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December 26,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上訴改判死刑(七)



第七集(完結篇)

控方上訴推翻高庭判決
被告改判死刑尋獲寬赦

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名門子弟李福民,被高庭判決誤殺罪成須坐牢8年後,不服所判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而控方也同樣向上訴庭提出反上訴。

2005年3月26日,上訴庭三司聆聽控辯雙方陳詞後,對雙造的上訴作出裁決,在一致駁回李福民的上訴的同時,也批准控方的上訴。

上訴庭三司進而宣判推翻高庭的判決,改判李福民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隨即宣判他唯一的刑罰,即死刑!

以上訴庭法官拿督阿都卡迪蘇萊曼、拿督加沙里及拿督東姑巴哈魯丁沙組成的三司作出口頭宣判時說,這項裁決是三司的一致決定。

三司表示:“李福民原本在高庭被控謀殺死者李月友,抵觸刑事法典302條文。高庭法官當時裁定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出庭答辯。

“在辯護中,高庭法官宣判此案沒有謀殺成份,故此謀殺罪名不成立。不過,高庭法官卻援引刑事法典第302(b)條文(誤殺)將被告定罪,並宣判被告坐牢8年。”

三司強調:“我們發現高庭已犯下錯誤,被告是應該在謀殺罪名下被定罪的,因此我們批准控方的上訴。我們也裁決被告應該在302謀殺條文下被定罪,並駁回302(b)條文的判刑,同時我們也駁回被告的上訴……。”

出庭聆聽審判的李福民家屬包括父母及妻子等,對下訴庭的改判深為震驚。被告妻子諾莎拉莎華蒂更難過的忍不住流淚,而其他家屬也一臉沉重。

李福民的代表律師團立刻表示會向聯邦法院提呈上訴。三個多月後,聯邦法院開審,控辯雙方在陳詞中再針鋒相對。

辯方力辯控方無法證明李福民是有意圖殺死女死者,因此法庭不應以謀殺罪將他定罪。同時,辯方也指有充夠證據證明李福民當時完全不知悉他在做甚麼,對殺人的行為完全沒有任何意識。

控方反駁時則聲稱,李福民完全知悉當時所發生的事。雖然有證據指李國民在事發前喝酒,但是有關的醉酒程度並非導致他在無意識下開鎗。

2005年6月9日,聯邦法院三司對此案作出裁決,一致判決駁回李福民的上訴,維持上訴庭的死刑判刑。

聯邦法院三司在46頁的書面判詞中表示:“我們同意上訴庭裁決控方已成功證明刑事法典第300(d)條文下的謀殺指控,即被告知悉其行為如此危險並可致死人或這樣的行動可造成死亡,並且是在沒有任何理由下犯下這種罪行。”

代表三司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察馬拉尊說:“高庭指李福民在鎗殺李月友時,是酒精中毒。這只是屬於推斷。以酒精中毒作為謀殺指控的辯護,等於是用這個理由來做為犯下謀殺罪的准證。

他說:“高庭及上訴庭對被告在案發時是否酒精中毒,都作出相反的裁決,而都是根據證據作出推斷,但法院則趨向接受上訴庭的判決,並認為這更加站得住腳。

“上訴庭裁決是根據證據的份量,明顯證明李福民雖然在案發時有喝酒,但能控制本身的行為,而高庭在傳召李福民出庭答辯時,也接納這種看法。

“高庭若沒有撤回這種看法,也將導致上訴庭這樣的結論,因此,上訴庭作出的裁決和所給予的理由,是正確的。”

法官更強調:“如果一名被告以酒精中毒作為辯護,而他又可以安全逃過謀殺指控的話,這只能允許任何人以酒精中毒來作為犯下謀殺的准證。高庭不應該以李福民酒精中毒而令他逃脫謀殺的指控……。”

李福民的最後上訴希望破滅了!他的父親拿督李劍橋與母親及妻子等人,紛紛湧上前與他擁抱痛哭。現今最後一線生機,是向國家元首尋求寬赦。

在等候國家元首寬赦結果期間,女死者丈夫陳國興民事起訴李福民的索賠案,於2007年3月21日開審。

這起已等了4年的民事訴訟案,終達致庭外和解。起訴人及答辯人在和解協議中,同意由答辯人賠償55萬令吉給起訴人,其中5萬令吉是屬於堂費。

李福民的辯護律師也於當日將一張誌期3月19日的渣打銀行支票交給起訴人的代表律師,了結了這宗官司。

2008年1月26日,當時已59歲的李福民,終於獲得國家元首的寬赦,由死刑改為終身監禁,逃過死門關。

隨著這項寬赦令後,李福民已在雙溪毛糯監獄的死囚名單中除名。如果他行為良行,他有望在少過10年的時間重獲自由。

Monday, December 15,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誤殺監8年(六)



第六集

高庭判決誤殺監8年
死者丈夫民事索賠償


名門子弟李福民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之案,自2001年10月初在高庭開審以來,辯方的辯護焦點就縈繞在低血糖的課題上,期望以此論點為被指患有低血糖的被告開脫謀殺罪。

2003年4月17日當控辯雙方陳詞完畢後,法官奧古斯汀保羅在結案前向辯方提出一個重要問題。他問道:“為何辯方沒有在案發後,立刻為被告進行低血糖檢驗,以鑑定當時被告是否處於低血糖狀況?”

法官再問:“為甚麼沒有對被告進行有關的測試,以鑑定事發的原因?如果辯方當時這麼做,問題不是更容易解決嗎?”

對法官的提問,辯方律師拿督莎菲宜答稱:“根據我們和監獄當局多年的打交道經驗,要在監獄裡進行正確的測試是非常困難的。瑪哈迪溫醫生當時想把聽診器帶進監牢,也不獲當局的批准。”

對此,法官再問:“為何當時你們不向法庭申請庭令?”

辯方律師沒有直接回答法官的這審提問,他只說:“辯方在此案中,沒有刻意讓被告避開接受低血糖的測試。”

兩個多月後(2003年6月30日),法官奧古斯汀保羅最終作出裁決,宣判被告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開鎗誤殺李月友的罪名成立,判他監禁8年,刑期從被捕日(2000年8月22日)算起。

被告原本是在刑事法典第302條文下被控,罪成的唯一刑罰是死刑。不過,法官認為被告的謀殺罪名不成立,因而援引觸犯刑事法典第304(b)條文(誤殺罪名)作出判決。在誤殺罪名之下,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法官在厚達219頁的書面判詞中說:“根據多名醫藥專家的證詞,低血糖和醉酒的徵狀相似,但被告在案發時的舉止,明顯是因醉酒引起的。”

法官說:“種種跡象皆足以證明被告並沒有殺人或致傷人的意圖,而我也不認同控方指被告犯下謀殺罪的說法。

“被告在案發時並不是胡亂開鎗,因為根據一名遭被告攔截的德士司機的證詞,被告當時舉鎗指示他下車,然後命令他直立原處,但被告並沒有向他開鎗。被告過後又走到德士旁的將相轎車,命令在車上的李月友下車,當遭到違抗後激怒下向後者開鎗。

“這一連串的案發經過顯示,被告在開出致命一鎗時並非毫無意識,而且仍有能力作出判斷。”

法官繼說:“雖然被告當時知道自己在做甚麼,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他沒有受到低血糖的影響。根據辯方證人對低血糖患者的意識恢復時間,我認為以被告緩慢的恢復意識程度看來,他並沒有患上低血糖。”

不過,控辯雙方對高庭的判決都表示不服。控方認為被告應在謀殺罪名下被判刑而不是誤殺罪名,而被告則認為不應該被定罪和對有關的刑罰提出上訴。結果,雙造先後入稟上訴庭提出上訴。

高庭下判後,女死者李月友的丈夫陳國興在庭外受記者訪問時,顯得“心裡有百般滋味無從表達”。

陳國興無奈地說:“不管法官的判決孰輕孰重,也無法讓離我而去的太太重新活過來,重拾天倫之樂,更無法使兩個女兒重新有媽媽的關愛。老婆只有一個,失去就沒有了!法官判他甚麼罪,都無法彌補一個太太給我,兩個女兒也從此失去了媽媽……。”

約一個半月後(2003年8月13日),陳國興和妻舅李月志採取民事訴訟,入稟高庭起訴李福民。身為死者李月友的遺產管理人的陳國興和李月志,起訴李福民犯下暴力及殘忍的錯誤行為或刑事行為,以及行事疏忽開鎗擊斃李月友,要求賠償損失。

起訴人要求李福民賠償特別損失54萬令吉、沒有列明數額的普通損失、加重損失、及懲戒性的損失賠償、利息及堂費。

兩名起訴人在訴狀中指出,在2000年8月22日晚上7點55分的皇宮路上,52歲的李月友當時坐在車內,李福民以自己的手鎗在短距離,錯誤開鎗殺死李月友。

陳國興在訴狀中說:“由於李福民的錯誤或刑事行為,使我與兩名當時分別19歲及16歲的女兒蒙受損失、悲痛、身體及精神上的痛苦。”

起訴人也說:“在死者的葬禮開銷上一共花費1萬2000令吉、申請遺產驗證開銷是7000令吉、警方報告及化驗報告等開銷是350令吉。從2000年9月至2003年8每月聘請女佣的開銷是3萬5000令吉。死者當會計師的每月收人是1萬3077令吉,因此從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損45萬7718令吉,以及在刑事案聘請律師旁聽的開銷是3萬2274令吉。”



下週預告:上訴庭及聯邦法院都先後宣判推翻高庭的判決,改判李福民須在謀殺罪名下被判死刑。李福民最後獲得國家元首寬赦,改為終身監禁。

Tuesday, December 9,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低血糖爭辯(五)


第五集

辯稱被告患有低血糖
控方傳專家分析反駁


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名門子弟李福民,是否因受到低血糖影響以致失去理性而殺人的爭議,引起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論不休。而低血糖的案件,在我國司法界是首次挑起,之前都沒有類似的案例!

隨著辯方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企圖佐證被告是受到低血糖之影響後,控方也傳召一名內分泌專家及一名精神病專家,加以反駁與分析辯方的論點。

作為控方證人的內分泌專家諾西娜告訴法庭,被告李福民在被捕的過程中,並沒有顯示出低血糖的狀態,例如被告可以清醒地與醫生交談,並可在暈倒後約一個小時自然醒來。

這名女專家說:“如果一個人處於低血糖狀態,他將失去意識,無法清醒地與人交談。他也不能感覺到身邊人的存在,他會顯得不安,且頻頻咬手指頭、在暈倒後需要旁人協助才會醒來。”

她說:“被告在事發時的7至8個小時並沒有顯示他是處於低血糖狀態的證據。根據被告的醫學報告,他的血糖指數是3.9,而根據我的經驗,只有3.5或3.5指數以下的低血糖患者,才會處於低血糖的狀態。

“吃過食物後的7、8個小時裡會提供能量給我們的血糖,並協調血糖的指數,處於平衡的狀態。而吃了食物的2、3個小時中,更是會讓身體的血糖提高。”

諾西娜的證詞,受到辯方律師拿督莎菲宜的強烈反駁。這名律師在盤詰證人時,抨擊諾西娜所參考的主要專科書,不是最新的版本,資料也不夠新。

律師出示的低血糖研究報告及專科書中,指低血糖的標準指數皆不一樣,因此,律師質疑諾西娜所提供的低血糖指數,是否合符標準。

這名律師較後在陳詞中也強調,被告在開鎗殺死李月友的當兒,出現低血糖的情況是有跡可尋的。

律師說:第一個“有跡可尋”的現象是,當天被告吃完午餐後,並沒有出現任何徵兆會發生突發性的低血糖。他喝了五至六杯酒但並沒有醉倒。

第二個現象出現在馬路中央。當時被告誤以為自己是交警而在指揮交通。事實上被告並不曉得該允許哪輛車子先行或後行。被告的此種行徑讓人覺得他正處於一種混亂的情況。

接下來的第三個現象,是被告在鎗殺女死者後,漫無目的地在路旁行走,並在一間建築物的停車處徘徊。他當時也朝其他車輛胡亂開鎗,就算較後被人扔石頭,他也沒有反應。這時的他,對週圍環境完全失了去知覺。

第四個現象是,被告之前根本不認識女死者,因此他開鎗並沒有致死女死者的意圖,加上被告在開鎗後沒有試圖要逃離現場。

第五個現象是,當被告被帶回警局時出現失禁及排便的現象,而且被告不知覺的睡著及發出鼻鼾聲長達20分鐘。而他太太也證實,被告通常睡覺都沒有鼻鼾聲的。被告對事後經過,一無所知,對警方的逮捕也顯得一頭霧水。

律師說:“從上述的多種情況看出,被告當時顯然是處在低血糖的狀況,才會發生這一系列的行為……。”

控方副檢察司阿末法魯斯在陳詞中反駁辯方的說詞時,聲稱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被告的行為都清楚顯示當時他是處在清醒的狀態,並非辯方所指的低血糖狀態。

副檢察司說:“被告在餐館享用午餐後付了賬及和店員告別,並從餐館處駕車至12公里遠的事發地點,而且塞車途中也沒有發生任何不愉快之事。他順利通過兩個收費站,更在途中撥電給妻子表示會遲點回家。

“被告較後還在事發地點指揮交通及攔截數輛車子。當他試圖截停一名摩多騎士而後者沒有服從停下時,他便朝騎士開鎗。”

副檢察司繼說:“被告這一切的舉動,只有在一個人清醒的情況下才能做到的。當他敲擊女死者的車窗叫她下車時,女死者沒有遵從,結果被告是在激怒之下開鎗殺死她。這是一名清醒人所擁有的舉動。”

提到被告是否在事發當兒處於低血糖的課題,副檢察司說:“多位出庭證人對低血糖的議題各持己見,但各造卻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案發時,是處於低血糖的狀態。

“在多位證人當中,我認為英國低血糖專家文森馬克的證詞最為中肯,並和控方的立場不謀而合。這位專家也不敢肯定被告當時是處於低血糖狀態,而他准備的報告並非結論而是建議。”

此外,副檢察司也認為辯方證人的內分泌學家伊莉莎白的證詞是不可信的,因為這位女專家並沒有對被告進行測試,而且她的證詞在控辯雙方的盤詰下,出現互相沖突的說詞。


下週預告:法官奧古斯汀保羅於兩個多月作出裁決,宣判被告是在醉酒的狀態下,開鎗誤殺李月友,故此判他監禁8年,刑期從被捕日(2000年8月22日)算起。


Sunday, November 30,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低血糖症(四)


第四集

患低血糖成辯護焦點
四專家敘說病者行為



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的被告李福民在高庭自辯之後,他的四人辯護律師團特別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出庭供證,除了佐證被告是一名低血糖患者之外,也講述低血糖患者的行為與狀況。

這四大醫學界專家是:(一)班底醫藥中心心臟科醫生拿督里都安阿布峇卡,(二)英國低血糖專家文森特馬克,(三)在檳城一家私人醫院擔任內分泌學顧問的艾爾蘭籍醫師伊莉莎白安拉占,(四)精神病學顧問醫師丹斯里瑪哈迪溫。

首先出庭的里都安阿布峇卡醫生(時年50歲)告訴法庭,1991年10月23日他與被告李福民第一次見面時,被告曾向他投訴指心跳加速、身體冒汗。第二次(10月30日)見面時,被告則申訴胸口疼痛、流汗過量及心跳加速。

這名專家說:“因此我曾為被告李福民進行兩次驗血、心電圖測驗及普通血壓檢驗,得出的結論認為他是患上‘短暫性低血糖’,並給予適當的治療。”

他說:“我也發現每當被告出現上述症狀而只要汲取葡萄糖就能很快復恢時,我就勸告他必須定時用餐及隨身攜帶糖果,以確保身體的血糖充夠。我也勸告他戒掉每日吸10至15支香煙及喝5杯威士忌的習慣。如果他要堅持喝酒,我也勸告他不要在空腹時喝。”

“在2000年2月9日及10日,我也曾為被告進行血壓測驗,顯示他並沒有患上心臟病。

英國低血糖專家文森特馬克出庭供證時表示,他在研究所有呈堂口供及警方的報告後,得出的結論是認為被告在開鎗打死李月友時,不排除被告在事發時腦部缺乏葡萄糖(低血糖),同時也不排除被告當時是受到酒精的影響。

這名英籍專家說:“被告於2000年8月22日在公司與董事開會後,進入缺乏血糖狀況的觀點是一致的。被告曾在警局失禁,足以證明被告曾經抽搐。

“由於沒有及時進行血糖檢驗,導致缺乏有力證據證明被告曾受到低血糖的影響。這也可能導致被告失常,尤其是他不記得在傍晚7點30分之後發生的事。他的記憶是在扣留室才恢復起來。”

他也說:“我是根據辯方律師提供的資料及報告做出可能發生在被告身上的種種預 測。我對此案的報告,只是一項建議而不是結論。


艾爾蘭籍的內分泌學顧問伊莉莎白(時年39歲)供證的結論,認為事發當晚的8點,她不否定被告李福民極有可能發生血糖過低(hypoglycaemia)的情形。

她告訴法庭,經過審閱其他證人的證詞後可看出,被告當時在馬路上以正常的姿勢走動,還能指示其中一名證人拉欣哈倫(德士司機)站好,而被告在拉欣哈倫的眼中也沒有異樣。

這名擁有15年分泌學研究經驗的專家也說:“只有在當時取得被告身上的血糖成份後,才能證實被告是否發生血糖過低的情形。但是,在當時的情況來言,這是不能的。

“要重現當時引發被告的舉止的情況,是很艱難的。再說,低血糖是偶然發生的,每個個案都不相同。”


第四名專家精神病學顧問丹斯里瑪哈迪溫告訴法庭,經過他的分析及推理,他認為被告李福民在事發之時,是受到低血糖的干擾,而被告在事發後對時間、地點及人物皆是混淆不已。

這名顧問認為被告在案發時患上短暫失憶並不是偽裝的。他說:“從我個人與被告在事發後在監獄進行的26次面談、綜觀各證人的證詞,及審訊時對被告進行的觀察及對被告的調查報告(包括被告的醫藥歷史),我發現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惱及深感罪惡感。他也對自己無法憶起事發的時間、地點及人物感到很沮喪。

他繼說:“被告在發射子彈後並沒有逃跑或企圖逃跑,經證明他當時已經失去了理智。儘管被告的低血糖症狀尚未被確定,無可否認的是,被告在事發時的確面臨低血糖的症狀。”

針對控方副檢察司指被告沒有受到低血糖的影響,而是受到酒精的影響時,這名精神病學顧問極力加以否認。他說:“此案被告是受到突發性的低血糖的影響下,才會做出一些失去理性的行為。”

較早前這名證人也說:“事發當天,被告從用午餐的餐館駕車駛至事發地點長達12公里,途經彎曲窄小的馬路,他也順利經過兩個收費站付費,更在途中撥電話給他的太太表示會遲點會家。”

“這一系列的舉動需要良好的調適性,如果被告真的是醉酒,那他一定不能順利地,並在沒有發生任何狀況的情下,完成這些舉動的……。”



下週預告:李福民是否因受到低血糖影響以致失去理性而殺人,引起控辯雙方的激烈爭議。而低血糖的案件,在我國司法界是首次挑起,之前都沒有類似的案例!

Sunday, November 23,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酒後失憶(三)


第三集

開鎗殺人表罪成立
被告辯稱酒後失憶


名門子弟兼房屋發展商李國民被控開鎗致死女會計師李月友一案,在高庭陸續審訊月餘後,終於來到另一個司法程序,即他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成為案件的另一重要焦點。

2001年11月9日,高庭法官奧古斯汀保羅依據被告醉酒的程度及控方出示的證據,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在刑事法典第300項條文的(d)節下出庭答辯。

法官裁決時表示,他在考慮控方提呈的證據及證詞後,認為被告在此案發生之前,曾消耗一定份量的酒精,因此辯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用“醉酒”的課題為被告展開辯護。

法官說:“辯方應該極力在各種可能性當中,為被告脫罪。針對這宗不幸事件的發生,特別是對其方式及情形兩方面作出慎重的斟酌後,我對被告沒有意圖謀殺的說法,感到滿意……。”

較後,被告李國民選擇在證人欄宣誓為自己的罪名進行答辯。他在辯護律師引導下答辯說:“我在當天吃過午餐後,就無法記得發生任何事情。直至翌日在警局扣留室醒過來後,我也不知道發生甚麼事。”

“當我在警局扣留室醒過來時,我的思緒一片混亂。我的手被手銬鎖著,而人們對我吆喝,說我是殺人犯。我不明白他們為何這樣叫我。當我從警局被帶往醫院,再去推事申請扣留令時,警員才告訴我說有一名女人被射死,而我必須為此事負上責任……。”

被告敘述事發當日的情況時說,當日(2000年8月22日)他雖然遲起床,但他仍然在上午11點多到達公司出席董事會議,並因投資的問題與其中一名董事發生爭執。下午1點45分會議結束後,他與眾人前往一間餐館吃午餐。

被告繼說:“當天我的食量如往常一般。我有喝啤酒,大約喝了6杯。我在午餐及打完高爾夫球後都會喝啤酒,在傍晚則喝威士忌,吃西餐則喝香檳。

“我不記得是怎樣離開餐館,也不記得離開時是白天或是夜晚。我之後的記憶,就是當我在一間警局醒過來之時……。”

提到帶在身邊的佩鎗時,被告自辯說:“基於安全理由,我每次外出時都佩帶著這把手鎗。自從1987年我取得手鎗執照後,警方就勸告我手鎗必須時時刻刻佩帶在身上,而不是留在家裡。

“我的家曾被人入侵行竊,也為了妻子的安全著想……再說,我的家族曾經從事銀行行業,而我所涉及的生意也是其中一個讓我需要佩帶手鎗的原因。

“我通常將這把9毫米口徑的Walter P5手鎗裝入鎗套內,同時綁在我的左膝蓋,以方便我在必要時取出手鎗。這把手鎗平日可裝8枚子彈。不過,如果將彈匣置入鎗管後,其中一枚子彈可以進入鎗膛,此時則可另增一枚子彈。”

被告在自辯時也揭露,他自1991年開始就發現自己患上低血糖,其中的徵狀包括胸肌緊繃、不規律的心跳、呼吸困難、指頭震顫及雙臂淋痺。醫生也勸告他在進食時多加糖份,在飲料方面也多加糖。

他也聲稱曾面對過五次同樣的症狀,而最近一次是最為嚴重的。“這些症狀都讓我聯想起心臟病及低血糖,因為我的朋友是在新加坡心臟病發而逝世。我被關在監獄候審期間,每個月都飲用12罐葡萄糖,以控制體內的血糖含量。”

被告自稱他不是一個暴行者,也從不以暴力來解決問題。在此案開審的前一天下午,監獄高級醫療行政人員帶他到醫療室會見拿督阿都阿茲醫生及其助手。

“我曾多次詢問阿都阿茲是否可在律師不在場的情況下交談時,卻被告知我的辯護律師和副檢察司正在行政室開會。阿都阿茲曾問我,當開鎗射向該名女人時我有何感受,我回答是完全沒有感覺,因為我根本就不知道當天發生了甚麼事。”

被告繼說:“我承認我平日都有喝酒的習慣,每次喝五六杯啤酒或七八小杯的威士忌都不會醉。若在節慶時,我可以花上六七個小時喝完一支75毫升的威士忌。如果時光能夠倒流,我還是會重復當天的活動,因為開會、吃飯和喝酒已是我十多年來的習慣。”

他也聲稱自己醉酒後特別感到亢奮,通常第二天醒來都會頭痛、嘔吐。總而言之,身體會感到不適。但在案發的第二天,他卻沒有類似的症狀,只是思緒上感到非常的混淆。

“雖然有人叫我做殺人犯,可是我仍然不相信。直至我被帶往吉隆坡警察總部時,我向家人證實後才接受這個事實……。我向我的父親道歉,因為我已為我的家庭帶來了恥辱……。”


下週預告:被告李福民的四人辯護律師團,特別傳召4名醫學界專家出庭供證,除了佐證被告是一名低血糖患者之外,也講述低血糖患者的行為與狀況。


Monday, November 17,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被控謀殺(二)


第二集

女會計師遭一鎗奪命
名門子弟被控謀殺罪


在皇宮路胡亂開鎗的李福民被警探制伏後,一場驚心動魄的混亂場面終告結束。在場的其中一名警察伍長拉查利,看到李月友躺在將相轎車內,顯然已不省人事。他立刻打碎後邊右車門的小鏡,然後在公眾協助之下將李月友移出送往醫院。

過後法醫證實,女會計師李月友(時年52歲)的致命一鎗是被子彈射入胸腔,致傷身體重要器官而當場坐斃在司機座上。

法醫的解剖發現死者的前右胸有一道撕痕,約有3.7厘米乘2厘米大。這道撕痕通過第6節的肋空間延伸到胸腔的部位,之後穿至右心室、左肺門,再到腰部左邊。她身上的第11節斷折的胸椎骨也發現有一枚子彈。

在案發現場被捕的李福民,被押返警局接受調查時,頻頻以粗口責罵查案警官萬國財助理警監為何要逮捕他。由於他滿身酒氣,查案警官唯有等至翌日(2000年8月23日)才向他錄取告誡口供書。

這宗名門子弟醉酒鎗殺女會計師案轟動全國,最感傷心悲痛的,莫過於他的母親王清金。向來熱心社會公益的王清金,難以置信她的長子竟然會鬧出開鎗殺人的罪行。

李福民的涉案,也令親屬深感震驚。在親屬眼中,他一向來都是一名開心、樂觀及溫和的人,更不是一名有暴力傾向的人。為何這回闖下滔天大罪,他們也難以理解。

此案的另一個傷心人,乃是李月友的丈夫陳國興(時年五十餘歲)。案發當日,擔任汽車零件公司主管的陳國興,正在沙巴山打根公幹。當他接獲妻子遇害的噩訊後,立刻飛返吉隆坡了解實情及辦理後事。

陳國興與家人悲慟抱頭痛哭,他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我不認識殺妻的嫌兇。我不在乎嫌兇會受到怎樣的對付,我所關心的是妻子能夠安息及兩名女兒的情況……。”

8月30日,李福民被押上推事庭面控,控狀指他於2000年8月22日晚上7點55分左右在隆市皇宮路做出一項足於致死他人的行為,導致李月友死亡,觸犯刑事法典第302條文,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李國民在法庭面控時,他的家人也應他的要求,沒有到場。過後,此案獲准移交高等法庭審理,而被告李國民全程由兩名律師陪同出庭。

約一年後,此案於2001年10月初在吉隆坡高庭開審。當晚目擊李福民開鎗的女死者同事林珍倩(時年32歲,稅務主管)、德士司機拉欣哈倫(時年49歲)及《星報》攝影記者阿都拉曼(時年38歲),都成為重要證人。

李福民事發後被押往醫院檢驗的醫藥報告,成為案中的重要證物。當日為李福民測量酒精的急救部醫生巴萬威魯,在法庭供詞時證實李福民的酒精報告呈陽性。

這名醫生敘述當日情況時說:“8月23日凌晨1點15分,萬國財助理警監帶著一名年約五十歲的男子到來醫院,要求為這名男子測量酒精。當時這名男子是雙手交叉被扣著。”

巴萬威魯醫生說:“這名男子一直都要求我把手銬解開,並嚷著要聯絡他的妻子。我指示他坐下後,他清楚的說出他的全名叫李福民。我問他為何會被警方逮捕,他答稱是下午(8月22日)喝了一些酒,但卻不知道警方逮捕他的原因。”

“過後,這名男子很合作的進行了血尿檢驗。李福民的醫藥報告酒精成份呈陽性,是因為他自己曾承認在事件發生前他確實有喝酒,而且他的行為顯示他曾喝酒,徵兆是他的呼吸有酒味、臉色通紅、走路不穩定、手發抖、口齒不清及煩躁不安……。”

當巴萬威魯醫生被被告律師盤詰,指患有低血糖的人士說話時也會含糊不清、情緒受到困擾、煩躁、焦慮不安、走路不穩定、思緒混亂及心跳不正常等等之時,她不排除這種可能性。

巴萬威魯醫生也不否認低血糖也可能發生與醉酒後類似的徵兆,但若低血糖患者不施於治療,他可能昏迷不醒、中風甚至死亡。她也承認沒有為被告進行血糖水平的檢查。

另一方面,化驗師的報告也證實李福民的血液及尿液含有酒精,其成份對人體會有一定的影響。

來自八打靈再也化學局的化驗師潘賢告訴法庭:“被告的血液樣本經過化驗後,證實每100毫升的血液中合有198毫克的乙醇(Ethyl alcohol),而每100毫升的尿液中,也含有275毫克的乙醇。這些酒精的成份,足以對人體作著一定的影響。”

這名化驗師也為案中的20多個證物樣本進行化驗,包括女死者的胸圍、8枚口徑9毫米的子彈殼及一把口徑9毫米的華爾特自動手鎗(Walter P5)。在這件胸圍靠近中央部分的右罩杯有一個子彈孔,而化驗師證實這個彈孔是射發該把自華爾特手鎗。


下週預告:高庭法官奧古斯汀保羅依據被告醉酒的程度及控方出示的證據,裁決被告表面罪名成立,必須在刑事法典第300項條文的(d)節下出庭答辯。


Wednesday, November 12, 2014

名門子弟李福民殺人案之醉酒開鎗(一)



第一集

名門子弟醉酒開鎗
子彈射斃女會計師



李福民出身名門望族,他的祖父敦李孝式是我國第一任財政部長兼馬華創黨人之一,父親拿督李劍橋是著名銀行家兼雪隆廣東會館會長,母親王清金熱心公益,擔任大馬紅新月會全國總秘書卅餘年。

洋名kenneth的李福民,是一名屋業發展商。早年他迎娶前模特兒諾莎拉莎華蒂時,皈依了伊斯蘭教,並取名為奧瑪依斯干達李阿都拉。

2000年8月22日這一天,時年50歲的李福民較遲起床,當他到達公司準備出席董事會議時,已是上午11點多。這次的董事會議鬧得很不愉快,起因是當李福民在會議上提出一些不利公司投資中國的問題時,竟與其中一名董事就利益的沖突而發生劇烈爭執。

董事會議於下午1點45分結束後,李福民與其中3名董事前往經常光顧的蕉賴餐館吃午餐,而這回的餐局充斥著失落的氛圍。

平日午餐或打完高爾夫球後,李福民都有喝啤酒的習慣,傍晚吃晚餐時,他喜歡喝威士忌,吃西餐則喝香檳。他的酒量不差,一個人可在六七個小時內喝完一瓶威士忌。

這次的午餐他也不例外。他們四人邊聊天邊喝酒,直到傍晚7點多才帶著醉意分手,而李福民則駕著他的列號WS9富豪轎車離開餐館……。

晚上近約8點,吉隆坡的皇宮路交通如常般的繁忙。這時,在隆市燕美路一間公司擔任會計師的李月友(洋名Linda,時年52歲),駕著她的銀色國產將相轎車,取道皇宮路準備返回八打靈再也美嘉花園的住家。

曾在內陸稅收局服務並提早退休加入私人會計公司的李月友,平日下班返家都會先送一名同事前往舊巴生路,而這一天剛好該名同事請病假,故此她就取道皇宮路回家。

就在經過皇宮路之際,李月友的將相轎車突被從後而來的一輛轎車撞上,她立刻停車準備與對方理論。事情就是如此的巧,撞上她轎車的人,就是駕著富豪轎車的李福民。

這場小車禍頓時打亂了當時的交通秩序,許多車輛都被逼紛紛停下。李月友的同事林珍倩(時年32歲,稅務主管)當時正駕車途經國家語文出版局路/皇宮路的交匯路口返家。

當她停車的那一刻,立時聽到車外傳來一聲鎗響。這時,她看到一輛富豪轎車橫擺在路中央,而這輛轎車的左側停著一輛德士。德士司機和李福民則站在德士旁。

接著,她看到背著她的李福民站在富豪轎車的右邊,向前胡亂的再開了一鎗。她見到對方有鎗時,前頭的車後退,她也急忙把車後退。當時她的車子是處在兩輛並排車子的後中間,前左是將相(李月友的車),前右是另一輛花蝴蝶轎車。

林珍倩看到李福友開了第2鎗後,又看見他跑到將相的車旁,多次喝令車內的李月友出來。他還用手鎗敲擊將相的司機門,更試圖打開車門。坐在車內的李月友,一直都沒有下車。

此時的李福民臉色通紅,怒氣沖沖的走到將相的右前端。他站了一會兒後,單手舉起鎗向將相的司機座開了第3鎗。

較早前,德士司機拉欣哈倫(時年49歲)被橫陳在路中央的富豪轎車檔著去路無法前進。此時,持著手鎗的李福民兇神惡煞跑上前,喝令他下車。他聽從指示下車時,對方將鎗指著他的頭部和腹部。拉欣哈倫不敢輕舉妄動,依照對方吩咐立直身體,對方豎起左拇指,並聽到他以英語說:Good!

拉欣哈倫站在德士旁與李福民對峙約10分鐘後,李福民突然轉頭望向右邊,留意到有一輛將相轎車緩緩的駛過。李福民跑前用手鎗敲擊將相的車門,拉欣哈倫趁機跑開。

李福民朝將相轎車開鎗射擊的一幕,也落在受困在該處的《星報》攝影記者阿都拉曼(時年38歲)的眼中。

李福民開鎗後,阿都拉曼看到他步下天橋,途中尚坐在路旁約有30秒。阿都拉曼還大膽的對著李福民拋擲小石,對方卻沒有反應。

隨後,阿都拉曼看到李福民倚靠在德士旁,似乎想要截停德士。這時,他又看到李福民舉起手鎗,不過沒有子彈射出。此時,他聽到有人群在喊:子彈用完了……。

當時的人群,都躲在路旁的樹後及草叢,同時也有一些人來回越過馬路。當李福民用鎗指著人群時,人群就後退,當一看到李福民沒有拿鎗對著他們時,人群又從樹後及草叢跑出來。

在緊張的氣氛中,身穿便衣的市警重案組警長西華古瑪及伍長依祖汀趕抵現場。他們趁李福民不留意之際,沖前緊緊的抱著他不放,在掙扎中將他制伏,並從他手上起獲一把華爾特P5型9毫米自動手鎗。


下週預告:開鎗混亂場面結束後,警探與公眾將中鎗的李月友移出車外送院。法醫證實李月友的致命一鎗是被子彈射入胸腔,致傷身體重要器官而當場斃命在司機座。