從以上種種現象也可看出被告並沒有強迫或威脅死者性交,而是死者自願這樣做的……。”

另外,律師也說:“被告失手刺傷死者後,也向死者表示他並非有意,而是因慌張
所致。期間被告更急著設法送死者到醫院治療,這也證明被告沒有殺人的動機。”

律師也指死者和被告在一起時,曾被數名證人目睹,由此也證明死者有許多次逃生的機會,但是她卻表現淡定,顯示死者並非身處在險境之中。

控方陳詞時,逐點反駁辯方的論點。副檢察司沙列胡丁告訴法庭,從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結果顯示,由死者私處採集的精液屬於被告所有,而且死者由於處在生命受威脅的情況下,顯然是被迫和被告發生性關係的。

副檢察司說:“證據證明死者是由被告擄走,律師指兩人之間有約的說法並不存在。從死者遭被告擄走至屍體被發現的期間,沒有任何跡象顯示她是自願和被告發生性關係。

他問道:“試想一名女性在凌晨被擄走並被帶到數個地方,身處‘恐怖之旅’長達6個小時的她,難道會自願承受任何施加在她身上的事故嗎?如果所謂的死者自願與被告發生性關係的說法可以接受的話,為何被告要殺死她呢?”

副檢察司強調:“被告殺死死者足可證明他要毀滅所有關於他曾和死者接觸的證據,以免露出馬腳使他無法消遙法外。

“其實當被告由推事錄取口供時,他已承認強姦了死者。被告也招認當時他是將刀子放在車內的儲物格,並要死者跟隨他的指示配合。身為一名弱質女流的死者,在被一名陌生人深夜擄走,她又能夠保護自己呢!”

控方在175頁的陳詞書中,也列出41個論點來證明被告涉及強姦及謀殺王麗涓。控方甚至放話,即使沒有被告的口供書,控方依然有足夠的證據指證被告涉案。這些證據包括被告的指紋、精液等等。

高庭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被告有三項選擇為自己辯護,一是在證人欄內自辯、二是在犯人欄內自辯,三是保持沉默。

法庭通譯員為被告解釋這三項選擇時說:如果選擇第一項,控辯雙方都可盤問被告,同時被告也須宣誓作證;第二項是控辯雙方不可以盤問被告;第三項是交由法庭作出裁決。

最終結果是,被告選擇第三項:保持沉默!

下週預告:被告向上訴庭及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兩次上訴均被駁回,維持高庭的死刑判決。


Tuesday, September 30, 2014

王麗涓案之自稱屈打成招(四)


第四集

被告指遭毒打逼供
聲稱麗涓自願性交


被控強姦及謀殺王麗涓的飛機清潔工人阿末那吉,在高庭審訊時向法官申訴,聲稱他是飽受警方恐嚇及毒打後,才在八打靈再也推事替他錄取的告誡口供書裡,承認這兩項罪行。

他聲稱在他被警方逮捕的當日清晨約5點(2003年6月20日),警方就恐嚇他,指倘若他不招認及合作的話,他懷孕的妻子、孩子及父母都會被關進監獄裡。

“我被警方盤問之時,一名警官腳踢我的下體,痛得我跪倒在地,隨後這名警官又踢我的臉頰,令我的頭撞向一個櫥物柜。在場另一名警員點燃一根香煙,作狀要用煙頭灼我的乳頭。

“這名警員把煙頭移到我的右眼處,並恫言說若我不招認,他將會弄瞎我的眼睛。當時我感到很害怕和恐懼,才選擇向警方妥協……。

“當天下午,我被帶到八打靈再也推事庭之前,查案警官還再三叮嚀要我在女推事面對承認有罪。當女推事問我有什麼話想說之時,我乘機告訴她說我要認罪。不過,她卻告訴我這一天只是延長扣留而已,我日後可在法官面前認罪。

“返回八打靈再也警局後,查案警官對我說姦殺案未經求情的判決,是坐牢30年,而他也答應我代向法庭求情。他還告訴我,若求情獲得接受,姦殺案的處罰可減至10到15年監禁。

“他也告訴我在第二天見到馬來男推事時,記得招認。他還假設數個推事可能會發問的問題,例如‘有沒有被打、被恐嚇、被威脅、被強逼等等’。一旦遇到這些問題,查案警官要我一概否認就對了……。”

針對被告阿末那吉的這番指責,法官決定展開“案中案”審訊,以鑑定它是否可成為控方的呈堂證物。“案中案”的裁決是:高庭同意將這份口供書列為呈堂證據,而這份口供書也隨著首次曝光!

負責錄取被告口供書的八打靈再也推事莫哈末羅斯蘭,在法庭宣讀這份口供書。內容節錄如下:“在2003年6月13日晚上11點至11點15分,我到孟沙購物中心尋找一名曾與我結怨已久的人,不過,我要找的對象並不是王麗涓。大約在11點30分,我在二樓停車場看見一名華裔女子,於是我跟著她走向她的國產皇冠轎車。

“當她打開車門要拿東西時,我馬上從後把她推入車內。我隨即也進入車內,威脅她不要聲張及聽從我的指示。

“我隨後駕車載她離開停車場,朝向梳邦機場方向駛去。我們停在光亮的地方,我問她是否認識我,她說不認識我。

“為了確定她的身份,我要她出示她的身份證。她拿出護照,上面註明她的名字及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當時有一輛摩多停在車旁並敲擊車門,那名印裔男子出示警員證,並要我和那女子交出身份證。之後,我再要求對方出示警員證,但是對方拒絕。由於擔心遇上假警,我就馬上駕車離開。當時對方尚朝著車輪開鎗。

“然後,我們駕著車兜兜轉轉,最後停在大道建築工程的一處曠地。我們因為失去身份證而吵了起來。我覺得我和她的關係好像是好朋友,因為我們互相討論事情。

“我過後開玩笑說,要跟她發生關係,她沉默不言。我當時把刀子放在司機位上。然後她表示同意,我們就在車後座發生關係。我相信她是自願的,因為她沒有哭,也沒有對我生氣。

“完事後,我突然感到害怕,於是把刀放在腳上。她突然掙扎,我因為驚訝而因此連刺她兩刀。

“當時有個男子拿著木材走過來,我馬上開車離開,前往一個安全的地方。到達那個地方時,我把車停下來。

“當那女子穿上衣服和褲子後,我要求她不要動,以免流更多的血。我過後把她放在路墩上,我們就坐在那裡休息。我建議送她到醫院。

“後來我把她的手腳和口綁起來。這時候,有兩輛車突然停在我們車子的後面。我看到不遠處有一個被木板蓋著的溝渠洞,我馬上鑽進去。不久後,我又鑽出來,這次看到兩個男人動車內的東西。

“他們離開後,我走上前看,發現那些人把我和那女子的東西全部拿走。我很失望和懊悔,因為我本想用那女子的錢送她到醫院。我不知道能為那女子做些什麼,只是要求她原諒及願她能上天堂。

“過後,我把奄奄一息的她放在溝渠洞內。當時她嘴巴的繩子鬆了,能講話。她對我說她是自願被我遺棄,並叫我離開,因為她說她將會上天堂。她沒有掙扎,也沒有哭泣。

“我過後把木板蓋著那個洞口,然後駕車離開那個地方,把車藏起來。

“隨後我走到一間汽油站,丟掉刀子,然後坐德士回到班底達蘭。到了第二天,我買了兩瓶汽油,在晚上11點30分至12點之間折返現場,把屍體燒毀了……。”


下週預告:高庭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自辯。被告選擇保持沉默不自辯!

Sunday, September 21, 2014

王麗涓案之錯失逃生機會(三)


第三集

麗涓被擄遇警截查
錯失兩次逃生機會


王麗涓遭姦殺案於2003年9月15日在沙亞南高庭開審,在眾多證人的供詞裡,其中兩名巡警及陪同家人到機場接姐姐的女書記,皆表示曾與被告阿末那吉和王麗涓相遇,但是卻錯失了救人的機會,同時也不解麗涓為何沒有開聲求救!

在格拉那再也警局任職的拉威德見習伍長(時年35歲),於案發當日(6月13日)晚上約11點15分,聯同另一警員羅斯蘭騎坐摩多在再也工業花園區一帶巡邏時,發現一輛轎車停放在路邊的僻靜處。

當時他與同僚並不為意,繼續他們的巡邏任務。約半小時後他們再經過該處時,發現該輛轎車仍然停留在該處,於是心生懷疑之下前往查看。

拉威德停下摩多步往轎車旁,發現車內有一對男女。當他敲打車窗示意這對男女下車搜查時,坐在司機座的馬來青年(阿末那吉)只較下車窗,拒絕下車。在拉威德三番四次摧促下,他與坐在副座的華裔女子(王麗涓)才交出身份證。

正當女子要開門下車時,男司機立刻對她說:“他們不是警察,可能是劫匪,別開門下車……”!該女子聽後也靜靜不出聲。

當時手拿著警員證的拉威德聽到男司機這段談話時,不禁氣得回應著說:“如果我是劫匪,我早就打搶你們了!你為甚麼害怕警察……。我警告你們,如果再不下車受查,我只好帶你們回去警察局了。”

拉威德此番警告,想不到竟引起該女子的反彈。原本一直都沒有任何異樣的女子,此時向著拉威德做了一連串的膜拜手勢,並將雙手指向男司機。

從女子的手勢看來,她是趁著男司機不注意時作出。拉威德看不明白這些手勢,於是問男司機那是什麼意思。此時,男司機卻突然鎖上車門及較上車窗,然後高速的逃離現場。

一時措手不及的拉威德回過神後,立刻拔鎗朝著逃跑的轎車車輪連開兩鎗,但卻告落空。他和站在另一旁的同僚羅斯蘭立刻跳上摩多追趕,當追到格拉那商業中心時,已失去轎車的跡影。

約大半小時後的凌晨12點,在城中城國家石油公司任職女書記的阿美娜(時年34歲),陪同姐夫、妹妹和妹夫及孩子,分乘兩輛車前往吉隆坡國際機場,準備接載從沙巴回來的姐姐。

當時,阿美娜與一名小外甥坐在姐夫駕駛的靈鹿轎車,而妹夫則駕著一輛客貨車載著妹妹和他們的一名孩子。

在前往機場途中,妹妹突然想起沒有帶奶瓶出門,於是在雙溪威再也的峇利大廈前停下,從後而來的阿美娜與姐夫也停下靈鹿轎車。這時他們才發現,客貨車是停在一輛國產皇冠轎車的前面,而靈鹿則停在國產皇冠轎車的後面。

這家人商討一番後,由妹夫駕著客貨車返回附近的木屋區住家拿奶瓶,而阿美娜與姐夫則留在靈鹿轎車內等候他們。

就在客貨車離開一二分鐘後,有一名男子(阿末那吉)從皇冠轎車跑出來敲擊靈鹿的車窗,原來這名男子是要借起重器,因為皇冠轎車爆了胎。

阿美娜和小外甥依然留在車內。她的姐夫因要趕時間,最初不大想把起重器借給這名男子,但當聽到這名男子聲稱也是要趕時間載送太太去機場後,姐夫不但把起重器借給他,還下車幫他換輪胎。

當兩名大男人在外忙著換輪胎時,阿美娜望向皇冠轎車內,看到一名女子(王麗涓)仍然坐在車內沒有下來。阿美娜感到好奇並心中有氣,心想:“這個女子驕傲得很呢!車子都壞了還坐在車裡不要下來,她老坐在車內幹嘛?”

於是,阿美娜特地跑下車來前去皇冠轎車看個研究,只是那女子一言不發的坐在副座上。當那女子發現阿美娜望著她時,便一直用嘴巴、眼睛和臉部指向正在換輪胎的男子,同時身子也稍微轉向該男子。

阿美娜頓時隱隱約約感到不大對勁,因為從這名女子的臉部表情看來似乎有點害怕之意,而且樣子看起來似乎與該男子是不認識的。

稍後不久,阿美娜的妹妹和妹夫拿了奶瓶回來,她就將心中的疑團告訴妹妹。她的妹妹也覺察到事情古怪,於是告知丈夫。她的丈夫下車查看,並敲擊皇冠轎車的車窗叫該名女子下車,但是該名女子始終都不要下來。

在換著輪胎的男子發現這個情景時,顯得有點緊張。當他望向該女子時,該女子不敢再有異樣,即刻恢復正常。由於換輪胎的工具不符,輪胎無法換成,但是該男子過後還是急急的駕著皇冠轎車離開。

阿美娜和妹妹越想越覺得事情不妙,於是暗中抄下皇冠轎車的車牌號碼……。

兩次的逃生機會,王麗涓都錯失了!為何當時她不打開車門求救?為何她不高聲喊救命?警察在場她還怕甚麼?這些疑問無人能解,除了她本人之外!


下週預告:被告申訴被警毒打招認,並在告誡口供書中自稱麗涓是自願與他發生性關係,同時也述說朝麗涓連刺兩刀的經過。


Friday, September 19, 2014

王麗涓案之清潔工人控姦殺罪 (二)


第二集

失車沾有血跡精液
清潔工人控姦殺罪


王麗涓遇害幾乎已成事實,不過,她的家人漏夜前往馬大醫院辨認焦屍時,卻無法確定這具已面目全非的焦屍,是否就是麗涓。為鑑證焦屍身份,警方特要求麗涓家人抽取血液,以進行脫氧核糖核酸(DNA)化驗。

在王麗涓連人帶車失蹤之後,警方先是尋獲她失蹤時駕用的國產皇冠轎車,過後則在舊巴生路一個建築土地的陰溝內,發現一具女焦屍。

這兩宗失車案及焦屍案,顯然是互有關連。警方後知後覺的感到懷疑之後,最終由雪隆兩地警方,聯合成立一個專案小組追查。隆警是負責調查王麗涓在孟沙購物中心被人擄走的經過,而雪警則負責追查焦屍案的始末。

其實,早在案發的第二天(2003年6月14日),警方已尋獲王麗涓的失車,但警方初時毫無懷疑的將這輛失車,一直停放在警局範圍內,而據警方事後的說法是因電腦連線系統出現故障,以致無法在第一時間查出車主的身份。

直至一具女焦屍於案發第4天(6月17日)被發現後,警方才對這輛失車產生懷疑,過後再展開細密搜索而發現車內留有血跡及精液,同時從陸路交通局取得失車的車主身份。

警方在調查過程中,根據王麗涓失蹤的手機最新記錄,終尋獲麗涓的手機電話卡下落,並逮捕兩名嫌犯。這兩名嫌犯的其中一人,是因擁有麗涓手機電話卡而被捕,另一人則是因售賣這張電話卡而落網。

隨後,警方再掌握更有力的證據,取獲另一名嫌犯的身份證。原來,王麗涓被擄走的當晚,曾有巡警在八打靈再也新都地區的一個偏僻處,發現車內有一對可疑男女,於是上前查問。駕車男子在巡警指示下交出身份證,過後他卻慌張猛踏油門逃離,而這張身份證就此落在巡警手上。

綜合這幾天來的突發事件,警方在案發第7天(6月20日)清晨約5點30分,突擊十五碑地區的班底達南一住家,逮捕將身份證交給巡警而逃離的第三名嫌犯。

這名落網嫌犯是任職機場清潔工人的阿末那吉(時年27歲)。他已婚,妻子任職銀行,育有一名9個月大的孩子。他被捕時妻子尚身懷六甲,準備迎接第二個孩子。

在阿末那吉被警方延長扣留10天的期間,他被警方押返現場調查。在他引領之下,專案小組前往8個地點偵查,包括梳邦機場路一油站曠地、首邦百利後面一條道路、舊巴生路美丹花園和舊巴生路成功花園工業區前的班底大道工地,收集各有關的罪證。

警方在進行這一系列的調查行動之際,接到化驗局的DNA報告,確實了焦屍的身份。與此同時,從美國趕抵大馬的王麗涓丈夫王奕天向當局呈交的妻子牙醫報告,更進一步證實焦屍就是被擄走的王麗涓。

王麗涓在停車場被擄走及被殺,勾劃出公共場所的安全問題。朝野政黨人物關注此案之餘,時任首相署部長萊士雅丁更揚言會將此案的報告提呈給內閣,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罪案,已達到不容忽視的嚴重地步。

麗涓遺體被領出後,她的丈夫王奕天與家人在八打靈再也的聖芳濟天主教堂設靈及舉行追恩祈禱會。當日出席的三百餘人當中,包括多名政治人物。時任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長黃家定在追恩會上發言時,聲稱內閣非常關注這類罪案,並會採取防範措施以避免此類案件重演。

麗涓遺體被火化後,骨灰被送回家鄉怡保安放,而王奕天也於7月2日懷著傷感心情返回美國。

7月3日,兩度被延長扣留至14天的阿末那吉,在延扣令到期的這一天,被警方押上地庭,面對兩項罪狀指控。

第一控狀指他於2003年6月14日凌晨1點至5點之間,在八打靈再也縣舊巴生路7英里處強姦王麗涓,抵觸刑事法典第376條文。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但不超過20年,並可另加鞭笞。

第二控狀指他在上述日期、地點及時間謀殺王麗涓,抵觸刑事法典第302條。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唯一刑罰是死刑。

地庭較後諭令此案交由沙亞南高庭審訊,而高庭也訂於2003年9月15日開審。被告聘有6名律師為他辯護,在法庭列席旁聽的律師,包括代表死者家屬的卡巴星律師及孟沙購物中心停車場管理層聘請的律師。

此案在候審期間,王麗涓的父親王美鍾(時年64歲)於2003年7月29日入稟高庭,起訴孟沙購物中心及停車場的業主及經營者(BR產業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疏忽和失職。

王美鍾在訴訟中指答辯人因疏忽沒有提供麗涓一個安全停車場,導致她被擄走,因此要求答辯人作出賠償。


下週預告:王麗涓連人帶車被擄走時,曾遇上巡警截查及與到機場接姐姐的一家人相遇,但她沒有開聲求救,錯失兩次逃生機會!

Monday, September 8, 2014

王麗涓案之連人帶車遭擄走(一)



第一集

麗涓回國探望病父
返美前夕遭人擄殺




王麗涓出身於一個書香之家,父親王美鍾曾擔任怡保育才國中校長及霹靂州教育局科學組主任,退休後他在股票行任職,退而不休。而她的印裔母親巴麗,是一名專職補習老師。

她自幼聰慧過人,中學時期在初級文憑考試中考獲8A的驕人成績,並是跆拳道黑帶級高手,高中時更是壁球校隊代表。

在美國大學畢業後,洋名Canny Ong的王麗涓在當地一家公司擔任資訊工藝市場分析員之職。在25歲年華,她嫁給了源自新加坡的美籍華僑王奕天(也是擔任資訊工藝市場分析員)。自此之後,夫婦倆定居在美國加州的聖地牙哥。

2003年5月杪,身在美國的麗涓得知父親患病及在馬大醫學中心動手術切除左腎後,她立刻撥電話給母親,表示要回國探望父親。當時她的母親勸阻她不必回國,因為家裡的人尚可照顧老父。

但是,生性孝順的麗涓執意要回來陪伴和照顧父親。在6月1日,時年28歲的麗涓與丈夫暫別,獨自返扺大馬。

回國後的十幾天以來,麗涓一直都留在父親身旁盡孝道。這些天來,她都是駕駛母親使用的國產皇冠轎車(Tiara)。其實,在這四年來,她的母親巴麗單獨租住在吉隆坡美嘉花園的組屋單位,而父親則仍然住在怡保,夫婦兩地相隔。

這部國產皇冠轎車是以王美鍾名字註冊,不過一直以來都是交由巴麗使用,以方便她出外教補習。

6月13日傍晚,麗涓駕著這輛轎車駕載著母親及妹妹,前往孟沙購物中心一間餐廳出席朋友為她而設的餞行聚餐會,因為她已訂了機票準備於翌日(6月14日)飛返美國。

在餞行聚餐會上,麗涓與眾人談笑風生,感慨不知何時才能再相聚。而此刻的麗涓歸心似箭,她不經意的幽幽說道:“我很高興明天就能夠回家囉!我覺得在馬來西亞很不安全……。”當時朋友們也不在意,因為麗涓在這十幾天以來,都常常向朋友們申訴回國後沒有安全感。

在晚上約9點30分,聚餐會即將結束,巴麗表示要自己駕車先回家。愛母心切的麗涓即刻陪同母親到繳費處欲繳付泊車費時,才發覺泊車票根留在車內。

麗涓知道母親腳痛,不便跑到底層的停車場,於是要母親及妹妹在門口等她,讓她自己去付泊車費後,再把車駕上來接送。巴麗等人目送麗涓步往停車場後,耐心的在門口等著。

孰料等了許久,卻不見麗涓駕車出來。此時眾人都感到心急,也擔心會發生事故,於是分頭前往停車場找她。令他們震驚的是,停放在停車場的國產皇冠轎車不見了,同時也沒有麗涓的蹤跡。

巴麗等人一直撥打麗涓的手機,但卻無法接通。他們也向購物中心保安員求助,尋遍了整個停車場,仍然無法找到麗涓。

最終,巴麗等人懷著焦急萬分的心情,於晚上約10點30分前往十五碑警局報案。負責調查此宗投報的再拉尼警長,較後前往事發現場調查,並向與王麗涓共進晚餐的好友了解當時的情況。

王麗涓連人帶車在停車場失蹤後,頓時引起公眾譁然,停車場的安全問題更成為熱議的課題。《新海峽時報》翌日的報導,指麗涓是在停車場內被人擄走,而有關過程都被閉路電視拍了下來。

從閉路電視的錄影像得知,當麗涓走到她的國產皇冠轎車旁時,突然被一名男子挾持推進車內,隨著,該男子駕車載著麗涓離開停車場,並使用麗涓較早前已付款的泊車卡輕易逃走。

錄影像也看到停車場內當時另有兩名男子,當時是晚上9點45分。不過,時任吉隆坡總警長迪爾阿峇較後證實這兩名男子只是路過而已,擄走麗涓者只有一人。由於麗涓家屬沒有接到任何電話,故此警方尚摸不透擄人的動機。

正當眾人都在祈禱麗涓安全歸來之際,警方在案發第二天(6月14日)接獲投報,在巴生路的成功花園工業區,發現一輛可疑國產皇冠轎車,於是將車拖返警局調查。

經過3天的時間,警方終在陸路交通局協助之下,才證實這輛轎車的註冊車主,乃是家居怡保的王美鍾,而當晚被擄走的麗涓就是駕駛這輛轎車的人。

案發第四天(6月17日),麗涓的父母親向馬華公共服務及投訴局主任張天賜求助,並向美國駐大馬大使館投報及賞懸1萬令吉尋找麗涓的下落。

而在這一天的下午3點25分,警方接獲投報指舊巴生路7英里的建築工地,發現一具燒焦的女屍,這個地點與發現失車的地點,僅相隔不到1公里。

當時工地的工人是循著聞到的臭味尋找,竟在一個約3尺深的陰溝內發現一具燒焦的屍體。死者雙手交叉綁著胸前,頸部纏布,腰身以下高度燒焦,小腿斷成數截,屍身也被兩個輪胎壓著,還有兩個木板蓋著藏屍的洞口。


下週預告:案發第四天,警方才驚覺擄人搶車案與焦屍案同屬一案。警方速設專案小組偵查逮捕一名飛機清潔工人,並於事後將他控上法庭面對強姦及謀殺兩罪。


Tuesday, September 2, 2014

諾麗達案之脫離官非(七)


第七集(完結篇)

聯邦法院五司最後裁決
被告全面脫離官司纏身


被控謀殺諾麗達的被告哈聶夫被高庭宣佈無罪釋放時,激動得無法自控的站在犯人欄內落淚痛哭。他的妻子和家人朋友也紛紛衝上前,與他擁抱祝賀。他與妻子相擁的一刻,更是哭成淚人!

哈聶夫在事先已備好的簡短文告中說:“我很感謝妻子和家人給予我的精神支持,我希望能與家人重聚。我也感謝上蒼讓我能在監獄內挨過如惡夢般的6個多月的日子……。”

隨著高庭的宣判,哈聶夫暫時是自由了。沙亞南市政廳也給予7天限期,讓哈聶夫報到回復他的工程師職位。

不過,哈聶夫尚有兩關要闖,即上訴庭及聯邦法院。總檢察署在宣判翌日(2004年7月2日),即刻向吉隆坡高庭主簿署提呈上訴,而時任全國刑事調查部總監慕沙哈山也表示若有新的證據出現,警方將會繼續調查。

約半年後,上訴庭於2005年1月29日作出宣判。由拿督莫達西汀、拿督維拉嘉沙里及拿督峇哈魯汀組成的上訴庭三司,一致裁決駁回控方的上訴,維持高庭無罪釋放的原判。

莫達西汀說:“這宗案件並非控方的錯,而是警方的調查不透切及不完整。在強姦及謀殺案中,法庭都希望能將涉案者送交審判及將之繩之以法,但是此案由於警方的調查不完整,以致控方缺乏證據。”

三司之一的嘉沙里則說:“由於證據清楚顯示案發時有第三者存在,使到我們懷疑死者的死亡,並非答辯人(哈聶夫)所造成。

“由於控方無法提出表面罪證,高庭在沒有傳召哈聶夫出庭答辯而宣判他無罪釋放,乃是正確的判決。”

控方對上訴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兩日後(1月31日),控方向聯邦法院提出上訴。這也是控方的最後上訴途徑。

又等了兩年!聯邦法院終於在2007年11月6日審結此案,法院五司聆聽答辯雙方陳詞後,保留判決及另日裁決。

四個多月後的2008年3月28日,以法官拿督查基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在長達21頁的書面判詞宣判說:“經過詳細研究高庭及上訴庭的判詞後,我們一致認為高庭及上訴庭已正確審察所有的證據,同時也正確使用評估此案間接證據的原則,特別是發現此案很可能是另外一個人謀殺諾麗達……。

“雖然死者體內的精液發現有被告的成份,但這並不足以證明被告是致死諾麗達的人,因為被告可以對其DNA的出現作出解釋……。

“而此案出現另一個不知名男子的DNA,對控方的案件已造成障礙,因此,高庭在控方結案時裁決被告無需出庭自辯及宣判被告釋放,乃是正確的。”

隨著聯邦法院駁回控方的最後上訴後,無罪釋放的哈聶夫終於獲得完全的自由了!他在法院聆聽宣判後受訪時說:“五年了!這些年來我備受命案的困懮,至今終於獲得真正的自由。我需要一些時間調整生活的步聚,重新計劃未來的路向……。”

諾麗達案結束了,但尚有一些餘波末了結,那就是6年前(2004年)從事經紀行業的沙弗阿斯林和通訊公司產品市場經理芬蘭籍男子米高查哇,起訴5家報章誹謗及要求賠償2200萬令吉的案件。

這兩名起訴人當年被警方逮捕調查諾麗達案時,因不滿報章的報導影射他們是案中兇手而入稟法庭。

六年後的2010年11月12日,這宗起訴5家報章誹謗的一案,終於審結。承審此案的法官拿督劉美蘭在考量各造代表律師的陳詞後,宣判米高查哇敗訴,同時諭令米高查哇必須賠償9名答辯人共15萬令吉。

法官說:“警方在調查諾麗達命案的期間,曾把起訴人列為嫌犯是一項事實,答辯人(報章)在報導中只是據實報導,即寫明起訴人是命案的嫌犯而非兇手,所以報導的內容不足以構成誹謗。

“警方當時在調查有關案件時,那是一項公開的調查,資料不屬機密,況且被列為嫌犯並不代表是兇手。

“任何人一旦被帶上法庭,就自動喪失隱私權,因為法庭不存在任何機密資料。即使起訴人只是以嫌犯身份被帶上法庭延扣,他的照片也不屬私人資料,不受任何法律的保障。”

10年後的今日,這宗當年轟動一時的美女命案,已逐漸遭人淡忘。現今留下的一大疑問是,誰是兇手?諾麗達的冤情何時得雪?這些年來,此案毫無進展,當年警方聲稱“若有新證據將會繼續調查”的承諾,顯然只是“官方詞令”。不爭的事實是,這宗兇殺案又為國內再添一宗無頭公案矣!


下週預告:在美國求學,過後嫁人定居在加州聖地牙哥的王麗涓,知悉父親病重入院後,立即返國探望老父。在她出席親友為她而設的餞行聚餐會後,她卻在停車場遭人擄走,並慘被姦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